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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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立法,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规定的物权是何种体系,其规定的主要物权规则有哪些重要的变化,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用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建立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因此,在那个时候,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以及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

用国家意志保护合法物权[摘要]文章从《物权法》起草的历史背景出发,介绍了《物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内容,最后总结并探讨了《物权法》的实施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出发点基本内容实施意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部法律被认为是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我国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

结果不同程度造成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遭到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国家与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从而在20多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

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物权法》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五编。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摘要: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的运用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特殊关系导致公示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理论上提高对于公示原则的认识,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局限一、物权法的基本理论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具体分为两类,即“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地上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树木、植物等,不能与土地分离或从土地上移动,否则会影响其价值。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物,如工厂机器、机动车辆、各种动物以及生活设施等等,“动产”的特点即可以移动,移动后不影响其价值。

2.“物权”的概念“物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与债券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从字面理解即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权。

在《物权法》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所指的“所有权”可以解释为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全面支配权。

而“物权”所指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使用价值方面的支配权,而“担保物权”是指对于物在交换价值方面的支配权。

3.《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是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也可能是国家)在利用和支配物的过程中,规范和调节人与物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一项法律。

《物权法》具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即具有实际意义的物权法,它是用来规范和调整人对物的利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相对于《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物权篇比较直接的反映了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中国《物权法》的主要原则就是围绕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即权利人对物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全面和部分的支配权。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之法理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之法理篇

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1. 规范性(权利、义务)2. 国家意志性3. 普遍性4. 国家强制性5. 程序性【真题-多选】法律主要特征表现在()A.调整社会关系B. 主要出自国家C.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D. 具有普遍约束力ABCD【真题-多选】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性体现在()A. 它们是社会规范B. 它们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C. 它们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D. 它们都具有程序性的特点E. 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ABC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四川13判断-】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真题13-单选】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是(D )A. 法始终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B. 经济基础始终与法保持一致C. 法决定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作用于法D.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三、法律的一般分类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指法典形式,大陆法系为成文法,英美法系为不成文法(即判例法)2. 实体法与程序法3. 根本法与普通法4. 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注】另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私法即涉及个人之间的法,如民商法。

公法即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如宪法、行政法等。

【云南--单选】依照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下列属于特别法的是(D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真题-判断】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其中,根本法又称民法。

x【真题2010.多选】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法可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B下列属于国际法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B.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物权法》的相关问题 75分

《物权法》的相关问题  75分

《物权法》的相关问题75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始自()。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1954年o B.1996年o C.1986年o D.1993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协议拆迁的双方当事人就拆迁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时,拆迁人可以()。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提起诉讼o B.申请仲裁机关仲裁o C.申请行政裁决o D.强行拆迁• 3.《物权法》所保护的国家利益具体是指()。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国有企业及国家控股企业的利益o B.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经济安全利益o C.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利o D.国防利益• 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国有企业利益o B.国家控股公司利益o C.地方政府的利益o D.公共利益• 5.《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将从()的层面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宪法o B.民法典o C.民事基本法o D.物权基本法• 6.《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享有实际的所有权o B.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o C.依法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o D.依法的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7.《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权形式的重大事项应该以()的形式做出决定。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全体表决o B.集体组织负责人决定o C.部分村民代表表决决定o D.上级政府领导决定•8.《物权法》突出了()的保护,确立了对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单选题3分)得分:0分o A.私有财产o B.所有权o C.国有财产o D.集体所有财产•9.为配合()的需要,李鹏委员长指示人大法工委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梁慧星)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梁慧星)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4-1-5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一)民法通则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财产管理法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关于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上

关于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上

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上)——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分析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第一部分引言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为财产法。

财产法分为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部分。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与利用权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

中国自1992年毅然决然地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结束了此前合同法“三足鼎立”(即《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存)的局面,标志中国在民事法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以及中国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但另一方面,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关系与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律规范却明显滞后,且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中国虽然在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但因该担保法属于临时性的对策,所以导致该担保法存在诸多缺陷。

更重要的是,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的缺位,该担保法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994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与起草物权法。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于1998年3月25—26日召开会议,讨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提出的《中国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会议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研究员按照该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

不久,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即着手起草,至1999年5月,完成物权法草案初稿,于10月最后定稿,共计十二章,435条 [2]。

各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

包括: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请求权。

第二章:所有权。

包括: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六节,共有。

第三章: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农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7)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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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一、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概要从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改革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继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初步形成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这个民事立法体系,分为以下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二个层次,是各民事特别法,包括属于债权法性质的合同法;属于家庭法性质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担保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法规,如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条例等。

第四个层次,是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例如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二、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物权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一) 民法通则中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列举性规定,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属于物权性的法律规则。

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71条)、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第72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第78条)、关于埋藏物和遗失物的规定(第79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83条)。

(二)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定义性规定(第92条)。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7月1日施行)。

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3月1日施行)。

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三) 财产管理法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月29日修订)。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按照中国的立法体制,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分民事法律性质或者行政法律性质,统称行政法规。

有关物权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三、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一)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难免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

例如,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分类,并强调所谓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保护不力。

此外,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由行政管理法加以规定,也未必合适 [2]。

(二)除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外,多数法律法规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负责起草的部委往往不可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

这就难免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互不协调、重复规定、相互抵触,和缺乏基本制度的规定。

