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从高通垄断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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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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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案例:高通反垄断案高通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无线通信技术开发商和芯片制造商,拥有许多核心专利。

然而,高通在中国市场上被指控垄断行为,并于2015年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处以近10亿美元的罚款。

起因是高通被指控滥用其核心专利所带来的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高通以其独占的无线通信技术在中国市场上收取过高的专利授权费用,并强迫中国手机制造商使用其芯片,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规。

NDRC调查发现,高通通过授权费用的高昂和未公开的许可方式,使许多中国手机制造商无法选择其他供应商的产品。

同时,高通的定价和许可管理方式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条件。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作为反垄断调查的结果,NDRC决定对高通开出约10亿美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停止相关垄断行为。

高通无异议地接受了这一决定,并表示将改善许可管理方式,减少授权费用,采取措施促进市场竞争。

这一案例显示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通过对高通的罚款,中国政府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了反垄断法规的信号,表明任何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市场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此外,高通的反垄断案还引发了全球范围的关注。

这表明中国对于全球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具有高度关注和监管能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都正在关注和加强反垄断法规,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总结来说,高通反垄断案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案例之一。

通过这一案例,中国政府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反垄断法规的信号,并展示了对全球企业的监管能力。

同时,这一案例也强调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欧洲联盟已经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了多项法律规制研究。

这些规制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局部市场垄断和买卖双方不对等的情况。

在此,我们将介绍三个欧盟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1. 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2017年6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指控。

据欧盟委员会官方报道,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领域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因此谷歌公司被指责利用其技术垄断地位,不公平地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谷歌公司被罚款2.4亿欧元,并被要求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6年曾对苹果公司发起调查,指控其在爱尔兰的税收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指责苹果公司利用其在爱尔兰的税收策略,未缴达1350亿欧元的应税款,这被认为是对其他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苹果公司表示这项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决定对此提起上诉。

3.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8年发起了对高通公司的调查,指控其利用其在行业的重要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市场,并导致消费者面临过高的定价。

随后,欧盟对该公司罚款4.9亿欧元,高通公司在上诉之前被要求限制其在欧洲的一些商业行为。

在欧盟规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将被要求改正其不公平的行为,并为此支付罚款。

欧盟还将继续推进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公平贸易的目标。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欧洲也对其他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这些调查中,涉及到电信、金融、零售和制药行业的公司,这些公司都被指控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削弱了其他公司的竞争优势,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实际上,欧洲联盟的法律规制措施不仅坚持为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创新的市场环境,也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

无论是科技巨头还是小型公司,都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面对罚款、限制交易等严厉的后果。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作者:靳雨露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

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

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课程论文题目: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专业:基础数学学号:201228000206008姓名:罗益龙二零一三年六月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正常良性进行的一个重要法律保证。

反垄断法一个重要的内容是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本省不违法,所以要合理区分合法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中我首先从相关市场入手,合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再有针对性的总结出垄断价格行为、差别对待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捆绑销售行为及拒绝供货行为等五种行为滥用市场地位行为。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法目前在中国还只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如美国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于1890年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后来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

紧接其后,日本、德国、欧共体、意大利等国家或地区都相继颁布了反垄断法。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比较晚,我们中国在2008年才正式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我们知道,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

中国反垄断案例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反垄断局不断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中国反垄断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

首先,2015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

高通公司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合理的定价策略,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裁定高通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6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2018年,中国反垄断局对美团和滴滴展开反垄断调查。

美团和滴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排斥竞争对手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美团和滴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数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2020年,中国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展开反垄断调查。

阿里巴巴被指控存在垄断行为,通过垄断定价和侵犯商家权益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反垄断局最终责令阿里巴巴停止相关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18.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中国反垄断局对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其他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于各种垄断行为都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同时,中国反垄断局在执行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市场发展的需要,注重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引导下,中国市场将更加公平、透明、有序地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

