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30个财产保险的案例

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某某,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此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如此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2、货物局部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如此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如此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如此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如此:1、当实际遭受局部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假如保险标的受损,如此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置一份"母婴某某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例 7-1-3: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2〕假如银行足额投保,如此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如此,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例5:王某向X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X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问X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分析:X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如此,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X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X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当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当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如此: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例8:李某于1988年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例9:1996年某某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当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赔偿责任.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展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情况与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如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当赔偿责任.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X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照片获得保险赔偿?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例 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如此,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 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 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 10万元的赔偿.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假如:〔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例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如此,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如此,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例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当赔偿责任?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为哪一项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例20: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当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例21: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例22: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毁坏.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分析: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任X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如此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代为原如此正是对这种情况进展规X的根本原如此.例23:某车主将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背包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10万元.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如此;〔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12万元,又应如何处理?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10万元,故追得的8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假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万元,如此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局部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局部的2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例24: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进展追偿?分析: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行使代位求偿权.例25: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慎被肇事司机X某撞死.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向保险公司和X某索赔?分析: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如此,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X某赔偿.例26: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分析:因为物上代位的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例27: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分析: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如此,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如此的宗旨.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例28:王某因父母病故,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与王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例29: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X指定为受益人,半年后老X与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X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老X以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如此以X妻已与老X离婚为由交给老X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例中,X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X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X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例30: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如此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如此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屡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如此,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展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如此,无论一次还是屡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例31: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展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当赔偿责任.例32: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甲车车辆损失1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问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承当责任?分析:〔1〕因为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甲车承保公司承当甲车的车辆损失险和依法应承当的对第三者的责任〔包括乙车损失、人身伤亡补偿和乙车上的货物损失〕,而且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车辆损失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甲车承当事故责任比例=1×70%=0.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乙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甲车承当事故责任比例=〔2万元+5万元+6万元〕×70%=9.1万元〔2〕因为乙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乙车承保公司只承当对甲车的的责任〔包括甲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乙车承当事故责任比例=〔1。
夸大保险收益及保障范围典型案例

夸大保险收益及保障范围典型案例一、收益夸大。
1. 分红险的“画大饼”案例:有个保险代理人向老王推销一款分红险。
代理人信誓旦旦地说:“王大哥啊,您就放心买这款分红险吧。
这就跟您在银行存钱一样稳,但是收益可比银行高多了。
我给您说,前几年就有客户买了这个,每年都能拿到分红,那分红高得就像捡钱似的。
按照以往的情况,您投个10万进去,过个十年,账户里能有个20万,轻松翻倍呢!”实际情况:分红险的分红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的盈利会分配到各个分红险账户,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高额比例。
很多时候,分红可能很少,甚至可能在某些年份没有分红。
这个代理人把可能的最好情况当成了必然情况来误导老王。
2. 万能险的“神奇收益”案例:实际情况:万能险虽然有保底利率,但是实际结算利率是波动的。
它受到市场利率、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而且,万能险还有各种费用,像初始费用、保障成本等,这些都会影响最终账户的价值。
讲师只强调高收益,却忽略了这些成本和风险,让小张对万能险的收益有了过高的期望。
二、保障范围夸大。
1. 重疾险的“全包”假象。
案例:小赵身体有点小毛病,一直担心自己生病的风险。
保险代理人向他推荐一款重疾险时说:“小赵啊,你别担心你那些小毛病了。
咱这个重疾险可厉害了,只要你身体有啥不舒服,不管是大病小病,都能给你赔。
像你偶尔的头疼脑热,要是去医院检查,只要花了钱,这保险都能给你报销一部分。
而且只要是和健康有关的问题,基本上都在保障范围内。
”实际情况:重疾险有明确的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
一般是针对合同中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严重疾病进行赔付。
头疼脑热这种小病根本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代理人这么说完全是误导小赵,让他以为买了这个重疾险就等于有了全方位的健康保障。
2. 意外险的“无限可能”案例:小李经常出差,想买份意外险。
一个保险销售人员跟他说:“李哥,你就买我们这款意外险吧。
不管你是在外面被车撞了、摔了,还是在办公室突然生病晕倒了,甚至是吃东西噎着了,只要你有个意外情况,这保险都能赔。
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案例

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案例下面就给你整一个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的案例。
就说老张吧,老张这人啊,一直都有点小理财的心思,但是又怕股票那些风险太大,银行利息又低得可怜。
有一天,他听朋友介绍了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
老张琢磨着,自己现在40岁了,手头有点闲钱,也想给未来的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和财富规划。
于是就买了这个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
他每年交保费3万块钱,打算交10年。
这就像是他在为自己的未来十年做一个特别的储蓄计划。
那这个保险计划怎么个好法呢?首先啊,从交钱的那一刻起,这个保险就开始有一些小惊喜了。
它会有一个身故保障,虽然老张肯定不想这事儿发生,但是万一呢,也能给家人留下一笔钱,就像给家人在风雨里撑了一把伞。
再说说收益这一块。
这个福临门啊,它会有一个保底利率,就像给老张吃了一颗定心丸。
不管市场怎么风云变幻,这保底的收益就稳稳地在那儿。
而且啊,随着时间推移,这个钱就像一个小种子,慢慢长大。
比如说,在老张交了几年保费之后,到他50岁的时候,他账户里的钱已经比他交进去的本金多了不少。
这时候,要是老张突然遇到个急事儿,需要用钱,这个保险也很人性化,可以部分领取账户里的钱出来应急,剩下的钱还在账户里继续增值,就像树砍了个小树枝,但是树干还在茁壮成长。
等老张60岁退休了,这个时候他的账户价值已经相当可观了。
他就可以把这笔钱拿出来,用来补充自己的养老生活。
