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研究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

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原创岳小川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87号令解读】本条对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删减,同时增加了87号令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新的要求后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的体现。
《政府采购法》地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二十九种情形。
87号令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重复,浪费立法资源。
除此之外,87号令新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利益冲突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个项目既为采购人服务,又为投标人服务,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降低供应商带来的风险

后, 恢复 了项 目的进行 。该供应 商见未能达到 目的,又提起 了行 政复议 , 后被驳回。 应商用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来拖延项 目的 供
进行 , 干扰 了 各项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观 上 给 采 购 人造 成 了损 失 , 客
方面 , 应 商 能够 娴 熟地 运 用 质疑 和 投 诉 等救 济 机 制 , 供 也有 利 于
三 、对举报 的处理建议
1对 无佐 证 材 料 的举 报 ( 同 匿名 信 一 样 )应 从 大处 着手 回 . 如
复 即可 ,因为 不 可 能走 法 律 程序 ,无 法律 风 险 。假 设 即 使走 法 律
如何 降 低供应 商
带 来 的风 险
政 府 采 购项 目往 往 关 系民 生 ,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且 项 目工 重 而
采 购 市 场 ;今 后 凡采 购单 位 提 出购 买 数 据 库 的 予 以 严 格 审 核 把 关 ;对 恶意 举 报 的 上 海 某 公 司 列 入 江苏 省 政 府 采 购 黑 名单 。 留 保
期紧、 务重的情况十分常见 , 任 一旦 出现问题往往会影响到政府 形象 , 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供应商将大大降低项 目的风险 , 有利于
有效打击犯罪。 因为 时 间 紧 任 务重 , 购 人 将 项 目分为 5 包 , 采 个 希
大。通过提供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定的救 济机制 ,避免
无效 举 报 的 发 生 。
3营 造 政 府 采 购举 报 的 良好 氛 围 。 .
问 ,表 明完 全 认 同 招标 文件 的所 有 约 定 。 综上所述, 月 2 6 9日采 购 中 心 “ 充 公告 ”不 属 “ 十 七 条 ” 补 二 规 范 之 列 。 报 人 上 海某 公 司举 报 运 用 法规 不 当 , 属 混 淆视 听 。 举 纯
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探析

