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作业答案

合集下载

比较法总论作业答案

比较法总论作业答案

《比较法总论》作业题答案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3-9页)第一个层次叙述得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研究。

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1)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0-14页。

(2)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5-25页。

(3)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26-29页。

参考答案:(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语言交流畅,对该国法有某种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基本常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

他们是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行性。

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

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一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二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4、翻译问题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

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

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应该用特殊的法律用语的双语词典和特殊的法律词典,而不应只用一般的双语词典。

《比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比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比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如何理解下列概念或格言1.比较法比较法是指法的比较研究,它是以法律为其对象,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学的一门独立的一级分支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现象。

对“法律现象”要作最广义的理解。

首先,从空间上看,比较法研究的主要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

其次,从时间上看,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既包括现实比较,也包括历史比较。

再次,从层次上看,既包括宏观比较,也包括微观比较。

最后,从内容上说,既包括制度比较,也包括观念文化比较。

2.“不读阿佐的书,不能上宝殿”阿佐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

阿佐的著作很多,其代表注释法学派发展顶峰的成就。

当时有“不读阿佐的书,不能上宝殿”的说法,宝殿是指当法官。

言下之意是注释法学派的著作在中世纪的欧洲可以成为法的正式渊源,起码是最为重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

3.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和历史联系的各国和个地区法律的总称。

伊斯兰法主要在阿拉伯国家通行,又被称为阿拉伯法系。

伊斯兰法阿拉伯语称为“沙里阿”,词义是“同向泉水的道路”、“应该遵循的常道”。

在宗教方面,这个词的意义是“引导正直生命通往先知的大道”或是宗教对人圣命的总和,引申为人所行之正路,是来源于神的启示的规则的总体,是每一个穆斯林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伊斯兰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伊斯兰法教密不可分。

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古兰经》、“逊奈”(即圣训)、“伊智玛”(即伊斯兰学者对教义的一致意见)、“格亚斯”(即类推)。

应该指出伊斯兰法在近代也深刻地受西方法律的影响。

以致于就伊斯兰国家的法律而言则可能或者归于民法法系,或者归于普通法法系。

不过西方学者都是承认伊斯兰法系的存在的。

4.辩诉交易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

在美国,辩诉交易的发生很广泛。

所有刑事案件中接近90%(既包括联邦案件也包括州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或辩诉协议得到解决的。

比较法总论复习思考题201409

比较法总论复习思考题201409

比较法导论复习思考讨论题(带△者为复习思考重点,带●者为讨论题)1.比较法(学)与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有何不同?2.单纯的外国法研究是否属于比较法研究?△3.比较法(学)只是比较方法的运用抑或同时还作为一门学科存在?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是否具有意义?4.历史上和现实中哪些因素有助于促成比较法的形成和发展?为什么?△5.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和方法对比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有何影响?△6.您对1900年国际比较法大会提出的比较法(学)的任务在于发现或创立“文明社会的共同法”的主张有何评价?进一步说,您对比较法研究的任务、目的有何认识?比较法的研究基点是“同”还是“异”?比较法研究的目的或归宿呢?7.如何理解方法以及比较法(学)研究方法的意义(价值、局限)?△8.如何理解功能比较与规范比较各自的特点和局限?9.如何理解文化比较的意义?10.比较法研究在实践和认识两方面的功能和意义是怎样的?△11.法系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作为分类性概念,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否可以是综合的?12.您认为法系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吗?为什么?△13.您怎样看待我国法律在法系上的归属?△14.试述在古罗马、中世纪和近现代,civil law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各自指称意义。

△15.试述common law 与 jus commune 的各自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16.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和意义是怎样的?17.就成文法而论,古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18.您如何看待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和条件?△19.您如何认识罗马法复兴时期三大法学派别研究罗马法的立场、方法和各自的贡献?20.试析欧洲大陆近代法典编纂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哲学背景。

△2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各受到什么学说的影响?对此您有何评价?22.简述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23.法国革命时期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如何理解的?这种理解与革命前司法的状况有何关系?其对于革命后法律体制特别是司法体制建构的影响是怎样的?与其他国家有何不同?△●24.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中,有哪些因素值得关注或说它们发挥了重要乃至关键性作用?您对这些因素有何评价?其中某些因素在普通法法系形成的历史上是否出现(或假设出现会怎样)?影响如何?为什么?△25.您如何认识民法法系得以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26.为什么制定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的法律渊源?△27.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的地位是怎样的?△28.民法法系形成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原因是什么?为何普通法法系不存在这种意义的实际上的划分?29.在20世纪,导致公私法之分传统动摇的因素有哪些?△30.试分析法国普通法院之外专设行政法院的原因。

