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13

•【字号】桂价费[2010]23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

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2010〕233号)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2010年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按学分收费的请示》(桂建院报〔2010〕37号)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经教育部审批和备案的2010年度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通知》(桂教高教〔2010〕29号)已批准你院新增铁道工程技术等4个高职专业,为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2010年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2010年新增铁道工程技术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53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47个;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文秘方向)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45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1个;计算机系统维护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40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5个;雕刻艺术与家具设计高

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50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6个。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13 •【字号】桂价费[2010]23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 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2010〕233号)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2010年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按学分收费的请示》(桂建院报〔2010〕37号)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经教育部审批和备案的2010年度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通知》(桂教高教〔2010〕29号)已批准你院新增铁道工程技术等4个高职专业,为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2010年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2010年新增铁道工程技术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53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47个;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文秘方向)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45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1个;计算机系统维护高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40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5个;雕刻艺术与家具设计高

职专业培养费学分收费标准为150元/学分,毕业总学分为156个。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高职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建设

2012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手册

学院概况 全日制国家公办高校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是广西唯一一所国家公办的建筑类高等学校,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办学50多年来,为社会输送的4万余名各类人才已成为广西建设行业的骨干力量,是广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的摇篮。 优秀的教学师资团队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97人,其中正高职称12人,副高职称183人,广西教学名师2人,自治区教学团队3个,“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2%。 强大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拥有5个国家级实训(培训)基地和5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建设实训基地。 优美的学习成长环境 学院位于美丽的中国绿城——南宁。校园占地面积864亩,其中位于南宁市相思湖开发区、占地640亩的新校区作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已于2010年9月28日动工建设,2013年9月将入住新生。 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学院有学生社团30个,其中理论类社团2个,专业型社团4个,兴趣类社团18个,公益性社团6个。学院每月、每周都会举办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素质拓展、兴趣爱好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连续数年毕业生就业率全区第一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始终把它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对待。近8年来,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平均达到97%以上,毕业生专业就业对口率、就业质量稳步提高,2005年至今连续被评为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完善的绿色帮扶体系 学院开设了绿色助学通道,贫困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部分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学金项目。 开放合作的办学理念 2012年,学院面向广西、河北、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海南、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招生。学院和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财经学院等本科院校开展专升本合作,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优秀学生获得继续深造的机会。另外,学院还与新西兰惠灵顿理工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为学院打开国际化办学的大门。 ★奖学金和助学基金 (一)国家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 (二)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贫困生才能享受); (四)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人均(贫困生才能享受);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3000元/年·人(贫困生才能享受); (六)学院奖学金(最高1000元/年·人); (七)学院“一分钱”基金会助学金; (八)学院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在广西二本线以上,且名列我院理工类前十五名、文史类前五名的广西新生,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九)学院华都奖学金:一等奖8人(奖金1400元/年·人),二等奖16人(奖金800元/年·人); (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来校报到注册后,可以向学院申请卧具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学校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广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 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区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主动适应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结合我区高校实际,自治区决定实施“广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特色、重在建设的原

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实施质量工程,构建我区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进一步增强;教师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结合更加紧密;高等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我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基本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 1.专业改造工程。加快专业改造与建设的步伐,优化专业结构。每年重点资助部分高校对老专业进行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改造。高校要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产业发展和人才市场需求为依据,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强化为地方服务的意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拓宽专业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2.优质专业认定和精品专业建设。深入开展高等学校优质专业认定工作,“十一五”期间,共认定全区高校优质专业350个左右。以优质专业认定为突破口,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和改革,使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都能创办出反映学校特色和水平的品牌。优质专业应具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专业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突出,人才培养质量高,市场需求大,社会评价好,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在优质专业认定的基础上重点建设100个左右精品专业,并建设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52个,第二类特色专业5个,以及建设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特色专业。 (二)精品课程、优秀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1.精品课程建设。继续推进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遴选建设500门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23 •【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 •【施行日期】201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 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价费〔2016〕11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各类技工学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06 •【字号】桂人社规〔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 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要求,结合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与认定事项改革及2014年8月1日以来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就业和精准职业培训,现就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国家新确定的职业进行归类。鉴定考核的标准为各职业(工种)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及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鉴定考核条件。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实行分类收费(见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日常鉴定、统一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以及国家确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科目鉴定费(含考试费和考试成本)和综合评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理论知识科目和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由考务费(上缴或补偿考务支出)和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组成。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题库运行管理、印刷试卷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考务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质量督导、证书制作及管理、外埠专家交通以及其他考务成本等费用支出。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考务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实践技能操作考试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水电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综合评审费,包括组织管理、命题及试卷制作、质量督导、租赁费、劳务费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主体是: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其中, 理论知识科目和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综合评审费由组织鉴定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报名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成本由实施鉴定的各类鉴定机构向鉴定对象收取。 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费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按其所属职业(工种),参照职业技能五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桂教师范[201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 划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 (桂教师范〔2011〕51号) 各市教育局,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全面提高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教育发展重点工程和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0-2012)的通知》(桂政发[2010]43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现将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与技能提升计划”为抓手,着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学历层次、教学能力与专业技能水平,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专任教师本科学历教师比例达到90%以上,“双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5.10 •【字号】桂财综〔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综〔2016〕30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费清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清单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清单管理内容

