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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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054-406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76论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为视角李文芳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4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2日摘要 在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是核心,各国都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这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职责。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而垄断协议则属于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剖析相关典型案例,指明该协议不仅会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危害,同时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合同效力,违约责任O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s in Anti Monopoly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Kindergarten”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Dispute CaseWenfang LiLaw Schoo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5th , 2023; accepted: Jul. 24th , 2023; published: Sep. 12th , 2023AbstractIn the market economy, free competition is the core, all countries i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com-petition and market order, which is an important duty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The anti-monopoly law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monopoly agreement is an im-李文芳portant part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typical case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agreement will not only do harm to our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harm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Keywords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 Validity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基本案情及相关问题的提出1.1. 基本案情2017年7月1日,X省G县Y镇幼儿园甲、乙、丙、丁、戊五方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各方对于每学期的收入与支出共同结算并平分所得利润,且由于丁未在老街开办幼儿园,幼儿园招生人数少,便由其余四家幼儿园给予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讲 反垄断法2

第八讲 反垄断法2

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 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课堂练习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 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 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 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 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 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 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 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 意见
横向垄断协议
生产者——————生产者 销售者——————销售者 横向垄断协议往往在同业竞 争者中达成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生 生 产 产 商 商
销 供 售 应 商 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业纵 链向 上垄 的断 不协 同议 环常 节见 的于 经同 营一 者产

三、 典型 的横 向垄 断协 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 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 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 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二节 对垄断 协议的 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垄断协议与合同法上的协议的区 别 第一,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二,订立的方式有所不同 第三,法律的态度不同 第四,性质不同
二、垄断协议的种类
根据协议的签订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 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水平垄断协议,签订 者是处于同一环节的、相互具有直接竞争 关系的经营者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纵向垄断协议,签订者是处于不同的生产 经营阶段,相互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 适用合理原则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主要涉及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制定规制制度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则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垄断法: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垄断定价、排他性供应等。

2. 市场监管:建立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3. 价格监管:对于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商品或服务,设立价格监管机构,限制价格垄断或不合理定价。

4. 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公开交易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价格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5. 举报机制: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向监管机构举报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行为。

6. 处罚制度:对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7. 促进竞争:通过鼓励新进入者、激发创新和推动市场竞争,
减少企业之间进行纵向垄断协议的动机。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通过反垄断法、市场监管、价格监管、信息公开、举报机制、处罚制度和促进竞争等手段来规范和限制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美欧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

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美欧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

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美欧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作者:龚海峰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摘要:相比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更为复杂,一方面纵向垄断协议如横向垄断协议一样,会有利于经营者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另一方面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解决“搭便车问题”和提高产品销售服务。

因此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与欧盟两大反垄断执法区域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禁止到宽严相济的转变,本文旨在分析美欧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纵向垄断协议;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38-01一、美国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法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国家之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美国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历经了一个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性原则转变的过程。

“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只要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只要制定、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又不符合反垄断法中的豁免情形,即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可谴责性和应受制裁性。

在早期的反垄断司法活动中,“本身违法原则”得到了哈佛学派的强力支持,再加上其适用过程中确定性强,评判标准明确,因此得到了当时美国大部分法院的采纳。

“本身违法原则”作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规制原则是在1911年的迈尔斯案中得到确立的,在该案中法官的主流意见认为转售价格固定协议的实施,会削弱乃至消除同一品牌内的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间接有利于达成价格卡特尔,使市场中的商品价格不会因为销售商之间的竞争产生变化。

“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认为仅仅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价格限制协议的行为,还不能判定当事人违反了反垄断法,还必须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分析该协议对该市场内的竞争状况、消费者福利是否有损害以及该协议的实施是否会提高经济效率,当司法者通过缜密的分析后认为该协议所带来的竞争效果弊大于利的时候,反垄断法才会对该协议予以规制。

垄断协议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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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1. 引言垄断协议是指由市场上的几个主要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和维护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价格设置、市场份额分配、进入新市场的限制等。

垄断协议被视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机会,并产生了不利的经济影响。

本文将探讨垄断协议的定义、影响和法律对其的规制。

2. 垄断协议的定义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市场主要参与者之间的非正式或正式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并维护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价格操纵:垄断参与者协调行动,以共同设置价格,并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