新形势下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以高通为例
支 配地 位 的罪 行 。
地 位 , 只是 禁 止企 业 利用 其 对 市 场 的 支 配 地 位 采 取 滥 用 的 行 为 。 ( 二 ) 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的 分 类 。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行 为 中 ,
我认为关键点是 应为 “ 滥用 ” 二字 ,具体 的分类 也应从 “ 滥用 ” 二字 下手 。企业滥用市场 支配地 位的分 类可谓是多种多样 ,其 中法理 和实际 中较为常见 的是从竞争 的影 响方 面进行 的分类 。大体 可分为两个 基本的 类型 :即 “ 剥削性滥 用” 和 “ 排斥 性滥用 ” 两大类 。剥削 性滥用 是指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 利用其 市场力量 ,不受竞争的制约 ,向交易相 对人提 出不合理 的交 易条件 ,或 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 最低价 的价格进行销售 ,从 而打击 、排挤 竞争 对手 ,或者是 对不 同的消费者进 行差别对待 、强买强卖等行 为。 二 、滥 用市场这 配地 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 ,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 ) 滥 用 市场 支配 地 位 对 市场 竞 争 的 危 害 。取 得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企业在激励 的竞争 中通常利 用 自身获得 的一定优 势而对 竞争对手 进行不 正当 的打压 、排挤 ,企 图达到垄 断市场的 目的。这种行为会对市 场竞争 造成很大 的伤 害,阻碍市场 的发展 。 如此看来 ,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对 于市场经 济的影 响范围还是 非常广 泛的 ,会对消费者福利 、对经 济效 率 、对 市 场竞 争都 会 产生 损 害。因 此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 十分 必要 的。 三 、我 国对 于滥 用市 场支配地 位的违 法认定 ( 一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行 为在我 国的表现。 1 、滥收 费用 ,主要 表现在企业不合理 、不按 照规定 和要求 收费 ,在我 国特色 市场经 济 中, 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 比较 突出。但是 ,一般 的公用企业都 会受 到我国相关部 门的监管 ,在指定价格方 面也会接 受国家的调控 ,其 生产 或者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 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 的认 可和批准才 可以开 展 ,剥 削 性 的 滥 用 收 费 视 乎 不 太 可 能 出 现 。但 是 ,在 巨 大 利 益 的 驱 动 下 ,他们仍会铤而走险 ,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 的领域开展 滥收 费用 的行为 ,从而达到 自身获利 的 目的。2 、拒绝交 易 ,指企 业在没有 正理 由的条件下 ,拒绝 出售其商 品或提 供服务 。3 、强制交 易 ,也 就是 我们 常说的强买强 卖。4 、垄断 价格 ,不管 是垄 断高 价还 是垄 断低 价 , 其 目的都是为 了排 挤竞争 对手 和损 害 消费者 。5、滥 用知 识产 权权 利。 在我 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 。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 ,还有歧视待遇 ,剥夺型定价等 等 ,这些滥用 市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反竞争法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然而,一些企业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垄断反竞争法规定,采取措施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垄断反竞争法及其背景垄断反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其背后的原因是为了激发创新、提高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行为的禁止,并对违反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某一企业或组织凭借其市场份额占据优势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限制或操纵。

这种行为往往会扭曲市场竞争,使市场失去公平性。

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供应、排除竞争、捆绑销售等。

三、效果与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市场失去公平竞争,进而阻碍其他企业或组织进入该市场,减弱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导致价格操纵、降低服务质量、限制消费者选择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使经济资源分配不均,损害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四、防范措施为了防止垄断反竞争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执法机构,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垄断反竞争法的认知,增强守法意识。

此外,对于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加以规范。

例如,可以要求其公开销售政策,禁止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大对其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

此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完善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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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0期ECONOMICRESEARCHGUIDE总第274期SerialNo.274No.20,2015经济研究导刊高通公司以其引以为豪的高通模式在全球大肆聚敛钱财、涉嫌垄断而在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地频遭调查。

欧盟委员会针对高通公司的垄断高价调查因争议双方和解、起诉方撤诉而终止;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高通公司限期改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迫使日本公司签署交叉授权许可协议、阻止专利持有人维权的滥用行为;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认定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歧视性差别许可费并处以罚款。

在中国,2013年11月发改委这个在中国负责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办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调查。

由高通垄断案再次引发我们深思。

一、何为市场支配力及其认定标准各国对市场支配力有不同称谓,如日本的垄断状态、匈牙利的经济优势、我国台湾的独占市场、欧盟的控制市场地位等。

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先决条件,各国在对市场支配力认定中相互借鉴,又各有特点。

(一)英美美国以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的能够控制某类特定市场价格、排除竞争的能力。

澳大利亚法院在昆士兰案中对市场支配力解释为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的市场支配力,当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公司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而自行制定价格和买卖商品[1]。

可见,经营者拥有的能够不受竞争者的影响而独立制定价格和实施竞争行为的能力即为市场支配力。

法院在具体判定市场支配力时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经营者垂直一体化程度、经营者的规模、供需特征等因素。

