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浑南水务管理分公司_中标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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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6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孙晓娟张伟【审理法官】徐亮孙晓娟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杰【当事人-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全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全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阳周全【代理律所】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辽宁普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被告】刘杰;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一审认定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14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一审认定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中,刘杰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与公共水管爆裂发生漏水直接关联,而漏水的部位又为自来水的主管道,结合刘杰提供的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最后关闭小区泵房总阀的事实,能够认定此次漏水强度高,对刘杰自身的注意义务影响较大。

此外,刘杰在事故发生之时,年龄已经超过60岁,且事故发生时又为凌晨,其自身所应付的注意义务应较低,再结合其本人及家人已经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的情形,原审对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刘杰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水务集团铁西分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当事人】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当事人-公司】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阳辅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阳辅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阳辅【代理律所】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胜科水务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本院观点】2008年7月23日,上诉人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关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服务之特许经营协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予了上诉人在案涉区域内的享有排他性的供水特许经营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的“用水安全问题"并不存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8年7月23日,上诉人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关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服务之特许经营协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予了上诉人在案涉区域内的享有排他性的供水特许经营权。

现被上诉人另与沈阳工业大学建立供水服务合同引发了本案争议,因案件事实涉及政府的行政许可和社会管理活动,而非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设权活动所引发的纠纷,故一审法院以本争议应由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协调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企业信用报告_沈阳水务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沈阳水务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6)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2)5.5 行政处罚 (12)5.6 严重违法 (12)5.7 股权出质 (12)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4)5.12 清算信息 (14)5.13 公示催告 (14)六、知识产权 (14)6.1 商标信息 (14)6.2 专利信息 (14)6.3 软件著作权 (14)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5)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5)7.4 企业品牌项目 (16)八、经营状况 (16)8.1 招投标 (16)8.2 税务评级 (16)8.3 资质证书 (17)8.4 抽查检查 (17)8.5 进出口信用 (17)8.6 行政许可 (17)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沈阳水务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10100000252947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0MA0UPL0837法定代表人:高洪涛组织机构代码:MA0UPL08-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注册时间:2017-11-27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营业期限:2017-11-27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排水设施规划、维护及管理;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运行及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利用服务;污泥处理及利用服务;环保水务设施运营管理及维护服务;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水务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管道、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销售;测绘服务;水质检测服务;排水费用收取;机械设备、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备用地下水源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备用地下水源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备用地下水源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备用地下水源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我厅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你单位备用地下水源取水许可延续申请。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沈阳浑南水务有限公司备用地下水源(以下简称备用水源)取水许可申请。

一、批准事项你单位备用水源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文华街55号、新明街5号周边,主要供浑南区城区范围的市政生活用水。

批准你单位备用水源年取地下水量36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万立方米,用途为沈阳市浑南区城镇居民生活、公共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

二、有关要求1.你公司应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数据传输设备,保证取水信息实时传入辽宁省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系统,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计量设备检定或者核准。

2.你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建议计划,自觉接受省级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3.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联系人:梁松雪************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9月29日。

李威、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威、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威、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2【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2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威;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威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威【当事人-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云华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高原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解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云华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高原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解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云华高原解媛【代理律所】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威【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威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威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李威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分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被上诉人解释称沈阳水务集团对下属所有单位具有人事任免权。

李威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李威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威主张的2019年、2020、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李红莲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李红莲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李红莲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6【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3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红莲;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红莲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红莲【当事人-公司】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婷婷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梦娇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婷婷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关梦娇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婷婷关梦娇【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红莲【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红莲提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2002年至2009年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13716元的请求及要求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8年4月每月拖欠工资差额351元的请求已经经生效判决审理完毕。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管辖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李红莲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红莲提出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2002年至2009年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13716元的请求及要求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8年4月每月拖欠工资差额351元的请求已经经生效判决审理完毕。

李红莲再提起诉讼,应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审理。

关于李红莲提出请求单位把档案里《劳动合同书》伪造给予更正的主张。

本案中,李红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篡改《劳动合同书》事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沈阳水务集团总表收费管理协议模板

沈阳水务集团总表收费管理协议模板

总表收费管理协议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总表收费管理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项目地点:二、总表收费包括: 总表与各户表差额三、总水表概况总表规格:DN150 总表位置:园区西北侧及东南侧四、总水表收费日期年月日五、总水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公寓统一按照3.3元/总表收费管理协议甲方:沈阳莲南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总表收费管理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项目地点:二、总表收费包括: 总表与各户表差额三、总水表概况总表规格:DN15000总表位置:园区西北侧及东南侧四、总水表收费日期2019年12月10日五、总水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公寓统一按照3.3元/m³收取商业统一按照5.25元/m³收取总表与各分表差额按照商业5.25元/m³收取(如水费价格调整,按照政府下发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六,总水表收费管理专用条款1、总水表及各分水表安装完成后,业主入住前每户应预交100m³水费。

此费用由乙方带收代缴,此款项缴纳完成后,5个月内由甲方统一对每户业主开具发票。

2、居民业户、商网业户、酒店、医院、商场、物业用房等水费由甲方抄表到户, 甲方自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沈阳市相关部门下发的最新文件执行。

如以上用户拖欠水费等事项由甲方自行催缴与乙方无关。

3、给水外线水表安装完毕后,甲方依据总水表读数与各业主每月水表读数差量*水费单价向乙方收取水费。

并提供符合当地财税部门要求的发票。

4、楼内管道质量缺陷,维修及跑水漏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给水一次网及园区二次网质量缺陷,维修及跑漏水费用由乙乙甲方承担。

凌海市自来水公司中标公示

凌海市自来水公司中标公示

凌海市自来水公司中标公示一、背景介绍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是凌海市政府直属的供水企业,负责为凌海市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稳定的自来水供应服务。

为了保证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自来水公司定期进行供应商招投标,以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合作。

本次中标公示是对最近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进行公示,旨在向社会公众公开透明地展示中标结果。

二、中标公示内容根据凌海市自来水公司的招投标规定,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准,最终确定以下供应商中标:1. 中标供应商名称: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简介: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团队,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中标项目: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水管材料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00万元•交付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 中标供应商名称:YY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简介:YY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器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技术实力。

•中标项目: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泵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0万元•交付期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3. 中标供应商名称:Z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简介:Z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保科技研发和应用的企业,致力于提供环保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中标项目: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水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80万元•交付期限: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三、中标公示的意义中标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其意义如下:1. 透明公正中标公示可以向社会公众展示招投标活动的结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公平竞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信任建立通过公示中标结果,自来水公司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优质产品和服务能力。

3. 促进发展中标公示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良好的宣传机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其业务发展和市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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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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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4.2 股权出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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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浑南水务管理分公司 工商注册号: 210112100023399 法定代表人: 蔺鸿伟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塔东路9-5号1-3-1 营业期限: 2013-12-17 至 /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 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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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资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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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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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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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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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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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2)
序号 1 2
列入日期
作出决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定机关
移出日期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2019-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沈阳市浑 南区市场 监督管理

201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沈阳市浑 南区市场 监督管理

2019-06-25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 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
4.5 行政处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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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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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079139565R
组织机构代码:
079139565
成立日期:
2013-12-17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桃仙污水处理厂、浑南第一配水厂、浑南第三配水厂的生产 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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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浑南水务管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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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动产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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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19年9月25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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