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07第七章:年终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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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08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

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08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
雇主须在接获雇员所发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 2 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果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工资,须就尚未清付的款额支付利息 给雇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解雇补偿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生育保障
雇主不可解雇已证实怀孕及已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
有薪病假期间 雇主不可在雇员的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
向当局提供 证据或资料
雇主不可由于雇员曾在有关执行劳工法例、工业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规例 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向进行查讯的公职人员提供资料而解雇雇 员。
参加工会活动 雇主不可因雇员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的活动而解雇雇员。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 不少过 7 天通知 见表二 明确规定
无试用期/ 在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试用期之后
依照协议的通知 期,但不少过 7 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过 1 个月通 见表二 知
通知期以日或 星期为单位
表二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 X 通知期内 = 代通知金 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 通常须付 知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 给雇员工 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 资的日数 资*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 资。
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 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 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见附录二)
雇员在以下情况,亦可以实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香港雇佣合同范本

香港雇佣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香港雇佣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雇佣合约(香港)雇佣合约本合约由(雇主)其地址为及先生(香港身份证号码)(雇员)其地址为订立,雇主及雇员双方明白及同意遵守下列的雇佣条款:一、雇佣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受佣职位,工作内容:1. 受雇职位:2. 工作内容: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3. 工作地点:三、薪酬及福利待遇:1. 年薪人民币其中每月薪酬为人民币元(税后)X 12 个月= 全年人民币元,其余部分纳入销售奖励。

2. 福利费为每月人民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雇员,内容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保险。

3. 销售奖励:在完成全年人民币全年共享受人民币元的销售奖励,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并发放。

折合每季度,在完成本季度人民币万元销售额的前提下,享受人民币元的销售奖励。

本季度未完成则不享受,下季度完成了下季度的则只发放下季度销售奖励,下季度如将前一季度也完成了,则补发前一季度的销售奖励,完成全年的销售额则享受满额的销售奖励。

四、劳动纪律:雇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雇主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及劳动纪律,爱护雇主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雇主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五、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1. 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2. 雇主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六、相关事宜:1. 雇员与雇主签订本合约时,应与原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合同,并结清一切相关事宜,雇员如未与原雇主解除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及后果均由雇员承担。

2. 雇员在聘用期间不得兼职或经营其他副业,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雇主相关或类似之事业,亦不得利用公司关系从事与雇主业务无关的事务或从事其他买卖。

香港劳动法(雇佣条例)

香港劳动法(雇佣条例)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3
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06年第16號第2條增補) “註冊牙醫”(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義與《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
相同; (由1995年第5號第2條增補)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的涵義,與《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2條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 指由《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條設立的勞資審裁處;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業務”(business) 包括任何人所從事的行業或專業,以及任何同類的活動; (由1985年第76號
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僱主服務;亦指學徒訓練合約; “認可醫療計劃”(recognized scheme of medical treatment) 指由僱主經辦並獲署長為本條例的
第2條增補) “病假日”(sickness day) 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由
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假日”(holiday) 指─
(a) 法定假日; (b) 另定假日; (c) 代替假日;或 (d) 由第39(4)條規定給予僱員的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137號
“疾病津貼”(sickness allowance) 指由第33條規定的疾病津貼;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 包括園丁、司機及船工,以及類似的私人傭工; (由1985年第
76號第2條增補) “配偶”(spouse),就已婚僱員而言,指與該僱員合法結婚的人; (由1988年第52號第2條增補) “流產”(miscarriage) 指在懷孕2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由1981年第22號

香港劳动法

香港劳动法

香港劳动法一、雇佣合约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二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X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三、休息日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1.元旦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4.劳动节(5月1日)6.端午节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8.中秋节翌日9.重阳节10.国庆节(10月1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5.年假的发放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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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澳 門 或 台 灣 的 中 國 居 民;以 及 阿 富 汗、古 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III. 承諾書
5. 入 境 事 務 處 規 定 傭 工 及 僱 主 均 須 向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作 出 承 諾。僱 主 如 違 反 在《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表 格 》(ID 988B) 內 第 5 部 所 作 的 承 諾,日 後 再 次 申 請 僱 用 傭 工 時,當 局 會 把 其 行 為 操 守 列 為 考 慮 因 素,並 可 能 會 拒 絕 其 申 請。傭 工 如 違 反 在《 從 外 國 受 聘 來 港 家 庭 傭 工 簽 證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表 格 》(ID 988A) 內 第 6 部 所 作 的 承 諾,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當局會把其行為操守列 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
IV. 違規行為
6. 僱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項違規行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項罪行,在一般情 況下,將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a) 入 境 法 例 中 與 傭 工 有 關 的 罪 行 ( 例 如 協 助 及 教 唆 他 人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 (b)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c)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d) 違 反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ID 407) 或 違 反 在 《 從 外 國 聘 用 家 庭 傭 工 申 請 表

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终止雇佣合约•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职业介绍所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

