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读后感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

从《比较法》来看比较法一、大木雅夫《比较法》概述在大木雅夫教授的《比较法》中,大木教授的写作观点是建构比较法理论的尝试,即通过对欧美比较法学家的基础知识理论研究的积累和消化从而达到建构比较法理论的目的。
用其书中文版序中的话就是,动机是“温故而知新”“学于古训乃有获”,奉行的精神是“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基于欧美比较法学家的教诲而写成。
大木教授的《比较法》由七章组成,分别是序论,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比较法的基础理论,法圈论,法典论,法律家论。
对于前四章笔者认为和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相似,是关于比较法的基础理论。
但大木教授的后三章与茨威格特的世界各大法系就产生区别,大木教授的后三章基于其理论分别是从法圈、法典、法律家来说的;茨威格特是从法系来说。
法圈论。
法圈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用语,大木教授采用法圈一语,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法系”。
关于法圈之分类,在茨威格特和克茨所提出的样式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大木教授提出了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
①西方法圈;②普通法圈;③脱离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法圈;④宗教性或哲学性的混合法。
法典论。
对于使用法典论的原因,是因为这里的法典是18世纪末以来的“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的法典,是具有新社会设计图意义的法典。
法典编撰以自然法学为先导,素材取自于各国的实定法,并未与传统断然决裂。
正因如此,可以说法典往往典型地、集中地、具体地体现该法律秩序的样式。
成为大木教授《比较法》的重要部分。
法律家论。
以往各种把法的发展归结为民族精神或传统的自发产物的思想方法。
韦伯认为这种主张“没有科学性”,相比之下,利害关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法律专家的工作更值得关注。
对韦伯而言,与其把问题集中在抽象的民族精神,毋宁落实在具体的人的行为之上。
大木教授以此加上了“法律秩序創造者”这一项,并以此来探讨比较法。
二、比较法研究的发展“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一无所知”,克茨引用歌德的这句名言意在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
读大木雅夫《比较法》有感

一
门对各种法律体系( 法律秩序 、 系、 法 法律 传统) 进行比较 的学科 。 这一观点没有为比较法提供 一个特 有的研究领域 , 且这一概 念极 并
条 文和 英美的判例具有 同等 地位 。如果 把样 式构成 要素 中的法源 及其 解释方法作 为标准 , 来审视 大陆法和 普通 法 , 可以从 动态 的角度 了解 就 二者的关 系。一般而言 。 陆法 圈—— 包括继受大 陆法 的 日本——采取 大 成文法主 义 . 其核心有以罗马法 为基 础 的民法典 , 而且 所有其他 各部 门 法均有法典或 法律。与此相 反, 普通 法全采 取不成 文法 主义 , 是 以由 法
了可比性范 围. 摆脱了结构 比较 容易受到本 国法律概 念或 法律制度 限制
的束缚 . 对执行 同一功 能的不同较代表了比较方法的新阶段 , 法学研 究尤其是 在比较法 理 在 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 由于它才使 异质 的法律得 以 比较 , 并在 不 同性质 的
是指 决定对社会成 员 具有约 束 力 的规 范 的全 部要 素 、 因和行 为。因 原 为, 法律 、 命令 、 决、 判 习惯法 、 伦理性规 范、 宗教启示 中的戒律 、 巫术或宗
教信条 等等 , 不拘形式 , 都包 括在法源 的范 畴中。这样 , 欧洲 大陆 的法典
1比较法 的概 念
法律制度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 的桥梁 。但 是对 功能比较也要 全面看待 , 如果把 功能比较的求同努力和普通原 则推 向极 端 , 一味地寻 求法律的共 同性和相似性 , 那样就会助长 法学研 究 中的法律 帝国 主义倾 向。所 以, 许 多法 学家都建 议要把结构比较与功 能比较结 合起 来 , 吁不要 “ 呼 再返
运用比较与对照分析主题的读后感写作技巧

