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诉百度案_反垄断法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法律垄断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作为该市唯一的电信运营商,拥有固定的电信市场。
长期以来,电信公司在本地电信市场占据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形成了较强的市场控制力。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信企业纷纷进入该市电信市场,电信公司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挑战。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电信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构成法律垄断。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举报2019年,某市某电信企业(以下简称“举报企业”)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举报,称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电信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1)电信公司与其他电信企业签订的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电信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电信公司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3. 调查结论经过调查,市场监管局认定电信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本地电信市场;(2)强制其他企业使用其提供的电信设备和服务,拒绝与其他企业合作;(3)通过提高资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排挤其他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垄断地位。
三、案件处理1. 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电信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电信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2)对电信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要求电信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赔偿损失市场监管局还要求电信公司赔偿举报企业及其他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本案中,电信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600字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600字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的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垄断是指市场上某一家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了整个市场,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反垄断法旨在打破垄断,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一些科技巨头因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而备受争议。
其中最为瞩目的案例之一就是美国司法部对谷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拥有绝对的市场统治地位,根据数据显示,谷歌在全球搜索引擎市场占据了超过90%的份额。
该诉讼指控谷歌通过垄断行为削弱了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公平竞争。
在此案例中,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打破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恢复市场竞争。
在对此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谷歌之所以能够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一部分原因是其拥有先发优势和技术实力。
其次,谷歌通过与其它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使得消费者很难有其他选择。
最后,谷歌通过操纵搜索结果,将自家产品优先展示给消费者,导致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获得公平机会。
在应对这种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某一家企业通过垄断行为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次,反垄断法通过打破垄断地位,刺激创新和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可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防止市场经济出现扭曲现象,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在当今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可以有效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发展。
对于像谷歌这样的科技巨头来说,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遵循市场规则,才能够在竞争中不断提升自己,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例
《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例:
1. 微软反垄断案,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微软提起了反垄断
诉讼,指控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
公司的竞争,特别是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
项和解协议,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并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2.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在多个国家面临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和印度等地。
指控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
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向自家产品,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
这些案件仍在进行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3. 美国反托拉斯案件,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件,例如标准石油公司的分裂案、贝尔系统的分拆案等。
这些案件涉及
到反垄断法的适用和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4. 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国自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以来,
陆续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包括高通、英特
尔、大众汽车等。
这些案件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案例涉及到各种行业和国家,反映了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视,也提醒企业需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多样化。
强制共享数据的反垄断法案例

强制共享数据的反垄断法案例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竞价排名的价值
• 1、对 营业收入约为8.026亿元人民币,网络营销 收入约为8.022亿元人民币。而竞价排名在 网络营销中所占比例超过80%。 • 2、对于参加企业:竞价排名成本低回报高。
竞价排名的准入和监管
• 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在给搜索引擎商和参 加竞价的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 对于参加竞价排名企业网站的审查和监管不作审查,导 致企业以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的事件。 • 这就对参加竞价排名企业的准入问题提出 了问题。
是否防止恶意点 无需要 击 付费类型 范围 只收维护费
按点击即时有非常 明显的效果
比较因素 成本 (以3个关键 词为例)
自然排名 一年的维护费 用:6000- 8000元,保证 12个月首页的 展示时间。
竞价排名 假设一个关键词 点击费用3元, 一天一个关键词 被点击30次,那 么一年的费用为: 3×3×30×30 ×12=97200元 开展效果快,即 时购买即时可以 出现关键词排名 效果
•
(b) 由于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 擎服务市场,原告人人公司仅提交了两篇 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 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 证据能够使法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 于科学、客观的分析。
• 在证明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过 程,法院要求原告承担标准较高的举证责 任,比如,原告不能仅仅依据新闻报道或 公司宣传资料中所述称的市场份额而证明 某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需要 提供具体的分析。
76.9 16.6 2.9 1.6 2
08年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数据来源:支配地位
