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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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1. 简介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由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房地产领域的争议、案件进行事实调查、证据搜集和技术鉴定,提供专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目的、鉴定主体、程序和实施环节等内容。

2. 目的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客观、专业的手段,确定房地产相关争议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事实真相、价值评估和技术要求等问题,为法院判决提供客观依据。

其具体目的包括:阐明相关房地产事实和情况;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和价值鉴定;鉴定房地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房地产市场的专业意见。

3. 鉴定主体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鉴定委托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

鉴定委托方是指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授权其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和鉴定。

鉴定机构是具备房地产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经认定,可以独立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需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信性。

鉴定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房地产鉴定任务。

鉴定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4. 程序和实施环节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4.1. 鉴定委托鉴定委托由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发出,明确鉴定的范围、目的、要求和期限等,委托书是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文件。

4.2. 调查和取证鉴定机构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相关材料。

调查工作包括实地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等。

4.3. 技术鉴定根据鉴定范围和要求,鉴定机构将收集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鉴定,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对房地产事实进行评估、鉴定和解释。

4.4. 撰写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撰写成鉴定报告,详细陈述调查、取证和鉴定过程,列明鉴定结论和专业意见,对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会进行说明。

房地产估价的程序及其规范

房地产估价的程序及其规范

房地产估价的程序及其规范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及其重要性1、房地产估价的定义: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遵守估价原则,运用估价方法,按照估价程序,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

2、房地产估价程序:房地产估价程序(appraisal process)是指完成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按照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出的先后次序。

3、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程序:(1)获取估价业务;(2)受理估价委托;(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实地查看估价对象;(6)分析估价对象及房地产市场;(7)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8)确定估价结果;(9)撰写估价报告;(10)内部审核估价报告;( 11)出具估价报告;(12)估价资料归档。

在实际估价中,上述估价程序中的各个工作步骤之间不是完全割裂的,相互间可以有某些交叉,有时甚至需要一定的反复,但是不得随意省略。

4、房地产估价程序的重要性:透过房地产估价程序,可以看到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可以了解到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中各项具体工作之间的相互关系。

概括地说,估价程序有以下4个作用:一是规范估价行为,二是避免估价疏漏,三是保障估价质量,四是提高估价效率。

完成任何一个房地产估价项目,都不得随意省略房地产估价程序中的工作步骤及相关内容。

对于估价结果异议等引发的估价报告鉴定,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考察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来完成估价报告,即在履行估价程序方面是否有疏漏。

这些疏漏主要是:(1)是否与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认真细致地了解其估价目的;(2)是否尽力搜集了估价所必要的情况和资料;(3)是否要求了委托人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必要的情况和资料,并声明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是真实、合法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4)是否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5)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看。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鄂州律师亳州律师无锡律师随州律师白银律师河源律师铜仁律师钦州律师北海律师司法鉴定评估在各行各业上都有非常大的用处,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

不过有时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过错,致使鉴定意见不能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可能面临被迫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一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502—91199的9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初步研究2009-05-07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初步研究(作者:崔太平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杂志2008年第6期)一、物权保护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司法估价与财产保护的关系是什么呢?《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在当事人的物权受到侵犯时,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根本的就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离不开估价。

其实任何的经济纠纷,甚至是刑事法律纠纷,判决和裁决有几种情形,最严重是剥夺人的生命,第二种情况是限制人的自由。

第三种情况是财产处罚,对侵害他人权利的除以财产的处罚,另外是一种处罚性的赔偿。

一般纠纷的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往往是个人的财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侵害当事人的物权是离不开损害赔偿的,就是估价的。

其他的任何民事、刑事的纠纷,就是以上几个途径。

所以说司法鉴定估价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财产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工作。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现状(一)估价委托程序不规范一是,受托估价机构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资质并不符合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机构才可以接受法院委托的估价,但是实际情况中,却又一些三级资质机构接受了法院的估价委托。

二是,委托书不规范,缺乏估价基本事项的记载。

估价对象不明确,谁提供多少资料,这些都没有。

法院和当事人配合的义务也没有,或者说不够准确和详尽。

三是没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涉及到委托估价的费用、当事人的义务、权利、纠纷的解决等等。

