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的初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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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对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

对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再审事由规定的再思考摘要:正如民法存在着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的辩证关系,民诉法对于再审事由的规定也存在着保障当事人再审诉权与防止滥用再审诉权这样一对矛盾。

毋庸置疑,民诉法针对再审事由的两次修改让人们看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依然留下了些许遗憾与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再审事由完善一、问题与求索:2007年民诉法再审事由修改之概论再审事由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关键前提,是因为其具有法的矛盾属性: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在其判决结果确实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其次,把当事人的这种寻求救济的范围缩限在一定的程度以内,避免诉讼扩张。

最后,通过再审事由的设立来平衡二者,以期达到一种均衡。

既赋予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运行范围的矛盾性质使得立法者在设定再审事由时,必须在实现再审程序目的——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与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寻求衡平。

换句话说,民事再审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设定科学、清晰的再审事由,可以在法律秩序安定性、公正性等很多价值要素中取得平衡状态。

2007年民诉法对于再审事由的大篇幅修改,便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此问题的高度关切。

由于1991年民诉法所规定的五项再审事由受到学术界及实务界诟病其过于笼统,操作性差,并且遗漏了很多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事项,2007年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细化。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再审事由共计15项,具体可分为4类:一、证据类事由。

增加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可见,较之于原法条,证据类的再审事由由两项增加至五项,一方面扩宽了当事人的救济范围与救济手段,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定证据需为伪造或者未经质证的等,防止诉讼扩张。

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解释(2篇)

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解释(2篇)

第1篇一、适用法律错误的定义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司法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未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的行为。

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立法意图不符,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2. 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错误地选择或者适用了与案件无关的法律条文。

3. 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合法。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成因1. 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可能存在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导致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理解错误。

2. 法律知识不足: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容易产生错误。

3. 客观因素:如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不实等客观因素,导致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产生错误。

4. 主观因素: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的主观判断失误,如情感、偏见等,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形式1. 判决错误: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

2. 行政处罚错误:行政机关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错误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处罚结果不合法。

3. 程序错误:司法人员或行政机关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合法。

四、适用法律错误的危害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影响法律权威和公信力: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3. 影响司法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

五、预防和纠正措施1.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具备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能力。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在诉权保护与依法纠错中寻求平衡——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规范和完善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摘要】一、《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全省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的现状(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4【总页数】5页(P25-29)【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课题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一)民事再审受理和审查程序面临形势一是民事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大量增加,再审审查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后,大量民事再审案件集中到了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着“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受理不行,受理后不尽快审查不行,裁定再审后改判、发回率太低不行,驳回申请后申诉上访多不行”的现实状况。

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审查质量和效率亟需提高。

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出现“井喷”现象,新收案件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案件积压的状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省法院民商事二审职能向再审职能倾斜,民商事审判资源亟需整合。

从全省法院情况看,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占法院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使得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改变了原有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

四是部分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是民事再审程序适用法律不明确,影响到再审受理和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难以实现规范化的操作,亟需规范和统一。

(二)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受到的影响1.积极影响。

再审法定事由的适用法律错误理解与适用

再审法定事由的适用法律错误理解与适用

再审法定事由的适用法律错误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法定事由十三种情形。

第六项是关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其中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包含程序性问题。

且适用法律必须导致最终裁判结果错误,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若最终结果并无不当,也不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

对决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应当采信而未采信的情形,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再审法定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该处的“法律”指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性法律。

中国银行赤峰分行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光大投资管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最高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

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

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

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

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

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

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二: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最终的裁判结果正确的情况,不属于再审法定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亚厦公司、绿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53号,最高法认为:关于原判决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解释应否再审的问题。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再审申请书通常是指被告方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使得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再审申请书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本文将着重介绍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包括两种:一、再审理由再审理由是指被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根据,以及针对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在申请再审时,被申请人必须清楚地阐述其再审的具体理由,并在请求事项中进行表述。

再审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判决程序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判决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未充分查明事实,或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等情况。

2. 法律适用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法官适用不适用的法条、对某些法条未做出正确的解释等情况。

3. 事实认定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证据的分析和判定错误、证据的排除和歪曲等。

4. 判决结果不当在原审判决过程中,如果判决结果明显错误或不合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例如,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偏颇、以及不合理的经济赔付等。

二、请求要点在提出再审申请时,被申请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具体的再审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应该明确提出具体的再审请求事项,并展开充分的论证。

再审请求事项是被申请人提出再次审理的依据,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存在歧义。

2. 按照法律要求提交材料被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提交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定形式的申请书等,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程序上的限制。