他可以拿着这钱每年出去旅旅游,或者给孙子孙女包个大红包啥的,小日子过得那叫一个滋润。
而且啊,这个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还有个好处,就是如果老张一直健健康康的,活到80、90岁,这个账户里的钱就一直在增值,越到后面就越多。
就像是他养了一只金鹅,这只金鹅不停地给他下金蛋。
老张觉得,买了这个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就像是给自己的财富上了一道双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能理财增值,可比自己之前瞎琢磨那些投资靠谱多了。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方式。
而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主要涵盖了个人或企业所有的财产,例如房屋、机器设备、仓库、商品等等。
在此类财产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作出一定的赔偿,使企业或个人能够避免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投资一些财产保险的案例和分析一下。
案例1:企业仓库保险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用品生产厂商,由于其产品质量优异,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但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可以长期存放,因此在其工厂附近租下了一个大型仓库进行存储。
为了对这些存储的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该公司决定购买财产保险。
在2018年初,由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原因,该公司所在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其存储在仓库中的商品财产损失惨重。
但是幸运的是,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能够得到部分赔偿。
分析:仓库负责存储企业主要的货物和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保持仓库的安全外,也要加强仓库的保险意识,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这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性,避免因没有保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房屋保险某市民购买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公寓住宅,并为其购买财产保险。
不久后,该市发生了一次大火,许多住宅都被烧毁。
但是,由于该市民购买了财产保险,他的住宅房屋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分析:对于房屋来说,火灾是一种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而家庭财产保险是从灾害中保护家庭财产的必要措施。
如果家庭没有购买任何保险,那么一旦发生类似火灾的灾害,将会直接导致家庭的经济财产损失。
案例3:店铺或商业场所保险某个城市的商家,因为店铺和物品的损失而连续下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数商家已经购买了财产保险。
在一次闪电风暴中,这个城市的许多商铺损失惨重,但是这些商家不用太过担心损失,因为都有安心的商业财产保险。
分析:商业场所是商家的基地,这些地方充满了机器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家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财产保险,并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理财产品成功案例

理财产品成功案例理财产品成功案例1:张先生是某外企中层干部,年薪50万元。
日常注重理财,之前投资国基金、房地产信托、股票等。
但投资股票有下跌风险,房地产限购又导致信托收益不佳,银行存款利率太低,后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了专诚贷。
通过专诚贷平台,张先生投资了50万元,借贷给企业法人李先生。
李先生以月息为1.2%,为期半年借款,并以市区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李先生。
张先生借款之日收到半年的利息36000元,半年后收回本金50元。
通过专诚贷,李先生获得了急需的资金,张先生得到了客观的收益。
理财产品成功案例2:2011年9月至10月,王文明、李芳分别受聘担任北京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通商国银”)总经理、副总经理,王文明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芳负责通商国银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同年10月至12月,王文明等人先后在通商国银负责人魏某某的安排下注册成立了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简称“中鼎财富”、“中鼎迅捷”、“中鼎财富通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简称“永恒生典当”、“新盛博汽车”、“奥鑫汽车”、“云顶文娱”)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芳于2011年11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乙,被告人王文明、李芳与张乙进行商议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乙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被告人张乙遂联系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某某”)嘉定支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婷婷,被告人濮婷婷在未经华夏某某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华夏某某嘉定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理财保险案例

理财保险案例在当今社会,理财和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理财保险不仅可以帮助人们规避风险,还可以为未来的生活提供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理财保险是如何帮助人们实现财务目标和保障家庭安全的。
案例一,小明的理财规划。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
在理财方面,小明首先选择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自己的风险规避工具。
他购买了意外险、重大疾病险和寿险,以确保自己在意外、疾病或意外身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付。
此外,小明还选择了投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基金和定期存款等,以实现财务增值。
通过合理的理财规划,小明不仅在生活中有了一定的积蓄,还为自己的未来生活和家庭安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一旦遇到意外或疾病,他可以及时得到赔付,避免了因为意外而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
同时,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小明也为自己的未来生活奠定了坚实的财务基础。
案例二,张老太太的保险故事。
张老太太是一个退休的老人,她的收入主要来自养老金和子女的赡养。
