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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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居住证申领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种证明中任意一种

厦门居住证申领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种证明中任意一种

厦门居住证申领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种证明中任意一种厦门居住证申领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种证明中任意一种去年12月1日,厦门迈入了“居住证”时代,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厦门居住证申领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种证明中任意一种,供大家参考。

原规定外地户籍人员在厦门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且在厦门有合法就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在厦门的学校连续就读的,可以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也就是说按照原规定,那些暂住证已经过期或者之前没有申报居住登记的人来说必须先进行居住登记申报在满半年后,才能申领居住证…新规定不过,从昨天开始,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出台的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政策,暂住证过期或者之前没有申报居住登记的群众,想要申领居住证,可以提供其它证明材料,无需再等待六个月了!!根据新政流动人口在福建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究竟是哪11种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6.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7.购房合同;8.房屋租赁合同;9.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10.学生证;11.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居住证申领过渡期的便民政策并不长期适用需要提醒的是这项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政策并不是长期适用的!!2017年6月30日之后,群众申领居住证将恢复原来的申领程序。

另外,因为申领居住证需要现场拍照,除了部分特殊人群外,群众一定要本人亲自到派出所申领。

也就是说从2017年7月1日起福建省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1994年7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主管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三条凡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拟在本市内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内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时,应申领暂住证。

第四条正在劳改、劳教或少管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由本人持管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五条住宿在旅馆的人员,按特种行业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由接纳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第八条留住或个人招用的外来人员,户主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外来人员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带领该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条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申领暂住证的,应提交近期本人一寸正面免冠标准照片三张。

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2016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最新】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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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 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有23项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说明。

其中,条例规定,持居住证所有人可以享有6项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7项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X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X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19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居住证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落实居住证和暂住证管理的有效衔接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参加社会事务的有效凭证。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住所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在施行之前,已办理暂住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二、建立健全居住证申领工作规范㈠申领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以上的,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㈡申领流程。

公安机关根据全省居住证管理工作要求,指导区、街(镇)、村(居)做好居住证制证点、居住证受理点和居住登记点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流程,非本市户籍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或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对符合办理居住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打印登记凭证;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要当场。

厦门户籍新政策

厦门户籍新政策

厦门户籍新政策(落户)1、在厦门市办理暂住证连续满5年或8年如何认定?答:具体的认定是:一、办理时间以在本市办理暂住证之日算起,连续办理暂住证满5年或8年,至今仍持有有效期内的暂住证;二、在办证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证的,简单时间累积不能超过三个月。

2、在本市缴交社保满8年,办理暂住证满8年,购买的房子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一下简称岛外),可在哪里落户?答:岛外。

缴纳社保和办理暂住证不分岛内外,只要满足入户条件,户口可落在自己购买的具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内。

3、在本市缴交社保满5年,办理暂住证满5年,购买的房子在思明区、湖里区(以下简称岛内),能否在岛内落户?答:不可以。

在岛内落户应满足岛内规定的落户条件。

4、外来人员办理入户,提供的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如何办理落户?答:外来人员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属两人以上共有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落户,其他所有权人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

5、个体经营户,有固定职业,但没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外来人员落户政策?答:个体经营户须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满足其他入户条件,可以按照外来人员入户政策办理。

6、新政策实施后,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及接收的毕业生户口不再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在哪里落户?答:应当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亲友家庭户或社区集体户。

派出所应在每个社区居(村)委会设立集体户。

7、父母身边无子女申请1名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是否有年龄限制?答:有,父母年龄须分别满60周岁、55周岁后才可以申请投靠。

8、父母申请一名成年女子投靠后,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再次申请?答:父母申请成年子女投靠,户口迁入本市后,除了该成年子女因死亡、出过定居外,不可再次申请成年子女投靠。

9、父母户口在岛内,子女户口在岛外,是否可以套用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投靠政策?答:可以。

10、父母投靠户口在岛外的成年子女,是否有年龄限制?答: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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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115
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Xiamen residence permit
厦门居住证暂行条例
昨日,《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将有望与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各类公共服务。

《条例》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延伸】
居住证暂住证
有啥不一样
说“居住证”,必先说它那个“著名”的前辈——“暂住证”。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暂住证制度实施后,无疑对流动人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其忽视流动人口的权益,强调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其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众多弊病,甚至间接导致了类似“孙志刚事件”的悲剧发生。

从“暂”到“居”的一字之差,体现出对权利的尊重。

居住证制度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早期的居住证制度强调对人才的引进作用,常常直接被称为“工作居住证”或“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员一般是高层次人才。

但随着这种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以及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增大,不少城市开始逐步将居住证制度推广至全部流动人口。

《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

【链接】
各地将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何时可在厦办居住证
尚无时间表
《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厦门的居住证什么时候可以办、怎么办、到哪里办?昨日,厦门警方表示,目前居住证在厦实施具体时间、细节未明确。

厦门警方提醒,居住证还没正式申办之前,暂住证暂不要弃用。

居住证在厦实施细节暂未明确
昨日上午,《条例》消息一出,迅速引网友关注:暂住证改居住证(以下简称“暂改居”),真的要来了。

一张小小居住证,涉及目前超过280万在厦暂住人员的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问题。

那么,厦门的居住证什么时候可以办、怎么办、到哪里办等,是这些人最为关切的问题。

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昨日,本报记者联系了厦门警方,据介绍,尽管《条例》已发布,但厦门警方暂未接到相关正式通知,此外《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各省各地方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居住证福利,我市暂住证已有部分实现
昨日,记者翻看《条例》,发现厦门目前正在实行的不少政策,已和《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十分接近。

以《条例》第十六条的第三项规定为例:“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厦门的人口,在300万到500万之间。

早在2019年,厦门就提出持有厦门暂住证人员的落户政策:暂住证连续办理8年(岛外5年),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8年(岛外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准予户口迁入岛内(或岛外)。

“有些政策,厦门走在《条例》之前。

”一名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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