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门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积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游
览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所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
务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
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为规范我市停车场管理与服务行为,指导我市范围内停车场(库)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库)的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特制定《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现予以发布。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与服务导则》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6日。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订正稿)2004年 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部署 (5)4 建筑工程配建泊车位指标系统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 A (32)附录 B (33)1总则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达,改良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 (场)规划、设计、建设切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拟订本规则。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设计、设置,一定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知足道路动向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本规则合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泊车库 (场)和专用泊车库 (场 ),特种车型的泊车库 (场)参照履行。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泊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履行规则外,尚应切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城市建筑工程泊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建议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并供给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出 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 1)、(2)之外的城市其余地域,建筑规模超出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出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泊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泊车库(场) 等城市交通设备项目;( 5)上述公建、住所和城市交通设备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泊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出300m。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与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市政、价格、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要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也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按照国家、省、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前款所规定的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厦门市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规范

标准文档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厦门市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编制小组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第四部分路内停车泊位1 总则1.1 内容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的选址和设计,适用于厦门市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 37-19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DGJ 32/TC02-2005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2 一般规定2.1 一般要求(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厦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之四路内停车泊位(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的标志和标线设置应按GB5768-2009的规定执行。
(7)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8)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设置1~5个。
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4版)一、为加快推进美丽厦门建设,深入实施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着力促进国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行业定位、入驻园区和审查用地规模,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地均税收、排污强度等八项指标构成,其中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即不低于40%、不高于7%、不超过20%。
排污强度应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各行业平均排污强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本标准由正文及表1~表4、《控制指标解释说明》三部分组成。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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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日期:2014-10-22 [字体显示:大中小]
01 指引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4】38号厦门市规划局城市交通规划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纪要。
02 指引目标: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明确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应,在满足市民停车基本需求基础上,推动停车设施供需平衡,实现停车与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03 指引要点:
1、基本规定:本规划指引适用于建筑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指引应结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执行,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均应根据项目类型及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2、停车政策分区:本规划指引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
一类区域为停车严格控制区,包括厦门岛内核心区及集美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鹭江、中华、厦港、开元、筼筜、梧村、嘉莲、江头和集美街道;
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包括岛内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和岛外各区中心城区范围,具体范围为滨海、莲前、湖里、禾山、金山、殿前、海沧、杏林、侨英、大同街道和马巷镇;
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3、分区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标准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严格按配建指标表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4、轨道站点周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5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1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5、住宅项目配建标准:一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全部户型严格执行一户一车位标准,二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大户型(建筑面积≥144㎡)执行1.2车位/户标准,其它户型执行1车位/户标准,三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保障房项目按照不高于0.5车位/户标准执行。
6、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
7、满足规范要求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结果执行,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
8、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
9、车辆换算系数表:
标准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04 适用范围:全市域。
05 适用时间:自2014年5月24日起试行。
06 发布范围:1、局机关各处室、分局;2、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07 其它:如有疑问或建议请与责任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