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法》责任体系化的构建

《政府采购法》责任体系化的构建
司法实务 中关于政府采购责任体系的案例 , 值得 重
视的是 : 2 0 1 0 年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关 于采 购人 不 与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 3 1 以及 , 2 0 0 9 年的关于采购人代 表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任 、 权限不 明。 l 4 还有2 0 0 7 年, 因 为专 家失误导致 采购质量 问题 出现 ,对专家的责任 不 明。 [ 5 1 这些 案例的 出现 ,对于 后续 《 政府采 购法 实施条 例 》的出台有着正面 的推 动作用。 3 . 政府采 购法 法制体 系对 自身发展的障碍 与解决 原 则。 承 上所述 , 学 说与实务上 固然存 在着责任体系化
( 1 ) 原则补充解释型。 政府采购法 第 2 6 条一 ( ( 条例》 第2 3 、2 4 条 ,补充了对政府采购采用方式的解析。 政府采 购法》第 3 1 条一 条例》2 7 、3 8 条 ,对唯一从供应商采购 做 了补充解释 。 ( 2 ) 风险规避型 。《 政府采购法》第 2 8 条一 条例》第
以下的原 则 :
这里 我们 可以发现 。 我国 ( ( 政府采购法 中在结构和
内容 上 和 德 国法 高 度 相 似 。
至于所取 的部分 :1 . 关于 招标 过程 中的严格选择程
( 1 ) 抢先性需求。 政府的采购应该刺激先进产品和服
Hale Waihona Puke 序 。2 . 是非歧视 、公平原 则。 3 . 程序严格原 则。
的 问 题 和 与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化 接 轨 的 要 求 。但 由 于 我 国
此不服可 以肃清高等地 方法 院终局裁决 。 招标要将救 济程
序结束后方得发放 。
相应 的,我 国 政府采购法》第 3 条. 政府遵循公开透 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第 1 7 条要求集中采购活 动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效率更高 、质量优良和服务 良 好。第2 2 条第 2 款. 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施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制 度值 得我 们 借 鉴 。
我们主要对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 、韩 国和香 港等几个典型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 购制度体 系进行了
比 较研 究 。 通过 与我 国政 府采 购制 度体 系的 比较 研 究 , 我 们可以发现 这些地 区相关制度的特 色和可供借鉴之
处, 从而可以获得很多关于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 既得利益的驱 动, 存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 存在认识上 的偏差 , 管力 监
度较 弱 。
( 中国香港政府 采购制度 。 六)
香港没有 《 府采购法》 政 ,只 有 一 些 政 府 采 购 的 行 政 规
( ) 购方式方面 。 四 采
的 门 槛 ;拥 有 独特 的三 层法 律 体 系 和 双 层 的救 济 机 制 ;
(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 一)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公开 透 明 。

本文为沈阳市市政 府主持的 《 政府采 体系 》课题的 购 研究 一部分。
在此 基础 上 , 有针对性 地提出
完 善 我 国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的 对 策 建 议 。 我 国政 府 采 购 法 律 体 系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有 :
( 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方面 。 一)
政 府 采 购 规 模 小 , 购 范 围较 窄 , 多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采 很 公 共 工程 及 公 用事 业 服 务 未纳 入 政 府 集 中采 购 ; 专业 的采 购 人 才 缺 乏 ,严 重 影 响 了 政 府 采 购 效率 。 ( ) 二 国际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研 究 方 面 。
供 应 商 的 申诉 ,而 我 国 目前 的 投 诉 受 理 机 构 是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 采 购 机 关 有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 难 保 证 其 审 查 和 裁 与 很 决 的 公正 性 。 ( ) 府 采 购 市场 准 入方 面 。 三政 政 府 采 购 市场 准 入 包括 供 应 商和 采 购 代理 机 构 的市 场 准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

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一、政府采购一般理论问题(一)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

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

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

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

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以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 构建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 构建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从政府采购视角观察《招标投标法》修订前后的变化。

