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号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某项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经过投标、评标等程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最终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与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合同内容产生了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签订。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购中心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采购中心是否应当履行合同签订义务?2. 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3. 采购中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采购中心是否应当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案中,A公司已经依法中标,采购中心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购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
因此,采购中心应当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2. 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二)采购项目的价格;(三)采购项目的交付期限;(四)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五)采购合同的有效期限;(六)采购合同的其他约定。
本案中,A公司与采购中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合同内容产生了分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价格:A公司提出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价格签订合同,而采购中心要求降低合同价格。
(2)交付期限:A公司提出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交付期限签订合同,而采购中心要求缩短交付期限。
(3)验收标准:A公司提出按照投标文件中的验收标准签订合同,而采购中心要求提高验收标准。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采购中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条款与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条款与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在采购管理中,法律条款的应用和纠纷解决的实践案例对于保障供应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使用法律条款和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高采购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采购管理中常见的法律条款应用以及纠纷解决实践。
案例一:供应商提供次品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可以为采购方提供保护。
首先,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的标准,并约定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和标准。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或者重新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
此外,采购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采购方可以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案例二:供应商违约在某次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给采购方的生产和运营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款可以为采购方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如果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方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或者寻求其他救济措施。
除了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外,法律还提供了其他解决合同违约的方法,如仲裁和诉讼等。
采购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寻求合同纠纷的解决。
案例三:价格争议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和采购方可能因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产生争议。
价格争议的解决通常需要更为复杂的处理方法。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调整机制以及价格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合同可以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
当价格出现争议时,可以根据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避免纠纷的扩大。
其次,合同中可以约定价格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采购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尽快解决价格争议。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采购违法案例

采购违法案例采购违法案例——公司内部贪腐案一、案例背景2008年,某国有企业名震业界,以其在能源行业的领先地位而闻名。
然而,这座帝国在2010年病态地崩溃。
由于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公司股价瞬间下跌,信誉受到极大损害。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违法事件及细节1.时间:2005年至2010年发生地点:某国有企业总部当事人:王某(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李某(供应商)2. 2005年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王某在收受供应商李某的贿赂后,协助李某公司赢得该企业大量的采购合同。
这些合同在招标过程中被操纵,以确保其胜出。
3. 2006年王某设立了一个虚假的采购项目,同时指定李某公司为该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王某和李某通过虚假报价和合同操作获取巨额盈利。
4. 2007年在该企业进行能源设备采购过程中,王某与李某串通,要求其他供应商故意放弃参与投标,并以高额回扣的方式分给王某。
5. 2008年这起违法行为的滔滔不绝的狂澜终于被揭穿。
一名公司员工向反腐败机构举报了王某的不法行为。
此举触动了大批内外的披露者,其领导们纷纷被逮捕。
6. 2009年司法机构对王某和涉案的供应商李某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他们通过虚假报价、贪污行为和串通作弊方式获得了巨额利润。
7. 2010年法庭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公开审判。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判决书指出,他们的行为既违反了采购法规定,又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正当利益。
三、律师点评这起采购违法案例震惊业界,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
王某和李某利用其在公司采办中心的职务权利,以不正当的手段为李某公司获取大量的采购合同,并以此获取高额回扣和利润。
他们在利益和权力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违法乱纪。
这起案件突出了在公司采购过程中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系统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鉴于此,加强采购合同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采购合规管理案例解读

采购合规管理案例解读案例名称:某企业采购违规事件背景描述:某企业在进行一项重要设备采购时,由于采购流程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原因,导致采购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采购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标、评标,而是私下与供应商达成了采购协议。
此外,采购人员还收受了供应商的好处费,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案例分析:1.采购流程不规范: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未制定明确的采购流程,导致采购人员在执行采购任务时缺乏依据和指导。
此外,企业内部监管机制也不完善,无法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2.供应商管理不当: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导致一些不良供应商得以混入供应链。
这些供应商往往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采购订单,严重破坏了企业的采购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采购人员违规操作:该企业的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私下与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收受好处费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经验教训:1.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并确保采购人员严格按照流程执行采购任务。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对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2.加强供应商管理: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合规意识。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进行限制或淘汰。
3.提高采购人员素质:企业应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严格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采购人员积极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总之,采购合规管理是企业采购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加强采购流程管理、供应商管理和采购人员素质提升等方面的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防范采购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1。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政府采购信息网案例一:先斩后奏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对策: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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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
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
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
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
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
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已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项目招标也已按招标投标法进行,为防止职能交叉,财政部未作答复并将投诉移送国家发改委处理。
后B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B公司投诉的是关于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货物的过程中,招投标组织不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财政部监管。
2006年12月,财政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财政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后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B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处理理由
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B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在人员培训内容中也包括蠕动泵的安装与更换,气瓶的安装与更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而本项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