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
河南省规划规章制度

河南省规划规章制度一、总论河南省规划规章制度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二、规划的概念规划是国家、地方或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目标,按一定程序,采取一定方法,对特定范围内的有关事物进行的有计划、有设计的活动的总称。
规划是一个指导性、计划性很强的行为,它要使之实现在研究时已经设定的目标。
三、规划的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
要从经济发展、国土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共事务等多方面加强一体化规划,保障规划协调,规避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科学合理。
规划要符合客观规律,科学运用规划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等学科原理,保障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
3.民主参与。
在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规划具有普遍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4.面向未来。
规划应有前瞻性和远见性,具有应对未来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要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需求,科学预测未来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5.科学决策。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决策科学化和规模化,真正实现规划纲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有序衔接,做到科学监督和有效管理。
6.鼓励创新。
在规划编制中,要充分尊重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法律规则和规章制度。
7.可操作性。
规划要具有指导性和实施性,把抽象的思想、理论、准则转化为实际行动计划,使规划得以落实。
四、规划的分类根据规划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规划可以分为国家发展规划、行政区划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交通规划、环保规划、教育规划、卫生规划等不同类型。
五、河南省规划规章制度1. 河南省总体规划河南省总体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实际情况,经过系统科学研究,阐明河南省国土空间结构、功能分区、发展战略、发展模式、调控政策、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基本规划。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河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科学发展、改革创新,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河南实际的城市发展新道路,促进新型城镇化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理城市,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培育城市精神,形成政府、社会和市民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和发展模式。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引领调控作用,坚持高水平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标准管理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高效管理。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传承历史文脉,保护优秀文化,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和发展,为城市提供动力、激发活力、增添魅力。
河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1河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9)第一条编制目的 (9)第二条适用范围 (9)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 (9)第四条规划原则 (9)第五条规划期限 (10)第六条规划层次 (10)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11)第七条工作组织 (11)第八条编制流程 (11)第九条编制基础 (11)第三章规划内容 (14)第一节发展定位与目标 (14)第十条发展定位 (14)第十一条发展目标 (14)第十二条开发保护战略 (14)第二节市域国土空间格局 (14)第十三条区域协调 (14)第十四条总体格局 (15)第十五条规划分区与管控 (16)第十六条三条控制线 (17)第十七条其他空间控制线 (17)第三节城乡统筹与乡村振兴 (18)第十八条城乡统筹 (18)第十九条乡村振兴 (18)第四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19)第二十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 (19)第二十一条城市功能分区管控 (19)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 (20)第二十三条蓝绿空间 (20)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 (21)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 (21)第二十六条四线划定 (21)第二十七条城市设计 (21)第五节资源保护与利用 (22)第二十八条国土空间用途结构优化调整 (22)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地体系 (22)第三十条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23)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3)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23)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保护利用 (24)第三十四条水资源保护利用 (24)第六节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风貌塑造 (24)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24)第三十六条城乡风貌特色 (25)第七节支撑体系 (25)第三十七条综合交通 (25)第三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 (26)第三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 (26)第四十条安全韧性与综合防灾 (27)第四十一条智慧城市 (27)第八节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28)第四十二条国土综合整治 (28)第四十三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28)第九节规划实施 (29)第四十四条分期实施与近期行动计划 (29)第四十五条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9)第四十六条县区级规划编制指引 (30)第四十七条专项规划编制指引 (31)第四十八条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30)第四章成果要求 (31)第四十九条成果内容 (31)第五十条强制性内容 (33)第五章成果报批 (34)第五十一条报批程序 (34)第五十二条批后公告 (34)第六章附则 (35)第五十三条实行时间 (35)第五十四条条文解释 (35)附录A名词解释 (36)附录B基础资料收集与专题研究 (38)附录C规划分区 (40)附录D规划文本附表 (42)附录E规划指标体系 (48)附录F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表 (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079f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3.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2.28•【文号】国函〔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河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是支撑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地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推动河南在中部地区崛起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河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955.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837.8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60.7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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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规园[2005]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调控城市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职能作用,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和报批设市城市、县城城市总体规划,除要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以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编制或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专题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第四条设市城市和人口规模在 15万以上的县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发展的保障条件出发,统筹区域和城乡,对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积极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大城市还应进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研究。
其它县城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根据需要,对城市发展的有关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的专题研究。
第五条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两部分。
第七条大中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
第九条设区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由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确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及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措施。
对于控制建设区,还应当提出允许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控制总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协调的原则,合理预测和确定中心城区、重点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原则确定市、县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市和县的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县(市)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并本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原则,提出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和用地整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要按照产业向工业区集中、工业区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区的总体布局。
第三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现状人口统计,应包括城区户籍非农业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第十六条城市现状建设用地的统计范围必须与现状人口统计范围一致。
其中的城中村用地,要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人口已计入城市人口的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城市近郊区的独立工矿区,应当计入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人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城市规模 50万人以上的城市,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应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其它城市和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应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其规划用地布局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的深度应达到大、中城市分区规划深度要求。
第一十九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现状人口 50万人以上的城市,在总体规划阶段可以不具体划定城市道路红线,但应当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和道路网密度。
其它城市和县城,应当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并确定主、次干道控制点坐标、标高和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位置和控制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绿线”,并注明每块绿化用地的规划面积。
第二十二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各类江河、湖泊、湿地保护的规划控制“蓝线”。
第二十三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主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划控制“紫线”,并在文本中明确相应的具体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主要公共设施和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电等主要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黄线”。
第二十五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电磁辐射控制区、机场净空控制区和铁路的规划控制“黑线”,并在文本中明确相应的具体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标明以上“红、绿、蓝、紫、黄、黑”控制线的图纸,可根据需要单独成图或合并成图,并对城区地形图和规划建设用地颜色进行适当弱化处理,突出规划控制线。
第二十七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必须同时编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限一致的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暂行办法》要求,并提出土地储备的用地位置和数量建议。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滚动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区远景规划,应当对规划期末以后 20到 30年的城市发展空间做出意向安排,并原则明确城市远景发展的路网框架和城市用地布局结构。
第四章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材料要求
第二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
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示、组织专家与公众、媒体对话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及
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材料的附件,与城市总体规划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上报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通过省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并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总体规划技术评审会议纪要、公众和部门意见的征询和落实情况、有关专题研究报告为必备附件。
总体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必须加盖有规划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应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其中,书面文件中,规划文本和附件一律采用 A4纸规格装订,规划图纸一律按照 A3纸规格成图,并折叠成 A4纸规格装订。
电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Word文件格式,图纸采用 CAD格式。
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在文本中明确,要求语句完整,单独成条,并采用黑体字加下划线表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