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高通反垄断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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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案例:高通反垄断案高通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无线通信技术开发商和芯片制造商,拥有许多核心专利。

然而,高通在中国市场上被指控垄断行为,并于2015年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处以近10亿美元的罚款。

起因是高通被指控滥用其核心专利所带来的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高通以其独占的无线通信技术在中国市场上收取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并强迫中国手机制造商使用其芯片,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规。

NDRC调查发现,高通通过授权费用的高昂和未公开的许可方式,使许多中国手机制造商无法选择其他供应商的产品。

同时,高通的定价和许可管理方式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条件。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作为反垄断调查的结果,NDRC决定对高通开出约10亿美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停止相关垄断行为。

高通无异议地接受了这一决定,并表示将改善许可管理方式,减少授权费用,采取措施促进市场竞争。

这一案例显示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通过对高通的罚款,中国政府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了反垄断法规的信号,表明任何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市场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此外,高通的反垄断案还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关注。

这表明中国对于全球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具有高度关注和监管能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都正在关注和加强反垄断法规,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总结来说,高通反垄断案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案例之一。

通过这一案例,中国政府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反垄断法规的信号,并展示了对全球企业的监管能力。

同时,这一案例也强调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工具。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的反垄断法案例,涵盖了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案例。

1. 美国微软反垄断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之一。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微软最终被判定为垄断企业,并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恢复市场竞争。

2. 欧盟微软反垄断案(European Commission v. Microsoft Corp.):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对微软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巨额罚款。

3. 德国大众汽车反垄断案(Volkswagen Anti-Trust Case):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曾对大众汽车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与其他汽车制造商勾结,操纵柴油车尾气排放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众汽车最终被罚款并面临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4. 中国高通反垄断案(Qualcomm Anti-Monopoly Case in China):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高通最终同意支付巨额罚款,并对其授权和许可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5. 日本电梯垄断案(Elevator Monopoly Case in Japan):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对三菱电机等电梯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它们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些公司最终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罚款。

6. 印度谷歌反垄断案(Google Anti-Trust Case in India):印度竞争委员会曾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

谷歌最终同意支付罚款,并做出了一些改变以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案落定:利好高通 国内手机厂商获利仍需靠己

反垄断案落定:利好高通 国内手机厂商获利仍需靠己

反垄断案落定:利好高通国内手机厂商获利仍需靠己右舍【期刊名称】《通信世界》【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页(P18)【作者】右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国家发改委近日开出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垄断罚单:对高通公司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高通反垄断案在历时14个月之后,最终以高通被罚60.88亿元人民币而结束,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的最大一笔罚款。

罚单落地后,高通表示将不寻求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并将对手机的专利授权方式做出多项调整,包括对中国厂商不再捆绑专利授权、不强制交叉授权、整机收费打折等。

就在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罚单的第一时间,高通相关高层人士立即予以了积极的回应。

例如高通公司CEO史蒂夫・莫伦科夫就表示:“过去多年,高通对中国移动和半导体产业的成功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期待通过加强在中国的投资、接触和商业活动,使这一基础更加牢固。

我们很高兴这一解决方案消除了高通在中国的业务上的不确定性,我们现在将把所有的精力和资源用在支持高通在中国的客户和合作伙伴上,以寻求更多未来的机会。

”而高通公司总裁德里克・阿博利则在电话采访中对记者表示:“我们很高兴这次调查已经结束,并且相信我们的许可业务现在能够很好地参与到中国对高通的3G/4G技术迅速加快的推广过程中去。

我们感谢发改委对高通技术的价值、重要性以及对中国的许多贡献的认可,并期待发改委在将来支持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为何高通针对如此高的罚单会有这般积极且乐观的反应呢?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告诉记者∶“此次发改委对高通处罚的金额,在法律规定的1%~10%范围内,而且接近处罚上限,应该算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罚水平。

”可见罚款数额完全在高通意料之中。

除了罚款外,对高通授权费收取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例如3G设备为5%(包括3G/4G多模式设备),4G设备为3.5%(包括3模式LTE-TDD设备),CDMA或WCDMA技术的专利费标准起点为总设备销售额度65%。

高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高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高通案件是指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系列诉讼案件,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不仅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讨论。

本文将分析高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高通案件的法律关系概述1. 高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系高通作为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作为中国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高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市场监管总局之间形成了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

2. 高通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在中国市场,高通面临着来自华为、联发科等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高通与竞争对手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竞争关系可能转变为法律纠纷,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

3. 高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高通作为手机芯片供应商,其产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手机的使用体验。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产品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高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高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高通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中国市场,高通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手机制造商、互联网企业等。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合作伙伴之间形成了合作与被合作的法律关系。

合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高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高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股价等。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通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高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反垄断问题高通在中国市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合理定价、限制竞争等手段,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等处罚。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作者:靳雨露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

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

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

竞争法高通反垄断案(最终版)

竞争法高通反垄断案(最终版)