《招标投标法》从适用范围、采购方式、政策功能、管理流程等多个维度延伸突破,从单一的规范招标方式的法律开始向综合性的公共采购法华丽转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象会更加突出。

本文建议站在推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按照法制统一、加入GPA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同步推进《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修订,构建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构建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文/徐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第一部分 从政府采购法制统一视角看《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2019年12月3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果单纯从规范招标方式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修订稿可谓亮点多多,它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招标投标的经验和教训,直面沉疴痼疾,顺应时代发展,在招标程序上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在电子招标投标上进行了系统性制度安排。

作为长期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实务工作、关注政府采购法治发展的一名基层工作者,纵观修订稿,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感受:一、《招标投标法》开始由单一的规范招标方式的法律向综合性的公共采购法华丽转身《招标投标法》从适用范围、采购方式、政策功能、管理流程等多个维度延伸突破,具体体现中国政府采购2020年第1期23在以下方面:(一)强制招标范围与政府采购范围的重合度进一步提升。

第一,修订稿局部扩展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重点增加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而目前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实操层面,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主要都是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二,强制招标范围与改革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将进一步趋同。

“放管服”改革后,国家不再对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做强制招标要求,强制招标范围被限定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项目。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维普资讯
我 国 政府 采购 法律 问题 研 究
物流管
我 国政府采购法律 问题研究
文/ 刘春凌
摘要 :政 府采购相 关法律制度建 设是一个任重 道远 的工作 ,我 国初 步建 立的政府 采购 法律制度 在 当前的 大背景下存在 什 么 样
的问题 ,要做 出何种相应 的调整 ,如何 借 鉴现 有的 国际规 则和惯 例,对这 些问题 的解答对我 国今后 发展有 着重要 的现 实意义。
Li u ig u Ch nl n
( h n z o stt o Aeo a t a Id s yMa a e n) Z e g h uI tue f rn ui ln ut n g me t ni c r
Ab ta t Th g l y tm u li go o e m e t r c r me t a ea lngwa o wh tkn fp o lm sa an tte s r c : el a se b i n fg v m e s d n o u e n v o y t g , a id o r be i i g is p h o t h
重审批轻管理 , 大大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试 点 范 围 ,到 20 年 已 在 全 国铺 开 , 目前 全 国2 个 省 市 区 散 , 00 9
各级 政 府 都 已建 立 形 成 了政 府 采购 制 度 。我 国政 府 采 购 规
目前 ,我 国 的 政府 采 购法 律 体 系的 框 架 主 要 是 由 ( 《 中
b c g o n ft ec re tlg ls se o iaSg v m m e t r c rme twhc si t l sa ls e ,ii e e sr n w o a k r u d o u rn e a y tm fChn ’ o e h n o u e n ih i i tb ih d t sn c sa yt k o h w p nia e o

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研究

因为 权 力 “ 倾 向于 合 并 与 集 中” [ 1 1 , 所 以“ 掌 握 合 、 内部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 事前与事 中、 事后监 权 力 的人 必须 受 到法 律 的制约 ,并 服从 于法 律 的 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
强制力。 政府采购中会涉及到权力的行使 , 对此 进行的监管是公权监管 ,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 必须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规范政府采购 动 所 进行 的监管 是 私权监 管 。在 政 府采 购 的监 管 行为的管理手段 , 是一种公开、 透明的制度。政府 体系中, 财政部门处于核心地位 , 是 内部监督中的 采购监管是指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执行 ,采购 重要环节。除财政部门外 , 公权监管还包括人大 、 计划的编制 、 采购方式的实施 、 采购合 同订立及其 审计 机关 、 监察机关 、 纪检机关以及其他专业监督 这些机构分工协作 , 各 司其职 , 也可 以对政 履行、 采购资金的支付 , 及采购效果评价等诸环节 机构 , 全方位与全过程进行的监控。我国《 政府采购法》 府采购进行共 同监督。 虽然监管机制已经形成 , 但 ( 以下称《 采购法 》 ) 中的监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 是关于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尚存在不少问题 : 首先 , 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备。《 采购法》 规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 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

