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公休假日内地第一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劳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1.农、林、渔、牧业;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3.制造业;4.营造业;5.水电、煤气业;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7.大众传播业;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08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果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工资,须就尚未清付的款额支付利息 给雇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解雇补偿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生育保障
雇主不可解雇已证实怀孕及已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
有薪病假期间 雇主不可在雇员的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
向当局提供 证据或资料
雇主不可由于雇员曾在有关执行劳工法例、工业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规例 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向进行查讯的公职人员提供资料而解雇雇 员。
参加工会活动 雇主不可因雇员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的活动而解雇雇员。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 不少过 7 天通知 见表二 明确规定
无试用期/ 在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试用期之后
依照协议的通知 期,但不少过 7 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过 1 个月通 见表二 知
通知期以日或 星期为单位
表二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 X 通知期内 = 代通知金 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 通常须付 知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 给雇员工 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 资的日数 资*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 资。
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 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 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见附录二)
雇员在以下情况,亦可以实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终止雇佣合约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职业介绍所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王兴斌⾹港地区⾹港《劳⼯法例》第四章《雇佣条例》规定了“休息⽇、法定假⽇及有薪年假”。
规定法定节⽇共12天:劳⼯法例》规定法定节⽇《劳⼯法例元旦1天。
春节农历元⽉初⼀、初⼆、初三。
清明节1天。
劳动节5⽉1⽇1天。
端午节农历五⽉初五1天⾹港特别⾏政区成⽴纪念⽇ 7⽉1⽇1天。
中秋节翌⽇放假1天。
重阳节农历九⽉初九1天。
国庆⽇10⽉1⽇1天。
冬节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如法定假⽇适逢雇员的休息⽇,雇主应于休息⽇翌⽇补假。
⼯作周为星期⼀⾄星期六。
“雇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休息⽇,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服务1~2年《雇佣条例》规定,“有薪年假的⽇数按僱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最⾼14天”,服务为7天,3年为8天,4年为9天,5年为10天,6年为11天,7年为12天,8年为13天,9年以上为14天。
“僱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僱员放年假,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澳门地区澳门法定假⽇由特别⾏政区政府每年公布,时有修改。
(1)2012年8⽉3⽇澳门特别⾏政区第60/2000号⾏政命令订定公众假⽇为:元旦:1⽉1⽇。
春节:1⽉23~25⽇、农历初⼀、初⼆、初三清明节:四⽉四⽇。
耶稣受难⽇:4⽉6⽇。
复活节:4⽉7⽇。
佛诞节:4⽉28⽇(星期六)。
劳动节:5⽉1⽇。
端午节(龙船节):6⽉23⽇(星期六)。
中秋节翌⽇、中华⼈民共和国国庆⽇:10⽉1⽇。
中华⼈民共和国国庆⽇翌⽇:10⽉2⽇。
重阳节:10⽉23⽇。
追思节:11⽉2⽇。
圣母⽆原罪瞻礼:12⽉8⽇(星期六),⼜称圣母玛丽亚节。
澳门特别⾏政区成⽴纪念⽇:12⽉20⽇。
冬⾄:12⽉21⽇。
圣诞节前⽇:12⽉24⽇。
圣诞节:12⽉25⽇。
(2)⾏政长官2011年7⽉22⽇批⽰特许豁免上班⽇期:元旦后⾸个⼯作⽇::1⽉2⽇。
复活节前⽇之后⾸个⼯作⽇:4⽉9⽇。
佛诞节后⾸个⼯作⽇:4⽉30⽇(星期⼀)。
香港劳动法

香港劳动法一、雇佣合约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二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X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三、休息日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1.元旦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4.劳动节(5月1日)6.端午节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8.中秋节翌日9.重阳节10.国庆节(10月1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5.年假的发放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香港雇佣条例

雇傭條例本《條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前所作的修訂。
本條例旨在保障雇員之工資、管制有關雇傭及職業介紹所之一般情況,並對一切有關事項加以規定。
(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部 總則第一條 本條例定名為雇傭條例。
第二條 (1)在本條例內,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開各詞應解釋如下--“另定假定”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2)款所給予之假日;“年假”指第八甲部所規定之年假;“年假工資”指本條例規定就一段年假而發給之年假工資,以及第四十一D條所規定發給之任何款項;“業務”包括任何人所從事之行業或專業及任何同類活動;“停止”有關第五甲部、第五乙部、第三附表及第六附表而言,指不論由於何種原因而暫時或永久停止:“縮減”亦有上述相應之意義;“兒童”--(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之人士;及(b)在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以下之人士;“處長”指勞工處處長;“分娩”指產下嬰兒;“雇傭契約”指任何書面或口頭、明言或暗示之協議,由協議之一方同意雇傭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受雇為雇員,為雇主服務;此外,亦指學徒合約;“危險藥物”與危險藥物條例所規定之意義相同;“署長”指醫務衛生署署長;“家庭傭工”包括園丁、司機及船工,及性質相似之私人傭工;“雇員”指根據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於本條例之雇員;“雇主”指訂立雇傭契約,雇傭他人為雇員之任何人士,及獲此等人士正式授權之代理人、經理人或代管人;“假日”指--(a)任何法定假日;(b)任何另定假日;(c)任何代替假日;或(d)根據第三十九條第(4)款之規定,女姓雇員或青年雇員有權獲得之任何假日;“假日工資”指第四十條所規定之假日工資;“勞資審裁處”指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三條設立之勞資審裁處;“閉廠”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長期服務金”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R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長期服務金;“分娩假期”指女性雇員根據第三部之規定,因懷孕或分娩而毋須上班工作之期間;“分娩假期工資”指根據第十四條之規定,就女性雇員之分娩假期而發給之工資;“流產”指在懷孕二十八個星期前,排出無法於產後生存之胎兒;“外工”指領取物件或物料,在家或在不屬發出物件或物料之人管轄或管理之樓宇內裝配、清理、洗滌、修改、裝飾、加工或修理或改裝出售,以賺取工資或報酬之人;“有薪病假”指雇員有權領取疾病津貼之病假;“認可醫療計劃”指雇主所辦理,並獲得署長為執行本條例之規定而根據第三十四條第(1)款批準之醫療計劃;“有關日期”在將雇員解雇方面而言--(a)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六條發出通知而終止,指通知期限屆滿之日期;(b)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七條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截止計算工資日期;(c)如雇傭契約並非按照本條例之規定終止,指終止日期;(d)如雇傭契約由雇員按照第十條不給予通知或不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契約終止生效日期;及(e)如雇員按定期契約受雇而契約期滿,指期滿之日期;“續訂”包括契約之延長,凡提及續訂契約之處,均作同樣解釋;“休息日”指雇員根據第四部之規定,毋須為雇主工作之一段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之連續期間;“遣散費”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B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遣散費;“疾病津貼”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疾病津貼;“病假日”指雇員因受傷或患病以致不適宜上班工作之日子;“法定假日”指第三十九條第(1)款指定為假期之假日,或根據第三十九條第(5)或第(8)款而給予之假日;“罷工”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代替假日”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3)款而給予之假日;“小費及服務費”就工資方面而言,指雇員由於受雇及在雇用期內直接或間接收取之款項,而此等款項--(a)乃由雇主以外之人士付給,或來自雇主以外之人士;及(b)獲雇主承認為雇員工資之一部分;“工資期間”指根據雇傭契約,或根據第二十二條須發給工資之一段期間;“工資”除第(2)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指所有能以金錢形式支付予根據雇傭契約工作之雇員之酬金、入息、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為何或以何種方式計算,但不包括--(a)由雇主提供之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照明、醫療或食水之價值;(b)雇主自願撥作長俸基金或公積金之任何款項;(c)任何交通津貼或交通上優待之價值;(d)發給雇員,俾其支付因工作而須付出之特別開支之任何款項;(da)根據第二甲部支付之年終酬金或其部分;(e)於雇傭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支付予雇員之任何酬金;或(f)任何屬於賞贈性質或僅由雇主酌情發給之每年花紅或其部分;“星期”在第五甲及第五乙部而言,指由星期六午夜十二時起至下一個星期六午夜十二時止之一段時間;“青年”--(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及(b)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劳工处目录前言 