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
天津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2014年修订版。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四)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我一起看看吧!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适用增值税税率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案例解析第一讲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务解读 :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税税收征管的视 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 ,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 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 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 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 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湿、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建筑业营改增:服务范围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 人。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 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
一、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六、建筑业营改增:新老项目的划分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2016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2016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那么,2016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一起看看本文的介绍吧!2016建筑业营改增范围1、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1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定稿版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附件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公式: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近日来出台了关于营改增的政策内容,你知道营改增是什么吗?怎么计算?下面是分享的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供大家参考!建筑行业增值税计算公式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假设一个项目定价__万元(含税价)营业税=__*3%=300万元增值税: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增值税=__/1.11*11%__=990.99__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990.99__=300得出:X=690.99万元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690.99/__=6.91%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6.91%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材料(不含税)=690.99/17%=4064.65万元材料(含税)=4064.65*1.17=4755.64万元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4755.64/__=47.55%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47.55%(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一、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订案。
建筑业营改增预计于年实施。
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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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必要性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
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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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1-/13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
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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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原则和内容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具体调整内容和方法详见附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三、组织保障在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牵头成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和有关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成的技术指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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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我的计算过程如下(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假设一个项目定价10000万元(含税价)营业税=10000*3%=300万元增值税:假设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为X,则:增值税=10000/*11%-X=如果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则有:=300得出:X=万元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临界点税负需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含税)的比例=10000=%因此,只有建筑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项目定价比例大于%才会低于营改增前的税负。
2、如果企业能取得17%的材料进项,材料占比是多少呢?假设建筑企业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都是17%的税率(其他税率暂不考虑):材料(不含税)=17%=万元材料(含税)=*=万元材料占项目定价的比例=10000=%因此,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大于%(含税)时税负才会低于营改增前。
建筑行业的进项能否取得,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因此,建筑业对于项目采取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及业主单位对增值税专用的需要等进行综合考虑。
从上述计算看,钢构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因为钢构企业的材料占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进项发票。
相关阅读:“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一、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同税率的单独核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九、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1、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
(二)发票开具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转让金融商品。
2、发票作废与退回(1)专用发票作废。
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发票退回。
纳税人领用发票后,发现发票印制质量问题或发放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情况,需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退回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退回。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遵循“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原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认证。
1、发票认证。
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或者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2、取消认证。
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产下降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
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润下降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