在年轻时,张老太太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在生活中,张老太太因为患病多次需要进行医疗治疗,而这些费用大部分都是由医疗保险来承担的。
同时,通过养老保险,张老太太每个月都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保障了自己的生活质量。
通过保险的保障,张老太太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不需要过多地依赖子女的赡养。
同时,保险也为她的医疗费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案例三,李先生的投资理财。
李先生是一名企业家,他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希望通过投资理财来实现财务增值。
在理财方面,李先生选择了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同时,他也购买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通过投资理财,李先生成功地实现了财务增值,为自己的财富积累了更多的资产。
同时,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他也为自己的企业和个人财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避免了因为意外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10个经典的理财案例

10个经典的理财案例案例一:定投基金的阿强。
阿强是个普通上班族,工资不高但很稳定。
他听朋友说基金定投不错,就每个月拿出500元开始定投一只沪深300指数基金。
刚开始的时候,他也不太懂,就当是强制储蓄了。
有时候看着基金跌了,心里有点小难受,但他想着反正就这么点钱,长期投着呗。
没想到几年下来,平均成本被拉得很低,而且市场总体是向上的,他的基金账户里已经有好几万了。
这就像种树,每个月种一棵小树苗(500元投资),时间久了就成了一片小树林(可观的收益)。
案例二:买房出租的老王。
老王早些年手里有点闲钱,看着房价还算稳定且有上涨趋势。
他就在一个二线城市的繁华地段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总价80万。
他付了30万首付,贷款50万。
然后简单装修了一下就把房子租出去了。
每个月租金能有2500元,除去还房贷2000元左右,还能剩几百块。
过了几年,房价涨到了150万。
老王不仅享受了租金收益,还在房产增值上赚了一大笔。
这就好比养了一只会下金蛋(租金)还会长大(房价增值)的金鸡。
案例三:股票投资的小李。
小李对股票特别感兴趣,他研究了很久后,发现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很有潜力。
这家公司虽然当时规模不大,但产品很有创新性。
小李咬咬牙把自己的5万块积蓄都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
刚开始的时候,股票波动很大,有时候一天能涨10%,有时候又跌8%。
他心里七上八下的,但就是看好公司的未来。
过了三年,这家公司发展越来越好,被一家大公司收购了,小李的股票价值一下子涨到了30万。
这就像是押宝,押对了就赚得盆满钵满。
案例四:储蓄达人张姐。
张姐是个非常保守的理财者。
她每个月工资一发下来,就先把30%存到一个定期账户里。
不管家里有什么突发情况,她都坚决不动这笔钱。
而且她特别会过日子,能省则省。
日积月累,她存下了一笔可观的财富。
有一次家里人生病需要一大笔钱,她就轻松地拿出来了。
她的理财观念就像小松鼠囤坚果,一点一点存,关键时候就派上用场了。
案例五:国债爱好者赵大爷。
四个理财比赛案例(共五则范文)

四个理财比赛案例(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四个理财比赛案例所有案例假设条件医疗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各提拨1%,住房公积金个人与单位各提拨6%。
养老金账户个人提拨8%,单位提拨20%,目前个人账户余额全家合计50000元。
薪资所得税免税额每月2000元。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为5%,一般贷款利率为6%。
案例一杨先生今年48岁,私营企业家。
杨先生的企业一般年纯利20万元。
杨太太今年45岁,一家中型国企会计,年收入5万元。
儿子15岁,初三学生。
杨先生家现有人民币存款150万元(定期存款90万,活期60万),美元存款5万,股票陆续投资20万元,现市值12万元,开放式基金10万元,国债10万,金银纪念币5万。
杨太太处理家庭的金融产品投资事宜。
杨先生则全心扑在自己的公司事务中。
杨先生家去年用于基本生活开销10万元,儿子在贵族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4万元,旅游等开支3万元,其它杂费12万元。
目前有私家车一辆,主要是杨先生用。
自住房一套三居室。
杨先生没有保险,杨太太单位给上了社会保险,同时也为儿子购买了学生险,年保费支出1000多元。
夫妻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基本没有什么病症.但为了公司发展,杨先生不得不经常加班,杨太太工作则比较轻松,生活规律基本正常。
现在,夫妻俩希望儿子高中毕业后去国外留学,希望退休后依然过着舒适的生活;杨太太今年想为自己购置一部轿车;由于现在的家庭收入较高,在不影响整体家庭长期生活目标的条件下,能够尽可能的享受高品位的时尚生活。
考虑到日渐增加的支出和目前经济环境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杨先生一家决定寻求理财规划师的帮助,根据自己的家庭现状和未来的目标定制一份理财计划,以保障这些目标得以实现。
案例二李女士,今年30岁,某股份制私营企业中层干部,其夫大学教师,有一个2岁的女儿,家庭年收100200元(其中年终奖约30000元),居住在重庆。
目前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按揭房贷款10.5万元(贷款年限10年),每月支付1130元,已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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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案例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
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案情介绍】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
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
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
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
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1、账户特征: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
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
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时间(天)进行加权平均的收益率。
2、投资政策: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合理安排各类存款的比例和期限,以实现利息收入的最大化。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现金拆借等。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银行存款、现金及现金拆借。
5、主要投资风险:银行利率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三)平安基金投资账户1、账户特征: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账户。
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适合愿意作较长期投资及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的长期回报的投保人。
