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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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辩护词

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辩护词

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辩护词吴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辩护词(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招摇撞骗罪证据不足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主观上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向受害人出示过一次伪造的警察证件,其目的并非是通过虚构的警察身份获取非法利益,而仅仅是增加受害人的信任度,显然主观上没有冒充警察骗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没有对“招摇撞骗”进行解释,《汉语词典》解释“招摇”是指“在公开场合大摇大摆显示声势引人注意”,撞骗是指“假借名义,进行蒙骗欺诈”。

被告人并没有在公开场合公然以警察身份蒙骗欺诈,仅仅是在房间里针对受害人出示过一次伪造的警察证件,而且该警察证件并没有作为被告人试图获取酬金的主要方式(被告人试图获取酬金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深圳户口赚取服务费),将其定性为“招摇撞骗”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典型的民事纠纷1、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代理关系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2013年12月受害人王某某通过QQ群发现了“某某”(刘某某)发布的“专门代办超生入户”的广告,随即通过刘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见面,委托被告人代办深圳入户事宜,服务费用是4万元。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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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碰瓷敲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碰瓷敲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碰瓷敲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导读:敲诈案件当中辩护词的主要内容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相信涉嫌构成敲诈罪的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是辩护理由,可是我们并不了解碰瓷敲诈罪的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无法针对性的分析辩护理由。

一、碰瓷敲诈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敲诈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导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中应该写清辩护人对案件的调查情况,结合犯罪情节、招摇撞骗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及证据是否全面等作出辩护,给被告争取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法院庭审的时候,就应当出具书面辩护词。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经过会见刘某某,详细阅读案卷,以及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罪名,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成立主观上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被告人刘某某因有军人情结而穿军装,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后刘某某因父亲患肺结核以男朋友身份先后向张某某借款6万。

在刘某某、张某某两人男女关系破裂后,刘某某向张某某还款8千,又通过朋友吴某某还给张某某5万。

刘某某以男朋友身份向张某某借钱后再基本还清借款,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2、侦查机关在讯问中程序违法,对该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刘某某被拘留的时间是x年x月x日。

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28页至35页,刘某某被讯问的时间是x年x月x日,地点在__市公安局__区分局二七街派出所。

这表明刘某某被拘留后未立即送看守所,仍在派出所羁押。

那么,在派出所讯问的该次笔录即28页至35页内容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辩护词2

辩护词2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本案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包括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

但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

因此在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根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连续五次事实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不足以构成犯罪情节严重:1、犯罪所得数额较小。

整个招摇撞骗总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113元,每次骗取的数额从210到230元不等,数额较小,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更是微乎其微,可以理解为情节较轻。

2、从犯罪后果上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虽然被告人冒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因此利用该假冒的身份强行向受害人所要钱财,破坏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相反,在被告人说明能为被害人提供便利、代缴费用的情况下,均是被害人自愿、主动交钱交给被告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那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破坏国家机关形象、权威及造成严厉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有明显区别。

二、总观整个案件及法庭庭审情况,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坦白交代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具有悔过表现。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案件调查期间,一直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完全地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也自愿认罪,均可看出的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

诈骗罪无罪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

诈骗罪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 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 ____________ 审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指控___________ 招摇撞骗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首先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

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对象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如果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的事实,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1. ________ 织他人冒充警察非法拘禁李某某,索要巨额外债,没有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没有到处行骗,也不具有多次性,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

被告人___________ 织他人冒充警察非法拘禁受害人李某某,目的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是利用李某某交待违法的事实,解决与李某某之间的经济矛盾,且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被告人_______ 在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 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当公安机关问:非法拘禁李某某是如何预谋的?回答:“作案前一个星期左右,我、李某、周某某、小王、小牛在店吃饭时,我就跟他们四人说’找一天晚上,你们几个人以警察办案的名义,把郭某某带到 ,让李某某交待以前在深圳换假美元的事,因为我和郭某某有经济矛盾,我好以这件事解决我们之间的经济矛盾'”被告人________ 在2007年11月27日第九次讯问笔录中讲到:“非法拘禁李某某,目的就是想要回他所欠我的钱,以前我一直向他要过钱,但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给我钱。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论看, ____________ 李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某欠_____________ 额外债,到2001年底李某某从 ____________ 先后借款124万元,270万元,34万元,合计428万元。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给予本人这次审判机会,我是被告人XXX,为此案件自行辩护。

