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分析与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不仅是婚姻关系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保障个人权益 和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夫妻财产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既保障了夫妻共同利益, 又尊重了个别差异。同时,这也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时,应当遵循法 律规定,充分沟通协商,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从而实现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
一、夫妻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至第 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所有) 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如婚前财产、继承所得等)。此外,民法典 还强调了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方式的权利。
2.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应用提供了指导 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 如何处理夫妻间赠与行为等问题。
2. 个人特有财产制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 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
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这类财产不参与夫 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3. 约定财产制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庭内部自主决策 的支持,同时也为夫妻提供了灵活调整财产安排的空间。
案例二:个人特有财产保护
案情简介:王某(女)婚前继承了一笔遗产,并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 婚后,丈夫刘某(男)要求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开支,遭到王某拒绝。刘某认 为既然已经结婚,这笔钱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B,C,D
6、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A
16、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 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A. 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 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 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 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D
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B,C
7、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26、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和某某女士结婚多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并存款在一起的银行账户中。
但是,他们在婚后关系破裂后决定离婚。
某某先生主张该房产和存款应该由他独立所有,而某某女士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平等方式分享这些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款第一款的规定,夫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婚前、婚后的所得、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处理个人财产的方式等因素。
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共同存款,根据婚姻法第十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固有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享。
建议: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女士有权要求以平等分享的方式处理房产和存款。
律师建议某某女士可以通过与某某先生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婚后双方应当明确财产的归属关系,可以签署财产协议,以避免类似纠纷。
案例:遗嘱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规定其财产将由其妻子某某女士继承。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且提出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是法定继承之外,合法有效的继承方式之一。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且未被撤销,那么其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的遗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妻子有权依照遗嘱继承财产。
建议:在面对亲属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时,律师建议某某女士提供遗嘱的有效归档证据,如公证书、见证人证言等,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亲属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被剥夺继承权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其父母生前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处刑罚,并且被剥夺了继承权。
然而,某某先生的亲属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剥夺继承权的判决违法。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可以依法放弃或者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在这个案件中,某某先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的判决是合法的。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为国有企业员工,乙为个体工商户。
婚后,甲乙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
2013年,甲在单位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专利权归甲个人所有,评估价值为50万元。
2015年,乙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甲乙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乙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
甲对此表示同意,但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存在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2. 甲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包括发明专利50万元。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考虑到甲乙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产购置时间较短,房产增值部分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因此,房产分割为150万元归甲所有,150万元归乙所有。
关于甲的个人财产,由于专利权归甲个人所有,因此50万元归甲所有。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的共同生活时间、房产购置时间等因素,体现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 个人财产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的发明专利系其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1)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其次,根据双方的生活时间、财产购置时间等因素,合理分配共同财产;最后,将分配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个人财产的处理:对于个人财产,应按照财产所有权归属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启示1.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关于夫妻财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婚后感情融洽,共同经营一家小生意。
2015年,甲乙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甲乙感情恶化,甲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乙要求分割房产。
甲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但要求甲支付乙相应的补偿。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财产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义务,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是基于以下理由:1. 甲乙共同购买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甲乙未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义务,法院判决甲支付乙相应的补偿。
本案反映了夫妻财产纠纷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如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以及补偿金的支付等。
201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未以夫妻相称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
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
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
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
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3、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4、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5、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
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
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6、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完美解析

1、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2、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
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
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9年6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儿子,张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双方未作约定。
离婚后,李某与张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存在争议。
李某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中,部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李某与张某各执一词。
李某主张,由于抚养儿子,其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故应多得财产;张某则认为,其工作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故应多得财产。
四、法院判决1.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部分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应予以剔除。
关于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存款,双方婚后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财产分割比例,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精力,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均有贡献。
鉴于李某承担了抚养儿子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60%,张某多得财产的比例为4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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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