(一)收费总清单。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在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媒体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政策文件及批准文号)等内容,并单独标注涉企收费项目。 市、县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布本地区收费总清单。 (二)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 区直各收费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以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总清单,于2016年5月底前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管理单位执收的收费项目清单(即执收清单)。 区直收费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执收清单,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公示本单位收费详细信息(即收费信息)。 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减免政策等具体内容,并单独标注涉企收费项目(参考格式见附件)。 市、县级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按照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本部门的执收清单和本单位的收费信息。 三、收费清单管理要求 各级收费主管部门以及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清单管理规定,凡未列入收费清单管理的政府管理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收费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滚动更新收费信息,确保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随时获取最新的收费项目信息。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将对区直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执收清单和收费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全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涉企收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9.30 •【字号】桂价费[2005]338号 •【施行日期】200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2005]338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公函[2005]61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的精神,经对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成本费用核算并参照周边省份的收费情况,现将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实行统一核定,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各考试场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其中: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的各项条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核定;摩托车及其它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核定。 某项收费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三、制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 12 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 分后接受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71 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的,按上述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按收费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规定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中提取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为二年。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八、本文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12.16 •【字号】桂财教〔2015〕188号 •【施行日期】201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桂财教〔2015〕188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精神,加快我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下简称高职教育),大力推进高职教育改革创新,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含普通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建立以改革和绩

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通知: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职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的重大意义 高职教育承担着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区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持续增长,推动了高职教育事业实现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职教育投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多渠道筹措经费和财政生均拨款稳定投入机制还不够健全,高职院校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各级间差异较大;财政投入激励高职院校改革的导向作用不够明显;高职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基础薄弱等。新形势下,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有利于推动高职教育深化改革,整体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高职教育更好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提供人才支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 二、建立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按照职业教育分级管理体制,自治区统筹推动全区建立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督促区直主管部门落实对所属高职院校经费投入责任。市级是建立市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市财政要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投入,不断提高市属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自治区财政对市级给予奖补。 (二)多元投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坚持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投入要向包括高职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倾斜。同时,防止财政“大包大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4.07 •【字号】桂价费〔2015〕32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 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桂价费〔2015〕32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

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 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直属部门:广西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全称: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院代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91号(东校区) 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68号(西校区) 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高旺路109号(联合办学点) 广西梧州市岑溪市育才路503号(联合办学点) 第三章招生对象、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面向全国招收参加普通高考的各民族考生,2021年招生专业(方向)38个,计划招收全日制高职新生6500人。具

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有招生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通过学院招生简章及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学费:6000-7500元/学年(按专业不同); 住宿费:800-1300元/年(按住宿条件不同); 书费:预收书费600元/学年.人,按实际支出结算,多还少补。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报考我院考生均需参加高考体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3号文)标准执行。 二、因专业性质所限,我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要求考生身高:女生1.63m及以上,男生1.73m及以上,无色盲色弱(不能识别红、黄、绿三种颜色中任何一种)。 三、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复查,对既往病史瞒报、不符合以上体检要求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 一、普通高考招生 普通高考招生按设置招生计划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3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复 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 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2]352号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桂林工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工学院: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广西大学等八所普通本科院校试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批复》(桂教规划[2002]366号)明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广西医科大学青山医学院、广西中医学院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桂林医学院七星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以下简称)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为“国有民办”性质的二级学院,按民办机构办学。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3-09-24] 来源:贵港市物价局作者:ggwj [字体:大中小]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价费〔2013〕33号 市住建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 2013年9月24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3年9月24日印发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启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启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10.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启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登记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已在2009年12月完成全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责任编辑注册工作,共有1006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审定批准取得注册(名单附后),责任编辑注册证书正在打印中,即将陆续发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第37号令)精神,从即日起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责任编辑注册专用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版职业资格登记专用章”(印章样式附后),按规定对全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和责任编辑注册管理。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责任编辑注册专用章出版职业资格登记专用章 附件: 广西取得责任编辑注册证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名单(1006人) 姓名性别注册责任编辑号注册有效期工作单位 谢超然男 200902021005 2012-10-28 贺州学院学报 刘斌男200902042969 2012-12-17 广西新闻图片画报社 李云祥男 200902042965 2012-12-17 广西农业科学编辑部 班秀和男 200902042963 2012-12-17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翟建波男 200902042896 2012-12-17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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