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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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
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要求,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核收:
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
二、调整对象
自愿接受货币安置,自行购买房屋解决安置问题,并且按时搬迁的征地拆迁对象。
三、调整标准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货币安置奖励费按其应安置面积确定,分为三个片区:
第一片区: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
第二片区:南山街道;
第三片区: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
货币安置奖励费具体标准在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实施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按方案意见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的,按已批准方案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奖励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印发— 2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3日南岸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室(综合科)、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应安排专人负责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 拆迁过渡与补助情况-【领仕网】

“领仕网”最专业的地产链招聘平台: 1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 拆迁过渡与补助情况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拆迁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拆迁过程中的过渡安置想必是被拆迁的当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领仕网综合整理了重庆房屋拆迁最新办法中拆迁过渡与补助的内容如下。
第四章拆迁过渡与补助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851b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a6.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
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重庆南岸区广阳镇回龙桥村征地预公告
根据《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批准,拟对回龙桥村进行征地。
一、征地范围:
回龙桥村的征地范围包括村内的土地和房屋,总面积为XXX 亩。
二、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被征地土地的用途是为了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具体用途待定)。
三、征地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移民安置费等。
四、公示期限和地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地点为回龙桥村委员会。
五、征地预公示意见反馈:
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欢迎广大村民对此征地预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将意见书写在反馈表上,提交至回龙桥村委员会。
2. 拨打回龙桥村委员会办公室电话,将意见和建议告知相关工作人员。
3. 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回龙桥村委员会办公室的邮箱。
六、联系方式:
回龙桥村委员会联系电话:XXX-XXXXXXX
七、其他事项:
1. 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人民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2. 征地补偿款将及时支付,并全额到位。
请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意见反馈,对征地预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公共利益和村民的权益保障作出努力。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62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62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ae9f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e0.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67号)南岸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南岸府文〔2009〕11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区是重庆市中央商务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庆主城东进南拓的战略枢纽,是重庆市经济、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旅游副中心,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土地生态环境较脆弱,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和协调生态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优化农用地结构。
充分发挥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生态功能,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稳定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
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00公顷。
依托“山城花冠”、“生态南岸、花园城市”的建设,结合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扩大优质园地和花卉苗木园地。
加快实施森林工程,稳步扩大林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护城乡非建设用地空间,强化土地立体开发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在确保南坪―弹子石组团、茶园新城区的城市建设和经开区拓展区发展用地及全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上,引导城镇用地理性增长,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城乡发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南岸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6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按照“强化保障、分类改造、量力而行、集约用地、资金平衡”的思路和“全面覆盖、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的要求,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集中完成全区重要区域和节点的改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改造对象城市棚户区改造对象包括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
1.危房。
指房屋鉴定机构2013年12月31日前检测鉴定的危险房屋。
2.旧房。
指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完善的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以上两类房屋均指有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
(二)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63.57万平方米/9980户,其中:16个片区拆除类52.66万平方米/6592户(廖家山、塑料十厂、龙洞天、南坪二贸、慈云老街、龙门皓月城市公园综合体、土庙子、南坪正街、铜元局长江新村梨园村、铜元局危旧改二期、长生桥镇旧城改造、峡口镇、四公里街390号、弹子石武警医院周边、南坪东路588号农资公司和下浩正街片区);修缮加固及改扩建类10.91万平方米/3388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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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区内征地拆迁过渡人员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下降,缓解因租赁房紧张给征地拆迁带来的压力,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有关规定,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调整方式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由原20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300元/人·月。
三、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适用于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峡口镇所有征地拆迁项目。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200元/人·月发放过渡费,且目前仍在实行住房安置过渡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过渡费△调整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7日印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站,/infodetail.asp?artid=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