3 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4第二章雇佣合约5第三章工资7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9第五章疾病津贴16第六章生育保障19第七章年终酬金22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24第九章雇佣保障28第十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31第十一章防止歧视职工会36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37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附录一「以12 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40简介及计算例子附录二查询48前言本指南以浅白的文字,简述香港法例第57 章《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读者如对条例有任何查询,可利用本处提供的有关服务,详细资料载于附录二。
请注意:《2010 年雇佣(修订)条例》有关将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拖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的条文已由2010 年10 月29 日起生效,详情见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此外,由2011 年5 月1 日起,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备存相关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或浏览.hk。
如雇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资,属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
2013 年2 月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 浅析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浅析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册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
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来在二者之间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与对比。
一、适用范围从表格中我们会发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二、社会保险从此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相较而言,香港的保险制度更加贴近市场化,且企业的自主性较大;而大陆的保险制度更加的贴近政府的宏观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大力度地保证个人的保险基金。
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
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
据此,我更认为香港在这方面有更好的一个体制,企业较大的自主性可以使行业间显现出企业间的不同之处,从而进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在此种制度下,企业与市场会更加的充满活力与良性竞争。
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感知到不管是香港还是大陆都十分注重对雇员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给予了雇员较好的基本保证。
但在二者相比之下,则香港方面的法规更加的具体完善,而从实际操作上来观察,大陆的企业也很少严格根据法规而执行上述活动,监管力度尚且不足,需要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地完善与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并且营造一个具有强力监管性的市场氛围。
四、休假总结在通过四方面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比较浅显的结论,就是如今大陆的雇佣条例还没有十分完善,在随着市场化的脚步快速前进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及时跟进与制定到位,出现了一些政策缺乏的问题。
在制度上的缺乏会直接引起市场化的畸形发展与雇员受到不公正待遇问题的增加,这些现象都会严重影响我国市场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国力的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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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可得的年终酬金、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 代通知金,都根据上述工资的定义计算。 此外,超时工作薪酬若:
• •
属固定性;或 在过去 12 个月内平均款额不低于雇员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 20%;
则雇主在计算上述补偿项目的款额时,也须将超时工作薪酬包括在内。
扣薪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雇员的工资: 1. 雇员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 2. 雇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过$ 300 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所得工 资的四分之一; 3. 雇主预支或多付给雇员的工资,可按数扣除,但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之一; 4. 雇主供应给雇员的膳食及住宿费用,可按值扣除; 5. 若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雇主可在工资中扣除代雇员缴交的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离 职金计划、医疗福利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 6. 雇主借给雇员的款项,但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 7. 雇主根据任何法例的规定或获法例授权,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8. 雇主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雇主须优先扣除上列第(1) 至(7) 项后,才扣除第(8) 项目。 除非得到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 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
注意: • 雇主须妥善保存雇员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计算雇员法定 权益。 • 雇员也应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保障自身的 权益。
违例与罚则
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 万 元。 劳工处职员可检查上述纪录,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雇佣条例》所 订罪行有关的证据。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 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10
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 如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 日须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假日薪酬 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 便可享有假日 薪酬。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 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法定假日日数 一天 连续多于一天 「指明日期」 法定假日当天 法定假日首天
(有关法定假日的薪酬,见下文「假日薪酬」部分) 在法定假日工作 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 预先通知雇员另定假日的期限
在法定假日前的 60 天在法定假日后的 60 天内 在法定假日最少 48 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雇主雇员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后的期间 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连续性合约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 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 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于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 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4
