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控制总量、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合理储备、有序流转、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企业和控股集团等(以下简称“子(分)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和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工作饱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生产工作岗位,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各自所处区域和生产发展实际,采取适宜的用工方式。
劳动用工坚持按程序、按计划使用和管理,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
不断优化劳动组合,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三级管理架构。
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宏观调控、指导与监督管理。
通过战略引导、总体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的效能,提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有效满足集团战略发展与生产经营的需要。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
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实施主体。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聘用劳动者时的备案管理。
三、劳动用工备案雇主在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应当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备案内容应当包括:1.雇主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2.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及职责、工作年限、证件照片等信息;3.劳动合同或协议;4.劳动者健康状况证明(适用于身体条件对从事该项工作必要的情况下);5.其它有关信息。
备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备案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四、备案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法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提交虚假材料;2.未按照规定提交劳动者健康状况证明;3.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4.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未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五、备案证明的期限和使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需要重新备案。
备案证明在期限内可以作为证明此劳动者为合法从事该项工作的凭证。
六、劳动用工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对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及其吸纳就业的劳动者,在其合法用工期间不得以未备案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雇主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具体原因。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计划的制定。
根据单位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各部门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员需求计划,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要求、人数等。
第五条招聘渠道。
单位可以通过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社会招聘、人才市场、网络招聘等多种渠道招聘员工。
第六条招聘流程。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待遇、联系方式等,通过选定的招聘渠道发布。
(二)简历筛选。
人力资源部门对收到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
(三)面试。
对筛选通过的候选人进行面试,面试可分为初试、复试等环节。
面试小组应由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和用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
(四)录用决策。
根据面试结果,面试小组共同讨论并做出录用决策。
(五)背景调查。
对于拟录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的核实。
(六)发出录用通知。
对于决定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录用通知,明确入职时间、岗位、薪酬等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正常运营,制定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章用工需求与招聘1. 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用工计划,并报经营决策部门审核批准。
2. 招聘岗位应明确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要求,并以公平公正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启动、招聘策划、招聘渠道选择、应聘者筛选、面试选拔、录用等环节。
第三章用工合同1.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并遵守法律法规。
2. 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3. 企业应妥善保管用工合同,劳动者应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
第四章薪酬管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理制定薪酬标准和薪酬体系。
2. 薪酬支付应准时准额,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报酬。
3. 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表现确定绩效奖金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1.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安全。
2. 企业应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若发生劳动伤害事故,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救治和赔偿措施。
第六章劳动纠纷处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2. 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包括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应依法进行。
3. 企业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第七章附则1. 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组织。
2. 企业应建立本办法的宣传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总结:本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针对劳动者的招聘、用工合同、薪酬管理、劳动保护与安全、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企业良好运营。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劳务用工行为,维护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劳务用工的内容、期限、薪酬等具体事项。
第四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及相关资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对于恶意违规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终止其劳务用工合同,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以上是《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
遵守上述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劳动用工管理,保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或员工)是指与局属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不具有局正式在编身份的外聘员工。
局属正式在册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法律事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动合同范本,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存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各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各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九条员工自费长期上学、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单位一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续延书面劳动合同。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的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以下办法:1. 用工需求确认:各分公司或部门在招聘新员工前必须提出用工需求,并经过集团总部或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确保用工数量和岗位需求的合理性。
2. 招聘程序: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人才市场等方式进行招聘,并按照招聘程序进行面试、笔试等评估,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3. 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必须在员工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4. 劳动报酬:集团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延迟支付。
5. 劳动保险与福利:集团将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一定的奖励机制。
6. 岗位培训与晋升:集团将根据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评估和考核,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7. 劳动关系处理:集团将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解决员工与集团之间的劳动争议,确保所有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
8. 安全与环境保护:集团将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9. 绩效考核:集团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对其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员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10. 违纪处分:对于违反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扣减工资、警告、停职、开除等。
以上办法是集团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规定,各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用工管理办法
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为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优化用工结构,提高用工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招用和管理劳动者的行为。
3. 企业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用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流程1. 企业应按照用工需要,制定用工计划并报经上级单位审核批准。
2. 企业用工需通过招聘、面试等渠道选择合适的劳动者。
3. 选定劳动者后,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有关手续。
4. 劳动者应按照企业的要求参加入职培训,并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5. 企业应将劳动者的用工档案完善,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章:用工管理1. 企业应制定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2. 企业应依法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
4. 企业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工合同或奖惩办法。
5. 企业应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确保劳动者对用工管理的了解和遵守。
