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

7.8公斤的“狗头金”到底归谁?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5年第3期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丁阳/文新疆一位哈萨克族牧民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
不过,当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时,就立马引发了热议——网友态度立场很明确,不该上缴。
法律上到底该不该上缴?民众为何不愿让狗头金上缴?这都是很有意思的问题。
狗头金应不应该算作矿产“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那么,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
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
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
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
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狗头金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
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作者:金可可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4期金可可*内容摘要:不属于陨石之“狗头金”,并非矿产资源,系土地之孳息;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仅在符合具体用益物权之目的时,“狗头金”方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若无用益物权,“狗头金”位于集体土地上的,由集体成员享有排他先占权,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
野生植物须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且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方属国家所有;公民能否自由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视其是否适用采集证制度而定。
陨石等具备特殊科研价值之“无主物”,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令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或捡拾人及时报告或上交的,对主管部门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
关键词:“狗头金” 野生植物陨石先占国家所有权*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64)、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二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私法史中的体系思想”(项目批准号:121087)、上海市浦江计划资助课题(项目批准号:TS01111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的硕士生施越同学查找了大量自然科学文献、法条释义以及报刊文献,傅鼎生教授、张家勇教授、孙维飞教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博士生胡坚明提供了宝贵意见,于此特表诚挚谢意。
近年来,因民众捡拾“宝物”所生之纷争,除笔者已专文论述之“乌木”案类型外,〔1 〕尚有如下类型:①矿物类。
2012年西九华山游客捡拾黄龙玉,景区主张所有权,发生纠纷;〔2 〕2015年初,新疆清河县牧民捡到“狗头金”,其所有权归属引发社会热议。
〔3 〕②野生植物类。
2003年江西贺氏兄弟发现巨型灵芝,遂生博物馆“骗捐”事件;2007年山东烟台林某发现千年野生人参,发现人、所在地村集体与国家有关部门均执为己有。
〔4 〕③陨石类。
2007年黑龙江牧马人发现陨石,与北京天文馆发生所有权之争;2011年新疆某地两人历尽艰辛找到传说中的“奇石”(陨石),报告政府后,重奖落空,就“第一发现人”之确定、所有权之归属亦生争议。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狗头金是无主物,归先占者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
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
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
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
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
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
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
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

捡到的黄金该上交吗?牧民捡到15.7斤狗头金,出价300万却不敢卖捡到的黄金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2015年1月30日,新疆的一位牧民捡到了一块重达15.7斤的狗头金,那么问题来了,狗头金和我们常见的金子有什么区别?捡到这么大一块金子要不要上交给国家呢?首先我们来说一说什么是狗头金,和纯金不同的是,狗头金中含有石英、自然银、自然铜等矿物杂质,可不要因为它含有杂质就小瞧了它的价值,狗头金的形成没有经过人工干预,最开始它们都是金碎屑,随着流水的冲刷和沉淀,才逐渐形成了不规则的小金块,小块的金子可能要经过数万年甚至数十万年的积累,才能形成大块的狗头金,所以在珍贵程度上来说,狗头金是要高于纯金的。
我国发现狗头金的事例有很多,早在1909年,四川省一位采金工人在工作时不幸被一个石块砸伤了脚,在搬开石头的过程中发现非常地重,结果拿到外面一看竟然是一块重达3.1KG的狗头金。
2015年1月30日,一位新疆的牧民捡到了一块15.7斤重的狗头金,在不同的角度观察,这块狗头金的造型有点像我们国家的地图,又有点像人的脚印,宛如一块大自然鬼斧神工的艺术品,这也是目前为止在新疆发现最大的一块狗头金,这一消息的出现立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这块狗头金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呢?这位牧民的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一家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饲养牲畜,而这块狗头金的出现,让他的家从冷冷清清变成了人山人海,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收藏家和企业家的目光,甚至有人出价300万要买这块狗头金,可是这位牧民却不敢轻易出售,虽然金子是捡来的,可关于狗头金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文物、矿藏、埋葬物都归国家所有,所以需不需要上交,首先要判断这块狗头金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据牧民说当时发现这块狗头金的时候,金块的大部分都裸露在地面上,说它是文物或者埋葬物显然不像,可这块狗头金也有一小部分在地下,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矿产资源,那么讨论就开始了。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 律师你急什么

2015年选调生考试时政热点:狗头金归属律师你急什么黄金在社会上属于贵重物品,人因金而贵,家因金而有。
从古到今,社会中最贵的就是黄金,可不,古代黄金就已经成为的商品交换的中间物品,最后发展成为了货币。
如今黄金依然没有失去它的贵族身份,无论是今天人们开采黄金,黄金的价格时而升,时而降,但黄金依然是人们看好的东西,“大妈们”炒了房子,炒股票,最后又炒起了黄金,炒来炒去,黄金的价值并没有炒丢。
黄金是有分类的,有铂金,也有黄金,还有一狗头金,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铂金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进入酒中,“黄金入酒”就成了热议。
很快,就有人捡到了一块狗头金,捡到就捡到吧,结果关于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了社会热议。
最近,新疆牧人捡到一块7.8公斤重的狗头金,这本是一则轶闻,看了新闻的人都在羡慕他的运气,羡慕之后,也不当回事,我也觉得这人有福气,捡到后,更让他的生活会更好,因为其毕竟是在旷野里捡到的,也并非是公交车上,或者闹市区,或者是在人家的家门口。
不过,很快有律师声称这块金块需要上缴国家,而且讲的有理有据,“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
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这立马就引发了热议,本该,新疆牧人已经把捡到的狗头金,可以放心的收藏在家里,或者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换得一份幸福了。
可律师有板有眼的说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法,看来,牧人的狗头金就麻烦了。
尽管网友的态度立场很明确,认为牧人不该上缴狗头金,但一上升的法律,到底该不该上缴?但是还有几个律师跳出来说,需要专家对牧民捡到的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狗头金案例简析

