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反垄断调查背后的冷思考
高通遭反垄断重罚60.88亿元,国际芯片巨头专利许可案落定

高通遭反垄断重罚60.88亿元,国际芯片巨头专利许可案落定持续14个月的高通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调查结果,美国高通公司收到60.88亿元人民币罚单,创下中国反垄断调查罚款金额之最。
高通旧有商业模式面临前所未有挑战之际,中国通信业“专利变局”也将随着最终结果的落定而悄然来临。
这次反垄断调查之所以久拖未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高通并不愿意放弃原有的以整机为基础收取高额专利费、“免费反向许可”等旧有商业模式,至于罚金多少,它并不在乎。
60.88亿元的罚款,对于国际芯片巨头高通来说,只占其2013年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
高通干脆地接受罚款,更证明其完全不担心此次处罚会影响其垄断地位,因为在这个战场,还没有崛起一家能与之抗衡的市场主体。
不过,我们并不能小觑这次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的意义,因为它终结了高通依靠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业内强力推动的“免费反向许可”的专利模式。
这对改善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着现在还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免费反向许可”的模式,对于国内拥有专利储备的厂商来说,是不得不吃的“霸王餐”,对那些缺乏专利储备的厂商则是“保护伞”。
如今,“霸王餐”和“保护伞”都没有了,专利的竞争战场才会真正开始。
多年来为业内人士所诟病的高通专利授权秩序,将如多米诺骨牌般倒塌,真正的行业变局才刚刚开始。
高通在中国的“七宗罪”2月10日,发改委就此案召开的通气会上,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介绍了调查高通的过程。
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2014年8月,一家美国公司举报高通公司,除此之外,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向发改委进行了举报。
许昆林透露,发改委在第一次与高通会面时就列出了高通全部的违法行为,但是让高通公司回去进行了准备。
双方前后沟通28次,其中许昆林本人亲自跟高通总裁会晤了8次。
20多次的沟通过程中,高通公司的律师都在场。
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只是一个行政处罚。
高通反垄断案:谁是胜利者?

高通反垄断案:谁是胜利者?作者:王云辉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04期资本市场是最客观的新闻评论员。
美国时间2015年2月10日,纳斯达克市场的高通(NASDAQ:QCOM)股价大涨4.69%。
显然,投资者认为,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反垄断调查中,高通获得了“胜利”。
中国时间的2月10日,高通宣布与中国国家发改委达成一致,以支付60.88元亿人民币(约合9.75亿美元)罚款,并进行业务整改为代价,结束了持续14个月的反垄断调查。
不过,在更多的人看来,这场结果早已注定的战争,只是相互之间的妥协:无论发改委还是高通,都达成了理想的战略目的,也捍卫了自己的底线。
对于置身战争之外,但却与战争结果息息相关的整个产业链来说,如何借助高通整改带来的洗牌,重新构建自己的战力布局,以应对仍未过去的行业寒冬,才是更为紧迫的现实。
这场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反垄断案,对行业带来的深远影响,才刚刚开始。
高通:最坏的可能没有发生高通案结果一出,外界的第一个疑问都是:谁赢了?但这一场判罚,很难以赢或输来论定,因为无论发改委还是高通,都有作出关键性的利益让步,但也都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
我们先来看一下,高通整改计划的关键条款:在专利授权中,高通将单独为现有3G、4G等重要的中国专利提供授权(不再和高通其他专利捆绑)。
同时会在谈判过程中提供专利清单。
作为授权谈判的一部分,如果高通寻求从中国许可证持有方获得交叉授权,高通将会与许可证持有方谈判,提供合理对价;对于在中国销售的,获得高通3G、4G专利授权的设备,高通收取不同比例的专利费。
对3G设备(包含多模3G/4G设备)收取5%、对不执行CDMA或WCDMA网络协议的4G设备(包含3模LTE-TDD设备)收取3.5%的专利费;每一种专利费的收费基础是设备销售净价的65%,不再按照设备全价收取;许可证持有方可以从2015年1月1日起选择执行为中国地区设备销售准备的条款;对于发改委认定授权协议条款不合理或没有在授权协议中质疑不合理条款的芯片客户,高通不能限制对他们的基带芯片销售。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作者:钟磊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第7期钟磊新疆大学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接到两家美国公司对高通垄断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启动了反垄断调查。
历时14个月的调查之后,于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针对美国高通公司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金额按2013年度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总额8%的罚款,共计60. 88亿元人民币,高通公司对中国政府的所有处罚条款不持异议,并在一周内交纳完全部罚款。
该案因涉案标的额巨大,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本文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局通案案情介绍高通公司1985年创立于美国圣地亚哥,是一家研发和推动CDMA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小型公司,第一笔大订单是一个采用CDMA解决卫星通讯问题的政府项目,合同标的虽只有20万美元,却为高通后来在该技术领域的独霸天下奠定了基础。
到了90年代,高通已经在美国的CDMA市场独占鳌头。
进入3G时代,高通又凭借13000多项专利总数进军芯片市场,2014年公司市值高达1300多亿美元,超过英特尔公司。
国外的苹果、三星、国内的中兴、华为、联想、小米等手机品牌几乎都采用高通的芯片,在智能手机芯片市场占据了70%的市场份额。
在销售芯片的同时,高通还利用其难以替代的专利技术资源向手机厂商收取专利费。
之所以说高通的专利难以替代,是因为其掌握了一大批必不可缺,在通讯领域已经成为技术标准的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
手机制造商为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就必须获得高通的专利许可。
根据高通公布的数据,其营业收入来自于芯片销售额和专利许可费用之间的比例基本是2:1,但利润比却达到1:9。
高通是科技时代的佼佼者,这种依靠标准以及技术实现巨额利润的运营模式是所有科技公司的梦想。
然而高通却滥用其在芯片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其专利许可模式多年来饱受非议,依据我国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实施了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创新与公平竞争:高通为何遭遇反垄断调查?