2014年市场比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市场比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市场比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12小题.每题1.0分,共12.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己知协议与招标的情况修正系比例关系为1:1.46,招标与拍卖的比例关系为1:1.24,某交易案例为协议方式的交易,成交价为1600元/平方米,而待估土地要评估拍卖价格,则修正后的交易案例价格为( )元/平方米。

A 1883.88B 1984C 2336D 2896.64【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情况修正后的交易案例价格=比较交易案例价格×(待估宗地情况或正常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1600×1.46/1=2336;2336×1.24/1=2896.64元/平方米。

第2题市场比较法估价时的首要工作是( )。

A 确定比较案例B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C 收集交易资料D 进行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首先要收集交易资料,然后按照市场比较法的步骤估价。

(1)调查与选择比较案例;(2)确定价格可比基准;(3)交易情况修正;(4)估价期日修正;(5)区域因素比较与修正;(6)个别因素比较与修正;(7)其他相关修正;(8)土地使用年期修正;(9)容积率修正。

第3题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的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适用( )。

A 剩余法B 成本法C 市场比较法D 收益还原法【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市场比较法要求土地市场比较发育,可以获得足够的比较实例,因此它更适宜于市场比较发育地区经常性交易的土地价格的评估。

第4题( )是指其所在地区的区域特性以及其影响地价的因素和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A 类似土地B 比较宗地C 标准宗D 交易案例【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类似土地,是指其所在地区的区域特性以及其影响地价的因素和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比较法总论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比较法总论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比较法总论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德国法中,法官解释的目的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主观说”的内容?答案:立法是以集体过程,每个人对文本的理解已经不一样。

何况政治过程往往为了求得妥协而避免清晰的表达。

2.在危机中,为削弱贫富差距、减少实质不平等的社会权的相关制度不包括哪一项?答案:针对工作进行征税的税制3.目前法律移植的类型有哪些?答案:北-北移植:欧美发达国家之间法律互相借鉴,也称中心-中心移植。

_北-南移植:亚非拉与东欧欠发达国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也称中心-边缘移植。

_南-南移植:发展中国家借鉴彼此的法律制度,也称边缘-边缘移植。

4.典范比较法时期的法律进化论认为,(东方)不开化的低等文明的法律应该逐渐进化为(西方)开化的法律。

答案:正确5.以下哪些是学说移植的内容?答案:规则的意义由学说赋予。

无论规则字面意思为何,学说皆可赋予其多种可能含义。

_人们可以从国外引入一种学说来解释本国的法律。

_学说因其抽象性,反而比法律规则本身更容易传播。

又因为其一般性,作用更大。

6.属于法律移植的一种的私人移植指的是,私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用原生于其他国家的、因而不具备强制力的规范作为约束其行为的规范。

答案:正确7.欧盟立法的过程中,在公民、游说集团、专家提出动议后,由欧盟议会提出正式的法案。

答案:错误8.欧盟具有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它由国际条约设立、有自己的任务、有相应的组织、与成员的关系在国际公法上确定。

答案:正确9.反对德国法法官解释的目的中的“客观说”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就算文本独立于作者,它本身也不具备自己的意思,所为客观意思实际是解释者附丽于其上的意思。

_如果主观说有立法材料支持,客观意思并没有可以得到一致接受的“材料”。

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竞争激烈。

_拘束解释者的不再是制定法本身,而是实质正确性,法律本身变得冗余。

而且是事后立法。

比较法总论作业

比较法总论作业

第一专题绪论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一些学者认为,比较法是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学科。

因此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

第二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三层次,沿革的比较法,即不同法律体系(制度)之间关系的研究。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用以研究的信息应该是当前的、最新的。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研究。

4、翻译问题。

5、过时的法和“活法”。

要研究“活法”。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

(有时背景和目的更重要)(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关于可比性问题。

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

2、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可比性。

3、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

关键是如何把哪些因素看作是形成法律制度的因素。

4、对比较结果的评价。

(三)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往是比较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是比较法特别是研究不同法系之间关系的比较法兴起的经济根源。

观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要把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联系起来。

2、本国法与外国法的联系。

现代社会,各国的法律之间相互借鉴、吸收、移植的现象比比皆是。

3、简述比较法研究的程序。

(一)规范的比较的程序:(1)准备阶段。

(2)分析阶段。

(3)比较异同。

(4)综合阶段。

(二)功能的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的起点。

(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

(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

(4)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

(5)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

(6)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的预测未来的发展。

(完整版)第1章总论作业答案

(完整版)第1章总论作业答案

第1章总论作业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其顺序号填入括号内)1.“统计”一词的基本含义是( 4 )。

①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②统计设计、统计分组、统计计算③统计方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④统计科学、统计工作、统计资料2.统计有三种含义,其中( 2 )是基础。

