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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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房地产进行鉴定,旨在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司法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房地产问题的解决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关系、价值、损害程度等进行评估。

首先是对房地产的权属进行鉴定,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

其次是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最后是对房地产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损失程度。

这些内容主要通过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完成,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存在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房地产的权属归属,为后续的解决提供依据。

其次,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鉴定评估可以确立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损害程度,从而避免不公平赔偿的情况发生。

再次,它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为市场的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然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受到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的影响。

如果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或者有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

其次,评估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评估结果的约束力有限,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满。

总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解决房地产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的权属、价值和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可以为解决产权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然而,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法律鉴定工作,在解决相关纠纷和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主要内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法律纠纷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事实、价值、权利等进行鉴定和判定的一项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房地产问题提供专业的证据和结论。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鉴定: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质量、规划等情况,确定其资产属性和使用状况。

2.权属鉴定: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共有情况、抵押担保等权属方面的问题。

3.合同鉴定:对房地产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担保合同等进行专业鉴定,解决合同纠纷。

4.损失鉴定:针对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起的房地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程度。

5.其他鉴定:如房地产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鉴定、产权纠纷的调查鉴定等。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房地产司法鉴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房地产司法鉴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鉴定。

2.鉴定组成立: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鉴定专家,成立鉴定组,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资料研究,并依法提出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将对房地产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后,撰写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提交法院: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给申请机关,由申请机关将鉴定意见书送交法院等进行审议和判决。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的意义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供专业证据:鉴定意见书是房地产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结合了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为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判断依据。

2.减少争议:通过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对立,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一、引言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房地产问题进行科学、客观、中立的鉴定工作,以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和证据支持,从而协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房地产司法鉴定在保障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解决房地产纠纷、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类型1. 房产评估鉴定房产评估鉴定是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常见类型之一,主要用于确定房地产的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拆迁、房地产质押等情况下,房产评估鉴定可以提供房产的公正、客观的估值,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2. 房屋质量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是对房屋建设和装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司法鉴定可以对问题进行鉴定,判断责任归属,并提供解决方案和赔偿建议。

3. 土地使用权鉴定土地使用权鉴定是针对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的鉴定工作。

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类型、使用范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解决相关纠纷,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鉴定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鉴定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房地产行为进行评估和鉴定。

例如,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规销售等行为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支持。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1. 鉴定申请当涉及房地产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将鉴定事项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2. 鉴定委托法院收到鉴定申请后,将依法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会安排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参与鉴定工作,并确定鉴定的范围和重点。

3.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前,会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和分析。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实地勘查、实物检验、数据分析等工作。

鉴定人员还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参与鉴定,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完成鉴定工作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撰写鉴定报告。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房地产司法评估总体要求
1.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公正吧!比如说像给房子做个完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体检”,咱得保证评估过程是一丝不苟的呀!这样大家才能都信服嘛。

2. 房地产司法评估一定得专业呀!就好比一个大师级别的医生看病,不能有丝毫马虎,必须得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准确判断房子的价值等方面呀!
3.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严谨呐!这可不能开玩笑,就像造一栋高楼大厦,每一个细节都得精雕细琢,不容许有一点差错呀!
4.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客观吧!不能被感情左右,就如同裁判判罚比赛,得依据事实和规则,而不是凭个人喜好来呀!
5. 房地产司法评估需全面吧!不能只看表面,得像侦探查案一样,把房子的里里外外都了解透彻才行呀!
6. 房地产司法评估得准确呀!不准确那不是乱套了嘛,好比射箭要射中靶心一样,得有那个精准度才行呐!
7. 房地产司法评估应合理吧!不能乱来的哟,就像是给一道菜定价,得根据食材和烹饪难度等合理确定价格呀!
8.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及时呀!不能拖拖拉拉的,就跟救火似的,得迅速行动起来呀!
9. 房地产司法评估要可信呐!要是不可信那还有啥意义,就像朋友之间的信任一样重要呀!我的观点就是,房地产司法评估一定要做到这些总体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公平,让人放心!。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第一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正文1:在房地产交易和司法领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给出对某项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评定和鉴定意见。

该鉴定结果常常用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的支持,对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2: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鉴定问题、收集相关材料、分析研究、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

2.1 确定鉴定问题:在开始鉴定工作前,必须明确待解决的鉴定问题。

鉴定问题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2 收集相关材料:为了全面客观地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司法鉴定,必须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合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行情、建筑物结构和质量等。

2.3 分析研究:收集到相关材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归类、比对和分析。

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房地产的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包括地理位置、建筑品质、租金收益等。