(二)欧盟国家欧共体委员会在大陆罐头案中如此定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有能力独立行为,即它们在行为时不考虑竞争者、买方和供货方的情况,它们就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如果企业凭其市场份额,或者凭借其与技术秘密或者与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与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

欧盟委员会《执法优先指南》规定,经营者有能力在较长时间内把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之上,并且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即说明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意味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凭借其经济地位拥有较大的市场力,采取一些有损有效竞争的行为,而不受市场竞争对其制约,不顾及其他竞争者、交易对象和终端消费者的反应[3]。

德国竞争法规定了包括买卖双方、国家机构、国有企业、私人企业等广泛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范围。

其中《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契约性、其他契约、控制市场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和歧视行为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联邦卡特尔局在具体个案调查中,考虑经营者的规模、所占市场份额、经营者的财力等因素判定市场优势。

德国亦采用了依据经营者市场份额推定支配地位的做法。

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评估市场力指南》规定市场力是指经营者在竞争水平之上维持价格的能力。

英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营者集聚相当大的市场力才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英国遵循与欧美委员会相似的步骤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现存建筑、潜在竞争、买方力量考量。

(三)中国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章第17条、18条、第19条三个条文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

工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于反垄断法中的收稿日期:2015-05-23作者简介:赵凯东(1968-),男,黑龙江密山人,副教授,从事经济法研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从高通垄断案谈起赵凯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伴随着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历时14个月的高通公司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遵循了绝大多数国家依据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给予60亿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再次引发社会热议。

透过60亿元人民币罚单,比较各国家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进一步探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建一个以消费者利益引导的竞争过程,在自由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15)20-0310-0331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技术上的细化。

其中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19条规定了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如下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②二、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仅当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搭售等附加条件交易行为才具备违法性。

美国谢尔曼法禁止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或维持垄断优势,欧盟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由此可见,只有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维持期优势地位而实施违反竞争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③(一)英美国家澳大利亚《2010竞争与消费者法案》第46(1)条规定,具有实质性市场支配力的公司不得其市场支配力实施消除或足以实质性损害市场或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阻止一方进入市场或相关市场、阻碍或阻止一方在市场上或相关市场参与竞争的行为。

可见,就澳大利亚法律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构成要件而言,包括实施主体是有市场支配力经营者,主观方面须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客观行为表现为实施损害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反竞争行为。

具体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法官一般考虑经营者是否长期实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及实施上述行为的原因,④考虑经营者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源于其实质性市场力量、经营者参与的行为是否依赖于其实质性市场力量、经营者行为是否在其他方面与市场支配力相联系等因素。

⑤(二)欧盟国家欧共体禁止任何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

列举了四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者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当事人实行不同的交易条件,因而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题在本质上或者商业惯例上无关联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⑥(三)中国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不公平要价或称为垄断高价;低价倾销或称为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售;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如有的学者主张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作为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标准,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规制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4]。

有的学者反对前述学者这种反垄断法实施标准的单一设定方法,主张反垄断法实施中应将“消费者利益是否遭受损害”作为一个独立的考衡标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作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目标之一[5]。

在此,笔者亦赞成透过《反垄断法》立法宗旨或目的系统化分析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我国《反垄断法》之“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立法宗旨并行不悖。

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考虑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体而言,是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或彼此之间有没有实质性的竞争的数个经营者;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观方面而言,经营者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故意,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以获取垄断利润;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客体而言,消除或限制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客观方面而言,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搭售行为。

⑦三、如何援引反垄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了民事和行政责任,只有少数国家规定了刑事责任。

(一)英美国家在美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裁决反托拉斯案件,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发布命令,常是发布停止违法行为令,在有些案件中,命令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

⑧司法部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无权作出处罚决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

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

③欧洲法院在1979年审判霍夫曼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一案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司法解释,“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不恰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和违背公共利益。

”④见《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案》第4A条。

⑤见《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案》第6A条。

⑥见《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规定。

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1、12、13、14和16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4、5、6、7条规定。

⑧见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第(2)项。

311——及美国反托拉斯局可以责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等行政责任。

对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案件,该被诉经营者可以停止、改变其行为,可以与原告庭外和解并协商给付损害赔偿。

美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民事责任规定较特殊,包括三倍的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6]。

美国规定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企业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对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监禁,法庭可以并处上述刑罚。

①澳大利亚规定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方式有颁布禁令、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要求民事赔偿等。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法院最高可处以1 000万澳元的罚金;如果认定有违法所得的,则可处以3倍违法所得的罚金;如果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则可处年营业额10%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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