4.3
率团来华
2015. 高通决定与发改委 2.9 和解并接受处罚
细节耐人寻味
2014.6 中韩反垄断对话
2014.8 反垄断专家张昕竹因 收取高通高额报酬被 发改委解聘
PART 1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PART 2
反 垄 断 调 查
PART 3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基带芯片生产商数量较少,无线通信终端 制造商对基带芯片生产商的选择有限,对 当事人高度依赖。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四 • 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大
任何被纳入标准的技 术若要改变,通常会 给运营商和相关制造 商带来难以承受的成 本,其他竞争性技术 客观上难以被纳入该 技术标准
基带芯片市场进入门 槛高、难度大。基带 芯片的研发和生产具 有较强的技术性,属 于技术密集型产业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4
整 改 措 施 及 其 影 响
PART 5
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处罚书内容框架
发改委处罚高通 公司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 有支配地位
当事人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处罚依据和结果
专利许可市场 基带芯片市场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 素:
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一、高通公司发家史
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是一家位于 美国加州圣地亚哥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 公司,最初是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 先地位而闻名。
3G数据通信标准
基础技术
plus
中国制造
一、高通公司发家史

高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当事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地址:(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立案,依法对当事人滥用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及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以下简称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涉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由产业界以合作方式共同制定的标准化技术方案,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使不同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接入同一无线蜂窝网络。

CDMA(包括CDMA IS-95和CDMA 2000)、GSM、WCDMA、TD-SCDMA和LTE均为当前主流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电信网络运营商需获得相应网络运营牌照,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网络,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和基带芯片生产商也需进行大量投入开发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替代成本很高。

同时,同代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实现的网络服务水平基本相同,相互替代没有技术必要性。

不同代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存在演进关系,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升级到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为了保证长达数年的网络升级过程中的代际兼容性,普遍要求无线通信终端必须同时支持上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因此,已广泛应用的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关系。

本案调查涉及的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当前均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性标准。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作者:钟磊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第7期钟磊新疆大学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接到两家美国公司对高通垄断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启动了反垄断调查。

历时14个月的调查之后,于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针对美国高通公司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金额按2013年度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总额8%的罚款,共计60. 88亿元人民币,高通公司对中国政府的所有处罚条款不持异议,并在一周内交纳完全部罚款。

该案因涉案标的额巨大,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本文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局通案案情介绍高通公司1985年创立于美国圣地亚哥,是一家研发和推动CDMA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小型公司,第一笔大订单是一个采用CDMA解决卫星通讯问题的政府项目,合同标的虽只有20万美元,却为高通后来在该技术领域的独霸天下奠定了基础。

到了90年代,高通已经在美国的CDMA市场独占鳌头。

进入3G时代,高通又凭借13000多项专利总数进军芯片市场,2014年公司市值高达1300多亿美元,超过英特尔公司。

国外的苹果、三星、国内的中兴、华为、联想、小米等手机品牌几乎都采用高通的芯片,在智能手机芯片市场占据了70%的市场份额。

在销售芯片的同时,高通还利用其难以替代的专利技术资源向手机厂商收取专利费。

之所以说高通的专利难以替代,是因为其掌握了一大批必不可缺,在通讯领域已经成为技术标准的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

手机制造商为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就必须获得高通的专利许可。

根据高通公布的数据,其营业收入来自于芯片销售额和专利许可费用之间的比例基本是2:1,但利润比却达到1:9。

高通是科技时代的佼佼者,这种依靠标准以及技术实现巨额利润的运营模式是所有科技公司的梦想。

然而高通却滥用其在芯片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其专利许可模式多年来饱受非议,依据我国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实施了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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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一、高通公司发家史
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是一家位于 美国加州圣地亚哥的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 公司,最初是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 先地位而闻名。
3G数据通信标准
基础技术
plus
中国制造
一、高通公司发家史
进入 3G时代,又凭借 13000 多项专利
高通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被
许可人获得当事人基带芯片的条件。
①强迫潜在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 专利许可协议,该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②被许可人与当事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 议并提起诉讼是被许可人的权利,而当事人 基于在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在基带芯 片销售中附加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的不合理 条件。
中高端基带芯片提供者
高通公司垄断了高 端基带芯片市场, 在中低端基带芯片 市场上占据了半壁 江山。
01 03
02
“免费反向许可”避免其他设备商 的专利权追诉,反过来促进了高通 基带芯片的销售,而能买到高通基 带芯片的前提是缴纳许可费并提供 免费反向许可。
产业专利秩序安排 者
那为什么还要和高通合作?
1. 基带芯片功能优、质量好, 2. 可以避免其他设备商的专利权追 诉,(小米、魅族曾经的专利保护
伞)
3.使用高通专利和第三方优质专利。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2 PART 1 PART 3 PART 4 PART 5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反 垄 断 调 查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2013. 11.19
两家美国公司向发改 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
2014. 2.12
2013. 高通公司主动声明发 11.25 改委启动对其调查 2014. 4.3 2015. 2.9
高通总裁第一次 率团来华 高通决定与发改委 和解并接受处罚
2014. 5.20
细节耐人寻味
2014.6
中韩反垄断对话
2014.8 反垄断专家张昕竹因 收取高通高额报酬被 发改委解聘