运用比较与对照分析主题的读后感写作技巧读书是一种享受,也是一种学习的方式。
而读后感作为读书的产物,是我们对所读内容的思考和感悟的表达。
在写读后感时,我们可以运用比较与对照分析的技巧,以丰富文章的内容和结构。
首先,比较是一种常见的写作技巧。
通过将所读书籍与其他相关作品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价所读书籍的独特之处。
例如,当我读完《傲慢与偏见》后,我会将其与同样是经典爱情小说的《简爱》进行比较。
两本书都以女主角为视角,叙述了她们在爱情中的成长和坚持。
然而,两位女主角的性格和处境却截然不同。
伊丽莎白·班纳特是一个聪明、独立且傲慢的女性,而简·爱则是一个坚强、忍耐且谦逊的女子。
通过比较这两本书,我深刻体会到了不同性格的女性在面对爱情时的不同态度和选择,这让我对爱情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入。
其次,对照分析也是一种有效的写作技巧。
通过对所读书籍中的不同元素进行对照分析,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捕捉到作者想要传达的主题和观点。
以我读过的《1984》为例,这本书描述了一个极权主义社会的恐怖和压迫。
在对照分析中,我将书中的两个主要人物温斯顿和朱莉娅进行对比。
温斯顿是一个思想自由、反抗体制的人,而朱莉娅则是一个追求个人欢愉、适应体制的人。
通过对比这两个角色,我深刻体会到了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让我对权力和自由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启发了我对社会现实的思考。
除了比较与对照分析,我们还可以运用其他技巧来丰富读后感的内容和结构。
例如,可以通过列举书中的精彩片段或引用作者的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将所读书籍与现实生活相联系,以增加文章的深度和可读性。
此外,适当引用其他人的评论或批评,也可以为读后感增添一些外部的观点和声音。
在写读后感时,我们应该注意避免简单的书评或故事梗概。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比较与对照分析等技巧,以更多角度和更深入的思考来展示我们对所读书籍的理解和感悟。
比较宪法读后感

比较宪法读后感读完关于比较宪法的相关内容,那感觉就像是参加了一场宪法界的“环球旅行”。
一打开这方面的知识大门,就发现不同国家的宪法像是性格迥异的人。
美国宪法就像是一个穿着牛仔装的硬汉,充满了开拓性和对权力制衡的执着。
三权分立就像它手里紧紧握着的三把宝剑,互相监督制约,谁也不能独大。
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之间就像在玩一场复杂的权力拔河比赛,虽然有时候也会拉扯出一些混乱局面,但不得不说这种制衡的设计理念确实很独特。
这就好比家里的三兄弟,各自有各自的活儿,互相监督着,谁也不能偷懒,不然其他两个肯定不答应。
再看看英国宪法呢,这个“老绅士”就比较含蓄了。
它没有一部专门写成的法典式宪法,而是由各种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拼凑起来的。
就像一位老裁缝用各种不同的布料精心缝制的一件精美礼服,虽然看起来有点杂烩的感觉,但穿在英国政治体制这个“模特”身上,还挺合身的。
它的君主立宪制也很有趣,君主像是一个有着无上尊荣却又没有多少实际权力的大家长,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就像家里那面古老的、挂在墙上的家族旗帜,虽然不参与具体事务,但代表着一种传承和威严。
而德国宪法呢,它就像是一个从苦难中走出来,然后不断反思成长的智者。
经历了那么多的历史波折,它的宪法里充满了对人权保障的小心翼翼和对民主制度的精心雕琢。
就像一个曾经受过伤的人,在重建家园的时候,把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检查得仔仔细细,确保这个房子足够坚固安全,能保护里面的每一个人。
比较这些宪法之后,我发现宪法就像是每个国家的“政治基因密码”。
它决定了这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模样,如何运行权力,如何对待公民权利。
而且啊,不同国家的宪法之所以有这么多差别,和它们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建国时的移民开拓精神、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情绪等因素就像一个个特殊的调料,混在一起煮出了它独特的宪法这锅“汤”;英国的悠久君主传统、渐进式的改革历程也像无形的大手,捏出了它那别具一格的宪法“泥人”;德国的历史伤痛则像一个深刻的教训烙印,让它在构建宪法时把防止重蹈覆辙当成重要任务。
比较法读后感

《比较法总论》读后感通过对《比较法总论》一书的学习,逐步了解到《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的总论部分,它从宏观上研究世界各个大的法律制度、法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历史沿革,各个大的法律集团、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职业等方面的关系,它们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发展的趋势。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二、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
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
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
评介波格旦著《比较法》

