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谈谈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问题[论文摘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进行阐述,并指出验收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国务院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1]088号《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及[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总的来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为:业务委托现场勘查方案编写及审核签订合同现场监测报告编写及审核报告报出。
一、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的勘察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察和检查,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验收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监测方案的编写及需注意的问题(一)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
2. 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 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免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者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章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一)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二)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如下:(一)Ⅰ级建设项目。
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和生态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 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 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正文
01
第一条
02
第二条
03
第三条
04
第四条
06
第六条
05
第五条
01
第七条
02
第八条
03
第九条
04
第十条
06
第十二条
05
第十一条
01
第十三条
02
第十四条
03
第十五条
04
第十六条
06
第十八条
05
第十七条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 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 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I、H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H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最新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一、环评报批所需资料:(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环评报批时,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审查意见的要求,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经组织审查后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
二、环保验收审批所需资料:(1)验收申请(文字中应包括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按批准的环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
(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
(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委托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污染型建设项目)或《生态调查报告》、《生态调查表》(生态影响型),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2、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文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 4号发文部门环境保护部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7年11月22日目录1 公告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4 第三章监督检查5 第四章附则公告编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0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告知书
:
我局对你单位申请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运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2、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稳定运行时间达三个月以上: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化验室;
3、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做到规范化建设;省、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
4、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5、限期治理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并取得验收监测报告。
三、受理权限
国家、省、市重点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受理;其他排污者的申请由所在区的环保分局受理。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厦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包括污水、废气管线布局及走向);
4、排污口规范化相关材料;
5、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
6、国家、省、市重点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在线监测材料。
五、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六、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分局。
(完整)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一、环评报批所需资料:(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环评报批时,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审查意见的要求,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经组织审查后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
二、环保验收审批所需资料:(1)验收申请(文字中应包括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按批准的环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
(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委托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污染型建设项目)或《生态调查报告》、《生态调查表》(生态影响型),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2、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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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程序
一、验收条件
1、环保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
批通过;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
3、试运行期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并符合
其他有关要求。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试运行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3、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能否进行试运行的审核意见;
4、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5、试运行期满后(如不达标,则停产整改),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申请,并
提供有关资料;
6、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去现场勘察;
7、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8、发放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试运行
1、试运行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及环保部门对其的审批意见
3、工艺流程图
4、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建设情况汇报
(二)申请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2、环保设施调试情况汇报
3、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4、监测报告
四、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2、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3、国家环保委员会、计委、经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4、《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第三(5);
6、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五、现场验收程序
(1)治理单位介绍治理工程情况;
(2)听取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3)验收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
(4)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5)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期限
1、对于试运行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对竣工验收申请,在受理之日起(需补资料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验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