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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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美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诉微软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本案涉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案件始于1990年,最终在2001年结束。

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

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微软开发了多个知名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娱乐软件,如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Xbox游戏机等。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几乎成为了个人电脑的标配,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微软是否限制了市场竞争?3. 微软是否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微软进行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994年,FTC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微软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在其操作系统上提供竞争性产品。

2. 上诉阶段1997年,美国司法部(DOJ)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998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其将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分开销售。

3. 上诉法院审理微软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美国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最高法院审理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此案,使得地方法院的判决生效。

四、案件判决结果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1. 地方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其将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分开销售。

2. 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微软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最高法院拒绝审理此案,使得地方法院的判决生效。

五、案件影响美国诉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提高了全球软件行业的反垄断意识。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法是一套旨在反对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反托拉斯案例解析是理解反托拉斯法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例及其解析:
1. 微软垄断案:微软公司因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和排他性协议等手段,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维持其垄断地位。

微软公司最终被要求分拆其操作系统业务,并支付罚款。

2. 谷歌搜索算法案:谷歌因在搜索算法中的偏向性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谷歌通过人为调整搜索结果,将竞争对手排在搜索结果靠后位置,从而剥夺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的机会。

虽然谷歌最终胜诉,但该案件引发了对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广泛关注。

3. 英特尔反垄断案:英特尔公司因在其CPU业务中实施排他性策略被指控
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英特尔公司通过向电脑制造商提供折扣和奖励,要求他们只采购英特尔芯片,从而将AMD等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

英特尔公司最终被罚款并被迫开放市场。

这些案例揭示了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原则,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状况、企业行为、消费者福祉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遵守反托拉斯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变化,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竞争力和创新力。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典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经济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学和法律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领域,它们在现代社会中共同影响着市场秩序、企业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

在众多经济学法律案例中,微软垄断案无疑是其中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本文将深入分析微软垄断案,探讨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法律依据以及案例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成立于1975年,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

作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服务器软件等领域拥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成为了业界垄断者。

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微软提出了垄断指控,指控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随后,此案在美国司法部(DOJ)和微软之间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三、案件分析1. 经济学原理(1)市场结构分析在经济学中,市场结构是影响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贝恩的市场结构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类型。

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的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属于寡头垄断市场。

在寡头垄断市场中,企业往往拥有较大的市场支配力,容易形成垄断。

(2)垄断行为分析微软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限制竞争:微软通过捆绑销售、排他性协议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

②损害消费者利益:微软的垄断行为导致消费者在购买软件时缺乏选择权,支付更高的价格。

③技术锁定:微软通过控制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等核心技术,使消费者在购买硬件时不得不选择微软的产品,从而形成技术锁定。

2. 法律依据(1)反垄断法美国《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

根据该法,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竞争、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2)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微软黑屏”案的思考——兼谈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微软黑屏”案的思考——兼谈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 ) 于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行 为 三 属
《 垄 断 法 》 十 九 条 规 定 : 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以 推 定经 营 者 反 第 有 可
具 有 市 场 支配 地 位 : 个经 营 者 在 相 关市 场 的市 场 份 额达 到 二 分 之 一 一
的。

( ) 市 场 支 配地 位 采取 结构 主 义和 行 为 主 义相 结 合 的 控 制模 三 对 对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控 制存 在 结构 主 义 和 行 为主 义 两种 模 式 。 德 法 适 用 行 为 主 义 模 式 , 日则 强调 结 构 主 义 。 美 反 垄 断 法 十 七 条对 滥 用支 配 地 位 的行 为 作 了列 举 , 由此 可 见 , 我 国采 取 的是 纯 行 为 主 义 的控 制 模 式 。这 就 我 国 目前 市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实情 来 看 足 具 有 合 理 性 的 。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发 展 , 种模 式 会 受 到 但 这 很 大 的挑 战 。采 用 结 构 主 义和 行 主 义 相 结 合 的控 制 模式 才 是 最 佳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 y
“ 徽认 黑 侪" 的愚 苟 暮
兼谈反 垄断法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规定

