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油品码头及配套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港口码头类建设项目建设类型: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煤、矿石、粮食、建材等)、液化气码头(lng)、油品码头、液体化工码头等。

本案例属油品码头,具备装卸功能,且配套建设油罐区,在施工过程中也涉及围填海和炸礁作业,涉及的环境影响要素较多。

港口码头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内容调查:

1.调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履行情况,核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一致,对工程变更内容重点调查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环境影响变化程度。

2.明确验收工况,若工况较低,要进行分析说明。

3.明确相关配套工程的状况,例如:航道、锚地是利用原有的还是需要新建或扩建,相应的在后面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中也要明确。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1.环评主要结论的回顾,明确港口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是施工期生态破坏和运行期环境风险。将原环评和变更环评的环境影响预测和措施分开摘录,便于了解影响和措施的变化情况。

2.从原环评、变更环评、落实情况来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提出的相关环保措施,调查落实情况,对于变更或未落实的环保措施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

不同类型码头环保措施调查侧重点不同

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及散装水泥等码头:关注是否落实了降尘、喷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油品、化学品、液化气等码头:重点关注是否落实了污水处理、大气环境保护设施及风险事故防范应急措施;

集装箱及多用途港口:是否落实污水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压舱水是否进行灭活处理情况的调查。

三、施工期影响调查

主要通过收集利用资料(工程施工总结、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结合走访当地环保部门、公众意见调查等方式,进行回顾分析。

水环境

a.防治措施分析:炸礁工程、海域疏浚施工、填海造地一次性围填完成、公厕及化粪池设置和清理、码头打桩泥浆沉淀回用、施工船舶配置废油桶收集含油废水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

b.海水水质分析

将原环评、并更环评、施工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水质:水温、盐度、ph、ss、do、cod、nh3-n、no3-—n、no2-—n、活性磷酸盐、石油类

沉积物:硫化物、有机碳、石油类、cu、zn、pb、cd

生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特征:种类、个体密度、优势种、种数、生物量。

四、生态影响方面:

主要调查码头区域施工、围填海工程、航道工程、海底管线工程等开挖、疏浚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海域调查时间、点位尽可能与环评阶段保持一致或接近,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在调查中应通过收集例行监测数据或开展现场监测工作来分析施工活动对

海洋生态的影响程度。

调查内容:陆域生态调查、海洋生态调查

(1)陆域工程的码头项目:如罐区工程、开山活动、围填造路工程等,还应调查陆域水土流失和生态措施的恢复情况。

(2)海洋生态调查:要对环评结论给出调查意见,说明增殖放流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环评要求。

a.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

b.生态监测方案:时间和频率与水质调查同步。

监测指标:叶绿素a、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的种类和密度、优势种、优势度、多样性指数、均匀度和丰度。

五、水环境影响方面:

主要调查工程在施工和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含油污水(油品码头)、化工污水(化工码头)、冷排水(lng码

头)等水环境的影响。在调查中应重点分析污水的来源、外排废水的超标情况、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对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

1.产污环节:

正常工况:船舶机舱水、船舶含油压舱水、机修间含油污水、初期雨污水、油罐脱水油污水、泵棚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

非正常工况:油品更换和清罐维修环节,五年一次。油罐清洗水、管道冲洗水、

2.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合并)、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地下水监控等。

3.监测

(1)水环境:

指标:水温、盐度、ph、ss、do、cod、nh3-n、no3-—n、no2-—n、活性磷酸盐、石油类、cu、zn、pb、cd、水深、透明度。

时间和频率:小潮期涨潮、落潮时进行。水深<10m,表层水样。10-25m,表层、底层水样。25-50m,表层、10m、底层水样;石油类、cu、zn、pb、cd仅采表层水样。

(2)海洋沉积物:

指标:硫化物、有机碳、石油类、cu、zn、pb、cd

时间和频率:和水环境同步。

(3)污水处理设施监测

指标:ph、ss、bod、cod、nh3-n、tp、石油类。

时间和频率:两天,每天2次,上下午各一次。

(4)地下浅层水

点位:轻质油罐区、燃料油罐区的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监测项目:石油类

时间和频率:1天、采样1次。

六、大气环境影响方面:

主要调查施工和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施工扬尘、堆场扬尘(散货码头)、油气挥发(油品码头)、锅炉烟气(采暖锅炉、重油的加热锅炉)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在调查中重点分析大气污染源、排放强度、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情况以及对大气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

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烃类废气、油气回收装置;说明监测时运行工况。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so2(连续3天、小时值2、8、14、20,日均值连续24h)、no2(连续3天、小时值2、8、14、20,日均值连续24h)、tsp(连续3天、日均值、18小时)、nmhc(非甲烷总烃,小时值2、8、14、20)

2.无组织排放监测:nmhc,2天,每天3次,记录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等。

3.除尘装置监测:烟尘浓度:烟尘浓度、so2、nox、林格曼黑度、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等。两天,每天3个平行样、每组平行连续监测1h平均值。

