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理学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提供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为研究法律现象提供基本方法。
具体来说,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它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同时,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这也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此外,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不论何种流派的法理学,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基础。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
它是统领和贯穿于全部法学领域的思想主线、理论原则和价值体系,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综上所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对法学研究、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实践框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规范和解释等问题。
它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法权(Legal Right)法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也称为法定权利。
法权通过法律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其利益和主张其权益的手段。
例如,人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法权。
法权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违反法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违背法律规定时,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异。
3.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中模糊或普遍适用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具体而清晰,以便人们可以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等方式进行。
4. 法理学派(School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派是指对法律本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理论和观点的学派。
不同的法理学派对法律的性质、理念和目的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追求正义,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5. 法律权益(Legal Interests)法律权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隐私等各种合法权益。
法律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侵犯法律权益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6.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导向。
它们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性的框架。
例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都是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

绪论:法学和法理学学习要点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法学的体系和法理学三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重点、难点讲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一)法学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主要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既研究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也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等问题,并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同时,发现法的发展规律。
此外,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研究法律现象必然涉及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
法律现象是个复杂的概念,它泛指一切涉及人与人之间关于利益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产生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领域,由此就产生了人类在这些领域中的各种关系。
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法律意识、文化以及法与经济、政治、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以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也就涉及到法应该如何制定才能体现法的价值,这些都是我们要学习的问题。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1 法的性质和法学的性质。
法的性质主要是指法的阶级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产生、发展以及消亡都离不开阶级和阶级斗争。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必然体现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对于研究法的学科,就不能回避这一点,因此,法学在社会科学中是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
2 法学的职能。
是指法学的研究对于社会的反作用的问题,它体现为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应用职能是法的职能中最重要,法学担负着于阐释法的本质、规律性的基础上,致力于阐明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有科学根据的预测、多方位地直接地服务于法律实践。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职能,即理论认识职能。
法学的意识形态的职能则指的是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法学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尤其是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法学还可以促进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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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 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所有的)法律现象 (二)二级概念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部分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 : 立法制度、司法制度 、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 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现象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三、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孕育时期;2、古罗马——初步形成时期;3、中世纪——从衰落到复兴时期;4、十七八世纪——蓬勃发展时期;5、19世纪——法学真正独立的时期;6、20世纪——从分化到休眠再到繁荣的时期。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1、先秦——孕育时期;2、西汉至清末——律学时期;3、20世纪上半叶——现代法学的初步建立时期;4、20世纪下半叶——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立于发展时期。
(三)中外法学的历史发展呈现出的规律法学的产生以成文立法的复杂化和对法律职业化的自由研究为条件;法学的繁荣必须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相对发达为基础;法学的发达还以社会的稳定、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交往的增加为条件;法学总是以本国的实践为依托并充分吸纳其他各种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四、法学、法理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二)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三)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五)法学、法理学与伦理学(六)法学、法理学与历史学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通过学习法理学,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这是以后学习和运用其他法学知识的基础。
2、通过学习法理学,认真了解法学和法律的根本问题,熟练掌握法学的普遍性原理和方法,这是以后从事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的钥匙。
3、学好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养、形成法律思维、树立科学的法律观的途径。
4、通过学习法理学,深刻领悟法的精神,这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六、学习法理学的方法1、要从掌握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学习法理学。
2、要经常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学会并逐渐习惯于用法律分析审核。
3、要结合法条和案例来学习法学理论。
4、要加强逻辑思维训练。
5、要学会从外学科的角度或运用外学科的知识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学和法律问题。
6、要多读、多思、多写。
法哲学范畴(对法的必然性研究)揭示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的条件、形态、过程和途径,探讨法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理学的授课范畴法社会学范畴(对法的实然性研究)从静态角度分析法的效力,法的要素、结构、层次、体系及其所蕴含的法理从动态角度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法伦理学范畴(对法的应然性研究)研究法的价值,揭示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理制度提供指导规则和理想模式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法的起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与价值、法的发展第一章法的起源一、法存在的必然性(一)社会调整存在的必然性: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程序之中。
个别性调整针对具体的人、具体事确定的行为进行一次性社会调整调整规范性调整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二)个别性存在的必然性:可以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情况的处理的方案(二)规范性调整存在的必然性:使人们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四)法存在的必然性:将两种调整方式结合,明确预示有必要根据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做出个别处理,由于这种个别性调整时根据国家意志做出,所以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二、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政治根源——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及国家的产生文化根源——道德与宗教的产生三、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国家的形成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四、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反映的社会关系——带有阶级性;不带有阶级性反映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保证实施的力量——国家强制力;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生效范围——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第二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论(一)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法实证主义者:法的概念不将道德因素包括在内。
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是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因果关系。
非实证主义者:与实证主义者相反。
结论:法的概念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二)争论双方在定义法的概念是的具体不同1、法实证主义者他们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性两个要素中一个或者结合起来定义法的概念。
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以社会实效性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其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2)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其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
2、非实证主义者他们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其代表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2)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其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克列西二、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法的特征: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比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标志(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四、法的本质: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一)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官方确定的正式行为规范,具体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形式三方面1.法总是权利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3.法一般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的.(二)阶级性——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个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2.在一定情况下,法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均体现为法。
法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方式而已,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体现,比如本阶级政党纲领。
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1)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2)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强有力的制裁。
(三)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会导致包括法律再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三章法的作用与价值法的作用——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法的价值——法对满足主体(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指引——对个人行为的导向评价——对个人行为的评价规范作用预测——对个人行为及后果的预先估计教育——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法的作用强制——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制裁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社会作用社会职能——履行社会公共事务中介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法的价值工具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价值认识性价值法本身的价值第四章法的发展一、几个相关的概念法制——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法治——依法治国的原则。
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传统——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在法的发展过程中,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法发展的具体手段和方法。
(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继和继受。
2.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