2、投资政策:积极参与基金市场运作,把握市场机会,采取对账户所有人有利的积极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投资于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主要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兼顾对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收益型投资品种的投资;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为60%-100%。
5、主要投资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案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身的险种。
客户所交保险费,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其余部分进入专门投资账户,通过专家理财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举个例子,平安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费后,保费分配方法如下:第一个保单年度,所有保险费用于购买保险保障,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费开始进入投资账户,(单位:人民币元)保单年度每期保险费投资账户保险保障首年1260 - 1260次年1260 240 1020以后各年1260 1056 204标等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同时,客户还可以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资产转换,充分满足客户个性化的理财需求。
上面是从投保人进行投资的角度来说,汇集了资金的保险公司投资角度又有所不同,它要考虑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银行利率等等。
但它的投资方式必然受到保险资金的结构限制,包括期限结构,即短期资金来源与短期资金运用相对应,中长期资金来源与中长期资金运用相对应,此外还有收益率结构,将对收益率要求高的资金购买高收益的资产,但需承担更高的风险。
保险资金的运用要以“三性”为基准,但不同的投资方式又有不同的侧重点。
这也就是我们在案例中所看到的三个不同账户的原因。
平安发展投资账户和平安基金投资账户均不保证投资收益率,它们的投资工具更加多样化,而且都包括风险相对比较大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两个账户的不同在于平安基金投资账户的风险更高。
从二者的投资政策中我们也能发现它们的侧重点是收益率,适合中长期资金的运用。
对债券的投资策略上,如果能够准确地预测到降息并增加债券的投资比例,或利用债券市场火爆的有利时机,适时地获利了结,同时调整债券品种及期限结构,将获得不错的收益。
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上重点应关注那些管理规范、运作稳健公司所推出的开放式基金,同时还需要尽力把握封闭式基金的波段投资机会,加强对现有持仓基金进行结构调整,才能确保账户能够获取持续、稳健的收益率。
尽量坚持“价值发掘为主、突出风险控制、把握波段机会、追求账户净值稳健增长”的投资原则。
再来看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它向投保人保证了以银行利率为基础的收益率,因为它只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回购协议,很明显地,该账户的侧重点是安全性和流动性,适合短期资金的运用。
要考虑的是如何准确预测利率的变动情况。
【启示与教训】通过对这三个账户的分析,我们看到投资连结险的确是一种能进一步解决保险公司利差损问题的良药。
保险投资是一门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的学科。
但投资业绩的高低不仅要靠专业人才的智慧和经验,也与整个大经济环境息息相关。
案例四:新旧《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不同规定【案情介绍】在原《保险法》中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新《保险法》中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案例分析】细看之下,变化在于把“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了“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说明:1、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大门进一步打开。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可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凡投资于企业,持有股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均属于权益性投资;而因借贷和买卖债券等方式形成货币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为债权性投资。
对外投资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权利。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利率产品,而不能进行任何权益性投资,完全关上了保险公司对企业投资的大门。
直到1999年,保险资金被允许间接入市,即通过购买基金来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
由于……,保险基金要求直接入市的呼声一直很高。
而新的保险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但不允许投资于企业的禁令已经解除,权益性投资的大前提已经成立,剩下的是监管部门如何把握具体放开时间的问题了。
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开展股权和资本运作。
【启示与教训】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险资金有渠道获得比债权投资更大的收益率。
随着中国加入WTO 和国有保险企业体制的转变,国内保险业通过购并、拆分、重组实现超常发战和优胜劣汰已是必然趋势。
借新《保险法》出台的东风,应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运作的舞台。
案例五:新《保险法》引起的纷争新的《保险法》刚一露面,它关于保险投资的修改就引起了两派的纷争: 激进派 保守派 基本立场:强调保险资金的赢利性; 保险投资渠道要加快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太保守。
基本立场: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保险投资渠道要谨慎放开;这次保险法的修改适宜。
投资型险种已成保险销售的主流,加大了保险资金入市的压力。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金融衍生规避工具还未发展起来,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将难以估量。
投资渠道的不同将使中资保险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保险资金入市能为资本市场带来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证保”双赢。
保险资金入市对证券市场的远期影响有限,目前的影响只是在于加大了市场的流通量。
保险资金入市为保险公司调整资产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
以上列举的只是两派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
从中可以看出,“激进派”更多是从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出发来看待保险投资渠道的问题。
先来看一组数据:统计显示,2001年末,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4591亿元,全国保费增幅超过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