的地位 平等 ,合 同的订 立必 要 基于缔 约 双方 的意思
自治 . 不得 以胁迫 、 诈等 方式 签订 。 欺 四是 质疑 、 投诉 、 督 和救 济权 。在 政府 采 购活 监 动 中. 供应 商 相对 于政 府采 购方 来说 处 于 弱势地 位 ,
其二 , 民事 诉讼 方 面 , 国《 府采 购法 》 定 在 我 政 规 将违 反 政府采 购 合 同的 民事责 任 限定在 民事 赔偿 责
同订立 。 次 , 其 大部分 学 者认 为政府 采 购合 同是行 政 合 同 , 以此来 否认 其 民事性 质 , 是不 合理 。梁 慧 并 这 星教授 对行 政合 同做 出了十分 干脆 的否 认 :本 质上 “ 属 于市 场交 易 的行 为 ,即便一 方 当事人 为 行政 机关 ( 如政 府采 购合 同) 即使 法律 规定 强制 签 约 , 仍然 , 也 属于 民事合 同 , 而与 所谓 行政 合 同有本 质 区别 , 国家
林 东 霞
( 广东商 学 院 法学 院 ,广东 广 州 5 0 2 ) 15 0
摘 要 : 府 采购 供 应 商 作 为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重要 当事 人 之 一 ,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相 关 方 面 处 于相 对 劣 势 的 地 位 。 我 国对 政 政 其
府 采 购供 应 商在 主 体 范 围 、 讼 权 利 救 济 、 购合 同 中 的权 利 、 督 权利 等 方 面 的保 护 不 够 完善 , 入探 讨 我 国对 政 府 供 应 商 保 诉 采 监 深 护 的现 状 以及 如 何 改 善 此状 况 , 于政 府 采 购供 应 商权 利 的 保 护 具 有 重要 作 用 。 对
三是 自由 、 等 的缔 约权 。 平 由于政府 采 购合 同是 适用 合 同法 规定 , 据合 同法 规定 , 同双方 当事 人 根 合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谷辽海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分析下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分析下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法律责任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性谈判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招标的供应商都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但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某些可行方案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应的条文应修订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实质内容的协商谈判”。
3、不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关于《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近年来**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XX年,全省政府采购仅45.53亿元,XX年达到133.44亿元。
XX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实际完成190亿元,节约率7.9%。
与此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推动政府采购有序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
先后研究出台了《**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结合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工作规程》等。
完善监管体系。
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
全省建立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强了日常监管。
一些地区还通过在采购过程中推行电子化监控摄像技术手段,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对采购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规范采购运行。
XX年正式启用“**政府采购网”作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专家管理系统”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研发了“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建立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入库专家共22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内跨地区、跨部门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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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采购法》 第八章 第七十一 条至第八十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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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采购管理作为保障供应链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采购活动中,合法合规的执行是企业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探讨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并讨论其重要性和应对方法。
一、法律法规对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采购管理中,法律法规的遵守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降低风险,保护利益。
1. 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是采购方的重要合作伙伴。
合法合规的采购活动可以确保供应商的权益得到保障,增强供应商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同时,符合法律要求的采购过程也能减少供应商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2. 降低合规风险对于采购活动来说,合规风险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遵守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合规风险,防范违法行为带来的处罚和声誉损失。
例如,在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可以避免因不当谈判或价格操纵等行为而受到处罚。
二、采购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在采购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需要企业全面掌握并合规执行。
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是各国对政府机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重点。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政策,如国家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
2.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在采购活动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需要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供应商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企业自身也需要在采购过程中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员工的权益。
3. 反垄断法和反腐败法在采购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和反腐败法,杜绝任何与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例如,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业联合抬价等行为。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防止腐败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合规要求的应对方法为了满足采购管理中的合法合规要求,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制定相关的合规政策和流程,明确规定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所有员工的遵守。
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
因为 权 力 “ 倾 向于 合 并 与 集 中” [ 1 1 , 所 以“ 掌 握 合 、 内部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 事前与事 中、 事后监 权 力 的人 必须 受 到法 律 的制约 ,并 服从 于法 律 的 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
强制力。 政府采购中会涉及到权力的行使 , 对此 进行的监管是公权监管 ,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 必须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规范政府采购 动 所 进行 的监管 是 私权监 管 。在 政 府采 购 的监 管 行为的管理手段 , 是一种公开、 透明的制度。政府 体系中, 财政部门处于核心地位 , 是 内部监督中的 采购监管是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执行 ,采购 重要环节。除财政部门外 , 公权监管还包括人大 、 计划的编制 、 采购方式的实施 、 采购合 同订立及其 审计 机关 、 监察机关 、 纪检机关以及其他专业监督 这些机构分工协作 , 各 司其职 , 也可 以对政 履行、 采购资金的支付 , 及采购效果评价等诸环节 机构 , 全方位与全过程进行的监控。我国《 政府采购法》 府采购进行共 同监督。 虽然监管机制已经形成 , 但 ( 以下称《 采购法 》 ) 中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 是关于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尚存在不少问题 : 首先 , 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备。《 采购法》 规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 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
摘
要: 政 府采购可 以实现节约财政 支出, 调节经 济, 提供公 共产品等功 能, 政府采购行为应在 法律 规范的框架下进
行, 并应接 受 监 管, 我 国的《 政府采购法》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 多缺 陷, 应 3予以完善 ' - 。只有建立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力寻租 , 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 阳光采购” 。因此 , 应从政府采购监 管法律法规体 系, 政府采购监 管的
对政府采购问题的分析研究
对政府采购问题的分析研究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府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消除腐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政府采购的意义、目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结合自己的认识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
标签:政府采购;问题;分析研究;措施1 政府采购的意义政府采购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活动,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管理活动,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将市场竞争机制和有效管理财政资金高效结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作用的管理方式,对促进各级政府部门节约财政资金,反腐倡廉,建立健全政府财政资金高效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2 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 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要求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通用类项目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保证采购货物等的价格公平、公正。
个别的单位为了避开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规定,强调单位采购货物的特殊性而采取修改项目的名称等虚假方式,想脱离政府监管部门的控制,采取自行采购或者变相自行采购的方式采购货物,这样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和政府采购产生的社会效益。
2.2 评标过程暗箱操作政府采购过程的评标应该做到客观、公开、公平,不能存在人情标,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员为了达到照顾自己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参数有利于中标者或者变相指定中标者,有的供应商和采购方串通作弊,采取各种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不按照规范的评标程序,而是采取陪标、围标和窜标的方式,操纵综合评标审核活动,放弃评标原则,帮助熟人中标,整个评标过程暗箱操作,使得采购评标结果失去公平性。
2.3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在评标过程中引进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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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研究
政府采购在一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的保证,而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能否有效地进行实施,关键就在于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否合理。
我国目前对于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研究并不充分,且多停留在采购方的角度,对于供应商法律责任的研究却少之甚少。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针对目前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监管主体存在冲突、将供应商列入行政黑名单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追究途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详细分析供应商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入手,提出了明确财政部门为监管主体、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政府采购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等创设性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说明,并对研究状况进行了总体评价。
同时还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进行了介绍。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学者对于法律责任的不同学说及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特点,对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
目前我国形成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首先,从分析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入手,在界定其为特殊民事合同的基础上,进而探讨了供应商的违约、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
其次,将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责任和其他行政处罚责任分别进行了分析。
最后,论证了供应商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以实证分析的方式论述了供应商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现行的规范出发,对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不足进行了研究。
主要从供应商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完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建议,针对第四部分总结的问题,尝试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明确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建立政府采购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完善供应商的民事法律责任;以统一监管主体、健全行政黑名单机制和构建单位供应商行政违法双罚制三个方面来完善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完善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责任,笔者从完善供应商刑事责任的主要罪名和健全单位供应商刑事犯罪
双罚制这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