3. 在申请书中陈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书中充分阐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并进行合理证明。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判决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修改或撤销它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介绍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再审制度。

一、再审适用条件再审适用条件是指再审申请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发生了重大新的证据,但在原审时无法提供;2. 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认定错误;3. 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有重大错误处理的;4. 原判决确有事实错误,需要予以纠正;5. 原判决在追诉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发现被告不是犯罪分子。

二、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申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理由;2. 受理再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3.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4. 再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展再审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5. 再审裁定:经过庭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维持原判、修改或撤销原判;6. 执行再审裁定:当再审裁定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三、再审申请的意义和作用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修正错误:再审制度可以修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2. 保障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重新审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 创造司法公正:再审制度能够纠正原判的错误,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4. 促进法治建设:再审申请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建设。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

再审事由之“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

正确理解该法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没有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将无从裁判。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绝大部分是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而错误的根基也自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该理由是绝大部分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条规定也可谓是申请再审的最为重要的法定事由。

一、认定事实的内涵认定事实是指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既定的规则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事实认定的过程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中间环节,连接着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认定事实问题,需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活生生的纠纷根据一定的框架分解、界定、重新结构成法律问题。

也就是说,“事实认定”中的事实不是一般的事实,而是对本案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由于裁判者要查明的是业已消失并且永远不可能重现的案件事实,而法官的司法裁判需要建立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却是要通过司法认知来实现的,司法认知又总是逆向的,是从现在的事实和证据推断先前的事实。

逆向推断的认定也就决定了人们对已经逝去的事实,可能无法完完整整地还原,也就是说在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中不可能做到每一案件都能达到客观真实。

这种认知过程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也是不同的,因为自然科学的研究、论证过程相对单纯。

而案件客观真实的认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求证过程。

特别是运用证据上,达到法律真实的认知本身就是一门较难的学问。

何况裁判者面对的是利益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胜诉,当事人往往将歪曲的、甚至完全虚构的事实陈述于法庭,提供虚假的书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为法庭查明事实设置重重障碍。

因此,面对这些现实中的复杂情况,可以说不是每一位刚刚经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都当然地明白如何认定事实,懂得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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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违法行为。

这是非常典型的立法技术。

归类越细致,管理就越有可能到位,但再细致也总是抽象的,其对应的实践情况仍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为了处理的适当性,立法机关就不可避免地要给执法部门留下选择、裁量的空间。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往往会有行为不同种类和幅度的选择余地。

需要注意,在此范围内,属于行政自由裁量;超出此范围,就是越权。

可以说,对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的审查是职权审查当中最典型、最常态的事情。

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通常都很清楚,因此这也是疑义最少的领域,其难点主要出现在个别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上。

比如,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可以罚到违法所得的5倍,应当说文义比较清楚。

但是什么是违法所得,要不要扣除成本,往往会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考虑到各个执法领域差别很大、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也有不同,因此违法所得不能强求同样的理解,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解释。

再比如,法律规定对无照经营的个体户可以取缔,但取缔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法律上也不明确,在理论上也有很多争议。

面对这样的问题,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越权,首先就需要做一番合理解释的作业。

当然,解释的问题并不仅仅出现于此,前述八项标准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比如按照城市规划法(已失效)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物”的概念不可谓不清楚,面对身边的楼堂馆所时也是不难判断的,但是在遇到水上餐船、用来售货的公交车时,它们是否属于建筑,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的,因为它们都不属于典型的建筑,不易归类。

对于这些不典型的案件事实如何归类就是职权审查的一大“拦路虎”。

如果判断失误,就属于执法对象错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的初步解读文/孙祥壮关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如何界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一直是一项似乎比较清晰又比较模糊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有关事实的事项或者事实问题,是与调查相关的过去某个时间存在过的人或事,或者事态,或者从行为或事件推导而来的能为感官所查明的问题。

有关事实的事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身份、所说、所做等;推断的事实,如行为人的意图、精神状态等。

在当事人否认时,事实问题须经证人、专家或由文书、录音带等提供合法、相关的证据予以查明。

相反,法律事项或法律问题包括:何为可适用于某个问题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应当如何阐述;法律规则要求或允许做什么。

法律问题,未经承认者,必须通过解释成文法、判例法、法律的其他权威性渊源,辅之以当事人律师的辩论加以查明。

解释公文通常也属于法律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可能是公认的、没有争论的,但在许多案件中,二者都可能是不确定的。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分往往极难辨别”,①许多情况下会产生事实和法律问题相混合,古今中外皆然。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上诉制模式(英美)、撤销制模式(法、意)、更审制模式(德、日)在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标准上并不完全一致。