雇傭條例本《條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前所作的修訂。

本條例旨在保障雇員之工資、管制有關雇傭及職業介紹所之一般情況,並對一切有關事項加以規定。

(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部 總則第一條 本條例定名為雇傭條例。

第二條 (1)在本條例內,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開各詞應解釋如下--“另定假定”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2)款所給予之假日;“年假”指第八甲部所規定之年假;“年假工資”指本條例規定就一段年假而發給之年假工資,以及第四十一D條所規定發給之任何款項;“業務”包括任何人所從事之行業或專業及任何同類活動;“停止”有關第五甲部、第五乙部、第三附表及第六附表而言,指不論由於何種原因而暫時或永久停止:“縮減”亦有上述相應之意義;“兒童”--(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之人士;及(b)在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以下之人士;“處長”指勞工處處長;“分娩”指產下嬰兒;“雇傭契約”指任何書面或口頭、明言或暗示之協議,由協議之一方同意雇傭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受雇為雇員,為雇主服務;此外,亦指學徒合約;“危險藥物”與危險藥物條例所規定之意義相同;“署長”指醫務衛生署署長;“家庭傭工”包括園丁、司機及船工,及性質相似之私人傭工;“雇員”指根據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於本條例之雇員;“雇主”指訂立雇傭契約,雇傭他人為雇員之任何人士,及獲此等人士正式授權之代理人、經理人或代管人;“假日”指--(a)任何法定假日;(b)任何另定假日;(c)任何代替假日;或(d)根據第三十九條第(4)款之規定,女姓雇員或青年雇員有權獲得之任何假日;“假日工資”指第四十條所規定之假日工資;“勞資審裁處”指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三條設立之勞資審裁處;“閉廠”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長期服務金”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R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長期服務金;“分娩假期”指女性雇員根據第三部之規定,因懷孕或分娩而毋須上班工作之期間;“分娩假期工資”指根據第十四條之規定,就女性雇員之分娩假期而發給之工資;“流產”指在懷孕二十八個星期前,排出無法於產後生存之胎兒;“外工”指領取物件或物料,在家或在不屬發出物件或物料之人管轄或管理之樓宇內裝配、清理、洗滌、修改、裝飾、加工或修理或改裝出售,以賺取工資或報酬之人;“有薪病假”指雇員有權領取疾病津貼之病假;“認可醫療計劃”指雇主所辦理,並獲得署長為執行本條例之規定而根據第三十四條第(1)款批準之醫療計劃;“有關日期”在將雇員解雇方面而言--(a)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六條發出通知而終止,指通知期限屆滿之日期;(b)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七條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截止計算工資日期;(c)如雇傭契約並非按照本條例之規定終止,指終止日期;(d)如雇傭契約由雇員按照第十條不給予通知或不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契約終止生效日期;及(e)如雇員按定期契約受雇而契約期滿,指期滿之日期;“續訂”包括契約之延長,凡提及續訂契約之處,均作同樣解釋;“休息日”指雇員根據第四部之規定,毋須為雇主工作之一段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之連續期間;“遣散費”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B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遣散費;“疾病津貼”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疾病津貼;“病假日”指雇員因受傷或患病以致不適宜上班工作之日子;“法定假日”指第三十九條第(1)款指定為假期之假日,或根據第三十九條第(5)或第(8)款而給予之假日;“罷工”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代替假日”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3)款而給予之假日;“小費及服務費”就工資方面而言,指雇員由於受雇及在雇用期內直接或間接收取之款項,而此等款項--(a)乃由雇主以外之人士付給,或來自雇主以外之人士;及(b)獲雇主承認為雇員工資之一部分;“工資期間”指根據雇傭契約,或根據第二十二條須發給工資之一段期間;“工資”除第(2)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指所有能以金錢形式支付予根據雇傭契約工作之雇員之酬金、入息、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為何或以何種方式計算,但不包括--(a)由雇主提供之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照明、醫療或食水之價值;(b)雇主自願撥作長俸基金或公積金之任何款項;(c)任何交通津貼或交通上優待之價值;(d)發給雇員,俾其支付因工作而須付出之特別開支之任何款項;(da)根據第二甲部支付之年終酬金或其部分;(e)於雇傭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支付予雇員之任何酬金;或(f)任何屬於賞贈性質或僅由雇主酌情發給之每年花紅或其部分;“星期”在第五甲及第五乙部而言,指由星期六午夜十二時起至下一個星期六午夜十二時止之一段時間;“青年”--(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及(b)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劳工处目录前言 3 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4第二章雇佣合约5第三章工资7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9第五章疾病津贴16第六章生育保障19第七章年终酬金22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24第九章雇佣保障28第十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31第十一章防止歧视职工会36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37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附录一「以12 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40简介及计算例子附录二查询48前言本指南以浅白的文字,简述香港法例第57 章《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读者如对条例有任何查询,可利用本处提供的有关服务,详细资料载于附录二。

请注意:《2010 年雇佣(修订)条例》有关将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拖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的条文已由2010 年10 月29 日起生效,详情见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此外,由2011 年5 月1 日起,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备存相关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或浏览.hk。

如雇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资,属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

2013 年2 月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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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年终酬金
适用范围
年终酬金的有关规定,是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雇员可享有年终酬金。

定义
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推定条文
凡于1997年6月27日后所订立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有相反的书面条款或条件,否则便推定每年发给雇员的酬金或花红不属赏赠性质和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

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
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

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年终酬金的款额
• 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

• 如果没有指定,则为年终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详情见附录二)
部份年终酬金
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可按比例获部份年终酬金,但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 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实时解雇)。

如有明确协议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份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

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于3 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 ,计算在内。

支付日期
• 在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日期支付。

• 如没有指定,则在酬金期满当日或到期后7天内支付。

• 如雇员在酬金期届满前被解雇,而雇主须支付部份年终酬金,则须在合约终止当日或7天内支付。

• 如年终酬金须按照雇主获得的利润计算,则须于完成结算利润当日或7天内支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终酬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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