在我看来,总论中有两章是写得较好的。
其一是第二章关于比较法的用途。
他认为,比较法的第一个用途是一般教育。
因为就象学习法制史和法理学一样,比较法有助于法学家的全面教育,使他增进对其他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的知识,比较法研究扩大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理解。
第二个用途是使人们增加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
人们往往认为本国的许多法律规则或制度是所有文明社会中都具有的,但实际上却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地理条件偶然地产生的,在其他很多国家可能根本没有这种规则,它们可能用其他更简单或更好方式来解决类似问题。
第三个用途是运用应有法(Legeferenla)。
比较法知识不仅在创立新立法,而且在运用应有法时,例如法官提出判例或法学家创议法律改革时,都有明显作用。
在自然科学、医学或技术领域中,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是众所周知的,在法律领域中同样必须利用别国的经验。
许多国家的博士论文中往往写到其他一些重要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简介,为什么在其他类论文中就见不到这样的内容呢?在当前复杂的社会中,立法者和法学家面对很困难的任务,他们最好多利用外国法律制度中丰富的财富。
当然,对外国经验自然不能采取不加批判的态度。
有些法律规则和制度对某一国家特别合适,但对一个其他传统和类型的国家却是完全不合适的,甚至是有害的。
第四个用途是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比较法对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特别重要。
协调是有意识地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规则更相同;统一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制度中有意识地引入相同的法律规则。
如果有分歧意见,而且对相互法律思维和法律概念又缺乏了解时,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就会成为一个困难的过程,这时比较法就有很大价值。
法律协调和统一在国际销售法、运输法、知识产权法和票据法等方面取得了进展。
近年来最大的成功就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在这里,他还指出,不幸的是,不同国家的法院所采用的统一或协调的法律规则往往作了不同的解释,结果就难以产生预期效果。
物理(心得)之比较法在物理中的应用

物理(心得)之比较法在物理中的应用物理论文之比较法在物理中的应用比较法在物理中的应用物理学科与其它各门学科一样,都有一系列作为理论动身点的基本概念,和由推理形式导出的定律理论。
物理学在自己的进展过程中要求物理思维要有严密的规律性,要符合规律规律。
物理思维的方法许多,这里仅就其中最典型的,最常用的比较法来结合物理学的实际来争论。
一、比较法比较是人们常用的思维方法,是找出事物之间的差异点和共同点的思维方法,通过事物间相同特征或相异特征的比较,提示事物的本质和区分。
人们熟悉事物往往是从区分事物的本质特征开头的。
而要区分就要有比较,有比较才有鉴别。
事物之间在现象上和本质上都存在着同一性和差异性。
现象上的同一和差异一般来说是简单识别的,而本质上的同一和差异就不那么简单识别。
物理学中有很多物理思维和物理规律具有可比性,运用比较法可关心同学接受新概念并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尤其在复习课上运用,能使学问融会贯穿,开拓同学的思维,并培育同学的学问迁移力量。
在物理教学中,既要求同学找出差异性极大的物理现象或物理概念之间本质上的共同点,又要求同学找出表面上极为相像的物理现象和物理概念之间本质上的差异,在物理教学中运用比较法常有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用比较引入新概念。
有些物理概念间有很多相像之处,讲解一些概念之后,另一些概念可用比较法引入,使教学难度降低,并能把规律提示出来。
例如动量和动能这两个概念,它们都是用来描述机械运动的物理量,都是与物体质量和物体运动速度有关的物理量。
这些是它们的共同点。
然而,在本质上它们又有着质的差异,动量是以机械运动形式来量度机械运动的,动能是以机械运动转换为肯定量的其它能量的力量来量度机械运动的。
下面我们从物理学的角度来比较它们的差异。
1.动能E= 2 标量;动量P=MV矢量;2.动能是机械能的一种形式;动量是机械运动量的量度;3.动能遵从动能定理W=△EK,力的空间积累效应;动量遵从动量定理I=△P,力的时间积累效应;4.动能守恒不肯定动量守恒,比如在光滑水平面上作匀速圆周运动的物体;动量守恒不肯定动能守恒,比如非弹性碰撞的系统。
历史语言学中的比较方法梅耶读后感