2.4 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根据对相关材料和市场情况的分析研究,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应准确、清晰地回答鉴定问题,并通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加以支持。

正文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用于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市场行情:指房地产市场上买卖交易中的价格和交易量等相关信息。

3.3 建筑物结构和质量: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抗震性、楼层高度和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因素。

正文4:【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5:【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6:【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第二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深度解析】正文1: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和市场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和评估,给出对特定房地产价格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的评定和鉴定意见的一项工作。

房产司法签定流程

房产司法签定流程

房产司法签定流程房产司法鉴定流程。

一、啥是房产司法鉴定。

简单来说,房产司法鉴定就是在涉及房产的法律纠纷里,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和方法,对房产的各种情况(像价值、质量、面积等)进行科学的评估、检测或者判断,给法院判案或者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二、房产司法鉴定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谁能申请。

- 一般在房产纠纷里,原告或者被告都可以提出房产司法鉴定的申请。

比如说,要是买卖房子的双方对房子的实际面积有争议,买家觉得自己买亏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房子面积进行司法鉴定。

- 有时候,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觉得需要对房产进行鉴定才能更好地判决,法院自己也会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2. 申请啥内容。

- 这得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是因为房子质量有问题打官司,那可能就是申请对房子的质量进行鉴定,看看是不是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装修不符合标准之类的情况。

如果是遗产分割纠纷,可能就是对房产的价值进行鉴定,好确定每个继承人该分多少。

3. 写申请书。

- 申请人得写一份详细的房产司法鉴定申请书。

在申请书里,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啥的)。

- 重点是要把申请鉴定的房产情况说清楚,像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等。

还有就是明确写出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质量、价值还是其他方面,并且简单说明为啥要进行这个鉴定,也就是阐述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鉴定的必要性。

(二)选择鉴定机构阶段。

1. 法院提供名单。

-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从自己的鉴定机构名册里拿出几个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单。

这些鉴定机构都是经过审核,有资质做房产司法鉴定的。

- 法院会把这个名单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般会给个时间限制,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

2. 双方协商选择。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商量着从法院提供的名单里选一个鉴定机构。

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选这个双方都同意的鉴定机构。

- 这时候,要注意看这个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不是包含自己需要鉴定的内容。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好吧,今天咱们聊聊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儿严肃,不过别担心,咱们轻松点儿说。

大家知道,房地产可不是随便买卖的,尤其是当你觉得某个房子“价格不合理”时,或者当买家和卖家为价格争个不可开交。

哎,这时候就需要司法鉴定评估出马了,真是“救急”的大好帮手。

你想啊,房子这东西就像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有时候值钱得不得了,有时候又觉得根本不值。

怎么判断?这就要看评估师了。

他们就像是房产界的小侦探,凭着一双火眼金睛,迅速找到房子的真实价值。

这可不是简单的算数,得考虑地段、面积、装修、还有市场的动向,真是头疼。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评估师到底看什么?地段!就像那句老话说的“地段决定一切”。

一块地,前面是马路,后面是公园,旁边还有个购物中心,那绝对是一块风水宝地。

反之,如果在个偏僻小巷里,连个便利店都没有,那就得打个折扣了。

还有房子的面积,越大越好,但你也得看看房子的形状。

长条形的房子跟方方正正的房子,舒适度可差得远呢。

评估师还会注意到房子的装修情况。

想想你家那几乎快要脱落的墙皮和那用十年了的厨房,能卖个好价钱吗?当然不行!所以,评估师就会给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意见。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像是“无论如何得保持公正”,让你觉得“哎,这个价格倒是能接受”。

再说说评估流程。

这个过程就像一场大戏,评估师先得实地查看房子,观察每一个角落。

就像在进行一次房子的“体检”,看有没有漏水、发霉,甚至墙壁有没有裂缝。

然后就开始了“数据分析”,这时候,他们会拿出各种材料,像是以往的成交记录,市场的走势等等,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评估,出具一份正式的报告。

这就像是给房子开了个“证明”,让所有人都心服口服。

评估不是一锤子买卖,有时候买卖双方还是会觉得不满意。

这时就得看法律了,必要时还得走上法庭。

听上去有点儿可怕,但其实就是一个程序,评估师会在法庭上作证,讲讲自己的评估依据。

说白了,就是把那些看似复杂的东西,给大家简单明了地讲清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一、概述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指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市场价值、市场交易价格或其他价值。

在司法环境下,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及其影响因素。

二、价值时点的重要性1. 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在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案件中,各个当事人往往对房地产的价值存在争议。