①统计学②统计活动③统计方法④统计资料3.调查某大学2000名学生学习情况,则总体单位是( 3 )。

①2000名学生②2000名学生的学习成绩③每一名学生④每一名学生的学习成绩?4.(改正)统计学的基本方法包括有( 4 )。

①调查方法、整理方法、分析方法②调查方法、汇总方法、预测方法③相对数法、平均数法、指数法④大量观察法、归纳推断法、综合分析法5.要了解某市国有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情况,则统计总体是( 4 )。

①该市国有的全部工业企业②该市国有的每一个工业企业③该市国有的某一台设备④该市国有制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6.变量是( 2 )。

①可变的质量指标②指标和可变的数量标志③可变的品质标志④可变的数量标志7.构成统计总体的个别事物称为( 2 )。

①调查单位②总体单位③调查对象④填报单位?8.(改正:去掉4中的“等级”)下列属于品质标志的是( 2 )。

①工人年龄②工人性别③工人体重④工人工资9.标志是指( 1 )。

①总体单位的特征或属性的名称:②总体单位数量特征:③标志名称之后所表现的属性或数值;④总体单位所具有的特征。

10.一个统计总体( 4 )。

①只能有一个标志②只能有一个指标③可以有多个标志④可以有多个指标11.构成统计总体的总体单位( 3 )。

①只能有一个标志②只能有一个指标③可以有多个标志④可以有多个指标12.要了解某市职工收入状况,其总体单位是( 2 )。

①该市所有职工②该市每名职工③该市所有职工的收入④该市每名职工的收入13.连续变量是指( 4 )。

①整数变量②数量标志③其数值在整数之间可以有有限个数值。

比较教育的对象与研究方法参考答案

比较教育的对象与研究方法参考答案

比较教育的对象与研究方法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结构功能主义:20世纪五六十年代,比较教育学家安德森、福斯特为代表,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

社会整体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部分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体并最终形成新的整体平衡。

2、文化相对主义:文化相对论的概念是由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所创。

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文化相对论分析框架坚持研究事物发展的个性,认为对不同教育作普遍性纳概括是不可能的,任何教育都是特定文化社会背景中的产物。

因此比较教育不仅仅要研究教育本身,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决定教育的各种社会原因和文化作用,民族性是一国教育制度的决定因素。

在他们看来世界各国教育都是相对的,必须从各国的实际出发来分析研究教育,而不应把一国教育模式作为评判别一国教育发展的标准。

库森、阿诺德、萨德勒、康德尔及金都是这一分析框架的代表。

3、描述研究法在以上已有介绍,主要是指使用相应方法对具体研究对象或教育过程作形象详尽的表示。

自19世纪前后起就被比较教育学家所广泛使用。

朱利安在《比较教育的研究计划及初步意见》中系统地阐述了描述研究法.4、比较教育的历史分析研究法:该法主要是指通过对各国教育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沿革、发展的原因及阶段进行比较,揭示不同国家和地区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因、作用因素及发展趋势。

该法最早由萨德勒倡导,于1900年在著名的吉尔德大学的演讲中就阐述了历史分析研究的基本思路,强调学校外的事情比学校内的事情更重要,一切好的真正的教育都是在国家发展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只有在对国家发展的历史中分析比较才可能找到。

后来康德尔、乌利希等对比大力发展,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分析方法。

5、统计分析研究法主要是采用数理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研究对象的各种要素进行量化处理,分类统计,根据研究主题进行分析比较,推导出相应的研究结果。

它是比较教育学研究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比较法总论》作业题答案1、比较法研究包括哪些层次?它们的关系如何?(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3-9页)第一个层次叙述得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异同及其发展趋势,第三个层次是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历史的和现实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第一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是比较法研究的基础,第二个层次评价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的基础之上研究。

第三个层次沿革的比较法是建立在叙述的比较法和评价的比较法之上,以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同法律制度在法律移植和借鉴中所形成的实际关系为研究对象,是比较法研究的最高层次。

2、试述比较法的方法论。

(1)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0-14页。

(2)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15-25页。

(3)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26-29页。

参考答案:(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研究外国法要求人们语言交流畅,对该国法有某种基本知识,特别是他们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语,但是,尽管有这些基本常识,研究外国法仍然会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外国法律信息来源有两个:第一手资料,即外国制定法、司法报告、判例。

他们是直接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行性。

第二手资料,即外国法的教科书参考书、杂志上的文章。

这些第二手资料比较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初次接触外国法的研究者来说往往是起点,而第一手资料是在了解了第二手资料的基础上才可能进行深入地研究。

3.必须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外国法的分类可能不同于本国法的分类,即使存在同样的分类,在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相应的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4、翻译问题对外国法的翻译一般都采取直译方式。

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有联系,但也不能等同。

在研究外国法时,人们应该用特殊的法律用语的双语词典和特殊的法律词典,而不应只用一般的双语词典。

5、过时的法和活法在研究外国法时,重要的是决定外国哪些行为规则具有法律规则的地位。

例如在研究共产党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共产党政策往往相当大程度上执行着法的功能。