七、声环境影响方面:

一般码头建设项目声源影响范围内居民、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少,在验收调查中除开展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调查外,还应对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及厂界噪声的达标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

八、固体废物影响方面:

调查固体废弃物的来源、类别、产生量及处理方式必要时调查处理方向。重点调查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对于委托处理的项目应调查受委托单位的处理资质,分析其处理能力。

九、环境风险方面:

对于油品化工码头、lng码头涉及危险品的集装箱码头应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方面的调查。调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风险演练的履行情况等,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内容:

(1)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均存在环境风险因素,重点是试运行期。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设置情况,国家、地方及有关行业关于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方面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必要的应急设施配备和应急队伍培训情况。

配套。

(3)对于配套建设储罐的油品化工码头,罐区的风险防范措施应作为重点调查内容之一。重点调查罐区围堰设置情况(设置高度、围堰容积)、雨污分流情况、事故情况下罐区污水流向、事故污水截流方式、事故池的设置情况(设置地点、数量、容积)等,并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的效果。

十、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方面:

在与码头建设项目相关的清洁生产标准出台前,根据验收调查工作的需要,对于该类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方面的调查应从工艺技术的选进性、生产过程稳定性、清洁能源使用、节能降耗、废物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国内外同类型项目进行比较、分析项目在试运营期间是否可以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十一、环境管理方面:

重点调查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十二、公众意见调查方面:

应重点调查受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或团体,如渔民、渔业管理部门、海洋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等。

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10.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10.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0.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10.4 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建设单位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47.94.79.251) 一、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i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2017-130000-01-01-0000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85〕城住字87号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

一、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四、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五、“文革”前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点的,应按私房改造政策办理。 “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属于当时符合改造条件而漏改的私有房屋,原则上要补办改造手续。 六、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则上按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房屋的处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有有关规定办理。 八、鉴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私房改造的县镇,私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超过改造起点的已不多,又考

环保验收监测方案

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t/d 小麦面粉生产线技改项目验收监测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范围 全面评价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t/d小麦面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的排污情况。 本次主要对该项目工作状态产生的废气排放、厂界噪声进行验收监测;对工作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进行调查。 二、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4、《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t/d小麦面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2年5月,宝鸡市环境影响评价所)。 5、《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t/d小麦面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宝陈环函[2012]15号)。 6、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委托监测书。 三、现场检查及验收清单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千河工业园内,项目北

侧紧邻耕地,距北侧500米处为西城高级中学,北侧200米以远为千河镇卫生院,西侧紧邻底县路,南邻市一建租赁站,东邻四七油库铁路。建设单位在原有生产线及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生产规模达到日处理300t/d小麦面粉。 验收期间,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宝鸡石羊面粉有限公司日处理300t/d小麦面粉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对照情况见下表1: 表1 工程主要环保设施验收清单及完成对照检查情况 四、验收监测内容 1、生产废气监测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来源主要有原料预清理和清理工序、制粉、配粉等工序产生的含粉尘废气。在清粉机风网脉冲除尘排气筒、后路风网脉冲除尘排气筒、前路风网脉冲除尘排气筒、刷麦机+色选机风网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2017年第70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班学

2017年第70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班学员成绩表学号姓名公司名称邮寄地址成绩 1张笑辰江西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海产 业园179栋 合格 2张清江西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佳海产 业园179栋 合格 3张月四川鑫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 鞋都南二路14号 合格 4刘金鑫陕西鸿昊环保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市工商 局旁保安地产综合大楼7楼 合格 5姬航陕西鸿昊环保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市工商 局旁保安地产综合大楼7楼 合格 6母雯钧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蓉台大道北段 388号 合格 7尤晨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 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长江西路288号 青山绿水 合格 8丁小芹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蓉台大道北段 388号 合格 9孙向东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蓉台大道北段388号不合格 10蒲小东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温江蓉台大道北段388号炯测环 保 合格 11张芙蕖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 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长江西路288号合格 12王浩宇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7829,上海理 工大学科技孵化园 合格 13沈雪莉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黄山大道7829号 B座6楼 合格

14武杰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市禹会区黄山大道7829号B 座6楼 不合格 15刘鑫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黄山大道7829号 B座6楼 不合格 16蔡煜格西安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高科广场D座 1-1205 合格 17姚近淮安市中证安康检测有限公 司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城南大学城轮窑 村 合格 18孙政淮安市中证安康检测有限公 司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城南大学城原轮 窑村居委会 合格 19于海洋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 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路与金华 路交汇处智晟科技园A幢1号楼五楼办 公室 合格 20左振超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路与 金华路交汇处山东智晟科技园A幢1 号楼五楼办公室 合格 21李辉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路与金华路 交汇处山东智晟科技园A幢1号楼五楼 办公室 合格 22孙冰江苏德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枚皋路19号 淮安智慧谷A3号楼9层901室 合格 23赵瑞国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 任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49号锦威 商务中心8楼 合格 24刘琼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东段寰 宇大厦2号楼14层 合格 25刘丽红陕西盛中建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 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东段 寰宇大厦2号楼14层 合格 26管蕾朝阳千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梧桐路 16C号 合格 27卢宝明朝阳千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双塔区凌凤街道梧桐路16c号合格 28李万里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 重庆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b区504合格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自查内容、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技术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无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行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2.4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3验收程序 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图1 验收程序框图