第四章:用工争议解决1. 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2. 若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3. 双方应遵守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结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章:附则1.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有关用工管理的规定。
3. 对于有重大改革或突发事件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并报经上级单位批准。
以上为《用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用人,加强用工管理,促进员工的发展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企业的所有部门、子公司和合作单位用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企业是指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第四条集团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用工登记,并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档案。
第五条集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的规章制度招聘、录用、解聘员工,不得进行歧视性用工。
第六条集团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用工登记和档案管理第八条集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员工用工登记,并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用工登记应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等内容,并在用工关系解除后进行注销。
第十条集团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员工劳动用工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十一条集团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福利制度,记录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奖惩情况,并及时公示。
第三章用工招聘和录用管理第十二条集团企业应当按照用工需求和招聘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
第十三条集团企业应当明确招聘条件,并依法依规进行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等程序。
第十四条集团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第十五条集团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及时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劳动纠纷处理第十六条集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劳动纠纷。
第十七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应当首先通过谈判等和解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如无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关爱和心理健康,及时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支持。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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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定编定员
第五条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
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6个配
置。
(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35%。
(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12%配备.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
(四)各单位机关新增管理人员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照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方案,合理定编、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有项目施工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组建高效施工队伍,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人岗匹配"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第九条各单位机关定员超出标准的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只退不补。
同时要制定富余人员分流方案,确保机关定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超出标准的单位,要在本规定下
发之日起三年内定员人数;未精减到定员人数之前,原则上不予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任的,可按照多出少进的原则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限期整政,屡不改正的,扣发当年工资总额的5%。
第三章劳动用工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对各单位制定劳动用工计划进行指导,实行统一化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在当年8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产量计划、定编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上报公司.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类型、数量、条件等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综合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公司劳动用工总计划,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用工总量,若因扩大生产规模或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应首先在公司内部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调剂解决。
第四章人员招录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招聘录用严格遵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安排,分类别、分层次组织招录工作。
(一)下列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1、复转军人,执行集团公司的安置计划,由公司统一分配;
2、各类院校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招录。
公司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聘会,并签订就业协议书,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用工计划,分配至各单位;
3、采用订单式或委托培养的学生,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配至公司,公司结合实际,分配至各单位;
我:
4、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公司参与,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按考试考核成绩择优录用。
(二)下列人员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
1、季节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
3、外包外委工程队伍.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劳动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批手续。
严禁各种计划外用工,一经发现除责令清退外,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员工调配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各单位员工的调配,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员工在所属单位之间调动和所属单位内部调动、变更岗位(工种)时,被调配人员要自觉服从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调出公司人员需填写《陕煤化集团员工调动审批表》,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持对方单位的商调函在公司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调入及新招聘人员均需进行入职体检或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或满
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并规范考勤管理,对于长期旷工及冒名顶替人员,要及时处理,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合同制用工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人要定期维护人员信息,及时办理各类业务,保证信息库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章劳动用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多元化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一)公司在册员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二)管理岗位实行聘用制,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三)对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等岗位,可在不超过单位总人数10%的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四)对于一定的工作任务或工程,可通过劳务、工程外包外委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劳动关系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管理、职业病和工伤管理、培训管理、档
案管理、退休管理、劳动争议管理等劳动日常管理工作,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提供。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合帐,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在岗人员人数,按类别、分情况做好不在岗人员的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两不找和协议保留关系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全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员工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建立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及公司劳动用工统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保证人力资源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第七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规范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用工风
险。
各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工程外包外委合同需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按规范就近的原则,由各单位从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选用;工程外包外委应与资质全、实力强的单位合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劳务用工日常管理
(一)在定员范围内,各单位有劳务用工需求时,应提前将需求计划报公司综合部审批,经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派遣手续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先使用,后补办劳务派遣手续,否则,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单位负责。
(二)劳务派遣工违法或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时,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并办理其派遣用工关系解除手续;因派遣工个人原因离开用工单位时,必须由个人向用工单位提交申请,用工单位签名盖章后办理退回手续。
(三)劳务派遣工的其它管理规定按《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务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集团及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超计划用工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在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时,将核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和劳动用工计划.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调动审批表
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一份,调入单位一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