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及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1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往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
财经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会议。
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鉴于现行刑法中对于大多数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有不少规定,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骗税罪,中介会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如再作一个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困难很多。
《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许多与刑法中已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相类似。
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
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员长会议同意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

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将刑法第168条修正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作了较大的修正。
为此,本文拟就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及适用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关于刑法第168条的修正将刑法第168条的修正条文与原条文相比,可见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正:一是主体范围的修正。
将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修正为“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了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单位的适用范围,在原条文适用于国有公司、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国有事业单位;二是扩大了主体资格的适用范围,由原条文只适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修正案对主体的修正,注意了对犯本罪的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的打击,但忽视了对除国有单位以外的其它经济组织人员的惩处,而被忽视的这一部分正是发案率高、占案件比重大、社会危害性重、迫切需要刑法来调整、规范的。
如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修正案留下的缺陷。
为使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增加刑法的经济功能,对刑法应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二是对客观行为要件的修正。
将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徇私舞弊”修正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改变了该条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解决了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不具徇私舞弊的情节,从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期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题库版)

期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题库版)1、判断题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江南博哥)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单选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B.期货业协会C.证券交易所D.期货交易所正确答案:A3、单选下列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是()。
A.甲为某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B.乙为某国有公司派到私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C.丙为某国有期货经纪公司的临时工D.丁为期货业监管人员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ABD三项中甲、乙和丁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项中的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判断题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伪造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10%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同年3月14日正式生效。
这一修正案的通过对于刑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解读和指导,以确保刑法的正确执行和司法实践的规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对刑法中的盗窃罪、侵犯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同时还对刑法中的刑罚幅度、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法条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些修改和调整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对于2021年3月14日之前已审结的有关案件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盗窃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修改,将对于部分已审结的案件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适用盗窃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条时,应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如果有旧法和新法同时适用的情况下,应以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为准。
同时,对于已经生效的其他罪名相关案件,应维持判决效力,并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进行后续的执行。
二、对于盗窃罪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界定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盗窃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和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适用这两个罪名时,应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严格界定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
对于盗窃罪来说,要严格区分盗窃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构成盗窃的相关行为和结果。
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罪来说,要严格区分个人信息的含义和固定形式,以及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和客体。
同时,对于盗窃罪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适用时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刑罚幅度的确定与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一系列罪名的刑罚幅度进行了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量刑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进行刑罚的确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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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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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理解及适用
刘 超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100037)
摘 要:刑法第168条修正后不仅修改了罪名,而且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加重了法定刑,但对如何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实则更为重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修正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6—0117—01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由“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正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修正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第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即将原来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人员”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国有公司、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也包括进来,犯罪主体不仅仅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造成国有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使条文含义更明确。
第三,放宽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即原来的“徇私舞弊”,修改增加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第四,加重了除处罚力度。
即将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明确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六,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 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产权益。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履行也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且不履行职责是职务上的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马虎草率、弄虚作假、极端不负责任。
所谓“滥用职权”,一类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亦即行为人行使职权时,逾越其职权范围,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单位供销人员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
另一类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
亦即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合理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如胡乱指挥、盲目蛮干等等。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损失”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国有公司、企业的商誉受到明显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盈利明显减少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工作人员不限于领导人员,而且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普通工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两种情形。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大多表现为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的犯罪不包括过失方面。
二、 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者在主观方面、客观危害结果方面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事犯罪主体的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后罪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前罪发生在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后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及直接指挥生产作业过程中。
主体方面,前罪是由单位从事经营、管理人员构成,后罪则主要是由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的人员组成。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分清场合,在一般情况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三、 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四、评价
首先,修改后条文使含义更加明确,如“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品牌的信誉等;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赢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上没有亏损,但使本应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除了使国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外,还包括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等。
其次,更有利于惩治犯罪。
如增加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另外,进一步明确对“徇私舞弊”从重处罚,由于行为人徇个人私情、私利的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不顾,主观恶性较大,因此本条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在第一款规定的两档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 黄太云《立法解读: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 ,人民法院出版社
[2] 候国云 《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法学杂志 200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