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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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综合执法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档案工作高效有序。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档案统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及时性: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档案资料。

(三)准确性: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不得有误、缺漏。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内容等进行分类。

(二)编号有序:对档案资料进行统一编号,确保档案资料的可追溯性。

(三)装订整齐: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档案资料的整洁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存放: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存放,防止档案丢失、损毁。

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档案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二)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三)对执法人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四)对执法人员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档案泄露;(五)依法提供执法人员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六条执法人员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等;(二)执法人员的任职、晋升、调动、奖惩等情况的记录;(三)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奖励等材料;(四)执法人员的违纪违法记录及处理结果;(五)其他与执法人员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执法人员档案的归档要求:(一)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二)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编号、装订;(三)归档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执法人员档案的保管:(一)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集中保管、分级管理”的原则;(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九条执法人员档案的利用:(一)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二)查阅、复制档案时,应填写查阅、复制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档案的利用应确保保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罚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执法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综合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运作;(三)科学管理,确保安全;(四)高效利用,服务执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综合执法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执法文书、执法记录、执法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二)声像档案:包括执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三)电子档案:包括执法工作平台数据、电子文件等;(四)实物档案:包括执法过程中收缴的物品、证据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一)执法文书类: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书;(二)执法记录类:包括执法现场、调查取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三)声像档案类:包括执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四)电子档案类:包括执法工作平台数据、电子文件等;(五)实物档案类:包括执法过程中收缴的物品、证据等。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二)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三)档案管理员根据档案分类和归档范围,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四)档案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送交档案室或电子档案系统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七条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四)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五)参与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公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执法机关基本情况;2. 执法依据和程序;3. 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的记录;4.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环节的记录;5. 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6. 其他与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第三章记录方式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进行记录。

1.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等;2. 音像记录:包括执法现场录像、录音、听证会录像等;3. 电子数据记录:包括执法办案系统、执法记录仪等产生的数据。

第四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阅。

1. 完整性:确保记录档案内容齐全,无遗漏;2. 准确性:确保记录档案内容真实、客观;3. 安全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4. 便于查阅:建立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查阅和使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2. 按照档案类别归档;3. 按照档案编号归档;4. 档案装订整齐、美观。

第五章利用与监督第九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当用于以下目的:1. 监督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 依法处理投诉、举报;4. 为执法培训、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利用;2. 保密原则;3. 公开透明原则。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档案管理,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执法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执法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保密性原则:执法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四)连续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系统性。

(五)安全性原则:执法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执法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执法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执法文书类:包括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

(二)执法程序类:包括执法通知、执法回执、执法审批、执法监督、执法回访等。

(三)执法依据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培训、考核、表彰等资料。

第五条执法档案的收集要求:(一)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二)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实行统一归档、集中管理。

(三)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第六条执法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执法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

(二)对执法档案进行编目、编目卡、目录等编制工作。

(三)对执法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归档。

三、执法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执法档案的保管:(一)执法档案应当存放于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档案室。

(二)执法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2. 档案柜应当使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柜。

3. 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三)执法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维护。

第八条执法档案的利用:(一)执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公开、便民。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二)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保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四)负责行政执法档案的利用、查阅、复制等工作;(五)定期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和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便于查找;(二)立卷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三)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标注清晰,便于查阅。

第八条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执法依据;(三)执法过程;(四)执法结果;(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条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防止霉变、虫蛀、火灾等灾害;(二)档案柜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查阅目的、范围和期限;(二)查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查阅档案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遗失档案。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二)客观真实:确保档案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三)完整齐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五)便于利用:确保档案的查阅、利用方便快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本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执法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章档案归档第七条执法档案归档范围:(一)行政执法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材料;(四)其他依法应当归档的执法材料。

第八条执法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材料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二)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规范要求,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日期、正文、附件等;(三)归档材料应当使用规范的装订方法,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第九条执法档案归档时间:(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材料等应在案件终结后30日内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第十条执法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柜应使用铁质档案柜,并配备必要的锁具;(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洁、消毒,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一条执法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三)档案利用应严格控制档案的复制、出版、展览等活动,防止档案泄露;(四)档案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案件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连续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许可案件档案;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3. 行政强制案件档案;4. 行政检查案件档案;5. 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五条案件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完毕,填写《行政执法案件档案归档登记表》;2. 档案管理员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经审核合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按照分类进行归档,并做好登记;4. 归档的档案应当立卷成册,编号清晰,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设施;3. 档案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申请人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2. 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损坏档案;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2. 拟销毁的档案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3. 档案销毁时,应当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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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制度
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1、为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2、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⑴认为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适当的;
⑵认为市档案局内设机构违反职责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以及不按规定作为的;
⑶认为市档案局所属机构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凡已经过复议或诉讼的,对复议或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

4、行政执法投诉范围的⑵、⑶,由局法规教育科受理和调查,经局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5、接待投诉人,应当热情、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搪塞或推诿。

与投诉的交谈或电话内容要规范记录,书、状、信件要登记有序,整理入卷。

6、受理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投诉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后,由局法规教育科按批示意见,对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于紧急投诉,应遵循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8、承办科室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负责投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9、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具体承办科室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延迟,但不得超过三日。

10、对属于复议案件的投诉,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市档案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3、过错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⑵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⑶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⑷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4、过错的认定:
⑴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其为错案的;
⑵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或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5、错案责任的承担:
⑴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⑵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违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领导承担,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⑶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由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⑷经集体讨论研究或行政领导决定的错案,由单位或行政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6、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⑴情节较轻、造成后果轻微的,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⑵情节较重、造成后果严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对人损失后,根据过错程度,应当责令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1、为了保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2、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考核的基本内容:
⑴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⑵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⑶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履行情况;
⑷查处违法案件及行政应诉案件的实绩;
⑸个人完成岗位责任制的实绩。

4、考核按年度进行。

年度考核由局法规教育科直接考核到个人,确定格次。

其结果作为年终岗位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5、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

6、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要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有违法情节的,给予行政处分。

7. 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及内容见附表。

四、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制度
1、为了保证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便于查阅、总结和借鉴,制定本制度。

2、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在每起案件执法完毕后,必须认真整理执行该案件时所形成的材料,并在一个月内归档。

3、案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应包括以下材料:⑴立案登记表;⑵询问笔录;⑶调查取证笔录、有关证据;⑷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⑸行政处罚决定书;⑹结案报告;⑺其他有关重要材料。

4、除按简易程序执行的案卷外,一般实行一案一卷,每起案件材料必须装订统一的封面、封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5、案卷必须统一管理,长期保存。

6、案卷不得外借,因工作需要查阅卷宗,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单位内查阅,不得带走或复印。

五、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2、所有从事档案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法制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3、担任执法机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第2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4、行政执法证仅限于档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发现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件。

档案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应交回行政执法证。

5、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履行执法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无误。

发生错案将严格按照《档案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对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将视情节轻重或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对故意造成错案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的,调离执法队伍并给予行政处分。

8、执法人员执法证被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证被吊销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
1、为加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市档案局对某一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市档案局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五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简要说明、备案日期等内容。

5、市档案局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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