4验收自查 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及其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的编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 4.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建设过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项目竣工报告中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记录等。 4.3.2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及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排气筒数量、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境风险、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等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重点区域防渗工程、事故池、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线、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3.3自查结果发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未完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自查结果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5 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5.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5.1.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考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验收监测点位、因子、频次等,确定考核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有效性以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核查内容,制定确保验收监测数据质量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具体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6614987940.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项目名称: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教师周转 宿舍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 施工单位: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庆阳恒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设计单位:庆阳天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成立环保验收小组,对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主持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查阅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听取了施工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地点为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校园内,主要内容:新建砖混二层教师周转宿舍一幢,建筑面积691.52平方米。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该项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上报立项;2016年9月7日报送合水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审查为豁免项目。建设过程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1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1.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复要求基本一致,无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废水为生活废水,经校内管网排入板桥镇污水管道,对周围地下水没有影响。 (二)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车辆行驶、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施工地点为校园内,远离学生上课教室及周围居民居住地,施工过程中噪声对周围环境没有影响。 (三)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由施工企业收集后,统一转运至合水县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四、验收调查内容 (一)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由校内管网排至板桥镇污水管道。 (二)噪声 验收结果表明,本项目环境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三)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由施工企业收集后,统一转运至合水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五、验收结论 合水县板桥镇中心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落实了各项环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987年9月3日) (87)城设字第4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 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1评估目的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目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依据。 2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进行的效果评估工作。3评估原则 3.1为科学监管服务原则 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技术手段,在评估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必须体现为环境管理科学监督服务的原则。 3.2客观公正原则 企业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是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主验收行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技术评估,为环境管理部门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提供技术支持,评估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3依据相同原则 对企业自主验收进行效果评估与企业自主验收采用相同的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配套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等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3.4重点突出原则 根据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突出评估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可依据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 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4—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建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21日,城建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二至三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六条公民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1985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至18册)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1985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至18册)的通知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5-12-23 【实施时间】1985-12-23 【时 效 性】有效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的改革,有利于企业推行多种形式的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新定额的内容,大力宣传贯彻执行新定额的意义和作用。要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在建筑业改革的形势下,统一劳动定额仍是一项重要经济法规,必须认真执行,严肃对待,提高执行新定额的自觉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把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在贯彻新定额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定额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劳动定额专业人员,企业内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工人达到和超过新定额创造条件。要把劳动定额、施工任务书、原始记录、台帐等一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加强对贯彻执行劳动定额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使劳动定额在加强企业管理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建筑企业内部不论实行哪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和何种工资形式,对生产班组工人的分配必须以劳动定额为依据,贯彻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把完成劳动定额的程度同个人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和提高广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四化建设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四、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现制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建筑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适应并促进建筑业的改革,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以下简称统一劳动定额),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组织生产、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签发施工任务书、考核工效、计算超额奖金或计件工资、承包中计算人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确定建筑产品人工费用,编制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 三、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统一劳动定额由建设部组织编制、修订和颁发;统一劳动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编制地区补充定额,报建设部备案;地区补充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企业根据需要编制企业补充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统一劳动定额在统一修订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根据实践结果必须修改定额水平或因进行承包必须调整定额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2.降低一个册的定额水平,按加权平均计算在10%以上的,报建设部批准; 3.改编为施工定额或承包定额等其他形式定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织进行,报建设部备案;改编中对定额水平的变动,仍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保总局版)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第1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院排放污水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配合国家推进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即将颁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编制本技术指南。 指南根据医院性质、规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顾各地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为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供卫生、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参考。 1.2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2。2 本指南内容包括医院污水的收集、工艺选择、竣工验收、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职业卫生和劳动卫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版)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正在制定的《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和定义 1。4.1医院性质分类 本指南中将各类医院按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两类,与卫生系统对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划分方法有差别。指南所指传染病医院指传染性疾病专科医院和带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窗口放大 http://127.0.0.1:1011/law/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temp%5Ctb s%5CE10C7%2Etmp&page=allindex&f=&field=&transword=++%BD%A8%C9%E8%CF%EE%C4%BF%BF%A2 %B9%A4%BB%B7%BE%B3%B1%A3%BB%A4%D1%E9%CA%D5%B9%DC%C0%ED%B0%EC%B7%A8&dkall=1 - # 检 索词: 当 前 结 果 中 所 有 记 录 中 【字号: 大中小】打开导航 标记 被引用情 况 添加到我的法 规库 文件编号:2906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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