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合集下载

农民工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农民工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农民⼯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农民⼯拉横幅要账不合法,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般是要受到⾏政处罚的,需要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需要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农民⼯拉横幅要账是否合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民⼯拉横幅要账合法吗
1、农民⼯拉横幅要账不合法,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般是要受到⾏政处罚的,需要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需要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堵公司⼚门,拉横幅是否算违法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员⼯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按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付赔偿⾦,此外或可争取其他款项。

可在律师帮助下收集保留证据,律师费可要求单位承担。

合理诉求合法表达,扰乱公共秩序或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治安拘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

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

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劳动者辞职后,档案迟迟被原用人单位扣留,感到十分的闹心,便同母亲、妻子,在原用人单位的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维权横幅”,宣泄心中不满。

原用人单位便以劳动者在公共场所打出“晦气”横幅对其声誉进行诋毁,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劳动者告上了法庭。

那么,公共场所拉横幅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是正当维权,还是诋毁他人声誉?劳动者私拉横幅抗议是否违法2012年4月10日,这一“另类维权”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

现年45岁的程志安,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名纺织设计工作者,七年前就职于南通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南通,全国著名的纺织之乡,汇聚众多的能工巧匠,程志安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大学毕业后,程志安从基层操作工做起,一步一个脚印,不到三十岁,便成为纺织公司顶尖的设计师。

纺织公司欣赏他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将他列为公司重点培养人才。

2004年1月,德国举办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及商贸洽谈活动,纺织公司力排众议,派遣年轻的程志安代表公司远赴德国参加世界业内著名的家纺设计展,寄望于程志安博采众长,将世界先进的设计理念带回为公司。

可是,纺织公司领导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程志安回国后过完春节即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领导面对程志安递交的辞呈,苦口婆心,极力挽留。

可是,程志安去意已决,对公司领导的好言相劝还是狠心拒绝,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动离职。

程志安离职后不久,便加入了另一家同行企业,这让纺织公司高层十分震怒,程志安由此与纺织公司也结下了很深的矛盾。

2011年9月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程志安与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纺织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将程志安的档案移送至南通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向程志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工证明,将程志安养老保险手册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交付给程志安,由程志安到纺织公司领取。

双方还约定: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不再存在其他纠纷。

拉横幅讨债法律规定(3篇)

拉横幅讨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讨债,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时采取的一种追讨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为了尽快收回债务,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拉横幅讨债。

然而,这种做法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拉横幅讨债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拉横幅讨债的法律规定1.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偿还债务。

2. 自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债权人采取拉横幅讨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自愿,不能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

3.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拉横幅讨债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4. 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债权人拉横幅讨债时,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5. 不得损害公共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害公共设施,破坏公共秩序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债权人拉横幅讨债时,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树木等。

三、拉横幅讨债的注意事项1. 依法维权债权人应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

2. 注意时间、地点债权人拉横幅讨债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注意方式方法债权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以免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

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

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

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条幅标语的悬挂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美观与整洁,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悬挂范围1. 条幅标语只能在特定的场所、活动和场合悬挂,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庆祝活动、节日庆典等特殊场合。

2.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悬挂条幅标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游览景区、生态保护区等。

二、悬挂主体1. 悬挂者必须是合法单位或个人,并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

2. 悬挂者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以违法、违规、低俗、恶意等方式悬挂条幅标语。

三、悬挂标准1. 条幅标语的内容必须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歧视、谩骂、淫秽、低俗等内容。

2. 条幅标语的字体应清晰、工整,颜色鲜明,不得使用印刷有毒有害的颜料。

3. 条幅标语的材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四、悬挂时限1. 悬挂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悬挂,超时悬挂必须及时撤下。

2. 悬挂者应定期检查条幅标语的状况,发现破损、脱落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悬挂条幅标语的,相关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就悬挂不符合要求的条幅标语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更换或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宣传教育1.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的宣传,引导悬挂者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加强对市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悬挂条幅标语的意识,增强环境保护和文明素质意识。

七、监督机制1.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条幅标语的悬挂进行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市民群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悬挂行为。

八、奖惩机制1. 对悬挂规范、内容积极向上的条幅标语,相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擅自悬挂、违规悬挂、内容不符要求的条幅标语,相关部门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0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莉熊东刘春莲【审理法官】龚莉熊东刘春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君【当事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君【当事人-个人】李晓君【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赵永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赵永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旭赵永建【代理律所】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晓君【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特别授权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李晓君用车辆占用口面营业房是否对金利房产公司造成工程进度相关损失、名誉损失?本案中,金利房产公司主张因李晓君用车占用口面营业房导致其消防工程无法施工,产生的损失应由李晓君承担。

