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讲义
社会保障法讲义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二)、社会保障法是弱者保护法
四、社会保障权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的公 民。 (二)、内容 —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 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 需要的权利。
(三)客体 —社会保障待遇 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 其形式、内容和标准都由法律规定。 1、货币形式的帮助 2、劳务形式的帮助 3、实物形式的帮助 4、劳动权形式的帮助 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最低应当以不影响 社会安全为前提,最高应当以不助长公民的 劳动惰性、不损害经济发展的后劲为界限。
(六)、职业福利计划 “政府引导、雇主责任和职工参与”,由 用人单位发起,是具有劳资关系和单位属性 的员工福利。表现为诸如附加养老金、人身 保险、儿童补贴、旅行费、招待费等补贴形 式。 1、计划筹资:发起人和成员缴费 2、基金管理:个人账户记录权益,共同 基金投资运营。 3、待遇支付:确定待遇(与资格相联 系);不确定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7)、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社 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不同 项目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之间就社会保障供给而分工、 协作和制约的关系。 8)、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公民之间互助 共济的关系。
2、按内容和性质分类,包括以下6类
:
1)、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具体表现为特定 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缴费关系、捐赠关系 等形式。 2)、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即政府有关部 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符合条件的公 民给付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七讲 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界定 (二)特征
1、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 2、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 3、人道主义和互助共济的统一 、 4、 4、实现社会公平 5、制度结构: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制度结构:
(三)基本原则
1、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 2、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 3、制度模式适应本国国情 、 4、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兼顾 )界定
生 丧失劳动能力 死 伤 残 老 病 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
(二)特征
1、根本目的:保障基本生存条件 、根本目的: 2、对象:全体社会成员 、对象: 3、建立和实施主体:国家 、建立和实施主体: 4、作用:维稳中促进经济发展 、作用:
(三)内容
1、社会保险 、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 2、社会福利 、 包括:一般社会福利、 包括:一般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3、社会救济 、 包括:社会救济、 包括: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 4、社会优抚 、 包括:社会优待、 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整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讲义.

立法简史篇第一章外国劳动立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劳动关系的产生劳动法产生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劳工法规——英国的《学徒法》工厂法——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民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工厂法是劳动法的起源,《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民法中规定的劳动法内容和工厂法内容的融合标志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分的产生。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1、工厂法(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2、工会法(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1871年的《工会法》是世界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3、劳动争议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
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一)20世纪前半期特点:1、普及绝大多数国家2、法规体系趋向完整(二)20世纪后半期特点:1、体系完整2、宪法保障3、劳动标准等立法突出4、适用范围扩大第三节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
首先开始于前苏联。
第二章中国劳动立法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1、中国产业工人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84年,在香港的广东工人反对法国侵略者挑起的中法战争,继而发展为反对一切外国侵略的斗争,被英国报纸称为:“香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十一讲社会保险法概论精课件

法 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和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 会 保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被保险人。
障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
法 (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
(5)投保人。
Page 13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 动 法 和 社 会
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 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 付行为。 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 保
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
障 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
法 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Page 12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
动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
社 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
会
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
保
障 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法
Page 15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
劳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
动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公私兼容是其重
法 要特性,因此,从整体而言,社会保险法律关
和 系也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
社 会
立法者乃是将其定位为公法关系。
保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
障 征缴监督;支出监督;结余监督。
法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
Page 26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七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1、社会保障的受 2、社会保障的缴 3、社会保障的责
益主体
费主体
任主体
4、社会保障的经 5、社会保障给付
办主体
辅助机构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类型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类型
从内容上,可分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救助法 律关系、社会福利法律关系、社会优抚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可分为社会保障基础法律关 系、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监督法律关系;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一、外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1601年英国《济贫法》 (二)社会保险法的产生: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 (三)世界首部社会保障法: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 (四)福利国家的建立:英国《贝弗里奇报告》
本章教学重难点: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 区别、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三、社会保障权与国家责任 四、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五、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点
1、制度设计责任
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将社会保障的运行纳 入法治化的轨道。
2、财政支持和补充的责任
《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求。 ❖ 3.基本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
保障的目的。
a
12
❖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 主要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病残津贴等。
❖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金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 这两个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
❖ 显著特征: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负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a
19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各种工作受到事 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二)社会保障法的含义
❖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 1.强制性 ❖ 2.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性 ❖ 3.广泛的社会性
a
4
❖ 三、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和原则 ❖ (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 ❖ 1.保障基本人权 ❖ 2.保障社会公平 ❖ 3.保障社会安全
a
13
知识点3:社会保险法之二
❖ 四、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 (一)失业保险概述 ❖ 失业保险是指对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在失业
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 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 制度。
a
14
❖ 失业保险的特征:
❖ 1.失业保险的事故仅限于职工的非自愿失业;
《社会保险法》讲义