要: 政 府采购可 以实现节约财政 支出, 调节经 济, 提供公 共产品等功 能, 政府采购行为应在 法律 规范的框架下进
行, 并应接 受 监 管, 我 国的《 政府采购法》 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存在很 多缺 陷, 应 3予以完善 ' - 。只有建立高效 的监督机制 ,
才能防止权力寻租 , 才能使得政府采购真正成为“ 阳光采购” 。因此 , 应从政府采购监 管法律法规体 系, 政府采购监 管的

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政府采购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步建立健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到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也容易导致腐败和浪费等不良后果。

进一步深入研究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部分将对当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后续的建议研究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1.2 研究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称等。

本文旨在研究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研究方向,旨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向合规、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

有助于深入了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改革提供参考,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在履行其管理职能中,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特定产品和服务的过程。

政府采购管理涉及资金巨额,关系国计民生,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研究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刻了解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探讨政府采购管理的问题还可以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与合作,构建公正、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研究政府采购管理的意义还在于倡导廉洁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工作行为,防范腐败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对于公共经费的使用方式,所以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及有效掌握对于节省财政资金、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及提升政府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到目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方案及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优化、完善、问题正文: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政府采购作为政府使用公共经费的方式,必须设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制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节省财政资金,提升财政效益。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约束政府采购行为,规范采购流程,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达到节省财政资金的目的。

2.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行为涉及到国家重大工程、重要物资、公共服务等方面,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政府采购不受私人利益的干扰,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3.维护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政府采购在保证政府和公众利益的同时,也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采购。

制定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其存在一些问题:1.制度法律地位亟待提高。

政府采购法规虽然日趋完善,但其法律地位并不高,存在许多与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规不相协调的现象,导致实际操作中法律效力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部分政府采购行为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预算和评审不合理以及风险控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不够高。

3.政府采购过程中信息透明程度有限。

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等信息公示依然存在不足,制约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既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那么优化和完善制度就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究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调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不断增多,它逐渐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然而,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偏颇、部门利益驱动、立法分散以及立法条件的制约,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矛盾重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

并且,当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协调法律规范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一方面,它是贯彻政府采购法正义、秩序价值和公平、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及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我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遏制腐败和应对国际法律风险。

本文从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应然构建,并进一步指出目前所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具体来说,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

阐述本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研究方法与范围以及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

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与实践需要两个角度,阐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而言,统一、系统、整体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只有形成系统化的结构,才能充分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价值,弥补政府采购立法的不足,确保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实施;从实践方面来看,对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整合更有助于财政支出的管理和腐败行为的遏制,并且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应对国际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第三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原则与标准。

首先,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协调统一、注重效率、遵循价值位阶和公共利益优先四项原则。

原则是一种抽象概括,能对具体行为起指导作用。

在政府采购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以这四项原则为导向,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正确方向,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其次,根据法律体系双重结构理论,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
外部体系是依据形式标准构成的外在形式体系,内部体系是依据实质标准构成的价值取向体系,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因而,判断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否形成系统化的存在,可以分别依据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考察其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形成状况。

具体而言,形式标准主要体现为逻辑、内容、层次三个方面,实质标准主要体现为价值。

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困境。

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回顾,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困境的产生,即分散立法模式导致法律规范间矛盾重重,难以调和。

具体表现在:《政府采购法》的缺失与不足;《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冲突;政府采购法配套规则滞后、缺失或与法律相抵触;政府采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

并分析了这一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部门利益的驱动、立法监督机制缺位、立法条件制约。

,第五章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的出路。

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补正路径与重构路径的对比分析,否定了补正路径的可行性,并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必须打破现有格局,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二为一,制定出统一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建立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冲突解决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