摘 要

20 年 l 08 0月 2 号 , 软在 中 国推 出新 一轮 正版 验证 计 划, l 微 未通 过验证 的 Wi o sP操 作 系统会 收到每 一 个小 n wX d
( ) 害 网络信 息安 全 二 危
微 软 中 国官 方 网站 上 刺 正 版 验证 计 划 声 明“ 正版 验 证 过 程将 收 集 必 要 的 系 统 验 证 信 息 , 确 定 软件 是 否 为 正版 。 些 验证 不 收集 您 的 以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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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

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

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

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

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

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

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

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

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法律专家认为微软面临法院的处分。

《纽约时报》报道微软曾动用上千万政治捐款游说国会议员。

《时代杂志》列举出了微软的七大罪状。

微软对此做出的反应:1,微软CEO比尔?盖茨发出公开信激励顾客户和股东,表示在美国政府控告微软垄断一案中他坚持相信微软最终能够获得胜利。

2,微软宣布推出新的服务方式,包括在线出租MS O FFICE,改版微软拥有的互联网络门户站点。

3,微软召开股东年会,其CEO在年会上称对未来充满信心。

同时,微软投资7000家软件专卖店。

微软对外的宣传策略:以下是微软公司的总裁对被裁决为垄断机构的态度。

我们愿意尽最大努力处理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

但是如果不让我们提供INTERNET浏览功能我们将一事无成。

我对目前的一切深感自豪,态度上也是支持的,我们也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

没有哪家公司接受那些将束缚其创新力的种种限制。

微软坚持不断更新WINDOWS的权利,让我们面对现实。

没有创新,没有竞争,WINDOWS将失去其意义,不仅对持股人是灭顶之灾,对用户也是。

如果你的确有竞争,就没有必要有个法院告诉你说,你没有竞争,他们正在以一种恐怖的,毁灭性的方式改变游戏的规则。

微软对待原告方的态度比裁决前有明显的不同:比尔?盖茨表示有意和政府方达成和解,并且在此基础上愿意放弃微软的一些权利。

但是,同时也表示不放弃继续上诉的权利。

微软的态度是很鲜明的。

它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并且对于法院的裁决,用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描述。

将矛盾转向法庭,而不是原告方。

这样,好的一方面在于,向公众和舆论展示出了微软坚定的信心。

但是,有着极大负面影响的是,采取这样鲜明的态度,不但和原告方美国司法部和19州站在了完全对立的方面上,而且用富有贬损意义的词汇来攻击法庭,使法庭和法官对微软公司产生了抵触,厌恶的情绪。

从以后看来微软这样的态度使得主审此案的杰克逊法官大为不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倾向于原告方。

(有趣的是,这一点最后被微软方利用,成为其反败为胜的至关重要的武器。

)微软在事实裁决书(FINDSINTHEFACTS)下达以后采取这种立场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首先,从公司利益考虑,在事实裁决书下达之后,微软的股票出现了暴跌。

这样微软最直接的利益就被损害。

如果随着股票的暴跌,股东失去信心,大量抛售微软股票,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微软采用的是配股制),很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

因此,微软必须首先保护股东的信心。

基于此,它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坚信法律会给微软公证的待遇,并始终坚持上诉的权利给了持股人以信心。

同时,微软总裁给持股人和客户的公开信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

其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舆论势必会完全导向原告这一方。

公众会谴责微软的垄断罪责,这样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微软就会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

所以微软认为其没有违反反垄断法,那么,就把舆论的焦点转移到庭审上,而不是微软公司本身。

现在,大家所关注的是到底微软有没有垄断,而不是微软所不希望看到的,那个垄断巨头是怎么违反反垄断法的。

再次,如果微软认错,那么就意味着它必须要做一些改变来纠正目前的错误。

这个改变可能是开放代码,可能是分离捆绑,也可能是拆分公司。

总之,这些改变是微软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会让他的竞争对手有机可乘的。

所以,微软采取强硬的立场,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美国法律。

微软公司避开法庭对其一些垄断事实的认定: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在个人电脑系统中有不可替换的地位。

