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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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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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绪 论

绪     论

(3)澳大利亚教育模式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主体是五年制的双学位 教育,澳大利亚的法学院中均以培养双学位法律 本科为主,自愿选择读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律本 科总数的80%以上,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教学方 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采用启发式、提 问式和讨论式教学。教师在课前向学生布置阅读 书目和案例,课堂上主要是提问和讨论,而且一 个问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答案,考试也是如此, 目的在于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处理法 律事务的能力。
J.D.(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 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
S.J.D.或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 科学博士。
(2)法、德、英等国教育模式
思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如何理解它? 2、什么是法学体系? 3、你所希望的法学教育是什 么样的? 4、法学是科学吗?ຫໍສະໝຸດ (2)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全方位的。法学不仅研 究法律的历时性问题,也要研究法律的共时性问 题;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也要研究法律 的内在方面,更需要研究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哲学 性问题。 由此,法学的研究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考察: ①法律制度问题 ②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③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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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金钊:《研究对象的的迷失——对 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点看法》,载 《法学》1999年第3期。
二、法学的历史
1.法学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 (1)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 (2)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第一,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 第二,具有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学、非法学)刑法学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法学(一)法学的含义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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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2006,非法学46,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二)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积累;(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法学的发展(2010,法学2,改编,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2)西方法学的发展①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但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法理学精品课件—绪论
➢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 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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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课程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 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阐明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的、经济的内 容及其规律性。法学、法理学则要联系这些内 容研究它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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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关于民主、法制的原理和论述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 的原理和论述,其核心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 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党的领导是人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 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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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9
课程
三、法理学在法学“一般” 与“特殊”的关系。
➢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是“论”与“史”的关系。
态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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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可以为学习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 业理论基础
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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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学习和研究法律学的方法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一般的科学方法 3.具体的科学方法 4.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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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课程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和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怎样的基本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核心知识点总结总结:龙海奇第一章绪论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的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学的划分。

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的角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②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的角度:法学本科;法学边缘学科。

4.法学产生的2个条件:①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5.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到公元前...5.世纪在中国,法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

6.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3点特征。

①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认为法与经济无关,否认经济对法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②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③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国家的消亡而趋于消亡。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圣·奥古斯丁——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②理性论:西塞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③命令说:边泌、奥斯丁——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④民族精神论:萨维尼——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第一章绪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第一编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的层级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2.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4. 法的特征①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②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③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④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5.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7.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功能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8、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直接对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发生决定或重大作用的,首先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9法与政治的关系:10法与道德的异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与恶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1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①意志的属性不同②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稳定的程度不同⑤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二编法的演进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理学_完整版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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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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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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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法学和法理学学习要点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重点、难点讲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

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

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

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

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的产生。

法学的产生以法律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些资料的职业法学家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在谈到法学的起源时,恩格斯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在中国,法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春秋战国是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的时期。

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呜。

其中,对法律的看法,是各家尤其是儒、墨、道、法四家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法家更以主张法治而得名。

法家从历史上总结了治国经验,详尽地论证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提出了"不务德而务法" 、"任法而弗躬"的法治主张。

在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到古罗马时期,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二)法学的发展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由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

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能够科学阐明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以及历史演替的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真正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它与以前的法学本质的区别在与它的唯物性和辨证性。

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完成了法学的党性和法学的科学性的一致。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主要有三个: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尽管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所以他们不能对法律现象许哦出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这就使得如实、科学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二是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的内容中凝结了工人阶级反对剥削制度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

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

三是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的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辨正统一的。

因为工人阶级没有与社会发展不相容的狭隘的阶级私利,工人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解放全人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阶级性决定了它的党性与科学性的一致性。

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律的本质有不同的解释,但他们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律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

四是在一些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着原则的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律是超历史的,是从来就有的,也是永远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律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在法存在的时代,它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方式的变迁而变迁。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趋于消亡,那时当然还存在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各种行为规范,但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律了。

三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一)法学体系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方向的研究学科,这些学科都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我们称之为法学体系。

我国的法学体系主要包括六大类:1理论法学;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学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分化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2 法律史学;法律史学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3 国内部门法学;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资源法学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

4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

5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

6边缘学科。

法学与其他与法学有关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1)法医学;(2)物证检验学;(3)法律心理学;(4)司法统计学等。

(二)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及其地位1法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业、发展等基本问题,验机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专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根本问题的学问。

因此,法理学又被称为法律哲学。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曾更为明确的强调,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现象的最一般、最基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

鉴于此法理学有两个明显的学科特征:一是法理学是用哲学的方法说明法律问题的构成的,不能局限与对各国法律的简单介绍;二是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法律难题。

归纳来讲,法理学不是介绍法律知识的,而是探讨基本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知识体系,而是一个思想体系。

2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通过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法史学等法学分支学科的比较中总结出来的。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不是阐述某一种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的,而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本质、作用等基本问题。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的学科,是学习和研究部门法学的入门学科。

(三)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法理学所给我们提供的是解决法理学问题的观点、态度和方法,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在于:(1)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可为学习部门法乃只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3)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整顿制素质和业务素质2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法理学提炼法律问题,认识法律现象,建立法律理论的手段和方式。

法理学的发展,固然取决于环境变化、社会需要、宽松的体制、勇气和胆识等因素,但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没有科学的手段,就很难有科学的进步。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一般需要以下方法:(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要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看待我们周围的一切现象,这是基础,也是核心;(2)一般的科学方法;(3)具体的科学方法;(4)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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