迄今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3],其原因也在此。

(三)中国原有民法理论是在50年代继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体符合改革开放前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例如原有民法理论片面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1986年的民法通则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少给人其他财产可以任意侵犯的印象。

民法通则之未采用物权概念,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源于原有民法理论。

(四)中国向来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着重法律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造成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散零乱,缺乏关于物权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基本制度。

例如,缺乏物权、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概念;缺乏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准则;缺乏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基本规则;缺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缺乏关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等。

四、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立及物权法的起草按照中国政府确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这一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均应制定成文的法典。

现今宪法和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较完善的法典,唯民法仅有一个民法通则,尚未制定民法典。

因此,1998年3月,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4],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和草案准备工作。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议定的计划是:1999年3月通过统一合同法;4-5年内通过物权法;2010年前完成中国民法典编纂。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1998年3月25-26日会议,讨论物权法的起草。

讨论了我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最后作出决议:委托我按照所提出的立法方案起草物权法草案。

鉴于王利明教授对我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意见,因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作出决议:委托王利明教授按照自己的意见起草物权法草案。

我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社科院草案”)。

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人民大学草案”)。

五、社科院草案介绍(一) 法律结构社科院草案,由十二章构成,共4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0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9条)第二节物(第10-19条)第三节物权变动(第20-)第一目不动产登记(第20-40条)第二目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第41-44条)第三目不必公示的物权变动(第45-50条)第四节物权请求权(第51-60条)第二章所有权(第61-195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1-86条)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第87-89条)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90-113条)第四节不动产相邻关系(第114-144条)第五节动产所有权(第145-176条)第一目善意取得(第145-147条)第二目先占(第148-151条)第三目拾得遗失物(第152-163条)第四目发现埋藏物(第164-167条)第五目添附(第168-174条)第六目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175-176条) 第六节共有(第177-195条)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196-229条)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230-259条)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260-287条)第六章典权(第288-303条)第七章抵押权(第304-357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04-338条)第二节最高额抵押(第339-346条)第三节企业财产结合抵押(第347-350条)第四节企业担保(第351-357条)第八章质权(第358-390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58-370条)第二节动产质权(第371-384条)第三节权利质权(第385-390条)第九章留置权(第391-407条)第十章让与担保(第408-416条)第十一章占有(第417-434条)第十二章附则(第435条)(二) 主要特点1、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放弃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的做法,不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仅对土地所有权(第2章第2节)、矿藏所有权(第62条)及公有物和公用物(第63条)作特别规定。

2、鉴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即国家享有股东权而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物权法不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

3、考虑到宗教寺庙财产出于信徒捐赠及用于特殊的宗教目的,规定宗教财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第64条)。

4、针对征收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目的,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户、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往往不能给予公正补偿的现实问题,规定征收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应限于真正的社会公益目的,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正的补偿。

并规定商业目的用地,不得适用征收(第48条)。

5、参考各国经验,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第65-86条)。

6、关于物权变动,既不采德国法的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法的债权合意主义,而采原因行为(买卖合同)加登记(交付)的折衷主义,以登记的公信力原则(第29条)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第145-147条)保障交易安全。

7、建议在县级人民法院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第20条)。

8、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再依不同目的,分为基地使用权(第3章)与农地使用权(第4章)。

基地使用权相当于日本民法的地上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日本民法的永小作权。

再以邻地利用权(第5章)取代地役权。

并规定中国传统上的典权(第6章),构成用益物权体系。

9、以现行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基础上,参考日本的财团抵押和企业担保法,规定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第7章第3节)和企业担保权(第7章第4节),借鉴香港地区的“按揭”、英美法上的mortgage和德国、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规定让与担保(第10章),构成担保物权体系。

六、人民大学草案介绍(一) 法律结构人民大学草案,由六章构成,共57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7条)第二节物(第8-15条)第三节物权的公示(第16-44条)一、不动产登记(第16-35条)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第36-44条) 第四节物权请求权(第45-56条)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通则(第57-102条)一、所有权的范围(第57-60条)二、所有权的取得(第61-102条)第二节国家所有权(第103-125条)一、一般规定(第103-120条)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第121-125条) 第三节集体所有权(第126-152条)一、一般规定(第126-134条)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35-140条)三、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第141-152条) 第四节公民个人所有权(第153-158条)第五节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第159-160条) 第六节共有(第161-179条)第七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180-191条)第八节优先购买权(第192-200条)第九节相邻关系(第201-232条)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第233-270条)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71-297条)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第298-309条)第四节地役权(第310-338条)第五节典权(第339-360条)第六节空间利用权(第361-371条)第七节特许物权(第372-)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第372-373条)二、采矿权与探矿权(第374-377条)三、林业权(第378-379条)四、取水权(第380-381条)五、狩猎权(第382-383条)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抵押权(第384-454条)一、一般规定(第384-425条)二、共同抵押(第426-430条)三、最高额抵押(第431-441条)四、集合抵押(第442-446条)五、浮动抵押(第447-454条)第二节质权(第455-510条)一、一般规定(第455-468条)二、动产质权(第469-492条)三、权利质权(第493-510条)第三节留置权(第511-525条)第四节优先权(第526-554条)一、一般规定(第526-532条)二、一般优先权(第533-534条)三、特别动产优先权(第535-541条)四、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第542-545条)五、知识产权优先权(第546-550条)六、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的关系(第551-554条)第五章占有(第555-574条)第六章附则(第575条)(二) 主要特点1、坚持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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