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

设立民办中职学校条件及流程经咨询市教育局,办理民办中职学校非常严格,可先向人保局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运转一段时期后,再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
但如果条件具备,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可直接申请设立民办中职学校,申请条件及流程如下:一、办理条件(一)领导机构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1.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立教学、实训、行政、德育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机构,组建党、团和工会组织,配备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负责教学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其他科室的负责人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二)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三)教师队伍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2.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3.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4.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异议处理途径和方法
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 情况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
审批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同时公示。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现场核查与评估
现场核查内容与标准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核查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等基本信
息。
教学计划及教材
检查培训机构的场地是否符合规 定,包括面积、通风、采光等; 核查教学设施、设备等是否齐全
如何填写申请表?答
申请人可参照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有疑问可向审批机关 咨询。
场地证明有什么要求?答
场地证明需为机构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且场地面积、设施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师资情况需要提供哪些料?答
师资情况需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确保教师具备从事相应职业培训的资格和能力。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成立、变更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 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 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 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 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 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 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 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 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 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 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流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流程1.了解当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政策和申请条件。
Understand the approval policy and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local privat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schools.2.咨询相关部门,获取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表格和材料清单。
Consult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obtain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list of materials for applying for a privat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school.3.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学校规划、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
Prepare relevant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cluding school planning, teaching facilities, teaching staff, etc.4.根据当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undergo the preliminary review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ed time and location.5.收到初审结果后,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请材料。
After receiving the preliminary review results,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according to the feedback.6.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
Prepare relevant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such as school permits, teacher qualifications, etc.7.进行现场审查,包括对学校场地、设施、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成教办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申报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行业和大型企业及有关社会力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具体的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受理。
二、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据初审情况,对申报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拟定列入专家组考察的学校名单。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学校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前景是否较好,是否符合全省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原则;办学条件是否达到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办学形式、学校名称、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示将初审通过的申办学校的基本信息,通过湖北教育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在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电话。
四、考察对通过初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学校办学条件(占地、校舍、实验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学校师资及管理干部队伍的情况;学校主干学科专业的情况;教学、行政及后勤等有关方面的情况;经费来源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的还要考察投资方及其法人代表的情况。
专家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被考察学校的上述情况写出客观真实的考察意见,并签名。
五、评审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评议委员会专家通过审查原始资料,听取考察组专家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在讨论的基础上,对被评学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实行差额淘汰的办法,每位专家赞成票数不得超过当年省政府确定的新设学校数,赞成票达到参会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六、审核省教育厅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办学校进行审核后,书面报省政府。
七、审批与备案省政府对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学校进行审定和批复,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一、申办依据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程序一、申办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均可申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条件1、社会组织申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校长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4、民办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5、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书》,实习指导教师须同时持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所开设的每个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学校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8、审批设立学校时,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并提交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担保证明材料。
9、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10、有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规范教材。
三、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日常管理并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网址:/jmlaodongju)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1)开办书面申请书;(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3、行政大厅窗口审查(1)受理申请。
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完备的,窗口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接收资料清单》,并向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发出《现场勘验建议书》;对资料不全的,窗口决定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2)勘验决定。
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收到建议书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举办方需提供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书面材料。
勘验结束后,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现场勘验结论报告》。
(3)制发证书。
现场勘验及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窗口制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和《规范办学承诺书》到窗口领取办学许可证。
经勘验不符合标准的,窗口为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4、申办人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同时,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制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审核合格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5、凭《办学许可证》到即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
7、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构代码、收费备案和其他备案手续,并于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5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证书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
四、有关要求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青岛)即墨XX(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3、每期学员开学前要与其签定《培训协议》,开学一月内,将培训学员花名册备案表报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公室培训科;4、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校长、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培训专业和层次、变更理事(董事)会成员、变更学校章程的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春季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
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予以撤销,未参加年检的限期整改,仍不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并予以注销。
6、学员结业学校要发放《结业证书》。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本);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样本);3、《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表》(样本);4、《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5、《培训协议》(样本)。
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三月附件1:(牡丹江)晋大××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牡丹江)晋大××职业培训学校地址:牡丹江市××路××号邮编:电话:第三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 类人才。
第五条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人。
第六条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为社会培养××××××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
第七条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即牡丹江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第九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仲晨。
第十条本学校资产是××××××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者名录及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或非以现金出资的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金额)第十一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专业;培训等级:×××。
(二)×××专业;培训等级:×××。
(三)×××专业;培训等级:×××。
第十二条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其成员为××人(5人以上单数)。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依法推选。
以后各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理)事。
(八)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须提前15天向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具体由即墨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办培训科经办审核同意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临时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