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万吨/年至90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至400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
第二章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
(二)项目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
(六)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联合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内安委〔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内安委〔2018〕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约见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盟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约谈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三)自治区挂牌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四)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未及时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执行说明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执行说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内蒙古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

内蒙古安全生产标准化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级别最高)、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其中一级为最高。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升和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延伸煤炭产业链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自治区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保障供应,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和组织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
内煤局字〔〕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区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初审、考核定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考核第三条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进行自评,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逐级上报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四条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考核。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将初审情况书面通知下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五条定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初审部门。
第六条公示有异议的煤矿,定级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按调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等级。
第七条初审和定级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于煤矿原因不能进行考核的除外。
第八条煤矿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第三章现场考核第九条初审或定级部门组织现场考核时,应通知属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参加。
现场考核时,煤矿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发现停产迎检的,不予考核。
第十条现场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考核方案。
应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考核人员、专家组成员及其工作内容和责任,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考核程序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

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Q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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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区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初审、考核定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考核第三条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进行自评,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逐级上报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四条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考核。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将初审情况书面通知下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五条定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初审部门。
第六条公示有异议的煤矿,定级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按调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等级。
第七条初审和定级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于煤矿原因不能进行考核的除外。
第八条煤矿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第三章现场考核第九条初审或定级部门组织现场考核时,应通知属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参加。
现场考核时,煤矿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发现停产迎检的,不予考核。
第十条现场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考核方案。
应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考核人员、专家组成员及其工作内容和责任,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考核程序等内容。
(二)召开考核汇报会。
宣布考核纪律,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了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度建设、生产布局、安全状况和标准化自评等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核。
根据煤矿基本情况,确定各专业检查考核的地点和路线。
对照《评分方法》逐项检查,并查阅审核相关资料、图纸等。
收集用于验证现场考核结果必需的技术资料。
(四)召开考核组会议。
讨论各专业考核评分及存在的问题,汇总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现场考核分数。
(五)通报考核结果。
向煤矿企业通报各专业考核得分及存在的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听取煤矿企业对现场考核的意见。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工作要求:(一)井工煤矿随机抽取检查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少于1个(含1个),随机抽取检查的掘进工作面要覆盖该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
(二)露天煤矿每种采装工艺、运输工艺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三)考核应坚持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应当入井(坑)检查的专业,不得以查阅资料等方式替代。
(四)现场考核时应携带必要的工具、量具和检测仪器、仪表等。
第十二条考核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技术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相关专业仪器设备;能够满足现场考核和入井(坑)工作需要;与被考核煤矿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在考核过程中与被考核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等与考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泄露被考核煤矿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现场考核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煤矿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
第四章检查考核服务单位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要求。
第十七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应组建覆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的考核专家队伍,保持专家队伍相对稳定。
对考核专家开展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满足考核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防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出现降低考核标准和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现场考核,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本月检查考核情况,年底形成工作总结报委托单位。
考核中遇到问题要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对考核达标煤矿提交考评报告。
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从接受委托到现场考核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
第五章动态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隶属的煤矿企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报告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报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汇总后上报(总结提纲见附件2)。
旗县(市、区)标准化工作部门在11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盟市标准化工作部门,盟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在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达标煤矿进行动态检查。
旗县、盟市对监管的达标煤矿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检查;盟市对旗县监管煤矿按“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盟市确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每年对达标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三条动态检查要严格执行《评分方法》,重点对上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问题整改情况和煤矿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认真开展自查、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的煤矿,加大动态检查频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申请提高等级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标准化等级六个月后提出。
第二十五条动态检查中发现煤矿达不到原有标准化等级的,应将动态检查情况报送原等级定级部门,由原等级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检查考核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考核部门或考评组现场出具书面意见,由属地监管部门履行执法程序,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停产3个月以上的,复产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标准化动态检查;停产1年以上的,复产后按程序重新申报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七条煤矿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暂不进行标准化考核定级,事故处理结束后按程序申报,且只能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加强考核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对承担检查考核单位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考核方案、考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煤矿实际情况;(二)是否严格按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按《评分方法》进行评分;(三)考评报告是否与考核情况相符,考核结论是否真实、公正、客观;(四)考核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和考核定级材料在完成初审上报和考核定级后应及时归档,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煤矿企业要将动态检查、自查自评等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要齐全准确。
第三十条煤矿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煤矿,严格按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专家在考核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煤矿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需提交材料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总结提纲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井工)申报表4.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露天)申报表5.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井工)申报表6.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露天)申报表7.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井工)申报表8.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露天)申报表附件1煤矿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需提交材料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矿长向全体职工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三、《煤矿企业自评报告》(原件);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申报表》(按开采方式和申报等级填写相应表格)。
有上级公司的,上级公司要签署意见(原件);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及奖惩办法》(复印件);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兑现领款单(复印件);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初审和定级部门各1份),复印件加盖煤矿公章;煤矿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附件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总结提纲一、煤矿基本情况;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考核定级、升级、降级和撤消情况;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自查和动态检查情况,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典型经验和做法;五、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六、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
附件3□□□□□□□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井工)申报表煤矿名称:隶属公司(单位):所在省份:所在市县:申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填表说明一、申报表首页右上角“□□□□□□□”为编号。
其中第1个“□”为省份简称,如河北省填“冀”;第2个“□”为煤矿性质,“1”代表“中央企业”,“2”代表“国有重点”,“3”代表“地方国有”,“4”代表“乡镇煤矿”;第3至第4个“□”为申报时的年份(两位数),如2017年填17,第5至第7个“□”为自然序号(三位数),各省份从001号开始。
二、填表单位要对本表所涉及所有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检查考核得分和一级标准达标情况表自评单位(盖章):现场检查考核时间:年月日17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现场检查考核得分和一级标准达标情况表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现场检查考核时间:年月日18附件4□□□□□□□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露天)申报表煤矿名称:隶属公司(单位):所在省份:所在市县:申报日期:年月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填表说明一、申报表首页右上角“□□□□□□□”为编号。
其中第1个“□”为省份简称,如河北省填“冀”;第2个“□”为煤矿性质,“1”代表“中央企业”,“2”代表“国有重点”,“3”代表“地方国有”,“4”代表“乡镇煤矿”;第3至第4个“□”为申报时的年份(两位数),如2017年填17,第5至第7个“□”为自然序号(三位数),各省份从001号开始。
二、填表单位要对本表所涉及所有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