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其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这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
此时,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展开讨论,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限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源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合同法中保护守约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即该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于合同的约定。
2.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救济性:即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约束性:即一旦行使该权利,将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及限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说:1. 适用条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明确、合法。
(2)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守约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或已采取补救措施:即守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来防止损失扩大。
2. 限制:(1)不得滥用权利:即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需承担违约责任:即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需经过法定程序、需符合法定期限等。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背景介绍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本文将介绍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的解除权,即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
三、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1.重大违约: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合理的催告后,对方仍不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解决方案,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3.故意误导: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误解并订立合同,受骗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4.合同期限届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四、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滥用解除权。
3.解除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尽量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五、解除后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合同终止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是解除后可能产生的后果:1.返还已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货款、工程款等。
2.赔偿损失:一方行使解除权后,另一方因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财物,如定金、押金等。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合同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
4. 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卖方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当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
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当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
事人在合同成立之日以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向仲裁
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并同时保护各自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一方在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仲裁机构应当认真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解除合同的裁决。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并及时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义务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分别为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 不行使的情况: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的权利而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根据平等原则,合同一旦违约,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应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同意赔偿损失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解除权便消失。
2. 不得行使的情况:当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违约方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采取了合适的补救措施消除了违约后果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有一定的法定期限来履行合同义务或补救违约,如果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履行或补救成功,则解除权消失。
这一规定保护了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履约或补救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还对解除权消灭的效果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解除权消灭后,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即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其中,不行使是指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而不行使解除权;不得行使是指违约方在解除通知前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补救了违约后果。
这一规定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的稳定性。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5篇篇1甲方(委托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乙方(受托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就某事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经友好协商,对任意解除权及其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内容概述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意一方均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但可能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为明确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理由。
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式1. 若甲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工作的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
2. 若乙方行使任意解除权,除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和已投入成本等。
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合理、公平为原则,结合合同内容、工作进度、已完成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赔偿程序及支付方式1. 解除合同后,受损方应及时向违约方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包括具体损失清单和计算依据。
2. 双方应就赔偿请求进行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受损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赔偿金额确定后,违约方应在XX日内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赔偿款。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五、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资料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若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实际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3%,业主因此在入住近两年后将该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价款,赔偿利息及房屋装修费用。
其理由是依照《商品房预售契约》第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15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
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房地产开发商一再表示超过合同面积+3%的部分,不收取房价款,视为赠送。
但业主仍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合同是否应当然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6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6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明确合同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与解释1.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2. 任意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无需正当理由,即可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
3. 损害赔偿: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前者应对后者进行经济赔偿。
1. 委托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2. 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写明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
3.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当事人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1.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解除委托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其他损失。
2. 直接损失包括:已完成的合同部分但未结算的费用、已支付的违约金等。
3. 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合同解除导致委托事务未完成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
4. 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导致的诉讼成本、律师费、调查费等。
5.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1. 若委托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确定。
六、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导致对方损失的,法院将依法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订立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3篇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3篇篇1【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一、引言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通常是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为执行某项事务或行为的一种合同。