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渊源过时的问题,他们不再是那个国家起作用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6、法律规则的社会背景和目的。

法律体系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表现社会的一个方面,因此不能把它与社会的其他方面脱离。

要理解外国的法律规则,就应尽可能的理解他们的非法律的环境(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的)和社会目的。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1、关于可比性问题: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必须有某种共同性,作为公分母,这种共同性称为“比价的第三项”,这不仅是比较法而且是任何比较所要求的。

在比较法中,人们的兴趣在于比较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即不同法律体系如何调整在被比较的国家产生的某一情况。

这种比较要求被比较的规则事实上处理同样的问题。

两个国家使用同样或类似的法律用语并不能保证可比性。

反之,即使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则的法律用语差别很大。

从语言上很难看到具有共同性,却可能存在可比性。

如果人们期望确定法律体系实质内容的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别,就不应该以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名称为开端,而应考虑它们的功能,即规则要调整的事实。

被比较的规则和制度必须在功能上相互可比。

这种共同的功能是作为“比较的第三项”而发挥作用。

还应该注意的是,两个有着同样功能的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有同样的目的。

2、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1)、西方和苏联学者论可比性关于可比性问题,往往集中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规则,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法的可比性上,也表现在西方法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上。

从两次世界大战到世纪五六十年代冷战时期,西方法学家一直对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采取不承认主义,他们认为,苏联等社会主义归家要不把法律消亡,而法在西方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两种制度的法律体系是不可比的。

而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学家当时也对社会主义发和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持否定态度。

进入70年代以来,无论在西方还是在苏联东欧国家对于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的可比性问题提有了新的认识。

保加利亚学者斯谈列夫区别一个制度直接的、当前的功能和他的长远的、最终的目的和功能。

瑞典学者博丹认为,社会主义与西方法相比可能服务于不同的阶级利益,但是,人们不应该混淆法律规范的法律、政治目的和它的功能,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实际情况。

(2)、邓小平理论如何看可比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原苏联的东欧国家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上述争论又有了新的内容,如上所述,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包括法学界,有一种固定的看法,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而是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及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的论述,实际上已经为社会主义发育资本主义法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在什么范围内是可比的。

在什么范围内又是不可比的争论,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做出了中国人的回答。

也就是说,就计划和市场的都是手段,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存在计划和市场而言,他们都存在着需要用法律调整的共同的问题,两种法律制度当然存在着可比性。

(未完待续)3、简述比较法研究的程序。

(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29-32页)参考答案: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比较法按照比较的对象的差别,可分为规范的比较和功能的比较。

1.规范的比较,即比较不同国家同一名称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

这种比较以规则为中心,只要挑选出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名称的法律文件,把要进行比较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意一一加以对照,比较他们的异同,即可达到预期的目的。

2.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题为中心,即只要被比较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同的或类似的问题,就可以就它们对该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进行比较。

功能的比较摆脱了规范比较容易受到本国法律概念的限制,对执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法律规范采取灵活的态度。

3.二者各有作用的领域。

规范的比较适用于对法律结果相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如同对同一法系、同样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规则的比较;而功能的比较适用于对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处理同样问题的不同的法律手段进行比较。

五功能比较的程序1.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就找出共同的起点。

2.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者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的办法,及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

对此,法学家可以设计不同的法律解决的办法模式。

3.对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的理由进行研究。

4、20世纪以来比较法发展中有哪些重要历史事件?(答案见《比较法总论》教材第53-59页)5、比较法的作用有哪些?(答案见《教学指导》第44页)可参考《比较法总论》教材第63-88页。

第二专题1、试述法系的概念。

(答案见《教学指导》第44页)法系,是进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基本单位。

一般地说,法系就是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法系和法律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系概念的多样性与法系划分标准的多样性有关,它涉及到时空因素、学者的主观态度、政治立场、社会地位、个性特征等。

2、为什么要划分法系?法系划分有何意义?作为比较法上的一个主要理论,法系及法系划分,其研究价值不仅表现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实践上。

理论上,法系的划分是比较法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它能简化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使人们比较容易地对人类的法律文化或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作系统的研究,并且科学地划分法系本身,就是揭示和认识各种不同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产生演变规律的重要手段。

实践上它不仅有助于人们超越国家主权在人类法律园地所设置的藩篱并摆脱狭隘的民族主义法律观,从而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法律制度,而且有助于在坚持法律多元主义的的前提下,推进法律的全球化。

法系划分的意义:3、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案见《教学指导》第46页)参考答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有:(1)、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正义和道德规范一样,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2)、在法律形式上,成文法和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

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民法长期内是法学的主要基础。

(4)、罗马法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5)、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6)、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7)、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