事实上,我承认自己曾犯下了敲诈勒索罪,当时是因为严重的经济困境,我一时错误地采取了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我深知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此我向受害方表示道歉,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此,我衷心希望得到法官仁慈的态度,我也准备服从法官的处罚,不论是罚款还是拘役,我都会好好配合。

再次感谢法官的审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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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词招摇撞骗无罪辩护意见没有什么区别,除了阐述相应的理由外,要着重写好三个部分:1、讲明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3、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词致:广德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吴某某,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现根据11月6日、11月10日两天的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军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1、吴某某不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是否具备这一客观要件?通过两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某某并不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这一行为。

虽然吴某某等人没有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但当地政府却是早已默认许可的,并向吴某某等人收取管理费,收费的方式是:小石头按8元/吨收取或者按车收取,大石头按个收取。

2007年5月19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向陈氏全下发了要求停止采矿的书面通知,之后,吴文军等人就停止了采矿行为,不存在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这一事实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以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广德县砂石公司出具的“矿产资源管理费”《发票》可以证明。

陈某某供述(卷73页):问:砂石管理站怎么收费?答:运出去的石头小石头约50元/车收费,大石头按个收费,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吴某某供述(卷115页):问:你们从卢村乡唐流村东山边开采石头,可向有关单位交纳费用?答:我们从东山边拉出来的石头就是外销后在桃州镇小东门矿产局管理收费站交钱。

陈某供述(卷90页):“等政府管的严了就不搞了,到2007年5月份政府下通知到陈氏全那儿,我们的这个矿就没搞了。

”(卷86页)陈恩文供述:“这个石矿我们一直搞到07年5月份政府开始管的严了就没搞了”。

程某供述(卷134页):“到2007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们看到唐流村街上贴的有禁止开采风景石的布告。

我们三个人商量之后决定不开采了,一直到现在就没有再开采过了。

”陈某供述(卷124页):“一直搞到2007年的5月份,当时政府下了通知不给开采了就停工了。

”吴某供述(卷113页):“07年矿产局通知不得开采后,我们的矿一直停在那儿的。

”证人何某证言(卷154页):问:政府是怎么管理的?答:具体我不知道,就是放出风来了,讲政府要管理了,然后所有的矿都停了。

证人殷某证言(卷162页):“大约采了个把月时间,之后政府叫他们停了,他们就没搞了。

”通过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吴某等人在2007年5月份当地政府要求停止采石后就停止了开采。

没有“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因此,吴文军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吴文军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意见》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明吴文军的采石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依据。

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根据法定程序作出,鉴定人也应该具备相应鉴定资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并没有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

从327地质队提供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也可以看出该单位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且《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也于2008年1月11日到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更不能代替司法鉴定资质证书。

更值得注意的是:该鉴定报告连鉴定人签名都没有,无法确认鉴定人有无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

因此,327地质队没有资格出具《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况且,该鉴定报告附件6、7、9、13等亦不能作为出具鉴定报告的依据:该鉴定报告的附件6即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及附件9即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两份证明所认定的三处采坑没有经过吴文军等人的现场确认,不能证明该三处采坑即为吴某等人采石形成的。

鉴定报告的附件7即安徽励志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花岗岩荒料销售价格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所指价格不真实,与当地市场价格差距较大。

且该公司在2008年10月23日出具的价格单中的荒料价格明显低于该情况说明中的价格。

同一单位出具两份差距较大的价格单,且鉴定报告所采用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该情况说明中的价格不能作为认定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依据。