历史语言学中的比较方法梅耶读后感
一。
读了历史语言学中的比较方法梅耶这本书,真是让我感触颇深。
1.1 梅耶的研究方法独具慧眼。
他能够从纷繁复杂的语言现象中找出规律,就像在茫茫大海中找到灯塔一样。
这种能力不是一般人能有的,得有深厚的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
1.2 他对于语言演变的分析,那叫一个精准。
能把那些细微的变化都捕捉到,真是让人佩服得五体投地。
二。
2.1 书中提到的各种实例,那可都是宝贝。
通过这些实例,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语言是怎么一步步发展变化的。
2.2 而且这些例子生动有趣,一点儿也不枯燥。
不像有些学术著作,让人看得昏昏欲睡。
2.3 梅耶在举例的时候,那叫一个信手拈来,可见他肚子里的墨水有多少。
三。
3.1 再者,这本书对于我们研究语言的人来说,那就是指路明灯。
告诉我们该往哪儿走,该怎么去探索。
3.2 读完之后,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之前很多想不明白的问题,一下子就有了头绪。
这本书真的是太棒了,值得我们反复研读,从中汲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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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读后感这个学期很幸运,由苏彦新老师给我们上比较法的课,从第一节课开始我就被苏老师的博学和正直所深深折服。
课堂上他狂草如书法写意般的板书,满黑板的书名和人名,脱口而出的学术篇章和桥段都见证了他高超的学术造诣以及惊人的阅读量和记忆力。
在苏老师的带领下,我进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殿堂,我知道了比较法学的博大和精深,知道了自己的渺小和无知。
从浩如烟海的学术著作和文献中,苏老师精挑细选,给我们推荐了几本法学或是比较法学的经典著作,如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瞿同祖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等等。
这里我就简要说说我读茨威格特的《比较法总论》之后的感想。
一、对比较法总论的概说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比较法总论》一书共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比较法的概说,主要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历史;第二部分具体分述了世界上的法系,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作者根据法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将世界上的法系分为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
《比较法总论》资料异常丰富,作者经过了大量的引用和考证,是关于比较法研究的比较罕见的成功之作。
该书的作者之一,茨威格特教授,1911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
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63—1979),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1964),马普科学促进协会副主席(1967—1978)。
茨威格特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在国际范围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
另一著者克茨教授,1935年生于施奈德米尔,法学博士。
196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比较法硕士。
1960年即在上述马普研究所从事工作研究,1970—1971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
现任汉堡大学教授,继茨威格特之后,是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由于《比较法总论》这本书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我只认真阅读了第一部分的概说和第二部分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余部分有些一目十行浏览过去,有的准备假期再认真研读,现在将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之后摘要也写于下面,请老师批评指正。
二、法国民法典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
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
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这方面,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人权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
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当然,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个时代,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
在封建社会中,“人”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没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就是在今天,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指导作用,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
《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
法典除总则外,分为3编,《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条。
第一编是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编是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
内容颇为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
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此民法典中的体现。
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
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
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
在我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三、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
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茨威格特在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
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
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
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
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
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中国的民法学者,从德国民法吸收的营养,也远较从法国民法得到的多。
在我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也胜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
当然,我们绝对不应该对法国民法典有丝毫的忽视,特别对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应该加深认识,不过就发展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建立我国的民法体系说,我们必须着重去研究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它的本国的名称就是《民法典》,它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称为《法国人的民法典》,更没有像《拿破仑法典》那样辉煌的名称。
因此虽然德国的国体和国名几经改变,这部《民法典》在它本国的名称一直未变。
不过我们对它的名称则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国民法典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德国民法典。
一百年来,法典的内容当然有很大的变化,不过也同法国民法典一样,其外貌并无根本性的改变。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点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不同。
法国是一个单一国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国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区的法典。
所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白手起家。
而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州)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习惯法,而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这样,德国民法典是在这些邦法的基础之上制定的。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
因此,德国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这些已有的好法律,对它们比较研究,找出最合适的资料,以构筑这座大厦。
其次,制定德国民法典,在学术基础方面与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情形不同。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迟一百年,在这一百年里,德国在民法学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现。
这样,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还没有出现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都成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
德国民法典对全世界许多国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民事立法影响更甚。
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20年代末。
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
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
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
五编制的采用可以说不仅仿照德国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国,以后五编的内容则多来自德国民法典。
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
”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