四是法院对外委托估价,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般觉得当事人要抽签或者是原被告双方选择一下估价机构就可以了,其实不然。

一个是涉及到纠纷的不动产,要不要估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说当事人双方都觉得不需要估价,那么就不用估价。

所以说第一个是估价的申请和决定权。

决定权最终在法官的手里,实际在当事人的手里,然后才申请,授予。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缺乏质证程序我曾经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如果原告和被告请一个律师,大家在法庭上在以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自己的权利,在这样的博弈中,实现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间接实现了司法公正,间接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法律鉴定工作,在解决相关纠纷和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主要内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法律纠纷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事实、价值、权利等进行鉴定和判定的一项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房地产问题提供专业的证据和结论。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鉴定: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质量、规划等情况,确定其资产属性和使用状况。

2.权属鉴定: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共有情况、抵押担保等权属方面的问题。

3.合同鉴定:对房地产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担保合同等进行专业鉴定,解决合同纠纷。

4.损失鉴定:针对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起的房地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程度。

5.其他鉴定:如房地产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鉴定、产权纠纷的调查鉴定等。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房地产司法鉴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房地产司法鉴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鉴定。

2.鉴定组成立: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鉴定专家,成立鉴定组,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资料研究,并依法提出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将对房地产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后,撰写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提交法院: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给申请机关,由申请机关将鉴定意见书送交法院等进行审议和判决。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的意义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供专业证据:鉴定意见书是房地产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结合了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为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判断依据。

2.减少争议:通过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对立,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司法房产评估法律规定(3篇)

司法房产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房产评估工作,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房产评估,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司法房产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司法房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有虚假评估、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鉴定人第六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四)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房产价值的案件时,需要评估房产价值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司法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二)被评估房产的权属证明;(三)被评估房产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二条司法房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事项、评估方法、评估费用、评估期限等内容。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

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3月30日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第一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正文1:在房地产交易和司法领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给出对某项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评定和鉴定意见。

该鉴定结果常常用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的支持,对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2: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鉴定问题、收集相关材料、分析研究、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

2.1 确定鉴定问题:在开始鉴定工作前,必须明确待解决的鉴定问题。

鉴定问题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2 收集相关材料:为了全面客观地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司法鉴定,必须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合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行情、建筑物结构和质量等。

2.3 分析研究:收集到相关材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归类、比对和分析。

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房地产的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包括地理位置、建筑品质、租金收益等。

2.4 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根据对相关材料和市场情况的分析研究,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应准确、清晰地回答鉴定问题,并通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加以支持。

正文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用于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市场行情:指房地产市场上买卖交易中的价格和交易量等相关信息。

3.3 建筑物结构和质量: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抗震性、楼层高度和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因素。

正文4:【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5:【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6:【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第二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深度解析】正文1: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和市场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和评估,给出对特定房地产价格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的评定和鉴定意见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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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分判断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

()Y.对目录判断题42:59分司法鉴定多人参加鉴定的由主要鉴定负责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N.错)Y.对 N.错第02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二)17:59分判断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N.错)Y.对 N.错第03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三)08:59分《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

(Y.对)Y.对N.错35:58分:出庭接受询问的房地产估价师,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提的出质证的询问,必须给予回答。

(N.错)Y.对N.错19:59分判断题:房地产咨询性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师由于受到客观原因控制,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明知存在鉴定评估依据不充分、必要的鉴定评估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委托鉴定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

(对)Y.对N.错第05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五)08:59分判断题:实地勘察估价对象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Y.对)Y.对N.错35:00分判断题:“咨询性估价报告”的应用,解决了法院查封扣押房地产因估价依据不足等重大缺失的评估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

(Y.对)Y.对N.错第06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六)11:59分:实体价值减损是指修复该不动产所需耗费的材料、人工等投入及其合理税费和利润。