•市场份额分配:垄断参与者之间分配市场份额,以避免直接竞争。

•限制进入:垄断参与者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或其他限制来阻止新参与者进入市场。

•产品领域的协作:垄断参与者合作开发新产品或技术,以确保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

垄断协议通常存在于垄断行业中,这些行业往往由几个主要参与者主导,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3. 垄断协议的影响垄断协议对市场和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以下是垄断协议可能产生的几个影响:3.1 限制竞争和创新垄断协议通过限制竞争和阻碍新参与者的进入,削弱了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参与者不再被迫提供具有更高质量和更低价格的产品或服务。

这种缺乏竞争的环境也削弱了创新的动力,因为没有竞争对手迫使垄断参与者不断改进和创新。

3.2 提高产品价格垄断协议通常包括价格操纵,旨在维持高价格水平。

垄断参与者通过限制竞争和共同设置价格,可以保持高利润水平。

这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来购买产品或服务。

3.3 偏离效率垄断协议通常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的不完全利用。

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参与者不再迫使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这可能导致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损失。

4. 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设立了规则来打击和规制垄断协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府举措和法律措施:4.1 竞争法竞争法是打击和预防垄断协议的有效工具。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推荐“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

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

供应商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

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

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议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

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议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

热点专题戴龙I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议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文/戴龙202(丨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中闻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汀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其中增设了一条关于“轴辐协议”的规 制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具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本文根据修订意见 稿的原文规定.将这种混合型垄断协议称为"组织帮助型 垄断协议”。

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修订时导入组 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具有理论必要性和实践可行性,但 应当处理好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 织实施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关系,明确其违法认定标准.发挥我国在国际竞争法律发展中的创 新与引领作用我国反垄断实践中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问题征求意见稿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主要是出于 在我国实践中d经出现这种混合型垄断协议、但缺乏反垄 断法规制依据的实务考量。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在存在 纵向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中.处于轴心地位的垄断供应商之 所以愿意参与轴辐协议,是因为对它来说这比让下游公司 无效地共谋成本更低,参与共谋可以减少双重边际成本,既提高零售商的利润,又增加自身的利润从法学视角来 看,轴辐协议就是通过一组维持转售价格(R P M )的纵 向协议.实现在上下两个市场上都能够避免竞争的合i某协议。

当R P M协议被用来为零售商提供利润时,可以帮助在 位者排除高效的进入者,既有助于限制下游竞争.又能保 护上游企业免受潜在竞争。

虽然我国当前尚没有发生轴辐协议的实际案例,但这 一现象已经广泛存在于我国互联网经济运营屮。

在医药、保险和汽车销售等民生领域,供应商和销售商正以类似轴 辐协议的新型销售方式,实施固定或提高销售价格等种种 反竞争行为。

这是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征求意 见稿时导入“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的背景。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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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规制:
规制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

最初起源于横向垄断协议,但是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如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

通常对于固定价格协议、分割市场、产量限制等横向垄断协议适用。

二、合理原则:
垄断协议存在两面性,因而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一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果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不会实质上削弱或者消除市场上的竞争,就不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禁止。

适用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

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关系:
<一>本身违法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①为相关主题提供稳定预期,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要求,给市场主体以明确指导,从而减少交易成本;②简便易行,节约司法资源。

缺点:打击面过大,损害效率。

<二>合理原则的优缺点:
优点:便于主管机关灵活执法,避免机械执法对正常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

缺点:①耗费司法资源;②增加了行为的不确定性;③自由裁量权加大,产生滥用权力的可能。

规制实践:
一、垄断协议规制的立法体例:
概括式与列举式。

概括式的立法体例对执法机关要求较高,在反垄断执法经验尚浅的国家,适宜采用列举式。

二、规制的基本方法:
<一>两大原则并用:
对于危害性明显、主要是对竞争具有非常明显损害的垄断协议可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其他行为则适用合理原则。

<二>一般禁止与特殊豁免相结合:
规定垄断协议原则上违法的同时,对某些具有合理性的特殊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应谨慎。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范围,并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规定较多限制。

豁免——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对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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