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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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是中国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金融机构,致力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粮食贷款是农发行为支持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提供的专项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粮食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农发行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对象1. 农业生产主体: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2. 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粮油批发企业等。

三、贷款用途1. 农业生产: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种子、化肥等;2. 粮食生产:用于购买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农机具等;3. 粮食加工: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原材料等;4. 粮食流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仓储设备等。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项目需求,农发行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2.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项目周期,农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申请流程1. 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审查评估:农发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信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等;3. 审批决策:农发行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贷款审批决策;4. 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农发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账户。

六、贷款管理要求1. 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 贷款还款: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3. 贷款监控:农发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4. 风险防控:农发行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贷款支持政策1. 利率优惠:农发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粮食贷款项目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2. 还款期限延长: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贷款人,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延长还款期限;3. 信用担保: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贷款人的融资成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坚持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全程监控、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种类。

(一)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周转性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发行商业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的客户,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6•【文号】农发行字[1995]83号•【施行日期】1995.05.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6日农发行字〔1995〕8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了加强商业贷款管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该《暂行规定》业经农业银行会签同意,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商业贷款的供应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任务,以及目前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计划,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业贷款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界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实施。

主要管理和发放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批发、进出口以及猪肉、食糖、烟叶、羊毛储备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和逾期、挪用加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商业贷款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以贷款的安全为前提,以临测考核为手段,保证商业贷款的体内循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商业贷款坚持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原则。

粮、棉、油收购、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资金;对列入国家专项储备的猪肉、食糖、烟叶及羊毛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

粮棉油其他贷款,坚持按照“以销定贷,确保还款”的原则,酌情支持。

二、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办理贷款的对象。

(一)国有各级粮油(集团)经营公司;(二)国有基层粮食收购企业;(三)供销社各级棉花经营公司;(四)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五)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其他收购企业或经营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是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此项贷款的发放要按照“先评估,后贷款,量力而行,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五条农林水气等行业所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及土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文等文件。

(二)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是指农业发展银行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商业性项目提供的贷款支持。

第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项目。

第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第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发放、管理和回收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章项目评估第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评估应根据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进行,并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财务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第八条项目评估的结果应当经过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审批流程,并经过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和授信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当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管理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贷后监管,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五章贷款回收第十六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和清偿。

第十八条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回收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本文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农户需要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件。

银行将根据农户的申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

一旦通过初步审核,银行将进行详细的贷款审批,包括风险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

最后,银行将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农户,并进行贷款的发放。

其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进等方面。

贷款使用需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规定,不能用于非法用途或违规操作。

同时,农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还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并会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项目进行差别化定价。

还款方式一般采取定期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以确保农户能够合理安排还款,不给农户带来过大的压力。

最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真实效果。

同时,银行也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以了解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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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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