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价值时点对法律审判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准确的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2. 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诉讼双方对房地产的价值时点通常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一方希望以最高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另一方则希望以最低价值时点确定房地产的价值,以减少其赔偿责任。

价值时点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3. 鉴定结果的公信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所得出的结论,直接关系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只有通过合理选择价值时点,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三、价值时点的选择原则1. 法律依据在选择价值时点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不能随意选择其他时点。

2. 市场状况价值时点应当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经济下行期间,房地产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应当选择最接近市场实际情况的时点进行估价。

3. 证据充分性选择价值时点应当依据充分的证据进行确定。

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估价方法,结合房地产交易记录、物业价格指数等多种证据,确保价值时点的选择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

四、价值时点的影响因素1. 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对价值时点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

在市场繁荣期间,房地产的价值时点通常较高;而在市场低迷时,价值时点则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2. 政策变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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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热门城市:铜川律师鄂州律师亳州律师无锡律师随州律师白银律师河源律师铜仁律师钦州律师北海律师司法鉴定评估在各行各业上都有非常大的用处,房地产行业也是如此。

不过有时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过错,致使鉴定意见不能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可能面临被迫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一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502—91199的9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就其评估工作及鉴定估价报告,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分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

咨询性估价报告与鉴定估价报告,在估价程序、估价依据和估价规范等标准的执行方面可以有所放宽。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估价行业组织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涉及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诉讼活动当事人一方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估,并对出具的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负责。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十二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由一家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并完成鉴定评估工作,不得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估价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从而使当事人全面知悉鉴定评估的基本事项,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如果出现估价依据缺失、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如估价对象灭失,或者估价对象的所有人或占有方拒绝或者不配合估价人员的工作,或者隐蔽工程图纸缺失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终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第十五条在估价依据缺失或者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及有关当事人。

估价机构在上述情形下接受委托并开展估价工作,如果估价程序或者估价依据的不完备,并非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过错造成,则当事人不得对鉴定评估工作的固有瑕疵提出质疑,也不得因此对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鉴定评估不当的指控,当事人应承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

委托人提供《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鉴定评估资料交接表》、《鉴定评估资料质证情况记录》的,估价报告应当附该资料。

本意见所指鉴定评估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估价对象法律权属状况、估价对象占有维护情况、估价对象不动产登记档案等。

(一)第十七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通常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三)委托日期;(四)简要案情及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五)诉讼当事人及其联系方式;(六)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记录;(七)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基本事项,包含估价对象及估价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包括法律权属、法律瑕疵及租约限制等)。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推荐文本)第十八条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沟通协商,通常载明如下内容:(一)估价机构选定日期;(二)鉴定评估移送日期;(三)实际估价范围;(四)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五)鉴定估价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六)鉴定估价报告使用者;(七)鉴定评估服务费总额及其支付方式;(八)既往鉴定估价报告书;(九)受托估价机构的其他义务、估价机构受托记录。

(见“房地产鉴定评估委托书附表”推荐文本)第十九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需要补充资料,或者退回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评估(补充或退回)资料交接表,载明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鉴定评估资料清单、不接受委托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委托部门移送、房地产估价机构接收及退回记录等内容。

对于委托人移交的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区分经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评估资料,以及需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调查核实的资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认为需要法人民院依职权调查取得有关鉴定评估依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鉴定评估资料作为鉴定评估依据。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取得估价对象的物质权益状况和实体状况资料,包括: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政府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以及装修情况说明等。

如果估价对象是在建工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常还应包括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文件、预售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开展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估价依据如需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就有关估价依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可后,采纳为估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估现场查勘工作结束后,当事人又提出新的评估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认定并移交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评估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委托书中未载明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如果估价机构在鉴定评估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书面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完成鉴定评估后,应当及时将估价报告送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估价机构转交书面意见。

估价机构收到该书面意见后,应当依据估价规范等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费用,应当由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收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鉴定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进行现场查勘前,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预交鉴定评估费用,最终鉴定费用待出具报告时按约定全部结清。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预交鉴定评估费用,估价机构可以退回鉴定评估委托。

▲第三章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类别第一节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第二十七条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通常不评估变现价值,不考虑房地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交易的税费以及税费的转移分担。

经估价机构书面提示后,委托方在鉴定评估委托中,仍然特别指明要求评估变现价值的,可以在揭示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之后,评估其变现价值。

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司法拍卖(变卖)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评估。

分割评估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委托书中明确评估房屋的具体部位。

第三十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注意拍卖(变卖)方式,考虑到整体拍卖(变卖)与拆零拍卖(变卖)对于估值的不同影响。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估价机构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对于已经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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