22岁23岁
30岁
男:60岁
女:55岁
22岁
水平相适应。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该如何确定自己的
社保观念?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欠缴代价惨重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社会保障法 ppt课件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 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 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法律的总称。
ppt课件
1
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社会保障是一 种公共福利计划,是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 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 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 利。社会保障可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 业和各种维持收入的计划。
社 会 保 险 ( Social insurance); 社 会 援 助 ( Social assistance)或社会救助;由国家财政收入资助的补助 金(Benefits);家属补助金(Family benefits);储备 基金(Provident funds);雇主规定的补助年金以及围 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辅助性或补充性计划。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原国家教委新颁布的高等学校 专业目录中,把新增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划 入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一级学科。
ppt课件
7
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
人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已有100年的历 史,而社会保障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其历史 却很短,甚至可以说,社会保障学的体系及理论框架 尚未定型,仍处在探索性的构建之中。社会保障学作 为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是一门研究人类社会保障实践 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三)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表现为社会保 障事业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 盈利为目的。
(四)互济性。社会保障有以丰补歉、同舟共济的特
德国学者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旨在使竞争中失败的人 不致遭受灭顶之灾,并能获得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并为那些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困难而不能参 加竞争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制度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性质、特征(一)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通过税收或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从而帮助劳动者克服上述社会风险的一种正式的国家生活保障制度。
(目的在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二)性质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险是社会对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形式。
这种分配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在国民收入中提取一种专门的消费基金,用于解决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后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①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
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② 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即凡依法必须投保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得自行选择或退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③互助互济性: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即其实质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体现了互济共助的特点。
④定期储存性:体现在投保人的缴费上,实际是一种基金的积累,为应付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
⑤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⑥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待遇给予每一个符合条件享受此种待遇的劳动者,在通过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享受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重建及各种社会服务。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性保险业务的区别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风险分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配原则2、先尽义务,后享受权利的原则3、统一立法,强制实行的原则4、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的原则三、社会保险的结构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四、社会保险的立法概况(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立法1845年颁布的普鲁士工业法中,首设强制劳工加入疾病共济社的法律规定,随后,“铁血宰相”俾斯麦在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情况下,被迫强制实行保险制度。
1883年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1884年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残疾、老年和死亡保险法》。
这三部法律在1911年合并,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保险法》)。
(二)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起步较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社会保险立法大致经过三大阶段:1、1949—1966年,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初创阶段;2、1966—1976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长达10年停滞,社会保险立法毫无建树。
3、1976年之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及社会保险立法重新启动。
五、社会保险法概述1、社会保险法:调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3、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有:保险人(筹集资金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在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中,保险人是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投保人(是负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主体,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包括个体劳动者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公民,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国家财政部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在基本社会保险中,一般为劳动者)、受益人(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时})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容:即社会保险关系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5、社会保险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资金、现金、物和服务行为。
第二节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1、特点是:普遍性和年金保险待遇具有可预见性及对法制的依托性(因其金额大,周期长,信用度要求高,管理工作难度大,故需要严格有效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
2、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甚至是全体公民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3、性质:属于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行为。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退休年龄条件(二)退休工龄条件:职工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在连续工龄满3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离休和退职条件三、养老保险的待遇1、退休退职的待遇2、离休待遇四、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1、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较短者,退休(或退职)时,可以一次性发给。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的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贪污继承。
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原则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适当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根据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基本目标见教材P261。
(二)缴费比例企业缴纳的费用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8%;(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其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异地转换工作时,个人账户的财产随之转移;职工或退体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15年;(五)其他国家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由基础养老和个人账户累积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享有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蓄一次性支付本人;七、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一)适用的条件和方案见教材P263。
(二)企业年金的组成和缴费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①企业缴费;②职工个人缴费;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三)企业年金的领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来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三节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其指的是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法国是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
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
3、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中第一部完整的行政法规。
根据这一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月26日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6年1月11日发布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一)一般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失业者原是职工且达到一定工龄;失业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者在就业期间曾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未满;失业者仍具有被介绍就业的条件。
(二)我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见教材P265。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支付内容:一是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生活补助的项目;二是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的再就业服务项目。
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则:一是工资比例规则;二是等额规则;三是混合规则。
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发放。
第四节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①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任何用工形式的职工,不论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② 工伤保险的设立与其他险种的设立不同;③ 其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④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主要法律依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事故后,要求雇主赔偿,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否则就可认定劳动者的工伤事故是由自己的过错所致,因而须由劳动者自己负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雇主是劳动危险来源的拥有者,故而对危险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工伤归责的规定:①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③ 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则由有资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伤事故承担连带责任;④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补偿办法可由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⑤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