鉴定报告的附件13即安徽励志石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08年花岗岩矿山开采成品率的说明》,该“说明”称“08年以来我国自主研发了矿山锯开采设备,目前花岗岩矿山采有(用)矿山锯开采,成品率基本能达到70%左右。

但是这也要根据矿山的基本条件成熟与否而定。

”从该“说明”的表述可以看出,08年以后采用矿山锯开采矿山,成品率基本能达到70%,而且还要看矿山的基本条件来定,而吴文军所采石料并不是花岗岩矿体,采石行为亦是在2007年5月份以前,当时并没有矿山锯开采技术,成品率当然达不到70%。

但鉴定报告却依据08年以后的技术所能达到的成品率作为认定吴文军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的依据。

很显然,得出的结论当然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吴文军的采石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依据,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吴某采石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了刑事责任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吴某在当地政府要求停止开采后即停止了开采,不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鉴定报告也不能作为认定吴文军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的依据。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纠集……吴某、李某等人,在广德县卢村乡卢村水库,私自成立“卢村水库渔业管理站”,自制工作证件,冒充渔政人员对捕鱼的当地村民卢德武、苗双义、韩宝成等40余人,采取强行带离,制作“询问”笔录……”。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吴文军等人私自成立“卢村水库渔业管理站”,自制工作证件,即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吴某自2005年被卢村水库渔场聘为渔管员,2005年之前不在渔场工作,因此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冒充渔政人员”不是事实。

吴文军在渔场工作期间对偷鱼者进行管理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而吴某并不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吴某于2005年被卢村水库渔场聘用为“渔管员”,即“渔场管理员”,主要工作是对水库水面进行日常巡逻,防止有人偷鱼。

吴文军从事这项工作本身属于履行其与卢村水库渔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义务范围,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

其所配带的证件上的名称为“卢村水库渔管证”,此证件性质属于上岗证,职务为“渔管员”,发证机关为“广德县卢村水库渔场”,所盖印章是“广德县卢村水库渔场”。

从吴文军的“渔管证”上,看不出任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容。

吴文军从事的工作就是管理水库里的鱼,如果不能称为“渔管员”的话,那么该如何称呼呢?况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中并没有“渔管员”这一职务类别,而是公安机关故意混淆“渔管员”与“渔政员”的名称。

《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渔业检查人员”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吴文军不存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问题。

2、附近村民都认识卢村水库渔场管理人员,被告人也无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詹进修供述(卷270页):附近的村民都认识我,知道我是卢村水库的渔业管理员。

卷276页供述:问:被管理对象是否服从你们的管理?答:因为我搞的时间长,一般人都熟悉我,也晓得我是管理站上班的,所以都比较配合。

卷280页供述:问:你每次管理时老百姓知道你的身份吗?答:都晓得我是渔管站的,形成事实了,多少年了。

陈远记供述(卷293页):平时卢村当地人都知道我们是渔管站的。

李德政供述(卷264页):问:你在进行管理时,可表明自己的身份?答:有时将陈恩文给我们制作的工作证件拿出来表明,但一般情况下不表明,因为老百姓都知道我是水库渔管站的人。

通过以上被告人供述可以看出,附近村民都认识渔场管理人员。

起诉书也称吴文军等人“冒充渔政人员对捕鱼的当地村民卢德武等40余人,采取强行带离,制作“询问”笔录……”。

既然当地人对被告人的身份都很清楚,知道他们是管理水库渔场的,被告人也不可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偷鱼者被抓住之后,会找熟人说情,既然找熟人说情,说情人和被告人肯定很熟,熟人之间又如何进行“冒充”?其中还有被害人找过广德县公安局副局长说情(见卷265页邓克勇的供述),连公安局副局长都出来说情,说明公安局也知道被告人是有权管理水库渔场的,否则公安局副局长不会出来说情的。

被告人在公安局副局长面前能“冒充”吗?敢冒充吗?在法庭调查中,辩护人注意到有这样一个事实:护鱼队曾抓到一个偷鱼的,便通知陈恩文,陈恩文是坐卢村派出所的警车赶到现场的,且警车还是派出所所长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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