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种子标签二维码管理办法》详解

《种子二维码标签管理办法》详解
二维码种子管理规定,你真的了解透了吗?不明白的抓紧时间学习一下。
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种子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别说明一下以下几点:
一、种子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应对应唯一最小的销售单元种子。
一个二维码一旦赋予某一个商品种子,不能再赋给其他种子使用。
二、二维码内容应包括:
1.品种名称
2.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者进口商的名称
3.应体现单元识别代码
4.追溯网址信息
(特别说明:二维码内容必须按照以上顺序排列,并且每一项信息必须单独成行。
)
三、种子标签的单月识别代码由企业自行编制,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者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所构成,但是单元识别代码长度不得超过个20个字符。
四、种子追溯网址必须由企业提供且要保证真实有效,并且通过该网址可以追溯种子加工批次信息、物流信息以及销售信息。
五、追溯网页应具备较高的兼容性,应同时兼容电脑(PC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不得在二维码的图像或者扫码识别读取的信息中添加可以引人误解或者有误导消费者的相关内容或宣传信息。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5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大田用农药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3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
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
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
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农民提供了使用农药的重要信息和安全指导。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农作物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农药标签的内容农药标签是农药包装上重要的信息载体,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批准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剂型、含量、用途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安全措施、禁止使用等。
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农药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使用要求。
二、农药标签的制作要求1. 农药标签应使用易于防伪和查验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 农药标签应具备一定的耐候性和耐久性,保证农药在使用期限内依然能够清晰可辨;3. 农药标签上的文本、图案和图像应视觉清晰、精美,以便用户容易理解和辨认;4. 农药标签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方便农民使用时查看。
三、农药标签的使用要求1. 农药标签必须紧贴在农药包装上,包装正面明确可见;2. 农药标签上的信息必须完整,不能涂改或遮挡,以免产生误导或引发安全事故;3. 农药标签的语言应简练、准确、易懂,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4. 农药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清晰可辨,确保用户能够直观地获取所需信息;5. 农药标签上的警示语句和安全措施必须醒目、准确,以提醒用户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农药标签的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药标签,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备案;2. 农药标签的印刷和制作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企业承担,并进行合格评定;3. 农药标签应具备追溯和查验的能力,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溯源追责;4. 农药标签的更新和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标签的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农药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1. 农药标签管理应遵循《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2.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和更新农药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标签的合规使用;3. 农药销售企业应核查农药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向农民出售标签不全或信息不准确的农药产品;4.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今日印刷 2018.35资讯NEWS 政策法规《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8年1月1日起,《农药标签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农药生产企业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
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老标签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虽然《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需使用新的标签,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产品就不能销售。
根据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原先标签规定的农药产品仍可以继续销售。
天津市两项VOCs规范性文件废止,两项继续有效近日,天津公布了继续有效以及废止的VOCs规范性文件目录。
其中,关于加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5〕168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继续有效;关于核实确认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的通知津环保气〔2014〕141号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环保财〔2016〕177号废止。
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291项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新修订发布的《快递封装用品》国家标准,根据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的要求,对原有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本次修订遵从四大原则:1.绿色化,对快递封装用品中的重金属等物质提出限量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影响;2.减量化,推荐采用低克重、高强度的原材料生产快递封装用品;3.可循环,倡导快递封装用品的回收于再利用,促进资源节约;4.科学合理性,既要注重借鉴国际相关经验,与国内现行标准协调一致,又要充分考虑国内相关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成本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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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信息内容和二维码制作,便于农药标签二维码的识别和应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码规则
(一)农药标签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
二维码的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
二维码应当包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四项内容。
四项内容应当按以上顺序排列,每项内容单独成行。
其中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一致。
(二)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6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第7-12位为生成时间码,年月日分别为两位;第13位为包装分级码,支持多级包装,“1”代表最小包装,“2”代表上一级包装,以此类推;第14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15-32位为随机码。
(三)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等级分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四)随着可追溯信息技术的发展,农业部适时修订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编码规则。
二、制作与标注
(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
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二)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三)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三、管理要求
(一)农药产品二维码所含内容应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二)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农药产品包装过小,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应在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注二维码。
(三)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识读。
(四)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农业部。
农业部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