创新与公平竞争:高通为何遭遇反垄断调查?孙永杰【期刊名称】《通信世界》【年(卷),期】2013(000)032【总页数】1页(P14)【作者】孙永杰【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日前,中国发改委启动了对于美国芯片公司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此消息一出,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那么高通是否真的在中国市场存在垄断行为?如何看待反垄断的目的?而除高通之外,在通信领域,是否还有别的厂商涉嫌垄断呢?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发改委已经启动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所谓无风不起浪。
联想到此前中国移动4G终端招标中,采用高通芯片的终端比例超过60%,有国内媒体认为,高通在中国即将进入4G时代,在关系到4G成败的终端市场占有如此绝对的优势,势必会削弱国内相关厂商竞争力的言论,高通成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对象,似乎又在情理之中。
那么高通是否在中国市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呢?也许最终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调查会说明一切,我们在此也无需和无权妄加评论。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垄断与否,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促进产业的创新与市场的公平竞争。
不可否认,高通目前不仅是中国,也是全球移动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芯片市场的老大。
尤其是在4G移动设备的芯片市场,这种优势更加明显。
比如前面所说的,在中移动4G终端采购中,采用高通芯片的设备比例高达60%就是明显的例证。
其实岂止是在中国,在智能手机发展和普及最为迅速的韩国市场,由于4G时代的到来,确切地说是由于高通在4G芯片的领先优势,其市场格局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其中,三星由于跟上了LTEAdvanced的步伐,市场份额增加到61%,而泛泰的市场份额大量下滑,LG则份额不变,其余手机厂商份额继续下降。
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三星对于LTE-Advanced网络建设以及相关手机的推出主要得益于高通的支持,或者说三星率先采用了高通的4G芯片技术。
但业内知道,三星也具有自己的芯片技术(包括有可以自己制造芯片的工厂)。
关注高通反垄断调查

关注高通反垄断调查
杜声宇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讨论多年的热点话题.随着高通公司在2013年11月宣称接受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为规制问题的讨论,再一次迅速发酵。
【总页数】1页(P1)
【作者】杜声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风起于青萍之末高通反垄断调查案件背景评述
2.“高通模式”反垄断调查的知识产权分析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
3.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管辖权分析——以美国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为例
4.路透社:中国扩大反垄断调查高通营收前景不乐观
5.高通的全球反垄断调查与标准必要专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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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作者:靳雨露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
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
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
反垄断案落定:利好高通 国内手机厂商获利仍需靠己

反垄断案落定:利好高通国内手机厂商获利仍需靠己右舍【期刊名称】《通信世界》【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页(P18)【作者】右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国家发改委近日开出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垄断罚单:对高通公司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高通反垄断案在历时14个月之后,最终以高通被罚60.88亿元人民币而结束,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的最大一笔罚款。
罚单落地后,高通表示将不寻求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并将对手机的专利授权方式做出多项调整,包括对中国厂商不再捆绑专利授权、不强制交叉授权、整机收费打折等。
就在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罚单的第一时间,高通相关高层人士立即予以了积极的回应。
例如高通公司CEO史蒂夫・莫伦科夫就表示:“过去多年,高通对中国移动和半导体产业的成功扮演了重要角色,我们期待通过加强在中国的投资、接触和商业活动,使这一基础更加牢固。
我们很高兴这一解决方案消除了高通在中国的业务上的不确定性,我们现在将把所有的精力和资源用在支持高通在中国的客户和合作伙伴上,以寻求更多未来的机会。
”而高通公司总裁德里克・阿博利则在电话采访中对记者表示:“我们很高兴这次调查已经结束,并且相信我们的许可业务现在能够很好地参与到中国对高通的3G/4G技术迅速加快的推广过程中去。
我们感谢发改委对高通技术的价值、重要性以及对中国的许多贡献的认可,并期待发改委在将来支持我们在中国的业务。
”为何高通针对如此高的罚单会有这般积极且乐观的反应呢?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告诉记者∶“此次发改委对高通处罚的金额,在法律规定的1%~10%范围内,而且接近处罚上限,应该算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罚水平。
”可见罚款数额完全在高通意料之中。
除了罚款外,对高通授权费收取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例如3G设备为5%(包括3G/4G多模式设备),4G设备为3.5%(包括3模式LTE-TDD设备),CDMA或WCDMA技术的专利费标准起点为总设备销售额度65%。
高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高通案件是指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系列诉讼案件,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不仅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讨论。
本文将分析高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高通案件的法律关系概述1. 高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系高通作为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作为中国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高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市场监管总局之间形成了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
2. 高通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在中国市场,高通面临着来自华为、联发科等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高通与竞争对手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竞争关系可能转变为法律纠纷,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
3. 高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高通作为手机芯片供应商,其产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手机的使用体验。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产品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高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侵犯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高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高通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中国市场,高通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手机制造商、互联网企业等。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合作伙伴之间形成了合作与被合作的法律关系。
合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高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高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投资者关注公司业绩、股价等。
在这种背景下,高通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通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高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反垄断问题高通在中国市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合理定价、限制竞争等手段,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市场监管总局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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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