小组结论
• 狗头金在此案例中属天降而来的稀有金属, 其可开采性、可发掘性与《矿产资源法》中 对矿产的界定并不相符,因此应归属于无主 物。另外与《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界定 也不相符。综上所述,本小组更加倾向于将 狗头金归属于无主物,应该归拾得者占有。
网民观点
•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的 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 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此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被 官方没收,让网民们很想不通,它们担心类似事件再 次重演。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 能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已有案例分析
一、四川乌木案(归国家所有)
•2012 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 17组河段发现乌木,通济 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 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 少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3 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部分诉求,并裁定“中 止诉讼” •2013年5月10日,“彭州乌木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吴高亮出示3份新 证据 •2013 年6月15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一 审判决 •终审判决,3份新证据未被采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狗头金案例简析
——依照中国法律
案例回顾
•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 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 7.85 公斤的狗头金。有人认为 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 有。从法律上说 , 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 , 矿藏物 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 一样 , 一句“归国家所有” , 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 义务 , 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 , 以及公众关于先占 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 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 , 都是模糊不清的 , 靠什么 说服公众?
捡到金子算谁的

捡到金子是走运还是倒霉?先看一则新闻:1月30日,一位新疆哈萨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16斤的狗头金。
狗头金是一种罕见的天然金块,现在它的所有权归谁呢?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金块无论属于文物还是矿产,都需要上缴国家。
目前当地文物局已确认,这块狗头金不属于文物。
下一步可能要按矿产处理,上缴国家,否则将面临处罚。
拾获无主宝贝却要上交,否则有牢狱之灾,这听起来有点荒谬,但千真万确,这种事情在中国经常发生。
2014年8位重庆村民从河中挖中30米的乌木,卖了19.6万元。
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文物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就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归国家所有。
每次类似新闻一发生都会引起强烈争议,可见规定并不符合人们的情理期待。
现实生活中对于遗失的有主物处理几无争议,今天只讨论无主和所有权人不明的宝贝,尤其是对“国家所有”提出质疑。
这要从财产权的起源说起。
人赤条条地来到世间,需要借助各种资源才能生存发展。
以何种名义正当地获取和占有,这实在是人际交往的头等大事,否则人类将陷入无日不争、无日不抢的混乱状态。
“财产权”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观念发明,它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止争”好理解,“定分”尤其重要:确立占有财产的正当名分。
一株路旁大树结满果子,谁去采都没问题,为什么你从别人手里抢果子就不行?同样是一株果树,如果它栽种在私人院子里,为什么邻居溜进来采果子就不可以?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重大问题。
无论是古今风俗民情,还是现今各国法律,都存在一条规则:先占确立财产权。
我个人更愿意采用政治哲学家罗斯巴德的表述,个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再运用身体占有无主自然物,包括耕种荒地,采拾野果,捕猎野兽,使这些物品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财产”,这是获取原始财产权最自然正当的方式。
其他合法财产权则依靠交易、赠予、遗产等自愿方式获得。
我们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财产权无不来源于此。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

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法律属性分析导语:个别的天然金块不能等于矿产或矿产资源。
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一些律师为什么会不明白呢?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针对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的事件,有媒体就是否应该上缴国家问题采访了一些律师,被采访的律师异口同声认为该牧民不得占有、出售该金块,该金块属国家所有,必须要上缴国家。
我坚决反对这些律师的观点,不仅认为这些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也是极其危险的。
按照这些律师的观点,那就意味着只要国家愿意采取剥夺行动,公民就将一无所有,因为按照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公民就将是一无所有了,公民之所以能够占有、占用一定数量的物质,只不过是国家并没有对公民采取理应采取的剥夺行动而已。
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这些律师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这些律师的观点似乎都正确得无懈可击,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因此,《民法通则》第79条实质所指,不过主要是指矿产与文物而已,该法条并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给予滥用。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是《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然而,该项法规并不等于可以适用于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
狗头金无论其重量多少,都不属于“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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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 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 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意味着这些年随着 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 显出来了。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 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但是要真正解决好今后此 类物的归属问题,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需要依靠 法律来解决,需要把问题的争议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
评析
因此,依照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 均未对狗头金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狗头金的归 属权难以确定。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 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狗头金这一类财 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 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 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 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 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 可为”原则,牧民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 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奖励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 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 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 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 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牧民捡到 “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 争议。 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 间的情况。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 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 往往流于形式。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 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 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 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 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 的良好氛围。
结语: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 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 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 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 看到的。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物应该归国家所有。 “狗头金”和以往 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非 法侵占的嫌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物应该归发现者。如: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称“精美的石头不是„矿‟——捡得„狗头金‟应 属“个人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李冬显教授认为:狗头金”,不 是矿产资源,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牧民 可以取得所有权。
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 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黄金雨地质时期形成 的富金矿 矿石,这种自然金因形状酷似狗 的头形,故名狗头金。作为再生金的一种, “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 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 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浅析“狗头金”的法律归属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0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 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 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此 业内人士估算,价值远超196万元。此事被2015年2月 6日的《现代快报》刊载后,各大媒体竞相转载,一时 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讨论最激烈的则是围绕着 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即所有权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 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 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 源法约束。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 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 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 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但法 律并未界定何谓“矿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矿藏”是指: “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 矿产, “狗头金”也不属于矿藏,所以属于牧民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扬或者物质奖励。” 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 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 有。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 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