•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 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 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 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 其进行了作弊处 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 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
• (b) 相关地域市场:考虑到文化背景、语言 习惯等因素,中国的网络用户选择并可以 获取的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搜索引擎服务 一般来源于中国境内,即中国境内相关服 务的提供者会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因此,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可以界定为中 国境内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 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 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 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1、关于竞价排名
• 竞价排名的实质就是对搜索结果进行干预, 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对购买 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进行排名的一种营销 方式企业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极大 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被潜在客户发现的机会
运作模式
1、企业向搜索引擎上出资注册搜索关键词。 例如、全民医药网注册了“医药招商”、 “药品招商”两词。 2、搜索引擎商人工干预搜索结果,该企业的 网站排在搜索结果的前几名。例如、全民 医药网购买的是搜索结果的第三位,当搜 索“医药招商”或“药品招商”时,搜索 结果中排第三的就是全民医药网。 3、网民点击该企业的链接一次,该企业向搜 索引擎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钱。(一天一个IP 计算一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 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 (a) 刊登在《中国证占据70% 以上的市场份额。
• 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 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 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院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 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思考
1、解析竞价排名 2、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 3、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 4、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 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 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 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 关的其他因素。
优势
不存在恶意点 击,一天24小 时展示,无需 管理
比较因素 弊端
自然排名 1、实现效果一般 需要2-3个月; 2、对于不同层次 的网站,可优化的 关键词有所限制。 如一些企业型网站 中,一部分极度热 门的行业性关键词 很难优化得上去
竞价排名 1、成本高,单 价上升快。 2、存在大量恶 意点击与无效点 击的成本风险。 3、性价比不高
竞价排名
• 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 式,即按通过注册一定数量的关 键词,其推广信息就会率先出现在网民相 应的搜索结果中。例如全民医药网竞价的 是“医药招商”和“药品招商”,其搜索 结果第三位。网民点击一次最低价格为0.帆 2010100467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思考
案例介绍
• 2007年初,唐山人王冠珏在工商局登记注 册了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办了 一个普及医药知识及招商的网站———全 民医药网。 • 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全民医药网和百 度河北代理商年3-9月份,金额8.9万元。
• (a) 上述两篇文章所提到的“市场份额” 所依据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本案所定义的 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而相 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 相关,因此,法院不能确定上述两文中市 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 依据。
7000 6000 5000 40009 月 25 日收录网 25日收录网 站页数
谷歌
雅虎
• 2008年10月,人人公司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解除对于人人公司网站的屏蔽,彻底全面 恢复收录,并赔偿人人公司110.6万元。
自然排名
• 简单说就是,当搜索者在搜索框输入关键 词时,搜索引擎会把相关的网站显示出来。 其中把一些它认为与搜索用户搜索的关键 词最为匹配的信息显示在最前面,把不是 很匹配的排在后面。是属于没有人工干预 的排名情况。
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的区别
比较因素 点击是否收费 自然排名 免费 竞价排名 按点击收费,只 针对购买竞价的 关键词 需要
对搜索引擎商的监管
• 1、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 2、行业协会和自治组织的监督、管理。 • 3、搜索引擎用户的监督、举报。
• 原告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 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公司即对 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 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对其网站 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 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 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 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 能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1) 相关市场的界定; • (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1、相关市场
•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本法所称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 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 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 的相关市场。并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 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 (a) 相关产品市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 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 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 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 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 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 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 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搜索引 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 场。”
•因为要改版,把竞价支 付价格调到最低,异常便开始出现了。
• 2008年7月10日,网站的访问量骤减,访问 量从前一日的2961个IP访问地址骤减为701 个。以2008年7月10日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 月对比,全民医药网的月访问量从前一个 月的88095锐减至1834信息减少到了4条
•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 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 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 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 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形式上—向网民提供免费的网络信息搜索 服务 • 实质上—通过扩大使用搜索的网民数 量吸引有偿的广告盈利。
模式搜素引擎无偿的 搜索服务有偿的 广告收入
网民企业• 法院对公司的观点不予支持,理由如 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 免费搜索服务不能等同于公益性的服务, 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借助广告 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 益。”
竞价排名的相关立法缺失
• 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新型企业推广模式而被 广泛应用,那么制定相关的市场管理和规 范竞争的法律法规也变的十分必要。
对搜索引擎商的监管
• 央视《新闻30分》连续两天报道的竞 价排名黑幕,竞价排名被指过多地人 工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 意屏蔽,被指为“勒索营销”,并引发了 公众对其信息公平性与商业道德的质疑。 • 因此不仅是对参加竞价的企业,对搜索引 擎商自身行为的规制也成了一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