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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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5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报告。
5、事故和障碍
5.1 人身事故
5.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5.1.1.1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释义】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工作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NW-04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

NW-04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

1
NW-04-1-公共
凡事故(事件)原因分析中存 在下列与事故(事件)有关的 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1)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 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职工教 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 5.5.4. 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 多选题 4 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 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不落实;6)同类原因的事 故(事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 生;7)违章指挥;8)风险管控 不到位。
考试系统试题导入文件
说明:1、题型必须与您系统中的保持一致,否则试题不能导入系统中 2、难度分为1-5等,其中1表示最易,5表示最难 3、同一知识点、题型和难度的题目的分数应该相同 4、填空题用三个英文下滑线“___”表示填空处,多个答案用逗号隔开 5、可选项只对选择题有效,其他题型可选项为空。多个选项之间用英文字符下“;”隔开 6、答案中单选题只能是A-Z的一个字母;多选题可以是多个字母,中间没有分隔符;判断题只能是1或0,1表示对,0表示错误。 7、试题内容中不能出现“×、÷、>、&、<、±”等特殊符号,如果需要的话,可以使用“*、/、》、+、《”或直接写文字表示。 8、单个问题题目和答案加起来不能超过2000个英文字符或者1000个汉字
1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 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的规 定,安全生产工作指电力生产(包括发 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 验等)的安全工作。 1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 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的规 电力安全;电力系统; 定,电力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网;电力 设备事故和( )事故。 1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 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的规 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 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 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 的人身伤亡)的,不属于公司系统的人 身伤亡事故。 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等级划分差异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等级划分差异表

新调规新增
46
四级事件:发电厂原因导致的220千伏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新调规新增
47
(13)主设备非计划停运、设施损毁
一级事件: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30天。

新调规新增
48
二级事件:110千伏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修复时间超过15天。
220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
220千伏以上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72小时。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的主保护停运,并造成设备停运。
二次系统故障导致一次系统降功率运行,减少功率超过送电计划的10%。

新调规新增
30
四级事件:10-35千伏开关、保护拒动。
220千伏保护单套拒动。
原因不明的110千伏及以下开关、保护误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拒动。
220千伏以下安稳装置误动。
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48小时。
220千伏以上主设备双重化配置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主保护单套运行时间超过36小时。

新调规新增
31
五级事件: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36小时。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新调规比较旧调规放宽,同时新调规细化出重伤人数。
3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新调规新增
4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及分类
指标 参数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 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 的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 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 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
术语和定义
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种情形: 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 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 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 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
术语和定义
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 〔2011〕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2011〕7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20 11 - 12 - 31 发布2012- 1 - 1 实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

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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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方案、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和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方案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

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方案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术语和定义3.1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生产运营单位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地市级单位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运营单位。

3.4县级单位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公司系统是指和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运营单位的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

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电力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之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和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方案统计。

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设备事故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责任事故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且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非责任事故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b)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d)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且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重伤事故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15轻伤事件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3.16轻微伤事件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损失工作日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18暂时性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19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20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3.21事故(事件)单位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运营单位。

3.22事故(事件)部门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所属二级部门。

3.23电力生产区域是指和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24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3.25和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6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27变电站全停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28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29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30发电机组大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1发电机组小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2电力调度机构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33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含中央电力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34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

其中,事故(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3.35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c)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d)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3.36供电用户是指依法和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

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37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中央电力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

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38单一输电线路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39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

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40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41企业负责人能够是事故(事件)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能够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能够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能够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42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能够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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