()Y.对N.错30:58分:如果污染的环境不可治理恢复,房地产估价师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从市场价值减损角度测算赔偿估值。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对)Y.对N.错13:59分:变卖(拍卖)估价时,对于隐蔽工程的估价,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图纸、隐蔽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结合隐蔽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估价。

(对)Y.对N.错第08讲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及技术指引(八)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研究过程回顾司法鉴定的定义、基本特征及分类目前司法鉴定评估中存在问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程序规范探讨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创新点司法鉴定估价类型及技术路线中估联行房地产咨询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背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院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清理积案,全国人大《评估法》立法背景。

2009年初,在全国“两会”之后,国家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关于建立房地产司法鉴定规范的提案》的第1357号提案批件。

两家会商,一致认为,在法院司法审判和执行中涉及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行为亟待规范。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并就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有关问题责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具体办法。

中房学为此设立专项课题研究。

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成课题组。

中房学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担任课题组组长,省人大常委、四川恒通评估事务所主任崔太平博士为副组长、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为副组长的13人课题组。

2009年12月24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提案的答复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那么四川CA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关于建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的提案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课题申报书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验收证书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研究过程2009年4月15日,课题组组织召开了“四川省首届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论坛”,论坛在成都市房产交易中心举办。

2009年5月11日和12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系统,召开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专题研讨会。

2009年5月、6月分别完成针对估价机构和法官问卷收集。

收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案例。

通过法院、估价机构多方收集估价案例,通过整理,形成案例汇编。

200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研讨大厅举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论坛”。

2010年3月11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专家研讨会”在新华宾馆举行。

2010年8月5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专家论证会”在易园会馆举行。

2010年9月7日,“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举行。

就《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和条文释义,广泛征询了专家意见2011年3月,形成课题成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建房发[2011]89号文)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09年4月15日,四川省首届“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论坛”在成都市房产交易中心会议厅举行。

由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联合举办。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组分别于2009年6月11日和12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系统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系统,召开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专题研讨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09年12月26日在成都市房管局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第三次论坛。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小宏、处长杨佳燕,中房学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副秘书长赵鑫明,省人大常委、内司委主任颜家瑾,省人大常委、内司委委员崔太平博士,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技术室主任宋俊康,省建设厅副厅长王卫南、厅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处长何华荣、副处长黄兴华,成都市中院副院长钟尔璞、调研员卢建华,成铁中院院长蔡瑜,内江中院副院长吴良军,成都市房管局局长何立祥、副局长周鸿彬,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会长冯骏,重庆市土地房屋评估协会评估部主任罗旭等出席了会议。

出席会议的还有省内外法院系统和评估机构的代表52人。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10年3月11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专家研讨会”在新华宾馆举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莅临现场,并就《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第三稿)》和与会的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冯峻会长、崔太平副会长、陈剑秘书长等业内专家热烈探讨。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10年8月5日,“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专家论证会”在易园会馆举行。

专家论证会由课题组组长崔太平主持,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省高院技术室主任宋俊康、省建设厅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处长何华荣、副处长黄兴华、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罗华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经营管理处副主任陈剑等业内专家出席会议,并就《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第三稿)》起草说明、条文释义等进行论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10年9月7日,“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专家论证会”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举行。

四川省建设厅及下属地市州房产管理局相关部门领导、省内30余家评估机构负责人受邀参加了此次论证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研究”课题组组长崔太平向与会人士详细介绍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和条文释义,并广泛征询了专家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规范课题过程2011年7月19日至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

专门邀请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博士、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主任崔太平博士参加本次会议。

四川省高院、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四川恒通评估师事务所作为课题组成员的课题成果之一《从法院角度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存在的问题》获得一等奖。

崔太平博士做了论文宣讲。

柴强博士,为崔太平的论文宣讲作了精彩点评。

2011年3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2011年3月2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建房发[2011]89号文)指导意见及所附《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一同颁布执行。

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成果政策规范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7年8月向全省下发了《关于组建我省数字认证体系的通知》,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信息产业厅(现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我省数字认证体系。

”那么四川CA 就是在四川省有关部门主导下成立的,承担我省数字认证体系建设的这样一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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