• 被许可人高度依赖
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 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产 品,必须使用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组合。 基带芯片生产商数量较少,无线通信终端 制造商对基带芯片生产商的选择有限,对 当事人高度依赖。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大
任何被纳入标准的技 术若要改变,通常会 给运营商和相关制造 商带来难以承受的成 本,其他竞争性技术 客观上难以被纳入该 技术标准
发改委处罚高通 公司
当事人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处罚依据和结果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 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
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
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Biblioteka 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市场份额
高通公司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
无线通信标准 必要专利具有 每一个无线通 信标准必要专 持有必要专利 即在相关市场
唯一性不可替
代性
利独立构成一
个相关市场
处罚依据和结果
年销售额8%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 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一、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手机,由按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费改成 按整机售价的 65%收取专利许可费 二、不得再要求我国手机生产企业对其进行免费专利反向许可
高通整改措施分析
三、向我国购买高通专利的企业提供专利清单,并 不再收取过期专利的专利许可费
四、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 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公司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1.对过期专利进行收费
• 签订的CDMA和WCDMA 专利许可协议,均包括相关 过期的核心CDMA无线标
2.免费反向许可
• 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将持有的 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向 当事人进行许可;
准必要专利。
• 与被许可人签订的长期甚至 无固定期限的许可协议中约 定了一直不变的专利许可费
整机批发价进行收费的模式。
• 高通凭借“高通税”成为全世界最赚钱的
科技公司之一。
中国——“免费反向许可”
专利组合套餐: 高通与中国企业签订协议时,手机厂商欲使用高通 芯片,前提是必须与高通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将手 机企业的相关专利免费反授权给高通,形成专利包,
且规定其他客户使用这些专利不得起诉高通。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控制市场的能力
当事人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
被许可人从高通获得专利
签订许可协议; 高通单方面确定许可协议条件
控制专利费、许可条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控制市场的能力
高通基带芯片连续六年全球销量第一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高通反垄断案
竞争法第三组
资料查找:黄琳、钱剑芳、覃晶晶、肖会意、龙春云、李露、黄坤、戚紫薇 资料整理:秦梦圆、龙蕾 PPT制作:赵心欣 讲解:秦梦圆、覃晶晶、赵心欣、黄坤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反 垄 断 调 查
五、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 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
两大板块
芯片销售+专利许可
相捆绑
把专利当作一门生意
第一,固定的授权费(licensefee),通常为
每个厂家50万美元; 第二,浮动的专利使用费(royalties),即按 手机的出厂价向手机厂商收取一定比例5%的专利费。
“高通税”——按整机收费
为什么不向芯片厂商授权?
• 从利润上来考虑,如果向芯片厂商授权, 高通就无法继续向其客户也就是手机厂商 进行二次收费,也就无法维持其现有的按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其 影 响
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1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反 垄 断 调 查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其 影 响
2015.3.2
2015.2.9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4 PART 1 PART 2 PART 3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反 垄 断 调 查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整 改 措 施 及 其 影 响
PART 5
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高通整改措施分析
3.反向专利是否公平
①免受专利侵权的 困扰 ②是高通与被许可 人总体价值交换的 一部分 ③中国被许可人不 拥有在实质价值上 能够交换的专利组 合
抑制了被许可人进行 技术创新的动力,排 除、限制了无线通信 技术市场的竞争
4.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 的合理性
①提供了只许可 无线标准必要专 利的选择 ②很难区分 面临诉讼风险 ③不会限制市场 竞争 ①单一许可费 一揽子许可 ②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 自由决定 ③排除、限制竞争
高通反垄断案
PART 3 PART 1 PART 2
高 通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反 垄 断 调 查
发 改 委 处 罚 意 见 及 垄 断 认 定
PART 4
PART 5
整 改 措 施 及 其 影 响
产 业 的 连 锁 反 应 和 法 律 启 示
处罚书内容框架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
有支配地位
专利许可市场 基带芯片市场
占有100%市
场份额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市场份额
高通在基带芯片领域占有超过二分之一的份额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COMA WCOMA LTE
高通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市场份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1.在WCDMA是否占支配地 位
不具有 销售量 份额不到50% 具有 销售额超过50% 平均售价高 支配能力
过期专利
新加入专利
2.对过期专利是否收许可费
新专利进入
价值不一定相当 专利许可费标准不变
• 强迫某些被许可人免费进行
反向许可; • 要求某些被许可人不能就持 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及当
标准。
事人的客户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
不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而是采取设定单一许可费并进行一揽 子许可的方式,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搭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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