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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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法律后果(3篇)

垄断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取垄断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垄断协议的概念、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 类型(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链中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主要包括限制转售价格、独家销售、搭配销售等。

三、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 违法垄断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垄断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垄断协议的事实;(2)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3)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垄断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垄断协议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如垄断罪、价格操纵罪等。

(4)损害赔偿:垄断协议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2017年,我国某地两家化肥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约定固定化肥销售价格。

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该垄断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

反垄断协议书范本反垄断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就反垄断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利益。

一、协议目的1. 合作方共同致力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拒绝参与任何垄断行为。

2. 合作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合理的竞争策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

二、禁止垄断协议1. 合作方明确知晓并同意,禁止制定或执行与垄断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公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约定。

2. 合作方禁止就价格、生产、销售、采购或其他市场行为进行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 合作方保证绝对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限制竞争者的进入或向其施加不合理的压力。

2. 合作方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商业道德,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四、合规监控和风险防范1. 合作方应设立专门的监控部门,负责监测、维护合作方的合规经营。

2. 合作方应及时了解并适应市场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争议解决1. 合作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合作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仲裁。

六、保密条款1. 合作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 合作方应妥善保管协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避免泄露。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制定签署日期起执行。

2. 若一方丧失合格的垄断地位或合作方不再存在需求,本协议可被终止。

终止时,双方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八、其他条款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本协议未提及的情况,各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共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各方均持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件。

(以下为签约页)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3篇)

垄断行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研发、推广及运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科技在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占据了领先地位,其旗下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随着市场地位的提升,XX科技逐渐展现出垄断行为的倾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经调查,XX科技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限定交易:XX科技通过技术手段,强制要求合作商家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广告推广服务,不得使用其他广告平台。

2. 价格歧视:XX科技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商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市场地位较低的商家进行价格歧视。

3. 搭售:XX科技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同时,强制要求商家购买其他非必需的服务。

4. 排除、限制竞争:XX科技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限定交易;(二)价格歧视;(三)搭售;(四)排除、限制竞争。

”三、调查过程1.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相关市场、行为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相关合作商家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限定交易、价格歧视、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3. 市场监管总局对XX科技的市场竞争对手进行了调查,了解其是否受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

垄断协议范本

垄断协议范本

垄断协议范本垄断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旨在规范各方在垄断协议下的行为和权益。

各方应遵守本协议,并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垄断:指在一定经济范围内,受限制的市场竞争状态,存在某一或某几个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的情况。

2)协议:指各方在垄断行为和垄断事项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口头约定以及电子邮件等。

3)竞争法:指适用于各方所属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第二条协议内容2.1 本协议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就市场份额、价款、销售范围等进行一致行动;2)对竞争对手实施威胁、打压或其他限制其合法竞争行为的行动;3)共同商议或者达成垄断条件下的价格设置、销售策略等一致行动;4)在技术标准、合作条件、授权许可等方面限制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5)就市场准入、区域划分、客户分配等事项进行一致行动;6)其他与垄断有关的约定和行为。

2.2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适用的竞争法,并愿意依据竞争法执行本协议。

第三条协议效力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或其他形式达成,自生效之日起具有合同效力。

3.2 各方在协议签署或达成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的商务往来,应被认定为本协议的前期行为,相关内容将被纳入本协议并受其约束。

第四条协议期限4.1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竞争法规定的期限届满。

4.2 任何一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以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未能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认可该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一经签署或达成,即视为各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充分理解和同意,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二)——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详细描述: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划分市场(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3.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对垄断协议作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当一个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后,它就有能力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市场中的某个公司,虽然其自身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同一市场中的相互竞争的公司协同作战,同样可以达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效果。

因此,反垄断法在制裁单个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其触角还涉及相互竞争公司的协同行为,相互竞争的公司可以分为横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同一产品的不同的制造商。

以电视机为例,长虹、熊猫、福日、金星等电视机的制造商;和纵向间相互竞争的公司,如制造商与供应商、销售商,以花生油的制造商为例,花生的供应商与制造商是竞争的,同理,花生油的销售公司与制造商也是竞争的,上述两个层面相互竞争的公司间的协同行为,就可能涉嫌反垄断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间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固定价格的形式很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协议共同提价;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式;协议统一折扣或消除折扣;协议减价的程序;价格是市场竞争中的敏感问题,固定价格协议也是严重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首当其冲地予以禁止,根据他国实践来看,一旦企业价格密谋和固定行为被确证,其有无有效损害结果已不再重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认定固定价格协议成立。

2、划分市场。

是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画地为牢的方式,取消彼此的竞争。

其表现形式有,以地理区域为界(一个经营于城市的西部,一个经营于城市的东部,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以客户群为界(一个服务老人产品,一个服务于青少年产品);以商品功能为界(一个专供专业用商品,一个专供于非专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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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反垄断年度报告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执笔人魏士廪马瑞兴审稿人甄庆贵张黎)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欢迎关注公众号“反垄断观察”--------------------------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2]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

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3]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

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4]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罚款。

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

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

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罚款,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198,354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

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

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电话、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5]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少从事了下列行为(节选):欧洲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市场调研,日本邮船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以下称“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商船三井”)和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克船务”),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4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威克船务进行讨论,交换投标意向,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7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进行电话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3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报价水平,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多次联系,反复讨论,约定日本邮船以高于威克船务目标运费的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11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在正式招标前后,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互访、面谈等方式多次沟通,反复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协助威克船务最终获得订单并实现了涨价。

北美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配合条件,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约定日本邮船在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之上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沟通,约定日本邮船按照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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