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行政案件什么时间立案

二、行政案件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
1.违法行为构成不清:当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不明确或不能够与现有的法律或政策进行联系时,行政机关便可能不予立案。
2.违法行为已过去:如果行政处罚的规定时效已经过去,那么行政机关将不予立案。
3.无法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存在难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例如不知道相关的行政法规。
4.无法取证:如有证据被销毁、损坏,或者行政机关无法找到有关的证据时,行政处罚也可能不予立案。
5.与其他法律关系矛盾:如果违法行为与其他法律规定矛盾,行政机关便可能不予立案。
6.违法行为已被公诉:如果违法行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并公诉,那么行政机关也可能不予立案。
7.有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情况下有其他法律规定不予立案,行政机关也应当遵从这些规定。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意愿随意处罚。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
3.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4. 依法听证原则: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1.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
3.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进行吊销处罚。
5. 行政暂扣或查封财物: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扣或查封,保护公共利益。
6. 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降职、辞退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通知听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4.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整改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作者:————————————————————————————————日期: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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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浅析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结案

m:m i n s、综合执法专刊浅析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结案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思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对结案程序作出了统一规定,与以前的工商、质监、食药监案件的结案均有差异。
厘清什么情况下才能结案,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是否完整,是否经得起各级各部门的考核和时间的检验。
笔者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进行了肤浅的梳理,意在抛砖引玉,供各位同仁参考。
_、所有立案的案件,处理结果无外乎以下6种情况序号查明的情形处理决定(结果对应文书1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3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4本部门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违法主体消亡且无承受人终止调查有关事项审批表1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9期执法探讨注意:1.已经立案的案件,没有撤案、销案的说法。
撤案、销案不是处理结果。
2.不予处罚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情况要经过法制审核、必要时应经案审会讨论决定。
当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时,应当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结案的依据。
二、结案的条件1、 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中有执行内容的(如罚没款、没收物品等)案件,三种情形可以结案:一是自动履行完毕;二是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三是法院虽未强制执行完毕,但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并载明终结执行。
2、 不予处罚案件的结案。
制作了《不予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或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无执行内容;或调查认定无违法行为,且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审批表》签字批准。
1)本部门无管辖权案件的结案。
经部门负责人 批准制作了《案件移送函》,并已经(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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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在平时正常情况下,我们经常打交道的就是行政机关,但是如果有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前提下也是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例外的话,有些情形也是不会被立案的,所以大家平时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相关的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立案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所示: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