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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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鲁环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相关职能部门,是指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公众,下同)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公众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四)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论;(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福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pdf

福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pdf

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根据《福建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9〕6号)和《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榕委办发〔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和启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为准);(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五)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本地物种种质特性下降、造成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造成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耕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或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八)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邯郸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辖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有关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要求。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例会制度。

(二)县(市、区)政府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政策。

(三)各级党委、政府应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目标导向。

开展严格监管,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作为监管目标,基于现有监管能力,及时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

独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果权威。

压实责任。

明确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层层传导压力,多部门协同联动,压实各级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

科学高效。

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作用,开拓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监管创新,确保精准高效。

二、工作目标2021年,指导部分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完成试点工作报告。

自2022年起,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覆盖全国,每年3月份形成上一年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年底前进行工作总结,第二年6月前对上一年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成果应用,包括向社会公开、移送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

三、试点范围从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出发,考虑陆海统筹的重要性,同时结合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基础和监管能力实际,生态环境部指导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5个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

四、具体任务(一)监控发现并识别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监控发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定期监控,结合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基于优于2米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不含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经与有关地方、技术单位多方会商后,形成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1)。

学法用法知识竞赛2-2

1.下列哪一部门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A人民解放军各总部B各军兵种C各大军区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D1.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C A《环境保护法》B《循环经济促进法》C《环境影响评价法》D《清洁生产促进法》【答案】C1.违反有关规定( )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党员领导干部B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C党和国家机关D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答案】C1.张三明知李四走私普石油,仍为其走私提供资金账户,掩盖资金来源。

张三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的共犯B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收益罪C洗钱罪D走私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答案】C1.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答案】D1.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答案】A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必须具备的突出的特点是A区域性B自治性C民族性D专业性【答案】C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每年()是我国法定的烈士纪念日A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持会议A选举主席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答案】A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A终身B终生C长期D严格【答案】A2.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A支取现金B存储现金C存取现金D外汇结算【答案】C2.关于种苗生产经营,以下哪项说法错误的是?C A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是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一)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涉及驻湘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分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可制定省级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标准和方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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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出一种科学的调查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种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的简要内容:
一、调查目标
1.了解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的现状和程度;
2.寻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
3.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二、调查内容
1.生物多样性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是否存在濒危物种和其原因。

2.水质和空气质量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水质和空气质量情况,评估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3.土壤质量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土壤质量和污染情况,分析污染的来源和影响范围。

4.生态系统功能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功能是否受损,如水源涵养能力、土壤保持能力等。

5.人为活动调查:调查目标区域内的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工业排放、农药使用等情况。

三、调查方法
1.现场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到目标区域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样本数据和现场观察。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科学的调查报告。

四、调查流程
1.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
2.制定调查计划和人员分工;
3.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
4.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5.报告审核和修改;
6.报告发布和宣传。

五、调查结果利用
1.政策制定: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生态环境修复: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3.教育宣传:利用调查结果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以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简要内容,该办法在实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支持。

六、调查方法细节
1.现场调查:
(1)采集样本数据:调查人员可以采集动植物标本、土壤样本、水样和空气样本,通过化验和检测,获取相关信息。

(2)现场观察:调查人员应仔细观察目标区域内的植被状况、水面覆盖、土壤情况等,并记录下来。

2.数据分析:
(1)统计分析:对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物
种数量、污染程度等方面,了解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2)空间分析: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对调查
区域的地理特征进行分析,找出污染源和潜在的生态风险区域。

(3)趋势分析:通过对历史数据和长期监测数据的对比,分
析生态环境损害的趋势,并评估目前的治理效果。

七、调查流程细节
1.确定调查目标和范围:
(1)明确调查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2)确定调查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

2.制定调查计划和人员分工:
(1)根据调查目标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
(2)明确各项调查任务的责任人,并进行人员分工。

3.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收集:
(1)组织调查人员到目标区域进行实地调查;
(2)按照事先制定的调查方案,采集样本数据和进行现场观察;
(3)记录数据和观测结果,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1)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科学的调查报告;(2)通过图表、数据表和文字叙述的形式,清晰地呈现调查结果;
(3)在报告中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报告审核和修改:
(1)组织多方专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
(2)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3)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报告发布和宣传:
(1)将调查报告公开发布,提供给政府和社会公众;
(2)通过媒体宣传和会议报告等方式,传达调查结果;(3)组织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八、调查结果利用的具体方式
1.政策制定:
(1)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将调查报告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生态环境修复:
(1)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2)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环境的健康。

3.教育宣传:
(1)利用调查结果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生
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组织科普讲座、展览等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4.科学研究:
(1)将调查结果作为科学研究的基础数据;
(2)开展相关研究,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和影响机制。

通过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可以系统、全面地了解生态环境损害的现状和程度,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公众教育宣传和开展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重要参考,从而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更好的支持。

调查办法的实施需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众等各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共同努力,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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