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劳动者XXX,因公司裁员而失业,随后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待遇损失赔偿申请。
本案例主要探讨XXX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二、劳动者状况XXX,男,35岁,已婚,为某公司正式员工,工作年限已满5年。
XXX在失业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原因XXX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决定进行大规模裁员,XXX不幸成为被裁员员工之一。
XXX已经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裁员申请,并得到了公司的确认。
四、保险缴纳情况XXX在任职期间,已经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五、待遇赔偿标准根据国家和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对于像XXX这样的长期合同工,失业保险机构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缴费情况,给予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具体的待遇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调整。
六、损失计算方法XXX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等。
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计算。
七、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当地的失业保险政策,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缴费时间达到要求,但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赔偿程序与流程1.XXX向所在公司索取失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等;2.XXX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XXX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待遇;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XXX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5.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XXX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XXX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案例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分析,XXX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以下是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张某因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自觉参加失业保险。
李某在失业期间未积极寻找工作,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提醒大家要积极求职。
王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告诫大家要诚实守信。
赵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出后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提醒大家要遵守相关规定。
刘某因对失业保险政策不了解,错失了一些应享受的待遇,提醒大家要关注政策信息。
陈某因公司破产而失业,因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孙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发现存在欺诈行为,被取消了领取资格,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领取保险金。
周某因长期找不到工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最终陷入贫困,警示大家要积极求职和自力更生。
吴某因疏忽大意,错失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机,导致生活困难,提醒大家要注意时间节点。
郑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能按时报到和参加职业培训,被取消了领取资格,告诫大家要按时履行相关义务。
钱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却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提醒大家要诚实守法。
唐某因疏忽大意漏报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导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醒大家要认真准备相关资料。
黄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警示大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被取消了领取资格,提醒大家要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魏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却谎报失业原因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被取消了社保待遇,提醒大家要依法依规享受社保待遇。
徐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出后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告诫大家遵守法规的重要性。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由于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低下,主要从事体力及技术含量低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和缺少社会关注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进城务工农民工面临巨大的失业风险,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1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
公司从2022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22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
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
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2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22年10月2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我发现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唯独我没有。
我向有关人员质询,被告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而作为农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
请问:农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3贾某,江西人,2000年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
2022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
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
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案例

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时期的经济困难。
有些人却滥用失业保险,通过虚报失业情况获取不当利益。
以下是一个关于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警示和教育。
小明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大学毕业生,他在一家外企工作了两年,因为公司业务不景气,被裁员后他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失业保险。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小明故意隐瞒了自己找到另一份工作的事实,以获取更多的失业保险金。
他同时也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失业证明,骗取了相当数量的失业保险金。
几个月后,小明被人举报,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了他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更是对他人诚信的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对失业保险制度带来了不良影响,还给其他真正需要帮助的失业人员带来了不公平。
最终,小明被行政拘留,并被要求归还所有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可能面临财产和名誉的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次深刻的警示和教育。
失业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用来滥用的。
滥用失业保险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伤害。
个人的诚信和道德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一旦发现有人滥用失业保险,应该积极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大对滥用者的惩处力度,以遏制滥用失业保险的现象。
也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滥用失业保险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经过这次案例的警示教育,我们相信大家都会更加认真对待失业保险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宣传,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让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与解答

失业保险案例【借鉴意义深远】[案情]王某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某企业聘任为技术工艺(科)员,按要求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前不久该企业以其工艺设计严重缺陷给企业造成近5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导致王某失业。
王某失业后到有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工作人员要其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单位用工登记及合同等资料和托管在人才中心的个人档案一并交来才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可王某担心解除证明上载有“工艺设计严重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故,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的信息会影响其今后求职与发展,故不愿意把该材料提交给失业登记机构。
请问:不办理失业登记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的问题,特别是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首先,为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各国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具体资格和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第一,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第二,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第三,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一定缴费条件;第四,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我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是: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以单位及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例中,王某不提交相关资料信息,导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故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

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稳定和就业形势的严峻,失业保险金成为了许多失业人士的救命稻草。
然而,有时候即使符合条件,申请人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让我们更加了解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的重要性。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了五年。
由于公司业绩不佳,他不幸成为了裁员的对象。
小明按照规定提出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但是却被告知他的申请被拒绝了。
小明感到非常困惑和失望,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经过调查,小明发现他的申请被拒绝的原因是他在离职后没有立即向失业保险机构报备。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需要在离职后的三天内向当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报备,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小明当时并不知道这个规定,因此错过了报备的时间。
小明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律师,向他咨询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告诉小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律师帮助小明起草了一份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小明的情况和机构的错误操作。
随后,律师代表小明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了损失赔偿的要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协商,失业保险机构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要求,并支付了他应有的失业保险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流程,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损失。
同时,如果因为机构的错误或者不当操作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保险金,申请人有权要求机构进行损失赔偿。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可以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有的保障。
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公正透明,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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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案例4失业保险案例案例一:企业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应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案例描述】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评析】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所谓被动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
具体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说,尽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正是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据此,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参考】案例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描述】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
《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法律法规参考】案例三:20年工龄参加失业保险半年就下岗可否领取失保【案例描述】20多年连续工龄的集体企业干部,参加失业保险刚刚半年就因企业转制下岗,有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顺德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作多年没有失业保险金王先生原为顺德挂车厂企业干部,1976年9月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4.5年。
2000年底顺德挂车厂转制,裁减200多人,王先生下岗。
2001年1月,他到顺德市社保局大良办事处咨询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事宜,被告知由于他只是在2000年7月始参加失业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王先生一听愣住了。
他只好四处奔波找工作,由于在企业一直当管理干部,没有什么具体的技术,年龄又大,王先生一年多来面试了10多间企业,均以失败告终。
更令王先生烦恼的是,王先生的40多岁的妻子也失业了,儿子就要升高中了,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岗时厂里发的几万元经济补偿金维持生计,眼看也用得七七八八了,一家人彷徨无计。
缴费年限该如何计算王先生对于自己24年多工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
他说:“顺德是从2000年7月才实施失业保险的,以前国家没有失业保险规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因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就把我们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几十年工龄一笔勾销,这似乎不合理。
”王先生查阅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有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顺德市的实施办法与国家和广东的相关法规有出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都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王先生遂向顺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顺德市社保局给予他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省社保厅:老职工适用“累计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丁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主要是针对没有工作经历的新参保人,对于老职工,可以按“累计年限”理解,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顺德社局将“实际缴费满1年”适用于“所有新老职工”,这是对法规理解上的分歧。
据悉,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7月份刚刚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就解决了“缴费年限”的分歧,取消了“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职工缴费不足一年的月份以后重新就业时可以累加,同时承认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龄。
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时全省除了深圳都要实施该条例。
顺德社保局:缴费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顺德市社保局在行政答辩状中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王先生的缴费时间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案例四: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案例描述】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
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召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
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评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