第二章: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 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 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 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 条件,但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款,如有终止或减少《雇佣条例》所赋予雇员 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
7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非法扣除工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支付工资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雇主必须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雇员,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 万元。 雇主未能依时支付工资 雇主如果没有能力支付工资,须立即根据雇佣合约的规定,终止与该雇员的合约。 雇员如果超过 1 个月仍未获发已到期的工资,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雇 员解雇代通知金及其它解雇赔偿。为避免争议,雇员在行使这条文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先向 雇主表明他的决定。 建造业中代偿工资的责任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大判)须负责代其属 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判头)支付该判头拖欠雇员的工资,但以欠薪期间最初 的 2 个月工资为限。 雇员如遇判头拖欠薪金, 须于工资到期后 60 天内 (或劳工处处长批准不超过 90 天的额外期 间内),以书面通知总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书须包括以下资料: 1. 2. 3. 4. 5. 雇员的姓名、地址 直接判头的姓名、地址 受雇地点 与应得工资有关的工作详情 欠薪的期间和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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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雇佣纪录 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 录。 纪录内应列出 : 1.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 3. 4. 5.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 雇员的职位;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适用 ∗);
6. 工资期; 7.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 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8.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如适用); 9.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10. 终止雇佣日期 (如适用)。 工资及雇佣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 并须在雇 员离职后 6 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
注意:法定权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及产假薪酬等均以工资 为计算基础, 而工资的详情则按雇佣合约厘定。 劳资双方应清楚了解工资 的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贴等)、工资率、发放准则及发薪安排等。
雇佣合约的持续期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须当作是为期 1 个月, 并可按月续定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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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
《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 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 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 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 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固定性休息日
- 雇主只须一次过将休息日的安排通知雇员。
非固定性休息日 - 雇主须在每月开始前将该月内各休息日的安排 通知雇员。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张贴雇员该 月休假表均可。
在雇员同意下,雇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来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须安排在同一个月内的原定休息日之前, 或在原定休息日后的 30 天之内。 休息日强迫工作 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因机器或工厂设备发生故障或任何 紧急事故。如雇主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必须另定休息日予雇员。另定 休息日须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后的 30 天之内,雇主并须在原定休息日后的 48 小时内通知雇员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 罚款 5 万元。 雇主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可被检控, 一经定罪, 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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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自愿工作 除受雇于工业经营内 18 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在休息日替 雇主工作。 如雇佣合约内有任何条件,规定雇员必须在休息日工作,才可获发每年花 红或年终酬金,均属无效。 休息日工资 休息日属有薪或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法定假日 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月1日 农历年初一 农历年初二 农历年初三 清明节 劳动节(5 月 1 日) 端午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 月 1 日) 中秋节翌日 重阳节 国庆节(10 月 1 日) 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雇佣条件细则 在雇员就职前,雇主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1. 工资率、 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 (无论以按件、 按工、 按时、 按日、按周或其它方式计算) ; 2. 工资期; 3.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份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 资料。 如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 必须将一份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及保 存。 如雇佣合约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 而雇主在该雇佣开始前收到雇员的书面 要求,则须将一份载有上述条件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雇员交 代。如更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 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大判须在接获通知书后 30 天内支付工资。大判亦可要求该项工程的其它前判次承判商或前 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担责任。 大判是以垫支形式代雇员的直属判头支付欠薪, 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视为该判头拖欠大判的债 务,大判可循民事钱债程序追讨该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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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雇员在受雇期内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休息日 享有资格 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 7 天可享有不少于 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义 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 24 小时内,雇员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雇主指定,并可分为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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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 。有关指引可于劳工处的网页 (.hk )下载或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