它运行在绝大部分个人电脑中。

转而,开始对所谓创新概念的炒作。

它把法院认为其有垄断行为等同于扼杀其创新的能力,虽有偷换概念之嫌,但却聪明稳妥。

在美国这样一个鼓励创新,接受创新的国度里,创新力被人为的扼杀是不能被人容忍的。

微软在反垄断案中就把自己装扮成了一个创新力被政府限制住的可怜角色,来博取大众的怜悯。

同时也转移大众对微软垄断事实的注意。

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微软在描述不能容忍的,创新力被限制所带来的影响的时候,明显的淡化了公司的利益。

而总是把大多数人,例如,微软软件的用户,微软持股人等推到前台。

微软的论调是:政府限制了我的创新,我无法给我的软件用户提供性能更好的软件,同时我的持股人也会因为股票下跌而亏损。

这样,微软公司把受到侵害的自己的利益描述的似乎是这样的裁决影响了很多很多无辜大众的利益。

这样的宣传技巧淡化了公众对微软的仇视情绪。

结果:美国华尔街日报在网民中作的调查显示:心目中形象最卓著的四十家科技企业,结果在反托拉斯官司暂落下风的微软居第一,Intel第二。

这是由于在崇尚个人主义的美国,百手发家的微软被人们认为是典型的American Drea m,受到民众们的尊敬。

在违犯反垄断法一事上,由于没有侵犯到民众们的切身利益,并且,微软作了大量的对外宣传,让公众们觉得微软是站在与自己同一边的。

微软作的就是为消费者不断创造出好的产品,但是司法部却要惩治微软。

在司法部方面,仍然要求严惩微软。

这与微软不认错,不悔改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

三、审理的第二阶段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

原告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违反了反垄断法《舍曼法》。

1、非法竖立壁垒,企图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2、把购买其主宰个人电脑系统的视窗跟接受微软其他软件挂钩;3、强制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合同;4、极力制止消费者采用别种浏览器。

此后有一系列的不利于微软的商业活动: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

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

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有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此时,微软公司出现了让人们吃惊的高层人事变动。

一手将微软带上成功之路的微软CEO宣布卸任。

尽管比尔?盖茨宣称他的卸任完全在微软反垄断法影响之外,同时也是经过长期考虑的一个问题。

但是,比尔?盖茨选择在这个时候卸任,有着很深,很多的潜台词。

首先,从19岁开始经营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威微软贡献了30年的心血,显然,他对公司的事务多少有些厌倦。

其次,他是从写程序开始,一步一步带领着微软公司腾飞的。

那么,重新作回首席程序设计师也符合他的初衷。

第三,由于长期的反垄断案的折磨,微软已经成为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矛盾的焦点。

在这个时候卸任可以淡化司法部和微软公司的矛盾冲突。

最后,作为一个美国英雄式的人物,他在这个时候的卸任多少有一点向司法部和美国政府抗辩的味道。

比尔?盖茨想通过他辞职这个举动来博得公众对微软公司的同情和怜悯。

同时也向公众表达了微软对于所谓的拆分计划的极大不满。

对于美国司法部制定的,并向媒体透露的拆分计划,微软反应强烈,坚决反对拆分计划。

在微软新总裁巴尔默的就职新闻发布会上,他描述所谓的肢解微软的计划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行为任何人试图分解这样一家公司是轻率,不负责任的。

是对美国消费者的最大伤害。

这对拆分的问题,微软在2000年1月18日单方面公布了《法律结论书》。

其中声称根本没有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充分的事实证明她们对微软的指控。

在此期间,公众意见领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哈佛大学的LESSIG教授对媒体说我对分解持怀疑态度,这种方案在我看来不合乎逻辑,不过政府方面却希望这么做。

权威机构美国竞争技术协会发表了一份论文,讨论了相关的问题:WIND OWS操作系统的分裂,消费者信息技术工业的软件使用成本将增加300亿美元。

在公众舆论方面微软似乎占了上风,但是由于微软自始至终的不认错态度,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之间的关于反垄断案的调解失败。

在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舍曼法》(又译谢尔曼法案)捆绑销售,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杰克逊说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

该判决作出后,微软垄断案将进入最后阶段,即决定必须采取何种惩罚措施。

微软公司甚至会面临被分解的局面。

在43页的裁决书中杰克逊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

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

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

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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