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若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二、委托合同的性质及解除权委托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其名义请求另一方(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或行为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某项服务或执行某项任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通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委托人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例如对方严重违约或者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等情况。
但是,对于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委托合同中的解除权以及解除合同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诚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且应当履行信用义务。
因此,若委托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看都是不应该的。
对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行为,受托人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力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委托人擅自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了损害,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应当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应当是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在委托合同中,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损失:1. 直接经济损失:即因为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工作时间等;2. 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从而影响到受托人的其他工作,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些均可以列为间接经济损失;3. 可预见的损失: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有意识到任意解除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部分损失也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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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
摘要;首先我们通过对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概念理解、然后再对合同解除权进行法理定义的解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后果以及易混淆概念撤销权、合同解除的比较,总结近几年合同解除权的演化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其次对我国现行合同的解除权现状进行分析并以此反思和检讨我国现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寻求其改进和完善的有效途径。
再次综合比较不同的国家代表的不同法系的合同解除权发展历史及其合理性比较,对各国的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效果、原因及构成、行使程序做比较法学的价值比较。
最后综合前面所诉观点,对我国现行合同法解除权的“足”与“不足”提出可行性意见,同时对合同解除权将来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外文摘要: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价值比较可行性意见
目录:
前言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思路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让以前的合同解除权规范从零散走向统一,从而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便捷。
但是,也应看到,伴随着这些合同解除权规范的产生和其所具有的不足,使民事主体在走向现实生活的过程中,常常觉得法律规范总存在漏洞。
这种不和谐的局面,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有时表现为法律制度制度的供应不足,缺少相关的合同解除权规范而使得受到合同不履行影响的当事人陷于“如解除合同却无依据,如不解除合同则显失公平”的两难境地;有时表现为制度供给的不当,或者由于法律本身设计上的不合理而导致民事主体和司法者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感到无所适从;有时又表现为制度供给上的过度,由于对不同法系或者国家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同时引进其相同功能的制度导致制度上存在着重合。
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法律适用的效果,给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解除权问题造成诸多不便。
对于合同解除权制度所存在着上述弊端,如果我们仅仅从日常生活中的个别现象分别进行矫正,则很可能由于照顾不到整体的法律框架而产生新的、更严重的矛盾和问题。
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通过对中外合同解除权的比较,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合同解除权的异同,找出各自的闪光点,为我们建设我国合同解除权提供理论依据与参考价值,补充我国合同法解除权的不足之处,发展我国合同的长处。
二、本文研究框架
首先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解释,然后抓住合同解除权的的特点总体进行论述;其次对我国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现状进行解析,对其进行法理探索,反思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价值,再次对中外合同解除权进行比较法学的比较,找出中外合同解除权的闪光点;最后,对上诉比较结果与我国合同解除权理论进行综合再次比较,找出我国合同解除权理论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其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研究现状与基础
从我国国内学者的呼声来看,对于我国民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做立法探析者并不少见;但是拥有论文和著述专就合同解除权制度展开集中研究的不是很多。
而有些论文和著述中都已或多或少地涉及对合同解除权问题的分析,如已经为本文进行合同解除权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为本文提供理论保障。
第一节合同解除权总述
一、内涵界定:
1、合同法中法中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作为约束交易关系的基本手段,使其所拘束的当事人双方各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即宣告完满。
在此种情形下,合同可谓顺利走完生命而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情况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如此。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新的情况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再无意义时,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是各国法中一项十分普遍的制度。
之所以能够解除合同,往往基于两种理由:一种为当事人事后达成协议。
当认为合同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使合同得以解除,合同的不再具有拘束当事人的效力。
这种情形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最直接的反映。
而另一种理由则是合同解除权的存在。
所谓合同解除权,实质上指的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完满履行完毕之前,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设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实现。
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契约自由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又一体现。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当然可以就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进行预先的约定,其他人无权予以干涉。
多数场合,当事人是为了防备一方违约而约定解除权的,其内容常表现为对法定解除条件的修正、缓和或补充,并使当事人在观念上对此明确化。
比如约定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甚至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完了以后仍可解除合同(比如买回)等。
其二、法定解除条件的出现。
在法定的条件下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律为建立有效的合同秩序而对合同本身进行的必要干预。
当出现了某种客观的情况或者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而致使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已完全失去意义的情形下,如果任由合同继续生效,无疑将会扩大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使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公平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条件的满足,并不必然引起合同解除后果的发生,需要当事人要求发生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权利才会发生。
既然是合同解除权权利,必然会产生两种可能性,或者因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者由于当事人根本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继续保持其效力。
因此,合同解除权与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有着重大的差别的,我们在理解两者概念的时候应该注意区分。
2、学理中合同解除权概念
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我国学者对合同解除权概念的使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解除权乃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如旧中国资深的民法学家陈瑾昆认为:“契约之解除云者,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行使其依契约或法律规定所赋予之解除权,由其一方为意思表示,使为债权原因之契约发生与自始未存在相同效力之法律行为也。
”台湾学者郑玉波也认为,“契约之解除者,乃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契约效力溯及的消灭之意思表示也。
”而广义的解除权除了包含狭义的解除权之外,还包括了使合同效力向着将来消灭的情形。
如,王利明、崔建远认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具备合同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效果,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使合同溯及既往地解除;其二是认为它将引起合同关系自始或向着将来的消灭。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对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的不同认识。
持前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继续性的契约关系,而将租赁、借贷、雇佣、承揽等继续性契约归入终止权的客体范围。
持后一种观点者则没有明确划分解除权与终止权的界限,而是将二者合而为一。
这种观点反映的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由此看来,上述观点关于合同解除权法律效力认识上的差异,是两种立法观念的差异。
至于两种立法观念谁的价值更高,在此不做比较。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效果是将导致合同效力的消灭,而且其必须借助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才能达到消灭合同效力的效果,这使得合同解除权与具有类似效果的合同撤销权极易相混淆。
自法理角度看,它们之间还是有重大的区别的。
其主要区别有:
(1)合同解除权主要针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撤销权撤销的则是有瑕疵的合同(系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有瑕疵)
(2)合同解除权乃是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合同完满履行之前,由于出现了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无意义的情况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
归于消灭的权利。
其发生的时间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而合同撤销权在合同订立时既已发生,而不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才产生。
三、合同解除权的发展趋势。