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
关于印发《吉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7-17吉政办发[2001]53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2]4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1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2002年8月29日)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等情况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省直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以下简称“省直医保”)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门诊保障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制度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慢性疾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1)待遇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基金可支付费用”),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
2.完善门诊慢性疾病保障待遇(1)疾病保障范围将溶血性贫血等44种疾病(治疗)纳入省直医保门诊慢性疾病保障范围(附件1)。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7000元以内(含7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
某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某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保健对象省直保健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待遇。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3.其它特殊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原来享受的医疗照顾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鉴于基本医疗保险新体制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不再作为福利和奖励手段,对2001年10月10日以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照顾待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缴费1.单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费;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纳。
高职人员实行定额缴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础上,每人每年4600元,按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分别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25%,30%,35%。
2.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费(暂以医院人事科提供的标准为准);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包括退休人员)。
3.个人帐户(IC卡):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为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划入3%,4%,4.5%。
二.报销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报销的范围只限于医保规定的甲类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金额的多少因患者的医保身份与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分为门诊报销与住院报销两条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门诊报销:市医保普通患者: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个人现金支付。
在个人医保卡中现金花销完后,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包括丙类药品及项目的费用,也不包括单位在欠缴职工保险费期间所花的费用)即1500元,如果有公务员待遇者,还可以享受到以下待遇:市医保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1501~4500元,由公务员补助支付70%,4501~8500元,公务员补助支付80%。
住院报销:住院的医保患者,其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报销一部分,与医保卡中有没有钱没有关系,但前提是单位没有托欠职工的保险费并且个人消费超过起付线。
所谓的“起付线”可以理解成最低消费。
医保报销的部分在患者出院时不需要患者本人支付,由医院垫付。
具体情况如下:市医保起付线:1268元(在一个年度内,每次递减25%)市医保封顶线:50000元具体的报销比例:市医保普通患者:甲类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87%;乙类在职报销85%×85%,退休报销90%×87%。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2007-07-16吉劳社发字[2000]17号各市、州、县(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的病床设施范围要求如下:三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住院服、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6m2。
二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住院服、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5m2。
一级医院:备有床、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3.5m2。
五、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床费用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干部住院病房的病床设施范围要求如下:三级医院:备有卫生间、单人沙发床、写字台、台灯、软椅、床头柜、茶几、电话、衣挂、暖水瓶、毛毯、拖鞋。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春医保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监管制度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和价格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保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符合甲方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杀类产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药品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种类及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营业期间至少要有一名药师在岗,以保障购药咨询和调配审核。
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乙方应做好营业人员医保政策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医保知识考核。
第七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经营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银行结算账户、医保管理服务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吉财社指〔2019〕41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吉财社指〔2019〕418号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19]36号)要求,现下达你地2019年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795111万元,扣除提前下达717800万元,此次下达77311万元,其中:中央74054万元,省级3257万元。
该项指标收入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规定,从2019年起,我省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对伊通、前郭、长白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州同步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
按照保持现有中央、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因分担比例调整涉及中央、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请你市(州)、县(市)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指标安排、绩效管理等项工作。
尽快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结余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相关绩效表及绩效具体要求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另行印发,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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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
一、门诊报销待遇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门诊费用,用完个人帐户资金(医保卡内资金)后,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自费费用不计算在内)之后,1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报销75%,6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85%,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待遇
1、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
①在职职工
*起付线:省级医院1000元,市级医院700元,区级医院400元,下同。
②退休人员
2、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
①在职职工
②退休人员
3、省外就医(包括转院、急诊、异地就医人员)
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待遇与本地就医报销待遇相同。
4、丙类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门诊可参照住院报销待遇,一年只收取一次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