业主维权拉横幅是违法行为吗 业主拉横幅抗议反被告案例

业主维权拉横幅是违法行为吗 业主拉横幅抗议反被告案例

业主维权拉横幅是违法行为吗业主拉横幅抗议反被告案例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却求救无门,让不少人对此苦恼万分,有些人就选择抗议,挂横幅希望能把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但是最近有好人都在说,挂横幅抗议是违法的,这让很多人感到吃惊,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业主维权拉横幅是违法行为吗?根据2023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规定,如有拉横幅、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要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业主拉横幅抗议反被告案例南宁晚报讯开发商以名誉侵害为由,把大嘉汇·东城的23名业主起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登报赔礼道歉,并索赔10万元。

“我们还没告他们,他们倒先下手了。

”小区的业主陈先生说,入住以来,小区里的17部电梯从未同时正常运行过,为了电梯维护的问题,业主们跟开发商多次协调未果后,他和许多业主在小区的楼层里挂起了维权的横幅,开发商认为横幅上的内容对他们造成了名誉侵害,以此为由将拉横幅的23名业主诉至法院,目前被告业主已经请了律师积极应诉。

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28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常晓华【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常晓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斌;梁强;黄建红【当事人】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斌梁强黄建红【当事人-个人】莫斌梁强黄建红【当事人-公司】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玉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玉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仝宝森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唐新会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玉玺胡岳仝宝森唐新会李高翔【代理律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四川律军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斌【被告】梁强;黄建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莫斌、梁强、黄建红是否侵犯了平日上公司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莫斌、梁强、黄建红是否侵犯了平日上公司的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律对拉横幅有何规定

法律对拉横幅有何规定拉横幅是指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标语、口号或宣传内容等文字、图像、图标的行为。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对拉横幅有一定限制和规定。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法律对拉横幅的一些规定。

首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拉横幅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这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市容市貌。

一般来说,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申请许可,并按照申请要求进行操作。

没有获得合法许可的横幅将被视为非法横幅,可能会面临被罚款、拆除或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其次,拉横幅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宣传内容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不允许拉横幅传播具有煽动性、歧视性、淫秽或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允许对特定人群进行污蔑、诽谤或人身攻击。

此外,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秩序,法律还规定了拉横幅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在特定时间、地点或活动中禁止悬挂横幅。

这是为了避免给公共交通、商业活动、社会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或危险。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拉横幅的高度、尺寸和固定方式,以确保安全和可控。

最后,在一些民主国家,保障言论自由也是法律对拉横幅的规定之一。

这就意味着,人们有权利就个人、社会和政治问题进行表达和宣传。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拉横幅,也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

保障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应该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

总之,拉横幅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事先获得许可、内容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时间地点有限制以及保障言论自由但受限制等。

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也有助于个人、社会和政治信息的合理传播。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1、法律法规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 1986-4-12)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 1988-1-26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1993-8-7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1998-8-31)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制条幅维权

债权人制条幅维权
拉横幅一般不是违法行为。

但若债权人制条幅维权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构成违法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拉横幅维权是否违法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1993-8-7 )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
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8-31)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
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9】第32号1999-11-27)······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2、法理分析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批评、评论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我们应当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诽谤行为的界限。

通过研判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如果批评者存在恶意且不符合事实,那么,批评者的行为就不是评论,而是借评论的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

因此,维权者即使采取过激行为,或以过激行为施压,要求侵权者处理和解决问题,若其依据是客观事实,虽有过激,仍属被社会公众宽容的自力救济,如无诽谤诋毁,则不构成对侵权者名誉权的侵害。

侵权者理应认真重视对其投诉和反映,积极协商并解决问题。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本质上属于声誉自毁。

二、关于是否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1986-4-12)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释【1988】6号1988-1-26 )
第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2、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姓名权所保护的权利内容限于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所谓干涉是指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拉横幅维权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谋求非法利益,不符合干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三、关于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1、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2009-12-26)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法理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隐私权”的称谓,在隐私受到侵害后多以侵犯名誉权处理。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

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者的关键点就在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即使公开真实的私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该私人事实的公开使他人处于困窘的处境,亦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关于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
1、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10届第38 2005-8-28)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
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法理分析
若维权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情形,将面临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风险。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刘高卓律师
2014年7月28日
花全开,意味着就要开始凋谢;月全圆,就代表着要开始残缺。

人也是一样,到达巅峰之后,接着就是不可避免地要走下坡路。

一生很短,不必追求太多;心房很小,不必装的太满。

“三七开”就是生活的最高境界。

人生三分选择,七分放下
生老病死,爱恨离别,求之不得,人生有许多事情,往往是让人无能为力的。

2017
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