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制度

合集下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医规章制度

法医规章制度

法医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医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医规章制度。

二、法医鉴定人员的资格和培训1.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并取得法医鉴定资格。

2.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1.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法医鉴定的组织实施1. 当事人可以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需要,采取现场鉴定、实验室鉴定等方式进行。

4.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五、法医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和送达1.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法医鉴定机构印章。

2.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3.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

六、法医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当事人对法医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法医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法医规章制度是保障法医鉴定工作公正、客观、准确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通则

司法鉴定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法医鉴定规定

法医鉴定规定

法医鉴定规定法医鉴定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一些重要事实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和评估的一种司法活动。

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的公正、准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医鉴定规定。

下面,我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医鉴定规定进行简要的介绍。

首先,法医鉴定应当由专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独立的实验室、配备齐全的仪器设备、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医鉴定人员队伍等。

法医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将对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其次,法医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鉴定人员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鉴定标准。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员应当详细说明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鉴定结果,并提供相应的科学支撑证据。

此外,法医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

法医鉴定是一项科学技术活动,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

在进行法医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坚持客观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准确鉴定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科学研究精神,严格按照科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法医鉴定应当注重保密。

法医鉴定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以及一些敏感的个人信息,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信息不外泄。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总之,法医鉴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医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法医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并注重保密。

只有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权益。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医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化鉴定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设立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鉴定辅助人员。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品质,不得有任何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八条司法鉴定医院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

第九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状况,采取活体检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分析鉴定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医院应确保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样本等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者伪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医院应严格保密鉴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失误、差错或者其他责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对于很多⼈⽽⾔,法医鉴定并不陌⽣。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较常⽤,且其鉴定⽅式⾮常具有技术性。

⽽这种鉴定的⼿段对于法律是⾮常⼤的帮助。

对此,店铺⼩编在下⽂详细介绍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制定。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规定,具体如下所述:第⼀部分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1、法医临床学是运⽤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的损伤情况、⽣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进⾏的⼈⾝检查。

⽂证审查是鉴定⼈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证审查,运⽤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全⾯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包括眼科检查、⽿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相关专业⼈员对被检验⼈或物进⾏的检查。

包括神经电⽣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被鉴定⼈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反映被鉴定⼈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包括以下类别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法⾏医。

(三)鉴定原则1、应使⽤⽆创性检查⽅法,对于必须使⽤有创性检查⽅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使⽤⼀切⾜以造成危险、侮辱⼈格或有伤风化的⾏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以后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鉴定制度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