②但总体上,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事件以及通常存在有形物或外观,并非是一种推测或假定;法律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社会行为规则和责任规则,是预设的行为规范。

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价值,属于法律问题。

就事实问题的上诉,在上诉审理的过程中,允许调查证据及其推论;就法律问题的①[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7页。

②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61页。

①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126页。

②[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③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3页。

上诉,上诉审理的过程中,仅考虑承认的事实或者确证无误的事实是否允许对该案作出特定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这样处理有无法律依据。

从引申意义上讲,依证据及其推论裁决的任何事项是事实问题,其他的是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定性、责任的分担、未明确的法律术语(如诚实信用、重大原因、合理性等)、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等蕴含价值判断和政策关怀的普遍性事项。

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的不同解决路径在大陆法系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国家如法国,当事人对经过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中适用法律问题不服的,可以在两年内向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特别上诉。

①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中并没有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规定。

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是通过第三审程序加以解决的。

与目前一些观点不完全一致的是,尽管第三审(称为上告审)也对第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服的当事人再次提供救济的途径,但是从设置这一程序的宗旨看,“现在的上告极大程度上服务于法律发展、保证统一判例以及澄清具有原则性意义的法律问题上的公共利益;与之相对,上告不再被塑造为实现个案中当事人的要求公正裁判的利益的工具”。

②在美国,上诉审不审理事实问题,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要收到约7000件案件的申请,而大法官们每年只能处理100~120件案件。

最高法院挑选案件的原则是,案件应涉及到宪法或法律解释产生的争议,案件不在其大小,也不在于涉案人地位的高低,而是在于这个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③可见,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由上级法院来解决适用法律正确与否的做法是一致的。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没有就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专门设置第三审程序。

二审程序实行续审制,既审理事实又审理法律,因而出于纠正原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必要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为当事人提供一次救济机会。

随着申请再审管辖的上提一级,适用法律正确与否问题也提交到了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面前。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错误事由的必要性虽然在立法时人们总是希望法律的规定是明晰和无歧义的,但法律规定作为社会科学范畴,有时并不像数学公式或定理那样非常明确。

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语义常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因认识主体的不同而具有了相对性或不确定性。

这一点在审判实践当中是经常发生的。

即使是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法官和律师们,在获得的法学知识(包括方法)以及生活实践的认知上也都存在差异。

故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或责任认定认识不一的案件,当事人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明确化,便显得十分重要。

适用法律错误细化的由来由于历史传统的惯性,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一直被时隐时现地强调,对于民事案件也不例外。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虽然确立了法律真实的理念,但至今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基础事实常常飘忽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也使得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很高的程度。

上述两个主要原因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术界对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研究不多。

根据手头资料初步梳理,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何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解释性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高级法院在规范性意见中对此有所涉及。

随着2007年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修订中一些模糊语言的删除,再审事由更趋明细化、客观性,故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中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作解释,有利于规范审判实践。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解读根据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条文,对该事由可以作以下几点解读。

关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①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407页-408页。

②杨立新:“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案卷审查(上)”,参见杨立新民法网。

③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568页。

④[美]马丁·夏皮罗:“法律全球化”,孙祥壮译,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号。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中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等;所谓法规,是行政法规的简称,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

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红头文件”等均不属于这里所指的法规,否则判断该事由的标准更加模糊,也可能使再审案件数量大量增加,同时可能助长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司法解释,这里主要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最高审判权,根据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规定或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它是介于立法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准立法活动,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充当着法律结构调整的微调器。

①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

关于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所谓案件性质,就是指民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

一些人认为,对案件定性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办案中,不存在定性问题。

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如何认定某一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

不给案件定性,就无法确定怎样适用法律。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有民事、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截然不同。

同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性质亦各不相同。

通说认为案件性质与案由基本一致,案由应当体现案件性质。

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目的,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或准则。

从基本性质上说,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应当适用行政法律。

从具体性质上说,物权法律关系案件不能适用债权法,亲属法律关系不能适用人格权法。

进而言之,同是合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亦各不相同。

借贷合同和借用合用,虽然同样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但因其标的物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借贷合同适用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标的是可消耗物,返还应是种类物;借用合同适用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标的是不可消耗物,返还时必须返还原物,即特定物。

如果将借贷合同误定性为借用合同,因而适用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认借方向贷方返还特定物,则为适用法律错误,且不可能实现。

故确定民事案件性质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正确的确定案件性质,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适用。

②关于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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