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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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垄断如何规制?2020年最新

算法垄断如何规制?2020年最新

算法垄断如何规制?2020年最新一、引言本文所述的“合谋”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合谋,合谋是指特定市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或其他形式,共同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进行限定,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合谋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属于合谋行为。

以是否达成正式协议为标准,合谋行为可以分为明示合谋和默示合谋,其中明示合谋通常以文字、口头等积极的形式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的一致,默示合谋则是在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经营者通过采取一致行动来达成实际合作,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算法”概念最初由波斯数学家al-Khwarizmi于公元9世纪提出,意为阿拉伯数字的运算法则。

计算机技术发明后,人们开始利用算法编写计算机程序,算法逐步成为计算机科学的基础与核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算法在商业中的作用逐步凸显,人工智能的算法和算力水平已成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谷歌、脸书、腾讯、阿里巴巴等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优化算法,通过算法来评估供求关系、预测消费者偏好、分析价格变化,以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算法在改变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为企业合谋的达成提供了新的手段,进而对传统的反垄断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并引发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近年来算法合谋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算法合谋问题的共同关注与研究。

二、研究现状通过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对算法合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几年,专门讨论算法合谋的文献资料并不多,可见算法合谋问题的研究仍属于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算法合谋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学界对于算法合谋的概念和分类并无较大争议。

柳欣玥(2019)表明广义的算法合谋行为是指在算法参与下发生的所有合谋行为,狭义的算法合谋行为是指由人工智能算法独立实施的合谋行为。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实施反垄断法的固有目标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该反映经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

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国家对现实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形式,这种干预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社会本位思想。

所以,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

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

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个体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

但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也由于竞争自身就有缺陷,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会引发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经济效益的对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

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本质上是市场自治的结果,所以这是市场竞争机制自身没法解决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变化。

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要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实质公平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是仅仅保护某一类企业。

整体公平主要是起点上的公平、获得机会的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以及最终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营者都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

获得机会公平是指资源配置的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有公平竞争资源的机会。

交易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经营者能够自愿公平的进行交易,而不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

结果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交易过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结果。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整体的经济公平,国家对一些特定产业还是有意识的保护和扶持,这些产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即使经营结果不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市场。

垄断法律案例(3篇)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然而,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垄断市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腾讯公司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垄断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案例的审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如:在社交领域,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 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对其他社交平台形成压制;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对游戏市场形成垄断;在音乐、视频等领域,腾讯同样具有垄断地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阶段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组对腾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调取了腾讯公司的内部文件。

2. 调查结果公布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腾讯垄断案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

3. 处罚决定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腾讯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营业额8%的罚款,约合人民币182亿元。

4. 上诉与二审腾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1. 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腾讯垄断案充分说明了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手段,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腾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表明,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 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腾讯垄断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

应对平台经济新挑战 开启反垄断监管新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析文│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金瑞随着平台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议题。

从近期国外监管来看,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2020年10月发布了长达450页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认为亚马逊、脸书、苹果和谷歌等四大科技公司长期涉嫌垄断、抑制竞争;欧盟于2020年底发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明确遏制大型网络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

就我国而言,平台经济近年来在“包容审慎”监管下迅速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始制约平台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动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尽管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在现阶段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提升监管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开启了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新篇章。

《指南》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国内执法实践与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回应了“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问题。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摘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判定是否构成违法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其次要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第一,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确定涉嫌企业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比≥50%直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50%>占比>10%的还要综合考量;占比≤10%的一般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构成垄断的行为主要有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通过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一)达成垄断协议主要可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为两个平台之间达成的信息交换、协调一致等内容的协议;纵向协议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设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竞争等内容的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的主要形式有如下:1.不公平价格行为。

如:双11期间平台先提价后降价、售价涨幅超过成本涨幅等。

2.低于成本销售,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如:社区团购模式、网约车平台巨额补贴后大幅涨价等。

3.拒绝交易。

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订单进行强制取消或不发货、拉黑消费者、限制下单数量等。

4.限定交易。

如:电商平台强制经营户进行平台之间“二选一”、强制消费者与指定经营户交易、强制某经营户不能与指定第三方交易等。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商平台进行捆绑销售、指定付款方式、限制商品或店铺流量使消费者无法搜索查询等。

6.实施差别待遇。

如: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一是说明了申报标准的特殊性,二是提出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也应申报的情况,三是明确了附加限制性的经营者集中条件。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与反托拉斯法、卡特尔法、反限制竞争行为法是 同一概念。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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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丨2020年反垄断立法和调查执法情况简析
全球受新冠疫情冲击和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2020年,对于中国反垄断领域是意义重大的一年。

以2020年1月2日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开始,一系列的立法进展不仅在法律业界受到广泛关注,更在社会以及许多行业范围引起重大反响。

就在2020年底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释放出了监管升级的信号。

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既是对这一年成果丰硕的反垄断立法进步的总结收尾,更表明在新的一年,将有更多的立法进步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下文是笔者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2020年度中国主要立法和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的统计和简析。

一、立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立法情况看来,针对具体行业量身打造和出台反垄断指南是立法趋势,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是现阶段的重点执法领域。

反垄断合规指南也是立法重点,企业应该重视反垄断合规体制的打造。

(二)重点立法统计
1.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共发布以下重要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4日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0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9日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发布机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1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19年11月28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1日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2. 2020年度,反垄断领域针对下列法律以及指南的意见稿(征求意见并已经实施的不再列举)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月2日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8日
《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0 日
3. 地方方面,继浙江、上海2019年发布了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江西、河南、河北、湖北等省市相继编制了各地方的反垄断合规指引
《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护航市场主体全面恢复生产经营竞争秩序反垄断合规八项指引》
发布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8日
《河南省经营者及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27日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年8月31日
《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发布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27日
上海市《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地方标准
发布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日
二、执法情况
(一)简析
从2020年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情况看来,绝大多数调查案件皆由地方执法机构完成,地方执法机构已经逐步成为执法案件中的主要力量,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队伍正在不断扩大。

执法重点依然延续对公共事业、原料药等涉及民生的领域的突出关注,平台经济领域也将成为重点执法领域。

2020年反垄断调查执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破冰,并首次深入明晰了对VIE架构交易的反垄断监管。

另外,2020年反垄断调查执法案件中,首次出现了对阻碍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公司及个人的顶格处罚,单个公司和个人罚款额最高达到100万元和10万元,同时阻碍执法的情形很有可能被纳入裁量案件处罚金额的考虑因素。

根据政策精神,2021年将反垄断执法会继续加强,各个行业都应该注意完善防范反垄断风险,公共事业、汽车、原料药、平台经济等领域尤其应该加强和完善其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建设。

(二)重点调查执法情况统计
2020年执法情
况2019年执法情

垄断协议8起2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8起15起未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13起36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8起24起

垄断协议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办结8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一起为终止调查。

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如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办结8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其中一起为终止调查。

两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阻碍调查情形。

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如下:
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2020年度共查处13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包括处罚涉及VIE架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集中案件。

公布4起附加限制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批准,以及1起解除限制条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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